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学术本位的基本内涵及其规定性

2014-04-11 08:34张继明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权力学术主体

张继明

(济南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院,山东 济南 250022)

大学的学术本性决定了学术本位是其内在逻辑,这一逻辑是建构大学制度的内在规范。现实中我们更多地强调大学的社会服务功能及其外在价值,却在理念和制度安排上背离了学术本位原则,导致了大学异化。准确把握学术本位的涵义,对于我国通过制度改革促使大学回归学术本位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

一、大学学术本位的基本内涵

中世纪大学从一开始就是以知识活动为载体而进行教育及其他活动的社会机构。在当代大学角色与功能高度多元化的背景下,学术功能仍是大学实现多元价值的根基。因此,从根本上说大学是追求真理之地,是学术性组织,这决定了学术本位是大学的内在逻辑。所谓大学学术本位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涵义。其一,大学作为学术主体,以学术价值为根本,也即大学以追求真理为最高目标指向。其他一切活动都要服从这个目标,追求知识本身是大学的目的。大学学术价值的实现是其整个价值体系的基础。其二,大学在追求和实现学术价值过程中,尊重和贯彻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教授治校等理念或原则,这既是知识发展的内生性要求,也是其对大学组织规则的要求,大学只有实现自治和教授治校,才能成其为学术组织,才能贯彻学术自由,进而发展知识。其三,以学术自由、大学自治及教授治校等思想为指导,建构起合理的制度体系,在维系大学的学术本性的基础上促使其实现学术价值。合理的大学制度安排,实质上就是学术自由、大学自治和教授治校等核心大学理念的外在表现形式。

大学学术本位标识的是大学的内在价值观,反映的是大学组织的内在要求。与学术本位相对的观念或行动取向则是以外在价值为标准的,如以政治或行政权力的意志为标准的“大学行政化”,在市场语境下过度追求经济指标的“大学商业化”等。显然这与大学以追求知识进步为使命,强调自由、独立、公正的应有品性是格格不入的。而我们所说的大学异化,正是因为缺乏科学的制度体系来保障大学按学术本位的逻辑来运行,其学术本性被扭曲、遮蔽。大学本性的变化即意味着大学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成其为大学,自然也就不可能发挥作为学术组织的应有功能。

二、大学学术本位的若干规定性

(一)学术主体以追求知识本身为首要目标

大学是一个围绕知识展开活动的组织,包括知识的发现、传播和应用。知识的发现与传播反映了大学组织的内在要求,知识应用则常常反映大学对社会需求的回应。这样,知识的价值就有了内在、外在之分。前者主要是指学术满足知识创造与传播的需要,即对于知识本身的价值;后者则偏向于知识的应用,尤其是知识的物化过程。学术为了知识本身,即如亚里士多德所强调的,学术价值在学术自身而不在学术外在的功用。这反映了“理想主义的学术价值观”。当知识偏向物化倾向,则意味着知识被赋予了功利化和工具化的角色,这种“功利主义的学术价值观”否认学术的自我目的性,认为学术只有投射到外部的政治、经济中才能获得价值,[1]179-180此即大学异化的本质反映。知识或大学学术在外来的政治和经济宰制之下其内在的、自我的价值被遮蔽,甚至是对内在标准的自我抛弃。可以说,在“新知识生产”时代,“启蒙运动时期所珍爱的信仰——知识的价值在于本身,人们可以在独立学院的象牙塔里追求知识——越来越不重要”[2]130。大学以学术为本位,强调知识的自我价值,强调“为学术而学术”的精神。当然,“为学术而学术”是在相对意义上主张大学应首重学术发展,尤其是基础研究,因为这是大学职能体系的基础。正如哈珀(William Rainey Harper)所言,“芝加哥大学的整个能量都献身于纯科学,当纯科学完成的时候,其他工作将因为纯科学的最初的和稳固的基础变得更加强大”[3]152。

不同的学术价值观还反映在学者个人身上。近20年来,大学知识分子备受批判,甚至有人宣称“大学已经没有真正的知识分子”[4]。而这正是由于大学学者过度强调知识的外在功用,学术成了实现政治与经济利益的工具,“知识分子并不是在说自己的专业话语,他总是在意识形态的框架内鹦鹉学舌般重复着政治伦理之类的话语”[5]。而学术本位则要求“每个学者不应为了非学术动机违心地改变自己内心所企及的真理,都有义务遵循自己的学术良心”[6]237,从追求意识形态化的、经济工具化的学术转向纯科学和人文精神的创造。

