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制财政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实践及思考

2014-09-27 19:08樊丽明刘小兵姚玲珍
中国大学教学 2014年7期
关键词:基本原则

樊丽明+++刘小兵+++姚玲珍

摘 要:本文总结了财政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一年来研制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实践与思考,提出研制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应坚持“处理好专业基本要求与各校特色发展的关系”、“处理好立足教育现实与引导深化改革的关系”、“处理好坚持中国特色与吸收国际经验的关系”、“处理好经济学门类共性要求与财政学个性要求的关系”和“处理好本科专业标准与硕士培养标准的关系”五个基本原则,并对培养目标、学制、总学分及其结构、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等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了思考与分析。

关键词:财政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基本原则;焦点问题

一、研制“标准”的初步实践

财政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自2013年5月成立以来,按照教育部部署,在研制财政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研制、师资培训、课程建设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其中,研制财政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是重中之重。为了较好地完成这一任务,财政学教指委秘书处组织了一系列调研活动。第一,开展专题研究。教指委秘书处组织部分委员和专业教师完成了“中国财政学的发展历程”、“台湾地区高校财税类学系设置及专业建设情况的报告”、“日本的财政学研究与本科教学”、“从国际比较的视野看财政类学科建设与发展的社会需求基础”和“我国财政学类专业本科教育改革难点问题研究”等5个相关报告,为“标准”制订提供了背景式参照。第二,组织问卷调查。面向国内举办财政学类专业的121所高校和部分用人单位,我们设计和发放了“财政学类专业建设与发展状况调查问卷(高校卷)”和“财政学类专业建设与发展调查问卷(用人单位卷)”,共回收问卷70余份,并形成了“我国财政学类本科专业建设与发展状况的分析报告——基于56个专业点的问卷调查”,比较全面系统地反映了我国财政学类专业的办学状况、主要成就和存在问题,为“标准”制订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三,进行实地调查。我们针对独立学院办学历史较短、以往掌握信息不够充分的问题,委托教指委委员对5所独立学院的财税专业状况进行了实地调研,收集了一手资料,也对制订“标准”提供了参考。在此基础上,我们组成“标准”起草工作小组,学习参考了经济学、法学、工商管理等教指委提供的“标准”初稿,开展了“标准”研制和起草工作,几易其稿,形成了正式讨论稿。2014年5月中旬,财政学教指委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专门研讨国内外专业建设动态、“标准”制定的理论问题和讨论稿中的焦点问题。目前,“标准”讨论二稿已经完成,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之中。我们计划暑期加强与经济学类其他教指委的协调,再行修改,9月中旬召开由财政学教指委委员、办学院系负责人、用人单位代表等参加的专题研讨会,听取意见,继续完善,10月份完成交稿。

二、研制“标准”的基本原则

我们认为,要研制出质量较高的“标准”,关键在于正确处理下述五种关系。

1. 处理好专业基本要求与各校特色发展的关系

这一关系的实质是规范性与差异性的关系。专业教学质量“标准”,一方面要充分体现统一性。“标准”的定位是本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是合格标准;其用途是“成为专业进入标准、专业建设标准和专业评价标准”,至少满足前两项要求。因此,研制“标准”就是要找出不同类型高校中财政学类专业本科培养质量的“最大公约数”,尤其要凝练出专业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和基本要求,使研制出的专业“标准”具有通用性,适用于举办财政学类专业的各类高校。易言之,无论是什么类型高校举办财政学类专业,都应该达到专业基本要求。但另一方面,专业“标准”应具有一定弹性。财政学类专业是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地区、不同历史的高校中举办的,各校的办学传统、学科优势、办学资源等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研制“标准”应在坚持统一性的前提下,使“标准”要素富有弹性,留有余地,鼓励高校发挥主观能动性,立足实际,找准定位,发挥优势,办出特色,提高质量。而且,要明确“校标高于国标”,鼓励各高校高于国家“标准”办学。财政学类专业“标准”中的弹性主要体现在培养目标类型、总学分及其结构、核心课程、选修课程、新兴交叉课程、毕业论文形式、专业教学质量报告等内容。

