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对福建高等农业教育的影响

2016-02-12 12:25商艺强刘如婷庄佩芬
台湾农业探索 2016年1期
关键词:农业院校海峡两岸福建

商艺强,刘如婷,庄佩芬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对福建高等农业教育的影响

商艺强,刘如婷,庄佩芬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福建福州350002)

以《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为背景,探析了两岸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福建高等农业教育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分析该协议对福建省高等农业教育的影响,进一步提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产学研合作、重视科研人才培养和推进闽台农业合作等对策建议。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高等农业教育

2010年6月29日,海协会与海基会在重庆举行了第5次会谈,会谈签订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此协议的签署,将使两岸知识产权获得更加具体的保障,同时,两岸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所建立的直接沟通平台也将为两岸的交流合作与共同发展开启新的篇章。福建省是海峡西岸经济开发区的主体部分,能否抓住这些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对福建省农业及高等农业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的。但是,福建省农业知识和技术创新水平还远远满足不了海峡西岸经济开发区的社会发展需求,和台湾相比,目前福建省高等农业教育的农业技术创新能力还不高。而该协议的签署将对福建高等农业教育产生一定的影响。在两岸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为了加强闽台农业交流,本文针对目前福建高等农业教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对策。

1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概述

1.1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随着海峡两岸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内地与港澳CEPA(《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实施,两岸不管在经济贸易还是文化交流合作方面都变得更加频繁,与此同时,两岸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显。最初的有关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都是单方规范的,两岸之间既缺乏双边协议,又没有相关的合作机制。

大陆涉台知识产权保护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原中国专利局在1987年发出了《关于受理台湾专利申请的意见》,在1989年则发出《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原中国专利局在1993年3月又对上述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规定明确指出,无论台湾同胞还是大陆同胞,都可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对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以此保护自己的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第一次专利权申请后,可以优先向其他国家申请专利权[1]。而台湾地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中,于1994年颁布的《大陆地区人民在台申请专利和商标作业要点》就明确规定了大陆自然人和法人到台湾申请专利的有关事宜[2]。

1.2主要内容

海峡两岸为了提升两岸知识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为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促进两岸共同发展,两岸已于2010年6月29日在重庆举行的第5次“陈江会”中签订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该协议本着平等互惠原则,从合作目标、优先权利、保护品种等十七个方面做出规定,规定两岸相互承认专利、商标、植物品种权优先权,大陆和台湾相互接受植物品种的申请受理,防止植物品种技术的外流等,其中最重要的突破是相互承认优先权和建立两岸沟通平台与协调处理机制。该协议相互承认优先权在于两岸同意依双方各自的规定,确认对方的专利、商标和植物新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主动根据事情的进展做出相应安排来配合,以此保障两岸人民的优先权益。而保护品种权对于农林院校更有较大的保障和优势,双方可以在各自已经公告的植物品种种类范围内受理对方品种权的申请,并且双方还可相互协商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种类。

1.3主要意义

该协议对于促进两岸经济、技术与文化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首先,该协议深化了两岸经济贸易来往和科技文化的交流合作,为两岸共同发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动力;其次,两岸同胞通过加深交流,增进了信任,双方得以更加了解和理解,从而有助于激发两岸同胞的创新意识和创作激情,加强两岸高新科技、先进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走向产业化道路,使得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最后,该协议使得两岸的经济交流更为持久和广泛,甚至延伸到经济层面外的各领域,比如科技领域、文化领域和法律领域等。

2 福建高等农业教育的现状

高等农业教育是大陆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大陆农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地方高等农业院校是实现高等农业教育的农业技术科研机构和人才培养机构,其承担着农业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和创造高科技成果的任务。福建省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开发区的主体部分,为了实现跨越式发展,更应关注高等农业教育。目前福建省高等农业院校共有7所公立办学主体,其中,本科院校有5所,包括福建农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集美大学的水产学院、武夷学院的茶与生物系和龙岩学院的生命科学学院;专科院校有2所,包括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和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此外,还有2所民办高职学校——天福茶职业学院和武夷山职业学院[3]。

