价值性和真理性的统一:马克思正义观的方法论原则及其当代启示

2012-08-15 00:47
关键词:恩格斯正义马克思

童 萍

(北京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北京 100044)

价值性和真理性的统一:马克思正义观的方法论原则及其当代启示

童 萍

(北京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北京 100044)

价值性和真理性的统一是马克思正义观的基本方法论原则之一。青年马克思用资产阶级抽象的正义原则批判社会。而成熟的马克思认为,正义观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被经济基础决定并维护它。因此,对社会物质结构的科学认识是与正义问题内在联系的,不能从抽象的正义原则出发要求改变现实,而是要研究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找到实行正义的现实途径。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要坚持这一原则,既不能忽视社会的正义问题,也不能走向道德主义。

马克思;正义;价值;真理;道德主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但是,与此同时,一些社会问题逐渐凸现,尤其是社会两极分化所导致的社会公正问题。不同的利益群体就此问题展开激烈争论,它们从各自的立场提出不同的正义尺度,以此评判社会制度、社会问题和具体的社会政策。在这过程中,出现了两种错误思想倾向,或者忽视正义问题,或者抽象地以某种正义原则批判现实而走向道德主义。这些思想倾向都割裂了马克思正义观的价值性和真理性相统一的方法论原则。因此,正本清源,重申这一基本原则,对构建与我国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正义观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高扬到拒斥:“正义”①这里有两个问题要说明。第一,马克思和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的共同创始人,在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是马克思的思想、马克思主义主要原理的阐述者,恩格斯关于正义的观点也是马克思的。第二,马克思没有关于正义问题的正面的、系统的论述,他是在批判各种错误思潮时来论述这一问题的。因此,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外延是非常宽泛,它包括:以道德的观点看正义,正义体现为扬善除恶,马克思和恩格斯早期在这个意义批判资本主义;以法律的观点看正义,正义体现为由国家法律保障的自由、平等等权利;以科学的观点看正义,这是马克思主义所特有的,即寻找实现正义的现实条件和途径。在马克思思想发展中的地位变化

马克思有正义观吗?一些学者提出这个问题是有道理的。因为在马克思最有代表性的作品中,很少提到“正义”这个概念,即使提到,也是把各种“正义”作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进行毫不留情地批判和嘲讽。但是,如果从马克思的思想发展历程来看,“正义”的地位在马克思的思想中经历了从高举到拒斥的巨大变化。

青年马克思是高扬“正义”的。

青年马克思一般来说是指19世纪40年代中期以前。在这时期的著作中,马克思还局限于启蒙运动中形成的资产阶级正义观中,在不同程度上以抽象的人、理性、人的类本质等概念出发评价人与社会。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中,马克思通过诠释伊壁鸠鲁关于原子偏斜运动的思想阐发了西方近代的正义观。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认为原子垂直运动,被严格的必然性所支配,而伊壁鸠鲁认为原子运动还有偏斜运动。马克思认为,原子偏斜运动体现着原子的独特性、主体性,体现着原子的自由特性。他认为伊壁鸠鲁的原子世界展现的是人的自我意识的世界,表现了自我意识性的绝对性和自由。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它有神圣的自我意识。而正义是人的自我意识的应用,是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为了不相互伤害而订立的契约。因此,普遍的自由与平等是正义的内在规定。[1]在这里,马克思把自我意识作为人的本质,并由此推出正义的观念。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正是以这样的正义观来抨击当时社会存在的弊端。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虽然开始关注“市民社会”和“无产阶级”,把目光转向社会的经济关系,但正义观还未根本转变。马克思在这部著作中说,“对宗教的批判最后归结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样一个学说,从而也归结为这样的绝对命题: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2]9-10马克思还是以抽象的人、人的本质来批判现实的非正义性。在《1844年经济学和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开始关注“劳动”,他用黑格尔“异化”概念和费尔巴哈“类本质”的概念分析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劳动,提出异化劳动的概念。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劳动被异化:工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异化;工人同自己的劳动活动相异化,劳动不属于自己,而是属于别人,在劳动中他不属于自己,而是属于别人;人同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在私有制下,劳动只能成为生活的手段;最后,人同人相异化。但是,马克思在谈到无产阶级的解放时,还是局限于人道主义的批判,认为解放是人的类本质从异化状态复归的需要。西方学者把《1844年经济学和哲学手稿》作为马克思的代表作是错误的,但他们认为《手稿》中马克思是一位人道主义的马克思,这倒有些道理。因为马克思确实还没有摆脱人道主义,没有摆脱资产阶级的正义观。

