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中的搭便车现象:企业消极的一种解释

2016-02-15 05:14傅新民
职教通讯 2016年31期
关键词:职业院校校企责任

傅新民,文 祥

校企合作中的搭便车现象:企业消极的一种解释

傅新民,文 祥

对于校企合作中企业消极的成因,从“搭便车现象”的视角给出了一种解释:降低成本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必然考量;职业教育责任意识缺失、淡薄致使不少企业置身度外或敷衍应对;“责任分散、法不责众”的预判是有些企业推卸责任的借口。

校企合作;企业消极;搭便车现象

一、问题提出

职业教育发展至现在,别说职业院校,即使就企业来看,也已经极少有企业对校企合作的意义持疑惑态度了。但是,知晓校企合作的意义并不意味着会主动参与到校企合作事务之中。从我们所了解的一些学校校企合作的实际状况和所收集到的资料来看,校企合作大体上仍然是“学校热企业冷”:每所职业院校都给予了校企合作足够的重视,都有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校企合作事务;不少企业对校企合作缺乏长远和整体的谋划,有的企业或以各种借口或直接拒绝接纳实习生,有的企业出于解决用工之荒或降低用工成本的考虑而采取“为我所用”的应付方式,等等。

对于校企合作中企业消极的成因,很多文章予以了分析。然而,我们在中国知网上查阅期刊,鲜见将校企合作与搭便车联系在一起的文章。本文试图从“搭便车现象”的视角,对校企合作中的企业消极给出一种解释,以期丰富对校企合作中企业消极成因的认识,为化解企业消极提供些许可能的启示。

二、校企合作中的搭便车现象释义

校企双方能否从校企合作中受益,以下的判断或许是符合实际的:合作学校(每所职业院校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校企合作,因此,这里的合作学校其实指所有学校)都认识到诸如弥补学校的“先天”不足、培养和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增强课程和教学的针对性等作用。绝大多数企业都认识到职业院校能够输送企业所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降低人才培养的成本、树立企业形象等作用。

但是,从职业院校和企业个体选择权的角度来看,每所职业院校必须走校企合作之路,对校企合作行为本身是没有选择的。在目前校企合作中,在企业方具备买方市场优势的情况下,学校对合作企业具有的选择权极为有限,而企业无论是从经济利益,还是从政策法规环境、社会文化氛围来说,校企合作都不是必须的,而那些参与了校企合作的企业,其对职业院校的选择权也很大,甚至于对与哪所或哪几所学校合作具有决定性作用。

虽说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参与了职业教育,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总有企业参与了校企合作,几乎所有的企业都享用了职业院校培养的人才。也就是说,作为企业群体参与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必由之路的校企合作得以实现,校企合作培养的人才由企业群体使用。

在没有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中,一种是自身弱小而不具备校企合作能力、资质的企业;另一种是具备校企合作能力和资质,却有意规避的企业。这两种企业都没有参与校企合作,但都可以方便地使用由企业群体参与校企合作培养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享受到校企合作的益处。这两种企业正如自由投币的公交车上没有投币的乘客,免费坐了公交车,得到了投币乘客的待遇。这两种企业可以形象地说是搭了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便车,此可谓校企合作中的搭便车现象。第一种企业哪怕有校企合作的意图,也无力参与校企合作,可以认为这种企业的搭便车是非主观意图;第二种企业是有意识地不参与校企合作,规避校企合作有可能需要的成本。

三、校企合作中的搭便车现象成因

(一)降低成本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必然考量

现代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所谓“经济人”假定,即假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天然地具有一种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收益的动机,在这种动机驱使下,只要遇到合适的机会,就会出现“搭便车”的个人或组织。[1]作为经济活动组织的企业,理所当然在从事经济活动及相关活动中,会尽可能地降低成本,以获取最大的收益。

众所周知,一切活动都是需要成本或投入的,对于参与了校企合作的企业,所投入的可以是资金、人力等的直接投入,也可能导致设施设备损坏,还可能产生安全隐患,而设施设备的修复或更替以及安全事故的人财物损失都会归结为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增加。就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来说,用于校企合作的成本或投入像生产经营成本一样是必须的,否则,校企合作开展不了。但是,对校企合作这项事务来说,又不是非做不可的。企业是否参与校企合作有其自身的考量,如:能否聘用优质的未来员工;能否解决眼前的用工短缺问题;是否扩大企业影响力;是否履行职业教育职责;是否获得政府的补偿支持以及是否不参与又能享受到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红利,等等。我们拟对没有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是否享受到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红利,即是否无需付出校企合作的成本而又可以获得企业群体参与校企合作带来的益处略作分析。

