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汉法律翻译中的异化与归化

2015-03-19 02:49李文娟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源语英汉归化

李文娟

(甘肃政法学院 人文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英汉法律翻译中的异化与归化

李文娟

(甘肃政法学院 人文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根据英国理论翻译家纽马克的文本功能分类说,法律文本属于“信息性文本”。这类文本的核心是信息传达的“真实性”。但是,法律翻译是一种交际行为,法律文本所负载的文化信息,迫使我们在法律翻译实践中将异化与归化的策略结合起来。如果我们仅仅重视源语,而忽视目的语读者,忽视目的语读者的接受能力,即使再忠实原作,也会丧失了翻译的功效。

法律英语;法律翻译;异化;归化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翻译实践中,对于翻译过程中应采用“异化”还是“归化”的翻译策略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对于法律文本的处理,应采取异化的翻译策略,也就是要求在翻译时要保持原汁原味。比如,鲁迅就主张“宁信而不顺”。他的这种观点强调了“信”的原则,却忽略了译文的可读性。而英国著名翻译理论家纽马克则认为,法律文本的翻译应注重目的语读者的反应,且注重信息传达的效果。作者认为,法律翻译虽然注重信息传达的“真实性”,但同样不能忽视译作的可读性,否则就会丧失翻译的目的和翻译功能。

一、英汉法律文本的差异

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语国家被称为 “legal language”或”the language for Law”,即法律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可以看出,法律英语是包含了法律和语言的交叉学科。因此,对法律英语的研究即是对法律学科与英语语言学交叉学科的研究。由于地域、传统、习俗等的影响,英汉两种语言及法律文化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英汉法律文本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这给法律翻译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以下从词语方面、语句方面、语篇方面三个方面探讨两者的差异:

1.从词汇方面来看。首先,英语法律文本中广泛使用拉丁语、法语和古体英语。如:来自拉丁语的amicus curiae(法官的顾问),corpus delicti(犯罪事实),lex fori (法院地位)等,来自法语的terms,claim,premium等,来自古体英语的hereafter,hereby,wherein等;而汉语法律文本中几乎没有使用外来词,而是使用少量的文言文用词,如兹、之等。同时,汉语法律文件大量使用现代汉语的正式用语。其次,法律英语文本中大量使用情态动词,如,could,should,shall,will等。尤其是情态动词shall的使用频率非常高。如:All employees shall do their work...又如:A maternity leave of fixed days shall be given by the unit.相比之下,汉语法律文本中,情态动词的使用频率远不如英语法律文本那么高。

2.从语句方面来看。英语法律文本中使用大量的长句及被动语态。法律英语文本中,为了法律概念表达的严谨性、精确性及完整性,法律条文会在句子里附加各种限定成分和说明语等,从而导致句子结构及语法关系复杂。例如:The establishment of foreign capital enterprises must be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of China,China encourages the establishment of foreign capital enterprises which produce to export trade or which are equipped with advanced technology.与此相比较而言,汉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子表达较简洁、精炼,有时候还会有很多的省略部分。

3.从语篇方面来看。法律语篇不同于其它类语篇,语篇特点在两种语言中很难有完全的对应。以中英法律语篇的翻译为例,由于法律体系、法律文化等的不同,即使是同类法律语篇,法律概念的表达也相差甚远。同时,法律观念的体现势必影响到语篇结构及语篇风格的选择。法律语篇的差异迫使法律翻译者必须全面地了解两种语言的语篇结构和功能特点,以确定合适的语篇格式。

二、英汉法律翻译中译者的地位

法律文本重在“规约”,译文使用的语言除符合文本的类型特征外,还必须注重特定读者对象的反应。这一点,哈蒂姆和梅森(Hatim& Mason)在他们的《语篇与译者》(Discourse and The Translator)一文中谈到: 就译者而言,例如从事欧共体文件或法律合同翻译的译者,原作者的身份远不及文本的类型特征和实际意义重要,但在以读者为中心的翻译中,虽然这些先决条件依然存在,优先考虑的还是要着眼于某类特定读者的反应。(Hatim& Mason,2001年)

Sarcevic则认为,法律翻译的目的在于:“作出能够保证一致的解释和适用而保留单一法律唯一性的文本”。因此,为了达到这一特定目标,“译者必须作出与其他平行文本具有同样规范强度的文本”。Sarcevic对这一目标的定位体现了译者在法律翻译过程中的作用。