(二)学术自由是学术主体的基本权利

大学只有以追求知识为首要目标,才能维系其学术本性和学术创造能力,进而发挥其社会服务职能,最终获得自身存在的意义。而大学对知识的追求就提出了对学术自由的要求,因为“没有学术自由,重要的教学和研究不可能是真正有效的”[7]206,因为学术研究是一个创造真知的过程,知识的客观性、专业性和知识生产所需的创新性要求学术创造必须具备自由探索的环境。[8]学术自由是大学学术本位的核心。

学术自由是指学术组织及其成员免于某些强制而从事学术活动的自由,主要是进行学术探讨和发表学术见解的自由,其实质是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学术自由的主体包括个体性的主体和群体性的主体。大学的学术自由就包含了两层涵义。一是大学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的自由。洪堡(Wilhelm vonHumboldt)在1809年创办柏林大学时就提出:“致力于追求真理的学校必须不受所有外来的干涉。”[9]585二是大学教师传播和创造知识的自由。20世纪五六十年代到文革期间我国对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乃至迫害,反映了政治因素对学术自由的破坏。现今流行的学术量化管理则是有违学术自由原则的大学制度安排。除了这种外部“强制”,大学与教师的自我奴役也危害着学术自由。主要是指主体屈服和迎合于外部力量,放弃学术责任和道德。例如部分学者为追求政治性和经济性资本而担当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以及基于利益动机的学术腐败等。因此,学术自由要求学术主体既要免受外部的强制干预,也要自觉排除庸俗价值观。

要保障学术自由,一方面需要外部环境的改善。如在法律建设上,应确立学术自由作为学术主体基本权利的法律地位,使学术自由有法可依;制度建设方面,在宏观上实现大学自治,在微观上保障教授治学和治校的实质性权力。另一方面,学术主体必须建立起正确的学术价值观,自觉以追求真理为天职,促进知识进步。而客观地说,学术主体的自律离不开制度的保障与规范,因而从大学的学术本性出发、以实现学术自由为目标的大学制度体系也是大学学术本位的重要表现。

(三)学术权力拥有自主运行的充分空间

在约翰·H·范德格拉夫(JohnH.VandeGraf)、伯顿·克拉克(BurtonR.Clark)等人的认识中,学术权力包含了日常语境下的政治和行政权力。[10]121本文则将学术权力界定为一个与政治和行政权力严格相对的概念,是学术主体影响和干预学术事务的力量,既包括基于专业能力的隐性权力,如学术权威对同行的影响力,也包括国家法规和政策赋予并获其保障的显性权力,如学术委员会的学术管理权。大学学术本位意味着学术权力在大学治理结构中获得基准性地位,或具备较于其他权力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能力。

大学及其利益相关主体在权益诉求及实现方式上的冲突,是目前我国大学治理结构失序的根本原因。从外部看,政府将大学作为一般的行政派出机构,在强调大学的政治与经济功能的同时忽略甚至扭曲了其学术本性,所以说大学的异化首先源于政府不当干预。从此角度说,大学学术本位首先意味着大学获得自主权,唯有实现自主,学术权力才能得以解放,并按学术组织的逻辑进行自治。也即学术本位的重要原则在于,“学术主体与政府发生价值追求上的冲突时,后者要尊重前者的意愿而不能干涉”[11]48。大学自治是大学学术本位的重要内容。

大学内部治理结构表现为不同权力及其相互关系,处于本位的权力逻辑标识着整个大学的运行逻辑。当前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是政治和行政权力占据绝对主导位置,行政逻辑标识着大学逻辑。学术本位的内部治理结构要求学术权力的运行逻辑作为大学运行的整体逻辑,其要义之一就是学术发展作为大学统一的组织目标与大学相关主体权力运行质量标准,在整个权力格局中学术权力居于被服务的地位,而这首先可能意味着学术权力在大学治理结构中占领导地位。但学术本位并不必然等同于学术权力占领导地位,因为行政主导的治理结构并不必然对立于学术本位,美国大学制度体系便是一个例证。在行政权力主导的大学模式下,学术权力可以借助合理的理念与制度体系来有序有效地运行,在此情况下,学术权力作为一种权力类型具有与其他权力制衡的基础,具有独立运行的充足空间。学术权力具备独立自主能力,拥有自主运行的空间,这也是大学学术本位的要义之一。

(四)学术主体具有主导治学和参与治校的权力

学术本位要求学术活动主体在从事系统专门的学问活动中居于主体和中心的地位,包括学术规划与决策、学术资源配置、学术研究过程和学术评价等各个环节,学术力量应始终掌握主导权,行政管理者则扮演执行者或服务者的角色。唯有如此,大学学术本位才不致流于空话。

