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探究

2015-03-19 11:42鞠文波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19期
关键词:责任法要件行为人

□鞠文波

一、《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原则概念。归责原则的定义与它的文义十分符合,就是指关于在一定情况下责任的归咎的原则。法律中所提到的归责原则是指在发生了侵犯法益的事实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范围的判断标准。归责原则是法律上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在法律的整个运用过程中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具体实践侵权法律的过程中,能够使用侵权原则被普遍当做了侵权发生的必要条件,这也就意味着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对于侵权法的研究必不可少。在归责原则这一问题上,国内外的法律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相比较而言,国内的定义更加宽泛,国外的普遍观点是归责原则主要是适用于损失的赔偿时的原则,但是国内的普遍观点是归责原则适用于侵权行为发生的绝大多数情况下。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种类。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对于主观上的态度是因为疏忽或者过失,由此所造成的对他人的伤害行为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行为人由于自己的主观大意或轻信而致使他人的身体或财产遭受损害就应该承担责任,另一个角度来看行为人存在过错致使他人权益遭到损害但是行为人只要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即使有过错也不必承担责任。过错侵权责任即“无过错即无责任”而不是“有过错即有责任”这样看来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不必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字面上理解是考虑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成分,也不用法律推理或者法律逻辑来推定,但是该原则具体在实践中如何鉴定和应用要遵循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也对此有了进一步的阐述和规定,先不讨论行为人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是否合法或者违法法律规定,先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有无故意或者过失等过错,只要具备这个条件就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依照其规定是我国的规定。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但是在归责原则形态上无法认定或者不能认定其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与否,此种情况下又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时,也不能运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法院就有了一定的裁量权,可以根据实践生活中的情况来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联系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述。目前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到底采用何种观点和何种学说,学界争论不休,但是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实践程度最高的认可度最强的就是四要件构成说。由此看出,此种说法在国内认同度比较普遍,其认为客观上必须发生一定的损害事实,且情节程度上为违法性,而且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必然性,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存在一定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形态,综上所述即为侵权行为。当然,如果法律有特殊的规定那么就依照法律的规定。

(二)归责原则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影响。一方面,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体现了归责原则的内容,是归责原则这一个抽象的原则的具体化。也就是说,归责原则决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的学说会形成不同的构成要件的学说。另一方面,归责原则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适用起到指导的作用。我国目前使用的四要件构成说主要针对的是归责原则当中的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在法条适用其他的归责原则时,构成要件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例如,对于无过错原则来说,行为人就不需要具备主观上的过错也能构成犯罪。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的价值体现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体现。现在实行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由于行为实施人的主观方面造成的过错而导致他人合法利益的损失的,必须承担法律的责任。在这里,行为人的过错包含了过失的过错和故意的过错两种情况。这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第六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一原则比较明显地体现了法律和社会道德、公共秩序,良好风俗的重合。这和自古以来,广大人民所认同的“恶有恶报”、“因果报应”的理念相一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过错责任原则的实施有利于维持和提高我国道德水平,这是由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体现和社会主义社会中我国公民的道德观以及我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的道德要求是一致的。

(二)过错推定原则的价值体现。在侵权责任法内容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等多条法条中关于教育机构,责任主体,医疗事故责任等。在这些条文中,如果采用前文提到的第一种原则那么就会出现尽管受害人受到了损害,却难以找到责任的承担者的问题。例如,在三十八条中,受害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就是儿童,儿童表达能力有限,同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说明造成损害的过错方,但是教育机构对儿童负有看护的义务,那么,就应当由教育机构负责举证。再比如,在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医院发生的侵权事件中患者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如果采取过错责任原则,那么,由于主体的不平等,医疗机构作为一个机构,具有患者所不能及的各种优势,患者将很难举证说明医疗机构存在相关的过错,而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就能比较好地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再比如,在八十八条中,堆放物造成损害的,如果不采取过错推定原则,那么受害人就很难找到相关责任人来进行赔偿,违背了“有损害就有赔偿”的原则。因此,侵权责任法的过错推定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于相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法条中对于责任主体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理也体现了社会对于不同群体的尊重。通过每一个群体得到公平对待来实现全体的公平以及正义。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七条明确了归责原理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应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度危险责任中的主要内容都适用这个原则。其中,第三十二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具体适用和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运用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对他们采用了无过错原则主要是考虑到他们的缺陷,为了保护这些主观行为能力欠缺的未成年人,以及在生理上存在疾病的人,此法条主要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归责原理的规定,分别保护了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和劳动者因为工作而受到损害的合法利益。在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以及高度危险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了凸显出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对于特殊的人们比如说饲养动物的人更要求他们履行一定的义务,有责任约束好和保管好自己所饲养的动物,避免对他人的人身身体,集体或者国家造成一定的物质损害。企业有责任对自己生产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后再排放,避免污染大家共同生活的环境。进行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和相关工作人员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行业的工作规范,从而尽可能避免对他人、集团、国家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这三种情况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因为行为的主体都负担有特定的责任。这就使得这个原则具有了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如侵权责任法三十七条所规定的经营人所负有的安全保障的责任就和公众安全息息相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体现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对于公民个人,集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履行的强调。这个原则还尽量兼顾了各方面的利益,保障了我国整体的社会利益不受侵犯。还体现了侵权责任法对于不同的责任主体的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保障了侵权问题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1]杨胜江.《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以高空抛物为例[J].人民论坛,2011

[2]胡晴欣.《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价值取向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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