目前,大陆市场化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发展较为滞后,产业化和高科技的农业服务企业还没有形成对农业人才的强大需求,因此直接或间接地削弱地方农业高校的招生和就业规模,将极大地影响高等农业教育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为了适应社会的模式和院校自身的发展,专科性学院慢慢发展成为多科性院校,许多地方高等农业院校纷纷走上综合性大学发展道路,呈现出农、工、理、经、管、文、法等多学科综合发展的局面,特别是农林院校中非农林院系和非农业专业的大量设置。而大量新设的学科和专业便分散了有限的教育资源,从而削弱了农业学科的竞争力,影响农业专门人才培养的质量,福建高等农业院校也因为走综合性发展道路而面临农业学科竞争力减弱的事实。此外,大陆社会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农林院校招收优质、涉农专业的生源造成了阻碍,现今报考农林院校的学生越来越少,即便是选择了农林院校也较少有学生愿意选择农林类专业,而且大部分毕业生在就业选择上都放弃了自己所学农林专业的优势,转而从事非农工作,这就造成了农业教育资源的浪费[4]。

3 福建高等农业教育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3.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维权守法意识不强

福建高等农业院校的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维权守法意识不强主要体现在以下3点:一是由于急于发表论文或交流学术成就,他们在研究取得进展时就公开其所研究的农学技术或生物技术的内容,这就使得发明专利申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进而丧失了知识产权的独自占有权;二是他们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专利申请的条件要求理解还不够,加之受制于研究经费的缺乏,部分教师在签订合同得到对方经费资助时容易失去申请专利的权利;三是缺乏维权意识,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不知道或者不懂得使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5]。

3.2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知识产权转化率低

首先是福建省高等农业院校专利申请数较少,重要农业技术创新不多,自主创新不足。特别是在重要的农业技术领域,台湾在福建省申请的专利占到80%以上,而福建高等农业教育的科研却依然重理论轻发明,通过自主创新掌握的农业核心技术与台湾相去甚远。其次是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科学研究“重理论、轻应用”。目前福建高等农业院校所取得的专利、论文与技术成果的比例仍极不平衡,技术成果和论文发表数量多,而发明专利的数量少。学校普遍上更多注重的是成果的鉴定、论文数量、获奖情况等,而较为忽视科研成果的转化,这就导致了许多具有经济价值的农业科研成果没有及时转化为有效生产力[6]。

3.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完善

福建高等农业院校普遍缺少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有效管理和系统的保护措施。有的院校没有设置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没有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只是把相关知识产权的事项挂靠在科技主管机关内处置,而不直接对其进行管理,使得科研人员认为学校并不重视产权管理,因而造成其创新激情和动力的缺乏。而有的院校虽有组织管理机构,但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7]。

4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对福建高等农业教育的影响

4.1促进福建高等农业教育的技术创新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对福建高等农业教育中的农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可分别从该协议对农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保障作用和加速技术创新进程等三方面来体现。首先,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授予技术创新者一定时间内对其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的独自占有权,从而使技术创新者可通过自身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超额价值。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在保证高等农业院校科研人员获得高额回报的同时,也将激励科研人员进行相关农学技术创新的研究,激发其科研的积极性。其次,《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为高等农业院校的科研人员提供了公平竞争、公正维权的法律环境,对技术创新成果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通过法律形式,依法对两岸的专利权、商标权、植物品种权优先权实施保护,并对违法侵权行为予以惩罚。最后,《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为正确选择技术创新的方向与研究途径提供了科学依据,有效配置了创新资源,促进技术创新的进程[8]。

4.2提升福建高等农业教育的教学质量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有助于促进福建高等农业院校科研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福建高等农业教育的科研工作,而科研工作能够促进高等农业院校教学质量的提升。该协议促进了两岸创新科研成果的公开和交流,使得高等农业院校的教师能够及时掌握农学技术的前沿动态和最新成果,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使得师资队伍更加强大,从而实现以科研促进教学的人才培养模式[9]。

4.3推进涉农企业农业技术的转移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能够推进涉农企业农业技术的转移,促进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一是该协议提高了投资者的预期回报率,增强了两岸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及其贸易量,而国际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将促使更多先进技术流入企业。二是该协议通过激发企业的研究投入来提高企业自身技术的创新能力。因此,该协议有益于台湾涉农企业或大陆涉农企业将先进的农业技术转移给高等农业院校的科研人员,促进高等农业院校科研人员的技术创新,从而促进福建高等农业教育的发展。

5 对策建议

5.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应重新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重视宣传工作,加大培训力度,强化师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宣传和培训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学校可以利用各种渠道向广大师生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使科研人员充分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如通过广播、海报和其他社会传播媒介进行宣传,开展相关讲座,或者以举办辩论赛、演讲等形式,为师生普及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知识[10]。