我国大学学术及其管理有着显著的行政主导色彩。在学术规划环节,从国家到学校,自上而下的“立项式”学术研究范式将学者限制于这种代表“官方”意志的格局,基于学者好奇之心的学术研究受到束缚。在学术资源配置上,有行政职务的学术工作者决定着他人得到资助的机会。[12]这种关系反映在高校内部,即行政职务决定学术资源配置,包括项目申报、经费和人员配备等。在这个环节,学者个人基本无发言权,学术组织也往往不能发挥实质性作用,甚至成为行政权力的附属者和行政决策的执行者。在具体学术研究中,研究者的学术主导权亦被架空,由行政管理者规定的考评指标和各种考核成为研究的“指挥棒”,尤其是量化的学术考评制度严重阻碍着学术研究的自然进程。在学术评价上,主导权往往也掌握在行政手中。例如学术成果的奖项申报,实际上左右评选结果的总是掌握行政权的“外行人”。在学术本位的框架内,学术力量拥有学术规划与决策权,研究主题由学术力量自主选择;学术资源由学术力量按学术规律合理配置;在具体学术研究中,学术主体按学术的内在逻辑与规范自主进行;在学术评价中,严格遵守同行评价原则。在整个学术过程中,学术组织作为学术研究与管理的组织者发挥实质作用。

当代大学的职能日渐多元,大学内外事务繁多。学术本位不仅要求教授治学,还要求实现教授治校。也即,大学学术组织和个人不仅要在学术研究与管理中掌握主导权,在其他事务中也应具有充分的参与权和话语权。首先这体现了大学民主管理的要求,但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大学的职能都是知识发展的表现形式,学术价值是大学整体价值的源泉,因而大学事务的处理必须尊重和反映学术意志与学术利益。

(五)大学制度建设以推动实现学术价值为导向

大学是知识活动的制度化形式,[13]25因而大学制度也包含在大学的涵义中。就大学制度而言,大学学术本位就是大学的制度建构符合大学作为探索真理之地的本性要求,为大学追求真知提供适宜的制度环境,从而促成大学学术价值的实现。

现实中,大学总面临着不同价值取向之间的选择,大学需在追求知识本身及其外在效益之间作出适当取舍。同时,大学及其相关主体间总存在着权力与诉求的差异,大学必须对各种矛盾关系作出处理。而选择和处理的结果并不总是反映大学应有的价值追求,正因如此才会存在大学的过度功利化,才会有政府的大学治权的高度集中和大学学术权力的式微。显然在这种环境下大学的知识活动难以顺利开展。因此大学学术价值的实现是一个大学协调自我矛盾与冲突,并同各利益相关主体相互博弈的过程,经过复杂的协调和博弈过程,最终建立起一定的大学制度。而要确保大学能够保持其学术组织的本性,能够顺利开展知识活动,这个制度建构过程就必须以大学的学术价值为根本导向,保障大学拥有自主权,学术权力在大学治理结构中自主运行,学术自由成为学术主体的基本权利,教授得以主导学术过程并在大学治理中享有充分话语权。因而这个合理的制度建构过程实质是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等经典大学理念的制度化过程。这种保障大学实现学术价值的规则与制度体系也是大学学术本位的重要构成要素。

目前,我国大学不同主体间的矛盾关系失调,其背后反映的是对大学学术本性的非理性认识,由此形成的高度集中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行政化的大学内部管理机制以及深层次的官僚主义组织文化不符合大学追求真知的环境需求,因而说这种制度体系是非学术本位的。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就是要改变这种非学术本位的制度现况,建立学术本位的大学制度体系,目的在于促使大学回归学术本位。

三、大学学术本位吁求合理的外在干预

学术本位是大学的本然生存逻辑,[14]是大学有资格为社会立法、大学与各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建立博弈规则、大学整个办学过程包括自身制度建构的根本依据,所有的大学制度建构与改革,都应以实现大学的学术本位为归宿。但需强调,学术本位强调大学的内在价值和知识的自我价值以及学术权的实现作为大学运行标准的意义,并不意味着必然、完全地独立于社会规范系统和社会合理干预。大学学术具有超越性,大学也只有在其超越性中才会获得存在的依据,但大学的社会性又决定了大学与大学学术必须兼顾社会性规范,并走向基于外在规则的自我规范。博克(Derek Bok)在《走出象牙塔》书中充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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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苏 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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