2. 处理好立足教育现实与引导深化改革的关系

这一关系的实质是现实性、可行性与前瞻性、引领性的关系。一方面,研制“标准”不能脱离国内财政学类专业的办学现实。首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决定着人才培养目标和主要去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也影响着人才培养的师资水平、财力物力投入及社会实践条件。其次,我国财政学专业自20世纪30年代末开办,历经七十余年的建设发展,有着较好的办学基础和人才培养质量,积累了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尽管不应简单地把目前专业办学的“底线”或“均值”作为“标准”,但全面了解我国财政学类专业的办学现状,认真总结办学经验,充分认识专业人才培养规律,应该成为研制“标准”的认识起点和工作起点。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们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方式,面向全国财政学税收学专业点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调研,以便做到心中有数。在研制过程中,对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核心课程、师资要求、办学硬件、实习基地等等也较充分地考虑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统一。另一方面,研制“标准”应面向未来,适应教育发展趋势,引导教育教学改革。财政学类专业“标准”中的引领改革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1)适度控制总学分;(2)积极推行通识教育;(3)用好网络课程资源;(4)加强实践教学。既有学分学时保障,又应采用多种形式,让学生在社会调查、公益活动、创新创业和勤工助学等活动中深化知识学习,锻炼多种能力,提升个人品格;(5)顺应国际化趋势,鼓励高校创造条件,引进国外优质教学资源;(6)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努力增加学生海外学习经历、国内访学经历和社会实践经历。

3. 处理好坚持中国特色与吸收国际经验的关系

这一关系的实质是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研制财政学类专业“标准”,正确处理中国特色与国际经验的关系尤为重要。较为普遍地举办财政学和税收学专业是中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高等教育的特色。欧美国家以及日本等国基本不设财政学类本科专业,但大多数经济学院系、公共管理院系或社会科学学院都开设财政学课程,且在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尤其是MPA和MPP的教学中,与财政相关的各类课程更是不可或缺,且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在商学院系或法学院系大都不设税收专业,但设有税收类课程或项目,在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中更是普遍开设税收课程或项目。我国台湾地区目前有12所高校设有财政学专业并授予学士学位,其中,台湾政治大学、台北大学、逢甲大学、岭东科技大学和高雄应用科技大学等5校设有硕士班,仅有政治大学设有博士班,可授予博士学位。台湾高校重视通识教育(大都设有核心通识课程和一般/进阶通识课程)、税收课程细分、专业选修课程丰富、开设学校特色课程等做法,值得学习借鉴。有鉴于此,认真总结我国几十年来财政学类专业建设和发展的经验,坚持中国特色,对于财政学类专业“标准”研制十分必要。

4. 处理好经济学门类共性要求与财政学个性要求的关系

这一关系的实质是专业大类与专业类“标准”的衔接问题。我国目前本科目录中的财政学类包括财政学、税收学两个专业,与经济学类、金融学类和经济与贸易类并列,都从属于经济学门类。因此,一方面,财政学类专业“标准”与其他经济学类别一样有一些一般规定性。譬如,“标准”的制定依据、定位及用途、学制与学位、课程分类、教学规范、质量保障、教学效果等应该大致相同,实践教学形式、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应该基本相近。这些相同或相近的内容需要大类内各教指委间加强沟通交流,共同研究,协调形成内容和形式上必要的一致。另一方面,财政学类专业“标准”又有一些特殊规定性。这主要体现在专业性质、培养目标、知识能力素质要求、总学分及其结构、各类课程的内容、实践教学内容和时间要求、毕业论文形式及指导等方面。这些特殊内容需要专业教指委根据本专业特点深入研究和反复讨论确定。

