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作为法律发展的中心

2016-02-01 13:55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逻辑性法官危机

郁 洵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法律解释作为法律发展的中心

郁洵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法律发展的内在逻辑性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特征。虽然我国与西方的法律发展不尽相同,但由于受我国到了法律发展危机的侵袭。法律解释凭借特有的优势,成为了化解危机的最优方案。因此,法律解释应作为法律发展的中心。

法律发展;法律危机;法律解释

一、法律发展的危机

“我感到我们正处在法律价值和法律思想前所未有的危机之中,在这种危机中,我们整个的法律传统都受到挑战。”[1]伯尔曼这一满怀忧患的论断警醒着世人:西方法律价值和法律思想所锻造出的千年传统已经被人淡忘,曾经的法律制度、法律价值和法律概念面临着巨大的威胁。我们发现,政治势力可能在法官选任过程中系统地进行意识形态测试以筛选候选人。[2]

(一)西方法律发展危机的表现

外部因素与内在逻辑的共存与竞争意味着,如果政治等外部因素强势地驱使法律前进,那么法律发展的内在逻辑性将会受到排挤而趋向边缘化,人们便会将对法律本身的注意力转移到外部因素上,放弃对于法律的尊重。伯尔曼的忧虑正在于此。

(二)西方法律发展危机的后果

也许有人会用这样的社会法学观点,为外部因素的干扰而辩护:法律是满足社会需要的重要手段,人类社会在近百年来急剧变化,法律亦随之发生变化,此乃理所当然之事。但是,这一看法未能准确地说明法律的功能,因而也无法意识到法律发展危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因为,法律的主要功能并不在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3]

(三)中国的法律发展危机

西方学者对于西方法律发展的忧虑,引发了我们对于中国法律发展的思考。中国究竟有没有遇到与西方相类似的危机呢?通说认为,基于中西方的这些区别,断言西方法律发展所面临的危机会在中国产生,恐怕是不能成立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法律发展就不会面临危机:首先,在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对其超长时间的了解导致人们对历史上法律表现出的局限性极其熟悉,还导致一种安全感,这促成人们患上对其益处的健忘症。其次,法律体系是静态的,尽管它能对外部因素造成的些许限制,还远远不能凸显出动态的法律发展的内在逻辑性。最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结合以上三点可以发现,中国法律发展所面临的危机甚至比西方更为深重。

二、化解危机的三种方案

“一个社会每当发现自己处于危机之中,就会本能地转眼回顾它的起源并从那里寻找症结”,[4]西方还可以从自身的历史中寻找化解危机的方法,而中国将如何应对呢?可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而提出三种化解危机的方案。

(一)限制政治权力

政治权力是妨碍法律发展内在逻辑性的主要因素之一。那么,能否采取措施限制政治权力以保护法律发展的内在逻辑性呢?政治权力以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还是侧重于在静态的法律体系下限制自己的权力,而并非意味着在动态的法律发展中就一定会尊重法律发展的内在逻辑性。因此,以限制政治权力为中心,树立法律发展的内在逻辑性,不符合政治权力的特性,不适合作为化解危机的方案。

(二)扩大司法权力

在维护法律发展的内在逻辑性时,司法权力有显著的优势。然而,应当注意到:第一,司法本身即具有被动消极的特征,不利于其如同政治权力一般,主动出击,大包大揽地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第二,司法权力的管辖事项是有限的。一旦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法院,他们极有可能参加到了一种零和游戏中,必须要分出输赢胜负。[5]另外,盲目扩大司法权力,使其参与到自己无力解决的社会事务,甚至会导致司法权力与政治权力相混同,非但起不到确保法律发展内在逻辑性的作用,反而为政治权力干预司法权力打开了缺口。

(三)依靠法律解释学

法律解释肇始于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见证了法律解释与法律发展的紧密联系。古罗马法学家在解释《十二铜表法》的过程中,引申出大量的多种多样的连编纂者都梦想不到的法律准则。就这样,直到一千年后《国法大全》颁布,《十二铜表法》也未曾更改过一词,但人们总能从中读出新鲜的精神。[6]解释发展了《十二铜表法》,使其与社会的发展保持同步。而在当代,法律发展所遇到的危机,也可以利用法律解释加以解决。中国的法律发展应当以法律解释为中心。

三、法律解释的三重优势

可以预见,法律解释将凭借着这三大优势推动中国法律发展,而法律发展也只有以法律解释为中心才能使外部因素、内在逻辑形成合力,平稳地渡过危机。

(一)解释原则的优势

一般认为,解释原则有合法性与合理性两种。两种解释原则的适用孰先孰后,涉及了政治权力与司法权力的范围。正确理解解释原则,能够修正限制政治权力、扩大司法权力的危机化解方案。

解释的合法性原则是指立法居于司法之上,因此法官的法律解释必须受到法律文本的约束和限制。但是它具有很大的缺陷:第一,崇尚立法至上。第二,不能认识到良法恶法的区别。第三,脱离现实情况。

解释是否超出法律的限制,这一问题往往只有凭借合理性的判断才能回答。法律不可能成为绝对的指南,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应在何时选择这条或那条既有规则解释或指引判决。而法律发展的内在逻辑性之所以重要,也是因为稳定人们的预期,使大家接受一种相对合理的变化。因此,解释的合理性原则应当位于合法性之先,只有依靠合理的解释才能发展法律。

(二)解释主体的优势

虽然法律解释主体非常广泛,可以包括法官、学者、其他法律职业者乃至于普通人。但是法官在法律解释上占据主导优势,这使得法律解释不会成为学者的专利。具体来说,法官之所以在法律解释上占据主导优势,是因为:第一,从思维上看,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法官面对的是现实案件,而非像学者一样进行沉溺于大量的虚拟案件之中。第二,由于法律解释活动蕴含主观色彩,因而不同学者可能会在同一解释问题上给出南辕北辙的答案,这会动摇人们对于法律解释的信心。第三,只有法官的解释才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法律解释的适用主体应当是法官。通过法官的法律解释才能真正联结立法、司法和法学三个维度,促使法律有机发展。

(三)解释方法的优势

可以说,法律解释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但是它借助了一套独特的方法将自己的价值判断包裹起来,这就使得法律解释避免了外部因素对法律发展的直接干预。它仍然重视既有法律,同时注重法律对外部因素的适应,真正维护了法律发展的内在逻辑性。

四、结语

法官的法律解释具有独特的优点,能够调和法律发展中内在逻辑性与外部因素的矛盾,稳定人们的预期,化解中国法律发展所面临的危机。中国法律发展,应当抓住法律解释这个中心。因此,法律的发展需要依靠漫长的司法实践、依靠一代又一代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律解释。

[1][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8,39.

[2][美]塔玛纳哈.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M].李桂林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138.

[3][4]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7.

[5]王利明.从足球裁判看司法公正[N].人民法院报,2012-09-04.

[6][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23.

D920.0

A

2095-4379-(2016)27-0194-02

郁洵(1989-),男,江苏淮安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12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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