1.《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而在《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均没有明确职业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但是,《公益事业捐赠法》所指称的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事项,涵盖职业教育在内的教育事业。一些论文也论述了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如有论者认为,从外部效应理论、公共产品理论、成本收益理论、产业依附理论、弱势群体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等六大理论的视角来看,职业教育关乎整个国民的职业素质和国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显著的公益性特征。[2]据此,应该可以说,职业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因此,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这意味着作为职业教育实施主体的职业院校培养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具有公民资格的社会成员(社会组织、个人)都有权利聘用。不参与校企合作而又可以聘用经由校企合作培养的人才,这是企业规避或降低校企合作成本的原因之一。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市场的人才流动状况由“供需”双方决定。就职业院校培养的人才来说,一旦进入人才市场后,作为一个具有一技之长的毕业生、一个公民,就具备了与自身能力和志趣相适应的就业选择权利。他愿意在什么企业、愿意在什么岗位就业是他自己的事情。他有权利选择曾经实习过的企业,也有权利选择没有实习过的企业,只要彼此的需与求相匹配。他没有实习过的企业,可能仅仅是他没有实习过,但该企业参与了校企合作;也可能不仅他没有实习过,而且,该企业根本就没参与校企合作。就需要人才的企业方来说,选择人才的权利在企业自身。它选择什么人才,主要取决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是说参与了校企合作,它的人才需求就发生了什么变化,也不是说,它的选择权就一定大些或者小些了。也就是说,是否参与校企合作对企业的人才选择权没有影响或者没有大不了的影响。这是企业规避或降低校企合作成本的原因之二。

3.在工业革命之前,职业教育的主体是家庭作坊、手工工场等,那时,还没有学校职业教育的概念。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传统学徒制的职业教育形式,已不能满足日趋增加的“学徒”需要。具有规模效应的学校教育运用到了职业教育领域,职业教育的主体逐渐变成了学校。但随之,学校职业教育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先天不足”也渐渐显露。如何发挥学校和企业各自的长处,弥补彼此实施职业教育的不足,不仅引起了职业教育界的思考,而且,陆续得到了各国政府的关注。在职业教育领域,企业与学校合作的机制和形式,不同程度地受到民族传统、历史文化、政治经济体制、经济科技状况等的影响。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现代学徒制等堪称企业合作的世界典范。在我国,曾经有过行政主导的企业和学校合作的蜜月期。但随着高校扩招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的关系发生了变化,行业企业疏远了职业院校,职业院校淡忘了职业教育的逻辑起点。在或许难以避免的波折与反复中,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的双主体地位逐渐明确。但惯性的力量是强大的,当惯性的力量与趋利避害的本性形成合力时,业已形成的学校是职业教育主体的观念,在企业里就得到了强化。在校企合作和企业主体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支撑的情形下,本已为企业强化的观念就更是固若金汤了。结果,校企双主体仍然只是职业教育画饼充饥的美好愿望。对于大多数校企合作的双方来说,真正的主体仍然只是学校,作为企业主体的一方有名无实。当企业不能确定一定可以从校企合作中受益,并且,本身又不是职业教育的真正主体而非得进行校企合作时,规避校企合作或者敷衍校企合作也就顺理成章了。这是企业规避或降低校企合作成本的原因之三。

(二)职业教育责任意识缺失、淡薄致使不少企业置身度外或敷衍应对

我们赞同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职业教育责任的观点。企业的职业教育责任可以划分为内生责任和外部责任。前者指企业对其员工进行教育的行为,是企业自身的教育责任;后者指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的教育责任,是企业的外部责任。[3]由于职业教育外部责任更容易被企业所忽视,所以,属于企业的职业教育责任更有必要强调外部责任。从微观来说,企业的职业教育责任就是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1.履行社会责任是现代社会中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社会的进步。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主流表述是,企业社会责任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4]从这种界定中难以清晰看出社会责任中包含了职业教育责任。其他有关文献,尤其是企业关注的诸如企业管理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文献,在论及企业社会责任时也罕见将职业教育外部责任纳入社会责任内容的明确表述之中。①这就容易导致企业所认识、认可的社会责任,往往并不包含职业教育。这是企业职业教育责任意识普遍缺失、淡薄的基本原因。