在这之后,马克思思想发生了根本变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起清算德国唯心主义,提出唯物史观,并以唯物史观来分析、批判社会。马克思开始超越西方近代正义观,他(和恩格斯)在其著作中不再抽象地颂扬“正义”、平等”、“自由”等概念,即使出现,也是一个被批判的概念。这最集中地体现在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和恩格斯的《论住宅问题》中。

《哥达纲领批判》是马克思少有的讨论正义原则的著作。在这部著作中,他对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和德国工人联合会所起草的《哥达纲领》中抽象地谈论“平等”给予尖锐地批判。《哥达纲领》提出,“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3]298马克思认为,公平是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在说明问题时是没有意义的,“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吗?难道他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3]302马克思提出,必须结合劳动者的劳动、劳动量来谈“公平”分配问题,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

在马克思逝世之后,恩格斯又在《论住宅问题》中对希望从抽象的正义原则出发来改良现实的蒲鲁东主义者给予了坚决批判。

法国思想家蒲鲁东从小生产者的立场出发,批判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所造成的社会不公。但是,他设想了一种在小生产水平上的公平。每个人生产,消费、或拿到市场上交换,以另一种商品补偿自己劳动产品的十足价值。后来的德国蒲鲁东主义者又以同样的出发点讨论德国的住宅问题,或者希望像从前的农民一样,给工人以小块土地解决住宅问题,或者通过立法,减低利率来解决,或者通过资本家的慈善为工人建设住宅区等。

恩格斯认为,代表更高生产力的大工业生产与随之而来的各种尖锐的社会矛盾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表现,这二者都是工人阶级解放的现实条件。住宅问题也是如此,它是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必然产物。这是社会的进步,并为新的社会制度准备条件。“正是现代大工业把被束缚在土地上劳动者变成了一个完全没有财产、摆脱一切历来的枷锁而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的无产者,正是这个经济革命造成的条件才可能推翻剥削劳动阶级的最后一种形式,即资本主义生产。可是现在来了这位痛哭流涕的蒲鲁东主义者,他哀叹工人被逐出自己的家园是一个大退步,而这正是工人获得精神解放的最首要的条件。”[3]149“正是由于这种工业革命,人的劳动力才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不仅生产的东西可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丰裕的消费和造成充足储备,而且使每个人可以有充分的闲暇时间获得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文化——科学、艺术、社交方式等等——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并且不仅是去获得,而且还要把这一切从统治阶级的独占品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并且加以进一步发展。”[3]150

蒲鲁东主义者只是从抽象的正义原则出发解决社会问题,根据正义原则提出各种“应该”的方案。他们没有看到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没有看到新的生产力给新的社会制度的出现准备了条件,没有看到在更高的生产力的新社会中解决资本主义的不公正可能性。这是他们遭到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的根本原因。

二、真理性和价值性相统一的方法论原则

青年马克思和思想成熟时期的马克思对正义问题的态度巨变的原因,就在于马克思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形成了真理性和价值性相统一的方法论原则。

第一,正义观属于观念的上层建筑,它在社会经济基础中产生并处于被决定地位。

此次数据显示,在尘肺病诊断中直接数字化摄影检查和高千伏胸片检查存在较好的一致性,P<0.05,统计学展现组间分析研究意义。直接数字化摄影检查1000例职业健康查体人员1级片、2级片质量对比高千伏胸片检查显著更高,P<0.05,统计学展现组间分析研究意义。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和恩格斯从“现实的人”出发,重构物质和意识的关系。他们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2]67这些人是现实的人,他们要从事生产生活资料这样的物质劳动,他们受到现有的物质条件的束缚,但他们的物质活动的结果又会成为后人的物质活动条件。人的生产活动不仅与自然发生联系,人与人之间也会产生交往。人们的生产方式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反映在人们的思想中,就会形成意识。意识是关于社会存在的意识。因此,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在一个社会中,在生产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在思想领域也占有统治地位。马克思和恩格斯深刻地揭示了意识形态的本质。从正义观来说,正义的观念不是来自抽象的理性、人的本质,而是源于人类的物质生活,被社会生活所决定。而任何一个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正义观,都是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近代西方“公正”、“自由”、“平等”等抽象的正义原则正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从它们出发批判现实,既不能真正地认识现实,也不能真正地改变现实。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不再抽象地使用“正义”、“平等”和“自由”的根本原因。