译者是源语作者和目的语读者之间沟通的必不可少的桥梁。影响翻译过程的因素有如下几个方面:(1)源语作者和目的语读者;(2)源语承载的法律和目的语承载的法律;(3)源语语言和目的语语言。法律翻译者对源语作者制定的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协调,最终用目的语翻译出与源语法律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本。

三、英汉法律翻译中的异化与归化

1995年,美国著名翻译理论学家劳伦斯(Lawrence Venuti)在《译者的隐身》一书中最早提出了异化和归化这对翻译术语。他指出,异化(Foreignization)是以源语文化为归宿的翻译策略。因此,异化要求译者向源语作者靠拢,尽可能采取靠近源语的表达方式。采用异化的翻译策略有助于保留异域民族特征和语言风格特色,体现语言文化的多样性。与之相反,归化(Domestication)是以目标语文化为归宿的翻译策略。因此,归化策略要求翻译过程中尽量采取目标语读者所习惯的表达方式。也就是说,归化翻译要求译者向目的语的读者靠拢。采用归化的翻译策略有助于译文读者的理解,增强译文的可读性。(Lawrence Venuti,1995:75)因此,对于不同的类型的文本,我们在翻译时应根据文本的类型及翻译目的等选择合适的翻译策略。

就法律文本而言,由于其准确性、严肃性、统一性、规范性等的特点,译者翻译时要尽可能使用贴近源语语义及句法结构的表达方式,这样才能准确,完整的传达源语的“真实信息”。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翻译实践中,对于法律文本的处理,基本上采取异化的翻译策略。

但是,法律翻译是一种交际行为,法律文本所负载的文化信息,迫使我们在法律翻译实践中将异化与归化的策略结合起来,以提高译文的质量。如果法律翻译过程中如果仅仅重视源语,而忽视目的语读者,忽视目的语读者的接受能力,就会丧失翻译的目的和功能。因此,作者认为英汉法律翻译过程中,在充分尊重源语法律文本的同时,适当采用归化的翻译策略,有助于提高翻译的功能。

例如:我们国家有一个优良的传统,叫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法律上,宽与严主要是定案时的处理。更具体地说,那主要体现在判刑及判决的宽与严上。“宽”的英译应为 “soft sentence”,而“严”的英译应为 “tough sentence”。见如下句子:

例1:Rapists,armed robbers and violent criminals are being given much tougher sentences,it was revealed yesterday.

例2: Last night Irvine Patnick,Tory MP for sheffield Hallam,said he had written to the Lord Chancellor warning that soft sentences only encourage sex offens es.

我们可以看出,汉语中的“宽”与“严”在英语中与之相对应的却是 “软”(soft)与“硬”(tough)。可见,“soft sentence”与 “tough sentence”更符合英语的表达习惯,更能被英语读者所接受。

再如:A legal member of local Evangelical church,he believed that his pornography campaign...(陈忠诚,1998年)中,“pornography”是名词,意思为“色情文学、色情描写”。其实 “pornography campaign”意即“anti-pornography campaign” 原意是“反色情运动”。但我们在翻译实践中,我们常将它翻译为“扫黄”,这显然更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也更容易被汉语读者接受。反过来,我们将“扫黄”英译时,最好翻译为“anti-pornography campaign”而并非“sweep pornography”。同理,“扫除法盲”不可为“sweep legal illiteracy”,而应为“to liquidate legal illiteracy”。

四、结语

法律翻译信息传达的“真实性”,首先要求我们忠实地再现原文的信息,因此在法律翻译过程中采用异化的翻译策略必不可少;同时,译文又要考虑目的语读者的理解和接受能力,因此在法律翻译过程中也应适当采用归化的策略。我们在法律翻译实践中,始终面临着异化与归化策略的选择。译者要根据法律语篇的特征、类型及翻译目的等做出合适的选择,这样才能兼顾两者的优点,从而提高译文的质量。

[1]陈忠诚.法窗译话[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8.11.

[2]贾文波.应用翻译功能论[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4.56.

[3]林巍.比较法律文化和法律翻译[J].中国翻译,2006,(5):58~60.

[4]原传道.英语“信息型文本”翻译策略[J].中国科技翻译,2005,(3).

[5]Newmark.Approaches to translation [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8.40.

[6]Sarcevic.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tion[M].The Huag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121.

2095-4654(2015)06-0131-03

2015-02-12

H315.9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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