5.2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高等农业院校应规范知识产权管理,设置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系统管理高校知识产权。所设立的专职管理机构应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划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务,健全各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的申请、鉴定、登记、注册、评估、审核等一系列流程以及合同的转让、许可),处理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事项。同时,应建立专利优先的科研业绩评价机制,使全体师生积极主动进行知识创新,充分调动其创新热情。此外,应建立激励创新机制的人事管理制度,把知识产权因素作为科研人员进行职称评定、考核和岗位竞争的重要指标,提高科研人员的竞争意识。

5.3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率

加强产学研合作是解决知识成果运用滞后性的有效途径。应加强福建涉农企业和福建高等农业院校的联系与合作,建立实习基地和信息交流平台,创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衔接农业科研成果与市场的技术创新链条。由于高等农业院校能够为涉农企业提供科研设施和研发课题,涉农企业则利用高等农业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研发基地,双方的相互合作钻研将促进农业技术创新所需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双赢目的。另外,实现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创新成果(特别是专利成果)的最终目的,让技术转化成产品,才能真正实现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经济价值。

5.4重视科研人才培养,推进福建高等农业教育的发展

科研人才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是科研创新的潜在力量,而高校是人才培养的重要支撑基础。福建高等农业院校要想促进农业教育的发展,首先必须大力引进实力雄厚的农业科研人才,其次要重视对现有农业科研人才的管理和保护。第一,应减轻研究能力较强的农业科研人才或农业技术骨干的教学工作量,使他们将科研力量集中在关键项目上,提高工作效率。第二,高等农业院校要为农业科研人才创造良好的环境,从科研经费、试验场地、实验设备等方面改善实验条件。第三,注重对农业科研人才的再教育和进修,鼓励科研人才攻读硕士以上学位、以访问学者身份到国内外进修、多参加农业方面的学术研讨交流会等。而且,福建高等农业院校对人才的培养要求,既要重视对农业科研人才的引进,也要重视对现有人才能力的提高和专业化管理。

5.5推进闽台农业合作,深化福建高等农业教育改革

闽台农业合作将加速两岸农业的科技转化,促进农业相关产业的技术升级,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有助于深化福建高等农业教育的改革。由于闽台农业合作能够引进台湾的资金、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经验等现代生产要素,这就有利于实现两岸资源的整合互补。而且,台资农企为福建农业带来了技术和管理经验,也将有力推动福建农产品品种和技术的标准化。此外,两岸农业的合作与交流将提高闽台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闽台农业经济的发展,实现两岸农业合作“互利双赢”的局面。

[1]杨德明.论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的保护[J].现代台湾研究,2005(3):59-62.

[2]宋锡祥.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2.

[3]高秦嫣.福建省高等农业教育现状的思考[J].科教文汇,2012(1):59-60.

[4]张金山,林文雄.对农林院校人才培养科学定位的思考[J].高等农业教育,2011(6):10-13.

[5]李晓春,林瑞青.试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J].鄂州大学学报,2005(1):17-21.

[6]王小兵.浅议地方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现状[D].南京: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9.

[7]闫森.论高校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J].科学信息,2006(8):109-110.

[8]刘仁平,高映.论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J].经济众说,2006(10):21-22.

[9]刘达玉,唐仁勇,张崟.地方工科院校科研促进教学的探讨[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0(11):68-70.

[10]盛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企业技术创新[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4):29-32.

Analysis on the Impact of Cross-strait Cooperation Agreemen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on Higher Agricultural Education in Fujian

SH ANG Yi-qiang,LIU Ru-ting,ZHUANG Pei-fen
(College of Economics,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Fuzhou,Fujian 350002,China)

On the background of Cross-strait Cooperation Agreemen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cross-strait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and the problem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higher agricultural education in Fujian were analyzed in this paper.Then,the impact of the agreement on Fujian’s higher agricultural education was explored.Last,the countermeasures were further put forwardwhich included strengthening the consciousnes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perf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enhancing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cooperation,attaching importance to scientific talent cultivation,promoting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between Fujian and Taiwan,etc.

cross strait;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higher agricultural education

D923.4;F204

A

1637-5617(2016)01-0016-04

10.16006/j.cnki.twnt.2016.01.004

2015-11-20

商艺强(1993-),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学.E-mail:467086251@qq.com

庄佩芬(1970-),女,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两岸农业合作.E-mail:pfzhuang@hotmail.com

2013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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