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效益研究

2014-04-06 02:30杜文帅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社会效益效益

杜文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效益,从经济学角度讲是指一个生产过程以最小的投入总成本生产出既定水平的产出,或一个生产过程可使既定的投入组合可得到的产出水平达到最大,[1]它反映的是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人类从事的任何社会活动都必须遵循经济性的原则,即力求以最小的耗费取得最大的成果,”[2]有限的社会资源能够被最合理、高效地利用。与其他人类行为相同,侦查活动同样也追求效益。现今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犯罪数量、种类不断增加,犯罪方式不断翻新,侦查机关面临的对犯罪的侦查形势日益严峻。相对于侦查资源的有限性,即便是发达国家也在努力降低侦查的成本。将效益概念引入侦查领域,就是要求侦查主体充分考虑侦查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力争以最小的侦查成本换取最大的收益。

一、侦查效益概述

侦查效益可以表示为侦查所获得的侦查收益与该侦查行为所花费的成本的比率。[3]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投入侦查成本的最小化,即在实现侦查目标的前提下,使投入的侦查成本达到最小;二是侦查主体所追求的侦查目标能够最大程度地得以实现,但节省侦查成本必须不妨碍侦查本身的目的。

“效益的价值内涵是一种二元关系结构,”[4]是过程与结果的结合。因此,在侦查活动中,我们要结合侦查活动自身的性质,不仅应该关注侦查的结果,同时要重视侦查的经济性以及侦查过程本身特有的价值,这里主要指侦查参与人的人权保障价值。综上,笔者认为侦查效益应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侦查活动的进行必须符合经济合理性

首先,应该努力减少负面成本。侦查是一种消耗大量财力、物力、人力的活动。目前我国侦查机关办案经费紧张,警力相对不足,侦查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努力通过科学地设计侦查程序,有效地配置资源来争取最大的侦查效益,使侦查的产出与成本投入符合一定的经济合理性。其次,应该注意保证侦查的正面经济价值。侦查可以追讨赃款赃物、挽回国家或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这可以说是侦查从正面带来的经济价值。但我们应该注意到,追求经济效益并不是无限制的,应该以实现侦查的基本价值为前提。

(二)侦查效果应符合侦查参与主体的主观愿望

从侦查本身的性质而言,侦查效益的高低主要体现为侦查主体及其他侦查参与主体主观愿望的实现程度。由于侦查主体与其他侦查参与人的利益基础不同,各自的主观意愿也不尽相同。从侦查机关角度讲,侦查行为是以满足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侦查机关开展侦查的目的主要在于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控制犯罪嫌疑人,其关注的效益主要表现在揭露犯罪的效率及准确程度上。从当事人和其他侦查参与人角度讲,尽管他们参与侦查的目的比较复杂,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往往是被动参与侦查的,但一般都希望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他们对侦查效益的关注主要体现在正当法律程序实现的程度以及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程度上。因此,从侦查性质的角度考察侦查效益,应当综合考虑国家和个人两方面的需求,兼顾各个侦查参与主体的主观愿望。

(三)侦查过程必须具有价值平衡性

侦查行为主要由侦查主体主导,这是由侦查的性质以及侦查机关的职权决定的。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侦查主体不仅要关注自身侦破案件的目的,同时还要顾及侦查的经济价值以及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其他侦查参与人的人权保障价值。侦查的各种价值作为侦查所体现出来的积极意义存在和蕴含于侦查活动过程自身,其本质是同一事物在不同方面体现出来的不同意义,或者说是我们对同一事物的积极意义从不同角度作出的不同解读。因此,应该认识到侦查各个价值是一个有机联系、内在统一的整体,而并非是各要素互不相干的简单拼凑。只有兼顾各个方面,使侦查各种价值达到平衡,才能实现侦查活动的科学、合理、高效运作,真正做到侦查效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在侦查过程中建立有效的侦查制约与监督机制,对侦查行为进行合理的引导,防止侦查机关权力的肆意滥用。

二、侦查效益的分类

根据内容的不同,侦查效益可分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侦查的经济效益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时节省经济成本,或者通过侦破案件而查获赃款赃物、挽回经济损失等带来的经济价值。比如,在毒品犯罪、非法捕杀野生动物、贩卖非法出版物等一些牟利型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通过侦查缴获赃款赃物、消除物资实体危害就是评价侦查效益的重要价值标准之一。再如,在某些案件尤其是经济类、财产类案件中,一般都带有一定经济损失,除了查明案情、控制犯罪嫌疑人以外,侦查机关为国家或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也是侦查工作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需要指出的是,不同于社会一般的生产经营性部门,侦查机关本身并不能生产或创造出任何物质财富,因此侦查的经济效益只能是一种相对性的收益。[5]