5. 处理好本科专业标准与硕士培养标准的关系

这是一个不同层次人才培养标准的关系问题。在硕士研究生结构向增加应用型专业硕士倾斜、大部分财政学学术型硕士转为税务专业硕士的新形势下,关键是找准财政学类专业本科与税务专业硕士“标准”的各自定位。两者的共同点是,一是有着相同或相近的专业/二级学科口径,二是培养目标中都含有“应用型和创新型人才”的规定;两者的联系在于课程内容和深度的内在联系,社会实践的深度差异等。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三:(1)培养目标的差异。由于专业硕士职业导向明确,学制较短,因此更强调应用型和创新型。本科是培养专业人才的初始阶段,学制较长,学生未来发展路径更加多元,应该更加注重宽口径、厚基础、重能力、强实践,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和持续发展力,因此,定为应用型、复合型和创新型可能更符合本科专业的要求。当然,不同类型高校可根据校情选定本校该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2)培养规格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专业硕士要求较高的专业知识、能力、素质要求,本科专业要求更宽的知识面和更全面的基本素质。应避免对本科生的培养规格提出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3)实践教学的差异。专业硕士更注重专业实习,学时多周期长,为培养专业从业人员而做准备。本科专业社会实践更具有基础性,注重把育人和培才结合,实验、专业实习和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结合。

三、研制“标准”的焦点问题

1. 培养目标

我们认为,财政学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共意识和创新精神,掌握经济学和财政税收基本理论和方法、熟悉我国财税政策法规、了解我国财经运行状况,具备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公共经济问题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在此,我们主要强调三个要点;(1)培养人才的类型。拮取不同类型高校培养财政学专业人才的目标共性,我们把培养目标定位于层层递进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其中,“应用型”是最基本定位,这既符合财政学类专业的性质,也区别于更高层次人才的目标定位;“复合型”定位主要是依据我国目前财政学类专业的经济学属性和实质上的综合性、跨学科特点,考虑到学生就业去向主要为工商企业(财务部门)、金融企业、咨询服务企业和政府部门,应奠定较为宽厚的知识能力基础,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力;“创新型”定位则是要求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增强学生的持续发展力。(2)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要求。我们认为,定位于“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公共经济问题能力”,突出本专业的学习研究领域主要是公共经济问题,比较准确和恰当。(3)学生素质和品德的要求。一方面,考虑各专业学生品德的共性要求,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概括表达;另一方面,从财政学专业的性质和知识能力要求出发,突出“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共意识和创新精神”。

2. 学制问题

对于“基本学制4年”能够达成共识。关于“最低修业年限为3年”,考虑到实施学分制的改革背景以及学生的学习能力差异,对少数特别优秀的学生应允许在政策上“开天窗”。但考虑到各环节的实践教学在育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即使课堂教学可以以集约方式完成,实践教学时间一般不宜压缩,因此,最低修业年限也不能更短。对此绝大多数参与讨论者也可以形成共识。但是否应该设置修业年限的上限(如6年)。我们主张不应规定上限。设置修业最高年限固然利于教学管理,也有利于督促学生尽可能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但关键的问题是,我们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应该是符合教育规律,而不是便于教学管理。第一,我们讨论这一问题的前提是,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实行学分制,更好地实现因材施教、个性发展。我们的制度设计应容纳所有的学生。第二,我国现在及未来大学生来源日益多元,入大学已不设年龄限制。大学生来源可分为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毕业工作一段时间后再进入大学的人员、退出工作后进入大学的老者,不同个体学习能力差异很大。制度设计应尊重教育主体的个体差异。第三,随着形势不断发展变化,国内国际学生在学程中因身心健康、创新创业、服兵役等原因休学一段时间成为常态,制度设计必须适应这一现实。因此,我们统一规定修业最高年限恐不符合教育规律,难以满足当代学生日益多样化的需求。至于便于教学管理的方面,随着教学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个性管理带来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增加会大大降低,不足以成为设置修业年限的上限的依据。