第二,在认识社会正义的问题上,真理性和价值性是统一的。

从抽象的正义原则不能真正认识社会。事实正相反,只有揭示社会的真实的经济结构,并在其中找到正义原则的社会现实根源,才能真正的认识正义,找到真正的正义原则。因此,就社会正义问题而言,真理性和价值性是统一的,或者说,对社会的科学认识本身就是包含着对正义观反思批判。

马克思通过区分劳动和劳动力来揭示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在这个问题上最有代表性。通过严密地科学分析,马克思指出,资本家购买的是工人的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因此,工资所购买的劳动力,并不是“劳动”的生产费用,而是活的工人本身的生产费用。“这样,他就不是出卖劳动(这时劳动还待完成),而是为了获得一定的报酬让资本家在一定的时间内(在计日工资下)或为了完成一项工作(在计件工资下)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它出租或出卖自己的劳动力”[2]327。这样,工人的劳动时间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必要劳动时间,它所生产的价值等于劳动力再生产的价值,也就是工资所购买的劳动力价值。另一个部分是剩余劳动时间,这个部分创造出的是剩余价值,工人创造出的多于劳动力再生产的价值。因此,劳动力是商品,但是是一种完全特殊的商品,它是创造价值的力量,是价值的源泉,比自己的价值具有更多的价值。恩格斯指出,“这就是我们的全部当代社会的经济制度:工人阶级是生产全部价值的唯一阶级。”[2]329

在这一分析基础上,自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雇佣劳动是一种剥削制度,工人是被剥夺者,资本主义制度是不公正的。因此,马克思顺理成章地提出工人阶级革命斗争问题,“他们(工人)应当屏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样保守的格言,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2]97

马克思的分析,既是政治经济学分析,同时也是意识形态批判,就我们讨论的主题而言,也是对资本主义社会是否正义的分析。科学性与正义性、真理性与价值性是高度统一的。

第三,正义原则是与实现的现实条件相联系的。

虽然工人生产全部价值,但是,他们不能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一方面是物质财富的巨大增长,另一方面是无法对付的产品过剩,一方面是过度富有的阶级,另一方面是无产者。这使资本主义陷入死亡的冲突中。

在1891年给马克思再版的《雇佣劳动与资本》所作的序言中,恩格斯在清晰地阐述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后,它明确地指出,资本主义“它应当被消灭,而且能够被消灭。”[2]330

恩格斯的这个结论,前面一句是价值判断,否认资本主义的正义性,后面一句是科学陈述,它指的是资本主义内在矛盾必然否定自身。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的分析中,科学分析与价值评判渗透在一起的。对资本主义超越,不是从抽象的正义原则出发,而是建立在新的生产力发展,建立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内在矛盾不断激化,要求有新的与之相适应新的生产关系的现实条件上。这样,未来的社会制度,新的正义原则,就不是主观的“应该”,也不是某种正义原则的现实化,而是在解决旧的社会基本矛盾后形成的。科学性与正义性相统一,就是要把正义原则与社会的现实可能条件相联系,转化为现实的社会运动。

三、反对技术主义和道德主义两种错误倾向

在解决社会正义问题时,我们要遵循真理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方法论原则。在我国思想界,存在一种错误倾向,割裂真理性和价值性,将二者对立,从而产生技术主义和道德主义两种错误倾向。

技术主义是指在社会正义的认识过程中,片面强调科学性,否定价值性,把社会科学作为纯粹的手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化,社会科学在社会决策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马克思正义观的真理性和价值性相统一的基本原则来看,社会科学认识的过程是科学性和正义性相统一的问题。但是,在我国社会正义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的情况下,社会科学的科学性与正义性问题却被割裂了。

我国很多学者接受了西方实证主义社会科学观,把社会科学理解为与自然科学相似的、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只能研究事实,研究“是什么”,而不涉及价值目标,不涉及“应该是什么”。这样,社会科学也是不涉及正义的,只是中性的工具,给特定的目标提供手段。对社会科学的科学性与价值性的割裂,以及由此出现的唯技术主义,引起了学者们的担忧和争论。1995年,陈岱孙先生撰文提出“新自由主义代表西方国家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4],不久,经济学者何清涟在《读书》杂志上撰文《为经济学引回人文关怀》,对经济学不关心社会公正、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现状提出批评,呼吁社会科学要有人文关怀。随后,经济学家樊纲发表《“不道德的”经济学》,提出:“经济学本身不谈道德!……经济学不想‘越俎代庖’,去干伦理学家、哲学家、文学家、政治家、传教士以及各种思想工作者的工作。”[5]这篇文章引起巨大争议,很多学者相继发表文章参与争论。