侦查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其追求的主要效益应该是它的社会效益,这也是侦查机关作为非盈利性部门而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侦查社会效益的内容十分广泛,可以包含侦查工作在社会上产生的一切积极效果。具体来说,就是通过侦查活动查明案件事实,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正。众所周知,任何犯罪都会对社会以及法律秩序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对社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犯罪会给一定区域、一定人群带来不安和恐慌,严重时会扰乱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和学习秩序,并由此对政府以及侦查机关带来一定的负面评价。对法律秩序的影响则表现为犯罪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和破坏。法律是人们社会生活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只有人人守法,正常的社会秩序才能得以维持。犯罪发生后,侦查机关通过收集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像,抓获犯罪嫌疑人,最后将其移交起诉,让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使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得以恢复,这样的过程和结果就是侦查社会效益的表现。

侦查的社会效益并不是侦查其他价值的简单重复,这里以“效益”的方式提出,就意味着引入了“节约侦查成本”这一基本理念。实现侦查效益并不意味着侦查程序要越来越简化,办案速度要越来越快,追求侦查效益是为了在减少侦查投入、节省侦查成本的前提下更好地完成侦查目标,体现出侦查应有的价值。与效率不同,效益不仅仅看重时间的缩短以及成本的节约,更关注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获取更大的行为收益,它体现的是成本与收益之间的良好关系。开展侦查活动获得侦查行为收益,实现侦查的价值是追求效率的基础。因此,要想真正提高侦查效益,必须关注并协调好侦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方面的内容。

三、实现侦查效益的基本原则

实现侦查效益的基本原则,即实现侦查效益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笔者认为,要实现侦查效益至少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时效原则

现实中,犯罪活动往往表现出作案快、逃跑快、销赃和毁灭证据快、流窜性大等特点,侦查活动必须抓住时机,尤其是对于那些严重暴力性犯罪,侦查工作的时间越短,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就越少,给社会带来的积极影响就越大,侦查效益也就越大。虽然我国刑事法律和其他相关法规对各类犯罪的追诉时效以及各种侦查行为的时限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这并非意味着侦查机关只要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任务即可。一方面,“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6]“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种含义就是指效率;”[7]另一方面,如果不贯彻时效原则,很可能会贻误侦查时机,给侦查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无法破案。

(二)简化原则

侦查的简化原则,主要是指侦查工作应该做到在程序制度上精简,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浪费。一般情况下,人们从事一项活动的制度越复杂、程序越繁琐,其内耗就越大,活动的投入也就越多,不利于效率的提高。侦查作为一种国家司法行为,担负着重要的诉讼使命,侦查的性质及行为特点本身就决定了开展侦查工作需要投入较多的资源。这要求侦查机关必须重视简化原则,其中包含着侦查机构精简、侦查科技含量高、侦查队伍业务素质高以及侦查程序简易等几个方面的要求。当然,侦查遵循的简化原则应该是“相对的简化”,是对那些不必要的、多余的结构或程序进行的简化,仍要保证侦查程序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以及侦查监督的有效性,这是讲求侦查简化原则的前提。

(三)风险决策原则

侦查决策过程中,有些侦查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和成本意识,只追求万无一失,很少结合成本考虑决策的效果。有些不计成本的举措虽然符合政策需要,但往往投入过大,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作为一名侦查决策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敢于承担,拿出自己的意见,承认并接受一定的决策风险。但应当强调,风险决策是建立在全面、科学分析案情的基础上的,需要对侦查工作有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勇气,而决不是个人的主观臆断。因此,要求侦查人员树立风险意识和成本意识,既要保证侦查的社会效益,也要讲求其经济效益;既要谨慎、稳重决策,又要敢于承担决策风险。过于保守,一味追求低风险的决策只会带来侦查的高成本。

(四)社会效益优先原则

侦查行为是一种国家司法行为,侦查的诉讼价值是侦查存在的基础。因此,在侦查的两种效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该首先考虑实现侦查的社会效益。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影响重大,没有合法有效的侦查结果,后续的刑事诉讼活动都将无法开展,从而妨碍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不仅如此,保持稳定、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也是我国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基本前提,对于影响稳定大局的案件,投入再多的资源都是值得的。因此,侦查的社会效益必须置于侦查的经济效益之前。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以实现侦查社会效益为根本,讲求方法的灵活性,从整体上把握侦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五)合法性原则

侦查活动是国家公权力的体现,侦查权是一种国家司法权,侦查的法律行为属性决定了侦查程序的启动与运作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侦查的合法性原则具体指侦查机关开展各项侦查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采取各种措施收集犯罪证据,查明事实真像,确认并抓获犯罪嫌疑人。侦查合法性原则是法律程序正义在侦查阶段的体现,侦查机关及其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是维护法律秩序和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不合法的侦查活动必将损害程序正义。受长期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侦查机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违法侦查的现象时有发生。我们应当逐步完善侦查的运行与监督机制,避免片面地追求侦查效益。

四、实现侦查效益的具体途径

在实际侦查过程中,实现侦查效益最大化的具体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树立正确的侦查效益观念