3. 总学分及其结构

总学分是研制“标准”中一个突出的焦点问题,也是我们在各种研讨会上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目前我国高校财政学类专业的总学分数差异很大,但大都偏高。对全国高校财政学类专业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财政学类专业的平均总学分为165.5。我们认为,针对这一状况,为增强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支持和鼓励学生的交叉复合培养,努力为学生创造更大成长空间,减少总学分和压缩课内学时应该成为我国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标准”中应明确体现这一方向。当然,我们也要立足于我国高校间差异较大的现实,不简单地搞“一刀切”,设有一定弹性,给予部分高校适当缓冲。此外,学分结构是否科学合理也是研制“标准”中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考虑到我国目前财政学类专业中一定程度上存在“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重专业课程,轻通识课程”的倾向,我们主张,“实践教学累计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通识课程学分应占总学分的40%左右”,以使人才培养效果与 “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相吻合。

4. 课程设置

课程体系包括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前者又可分为通识课程、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对于理论教学中的课程设置,我们认为应结合前述研制“标准”的五项基本原则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设置专业基础课。2012年教育部发布的新的本科专业目录已经将经济学这一学科门类分为经济学类、财政学类、金融学类和经济与贸易类四类专业,考虑到经济学门类培养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的共性要求,我们将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财政学、会计学、统计学、金融学、国际经济学和管理学设为专业基础课,这既体现了经济学专业大类共性要求,也体现了财政学类专业的个性需要。将专业基础课一一列出,用意还在于表明,能否满足专业基础课开课需求是判断能否举办财政学类专业的一个门槛。(2)选定专业核心课。对于财政学类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基于专业基本要求,我们建议,“核心课程不得少于5门”,但对每个专业只分别统一规定了3门课程,给学校留有自设余地,以满足各校特色发展和吸收国际经验的需要。(3)鼓励用好网络课程。引导高校充分利用网络课程资源,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和自主学习机会;鼓励开发跨学科、跨专业的新兴交叉课程;鼓励学术水平较高的高校开设财税史学类课程。

5.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高校教育教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学生的价值观形成、知识理解和运用、综合素养提高和独立人格养成都有益处,这一点并不因体制变革、就业去向变化而变化。尤其是对财政学类专业的人才培养而言,其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意识”的特质,更是要求强化实践教学。因此,“标准”在实践教学的基地、经费、时间、形式等方面应有明确的“门槛”。财政学类专业的“标准”除规定“实践教学累计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之外,还提出了“独立设置实验(实训)课程或环节,利用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开展教学活动”、“专业实习时间不少于8周”、“专业实习基地应不少于3个”、社会实践应采取“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创新创业和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且“社会实践累计时间应不少于4周”等有关实践教学的定性和定量指标,其目的是推动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也是教育部开展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精神的体现。

6. 师资队伍

师资队伍也是“标准”研制过程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根据教育部2012年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但怎样的教师队伍才算能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其规模、结构和质量有何具体要求,并没有统一标准。我们考虑:(1)尽量参照教育部已有的各种制度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或信息来提出标准。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等规范性文件对师资队伍的生师比、学科带头人、师资结构、专业背景与水平等都有相应要求或传递了有关信息,可以作为“标准”研制的参考依据。(2)尊重高等教育办学规律,考虑各校办学现实条件,顺应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多方听取专家学者意见设置门槛。据此,我们对财政学类专业师资队伍的标准提出了诸如“各专业应配备7名及以上专任教师”、“每门专业核心课程应配备1至2名专任教师”、“专任教师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本学科专业教育或研究背景”、“有条件的高校,教师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具有海外留学或进修经历的专业教师”、“专业教师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与知识更新能力,并能将科研成果和更新的知识转化为教学内容”等一些符合规范准入、指导建设、评价质量“三合一”精神的具体标准。

[本文是财政学类专业本科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研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得到教育部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上海财经大学教改项目的资助]

[责任编辑:周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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