任何一个社会的物质结构都有与其相适应的、维护它的观念结构,人们一旦接受了这种观念结构,社会的物质结构和利益结构就是自然的、合理的。任何一个学者都有自己的正义观念,只是有些人有所自觉和反思,有些人潜移默化地认为这种正义观念是天经地义的。当一个社会研究者认为现存社会是正义的时候,他的社会科学结论必然是维护这个社会利益结构的,由此产生的社会政策必然是维护现存社会结构,避免外部因素影响社会正常运行。而认为这个社会不公正的学者,必然建立另一个研究方向,找出不公正的原因,改变现存的不公的社会结构。正义观是一个学者研究的起点,正义观也会影响研究的概念框架和结论。马克思关于科学与价值性相统一的思想,更符合真实社会研究过程。

西方学者也开始关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正义问题。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曾经谈过一个案例,说明正义观对正确认识社会的重要作用。20世纪50年代,欧洲一些国家研究教育机会的不平等问题,主要关注是否有能力的穷人孩子没有获得应有的高层次教育的机会。研究的结果是不存在这一问题。有趣的是,另一位学者认为先前的研究人员的人才观是精英的人才观,并提出新的人才观念,从而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公众的教育态度不仅因社会研究的过程而改变,而且有助于改变这种研究过程。”[6]根据相同的数据,两种不同的人才观得出两个截然不同的结论,并对公众和政府部门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对教育制度的改革也提供了不同的目标指向。可以说,正义观影响了研究的取向,也进而影响了政策取向。

因此,在社会研究中,学者们不仅能够,而且应该有更加自觉地反思意识,关心社会公正,坚持以最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为取向。

道德主义是指在社会认识和实践中,仅仅从抽象地正义原则出发,忽视对社会的科学认识,忽视实现正义的现实途径,最后或者成为道德空谈,或者造成更大的损害。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总是一再强调,科学社会主义不是一种抽象的正义原则,不是与资本主义现实相对立的“应该”,科学社会主义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之上一种现实的运动。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指出,科学社会主义的任务就是深入考察现代无产阶级解放世界的历史条件和这项事业的性质,使无产阶级认识到自己行动的条件和行动的性质。[3]760马克思坚决反对不去认识社会问题产生的深层根源,不去寻找解决社会问题的现实条件,只是以抽象的正义原则来评判现实。

马克思(包括恩格斯)这种方法论原则在今天有重要意义。

消除社会不公正现象,尤其是在分配领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任务。这些社会不公正现象都有其深层的社会根源,是生产力发展特定阶段的产物,并曲折地表现为利益冲突和思想领域的冲突。按照真理性和正义性相统一的原则,解决这些社会不公现象,不是以某种原则进行充满道德义愤地抨击,而是进行科学分析,找出产生它的原因,尤其是在最深层的经济领域的原因,以及这些原因存在的条件,还有消除这些原因的现实条件。这样,才能集中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力量消除社会不公正问题存在的条件,解决这些不公正的问题。但是,在我国,对社会不公往往局限于以某种抽象的正义观评判现实,或者希望通过法律改变某些社会不公正现象,或者是仅仅通过某项政府法令消除不公正现象。结果,这些社会不公正现象或者根本没有被触动,或者改头换面以其他的形式重新出现,甚至出现更大的混乱。面对这种结果,道德主义最后只能变成道德叹息,或者抨击企业家为富不仁,没有同情心,或者叹息工人没有法律意识,不知道维护权益,或者责难各级政府行为不力等等。

社会两极分化是我国社会公正的焦点问题,这还涉及我国劳动力福利保障不高、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者在分配中所占比例不高等不争的事实。从最根本上说,这些公正问题与我国产业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低端位置有着内在联系。当经济学家们把“廉价”劳动力作为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的“相对优势”时,“廉价”劳动力是现阶段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前提条件,这也必然反映在分配领域。在没有生产力进一步提高,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大背景,既要维护这种经济模式,又想通过道德呼吁、法律规定、政府措施消除这种模式得以运行的前提,这怎么可能呢?这使任何道德主义对现实缺乏真正影响力原因。

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决策,只有从现实的、可能的社会条件出发,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1]林进平.马克思早期正义思想探究[J].岭南学刊,2008(3).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陈岱孙.当前西方经济学研究工作的几点看法[J].经济学研究参考,1996(1).

[5]樊纲.“不道德”的经济学[J].读书,1998(1).

[6][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62.

A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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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05X(2012)01-0020-04

2011-01-20

童 萍(1979-),女,北京市委党校,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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