我国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过去往往片面追求破案率,忽视了公平、公正等侦查效益要素,直接影响着提高侦查效益措施的采取及其效用的发挥。因此,侦查主体必须对侦查效益有一个全面、准确的认识。除此之外,侦查人员特别是侦查机关的相关领导应当增强对实现侦查效益方式的系统性把握,在整个侦查程序中强化落实提高侦查效益的措施:侦查准备阶段,要注重侦查的科学预测,根据现场勘验、访问以及举报、控告和自首等获得的材料进行全面地分析研究,对案情初步作出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侦查的范围与方向,并制定灵活的侦查计划,作好采取行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侦查实施阶段,要注重简化侦查程序,缩短侦查时间,降低侦查成本,提高执法办案的实际效率,并根据实时反馈及时调整侦查方向,做到灵活有序地推进侦查工作;后期侦查过程中,要注意针对侦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规定加以规制或引导,从长远角度实现侦查效益最大化。

(二)合理配置侦查资源

在经济学上,效益增长的途径有两条:一是节约生产成本,二是优化资源配置。[8]合理配置侦查资源是相对有限的司法资源对侦查工作提出的直接要求。一方面,配置侦查资源要与刑法规定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对应。要实现提高侦查效益的目标,必须要使投入的侦查资源与侦查收益成正比,要分析判断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对情节严重、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应该相应地增大侦查资源的投入。另一方面,配置侦查资源要与开展侦查活动的客观规律相对应。侦查人员要根据各类犯罪案件的特点与发展趋势,在侦查中有针对性地配置人力、财力、物力,做到人尽其能、物尽其用,并能够根据侦查情势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如现阶段就应当将侦查资源尽量向侦查一线倾斜,向侦查基础业务倾斜。

(三)提高侦查主体自身素质

侦查离不开侦查人员这一基础要素。要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首先应选择适合侦查工作的人进入侦查队伍,这是做好侦查工作、提高侦查效益的起点。其次,要重视在岗侦查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再次,要充分发挥高素质侦查人员的作用,针对他们的强项进行有意识地引导培养,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某一类案件的侦查专家。最后,要在提高侦查人员自身素质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人员选调工作。侦查指挥人员是侦查队伍的领头羊,对队伍整体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要重点做好侦查指挥人员的选配。其中还应注意搭配侦查人员的方式,要让配合默契的人员一起工作。这一来能够充分发挥他们的合作效用,二来可以避免因性格不同等原因给队伍带来不必要的内耗。

(四)健全侦查机制

健全侦查机制可以更好地反映侦查工作实际,是降低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效益的有效途径。在现行的侦查体制下,可以尝试将刑侦、经侦等分散的侦查部门整合为一个公安机关内设的独立机构,并在侦查体系内实行“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领导体制,从而建立一种整体作战、上下联动、快速反应的新的侦查体制,由上级侦查部门对下级侦查部门实行人、财、物的垂直领导,使侦查机关内部统一起来,在整体上发挥集团优势,打破“画地为牢”的局面,冲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樊篱。[9]另外,要建立并完善有效的侦查监督机制。侦查效益的实现从根本上是依靠侦查人员的努力,但同样不能缺少法律的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提高侦查效益才会有保障。

(五)充分利用情报信息

情报信息资源往往不具有稀缺性,同侦查的其他资源相比,情报信息可以实现资源的共享或再生,尤其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得情报信息的共享变得更加简单易行。现代社会是信息主导的社会,谁能把握信息,谁就能取得行动的主动权,对侦查来说更是这样。信息资源不但是开展侦查工作的起点,也是后来侦查人员能够科学决策的前提与保证。对情报信息的充分利用可以大大节省侦查工作的成本,发挥有限侦查资源的最大效用,实现侦查效益的最大化。要以国家推进建设的“金盾工程”为契机,形成能够整合各业务部门有效信息的综合警务信息平台,努力实现跨部门、跨警种、跨区域信息资源的交换,逐步建立起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情报信息共享系统。只有将有效信息在不同侦查主体之间实现资源共享,才能真正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实现提高侦查效益的目标。

(六)有效运用群众资源

遵守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已成为普通大众的一般共识,支持侦查工作的人在社会中占绝大多数,这为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群众基础。一般而言,犯罪分子都会混迹于普通群众之中,他们进行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都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终究逃脱不了广大群众的眼睛。因此,侦查机关及其人员应该坚持走群众路线,有效运用群众资源,发动并依靠群众提供侦查线索和证据,以减少侦查成本的投入。与此同时,在群众参与侦查的过程中,还可以使他们受到很好的法制教育,从而提高普通公民的守法意识和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有效减少犯罪的发生。

[1]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137.

[2]胡卫星.论法律效率[J].中国法学,1992(3):23.

[3]杨正鸣,宋远升.刑事侦查价值论纲[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3):44.

[4]李文健.刑事诉讼效率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0.

[5]杨宗辉.侦查学总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71.

[6]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 99:17.

[7]何家弘.中国证据法学前瞻[N].检察日报,1999-09-02.

[8]李文健.刑事诉讼效率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 39.

[9]王丰年.侦查成本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1(3):6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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