2.我国的企业数量众多,差异巨大,但也有相同之处,最大的相同或许是所有的企业都要追求经济效益(赚钱)。但各个企业在对赚钱的意义、如何赚钱、除了赚钱还应该做什么等等的认识和做法上存在差异,甚至差异极大。比如,有的企业缺乏长远的考虑或者压根就没有长远的考虑,只谋求在短时间内赚足够的钱,为达目的而费尽心思钻法律的空子,利用体制机制的漏洞,以“一锤子”买卖的心态经营企业;有的企业虽有长远的眼光,但囿于发展的阶段或生存优先的现实考量而不得已地忽视甚至于牺牲可能影响长远发展的事务;有的企业自创建始就在哪怕艰难的发展过程中,也尽力地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有的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和程度后,引起了对社会责任的重视;有的企业达到了赚钱是为了服务社会的境界,企业主动地想方设法回馈社会。另外,有的企业被动地履行社会责任,即有的企业迫于有关法律的强硬性而不得已地履行法律法规中明确了的企业社会责任。如对于企业员工的社保,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五种社保(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有明确硬性的条款,所以,即使不想落实员工社保的企业,也不敢明目张胆地做出有违法律的行为。而对那些法律法规中没有体现或者欠明确具体的社会责任,则由于缺乏强制性而被此类企业逃避了。企业的职业教育责任主要体现在参与校企合作,但国家层面关于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散见于《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劳动法》等之中[5],缺乏界定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能够对企业形成实际制约的条款。对这类本来就是刻意钻法律空子的企业,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为其提供了可乘之机。这是企业职业教育责任意识普遍缺失、淡薄的原因之二。

3.国家工商总局于2014年3月28日发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小微企业1 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6]在这些小微企业中,有的发展势头好,有可能发展成为中型乃至于大型企业。但也有企业处于“温饱”状态,也有企业常常面临生存危机。对于处于温饱和生存危机状态的企业,哪怕具有社会责任感,有心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大多也会心有余而力不足。实际上,已有研究表明,企业规模越大,参与校企合作的可能性越大;政府拥有或部分拥有产权的企业倾向于参与校企合作。[7]由此可知,从小微企业的规模看,参与校企合作的可能性小。自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改制以后,政府拥有或部分拥有产权的企业普遍都是大型企业或较大型企业,小微企业一般为民营或私营企业,主动参与校企合作的可能性小。也就是说,一般而言,小微企业主动参与校企合作,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的意识不强。若不具备履行责任的能力,又会为不履行职业教育等社会责任找到似乎合乎情理的借口。这种负面的强化,使得这类小微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更加淡薄。这是企业职业教育社会责任意识普遍缺失、淡薄的原因之三。

(三)“责任分散、法不责众”的预判是有些企业推卸责任的借口

“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这个广为流传的俗语蕴含了一种责任分散的心理效应:当某项事务面临一个人时,这个人一般会主动地承担整个事务的责任;当面临两个人时,两个人的责任心往往都会下降;而面临的人数多时,每个人的责任心随着人数的增加可能会普遍递减,甚至于减弱到连自己的那份责任也意识不到,或者心安理得地认为自己的那份责任承不承担也无关紧要。

对于那些不仅认识到校企合作意义,而且,已经意识到校企合作社会责任的企业来说,当估计校企合作对企业没有益处或益处不确定,尤其还存在可能的风险时,驱动企业个体参与校企合作的力量可能就来自于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了。对于涉及企业群体的校企合作社会责任,责任的分散为有意逃避校企合作的企业提供了可能:校企合作总有企业去做,有的企业比我更有能力或更适合承担校企合作责任,我参不参与无所谓。

责任的分散,导致即使企业个体产生了没有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心拷问,甚至存在追责行为,也会由于“法不责众”的传统观念而减轻良心的责备和担责的压力。哪怕实在明知道在现代社会,如果众人果真违法的话,仍然是会追究每个人应该承担的责任的。

注释:

①翻阅两本管理学的著作,分别列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内容是:对顾客的责任,对员工的责任,对环境的责任,对社区的责任;经济发展的责任,为政府提供税收,为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提供就业机会,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1]阎铭.对“搭便车”问题的再思考[J].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68-71.

[2]盛子强,曹晔.职业教育公益性的理论探讨[J].职业技术教育,2012(10):5-9.

[3]聂伟.论企业的职业教育责任——基于企业公民视角的校企合作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3.

[4]360百科.企业社会责任[EB/OL].[2014-06-12].http:// baike.haosou.com/doc/5409592-5647619.htm l.

[5]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EB/OL].[2014-03-28].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03/28/c_11999 8226.htm.

[6]傅新民.校企合作影响因素的二维分类梳理与新探[J].职教论坛,2015(9):26-29.

[7]张利庠,杨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中国职业教育,2008(33):56-59.

[责任编辑金莲顺]

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专项课题“湖南省其他地区与长株潭地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比较研究”(项目编号:XJK014BJD034)

傅新民,男,常德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育研究所所长,教授,湖南省教育科学校企合作研究基地首席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文祥,男,常德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博士,湖南省教育科学校企合作研究基地核心成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科技哲学、教育哲学。

G710

A

1674-7747(2016)31-006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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