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根源梳理与新探

2016-03-19 10:36武暾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腐败理性人性

武暾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周口466001)



腐败根源梳理与新探

武暾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周口466001)

摘要:关于腐败,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均有界定,有可取之处,亦不乏缺陷,唯有从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概括较为科学。腐败根源常见有道德根源论、文化根源论、经济根源论以及权力制度根源论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诸说归于人性和规制一宗,概莫能外。

关键词:腐败;腐败根源;人性;自利;理性

腐败乃“政治之癌”,危害甚大,轻则有损健康,重则可致死亡。当前,我国腐败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党和国家关注的头等问题。党中央为有效遏制腐败,打出一套组合拳:政治上采取“零容忍”高压政策;制度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策略上确定要使潜在的腐败主体“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然而,欲治腐败首当探究腐败根源,本文将在界定腐败基础上,通过分析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腐败根源论,探究腐败的人性与规制根源。

一、设立标杆——腐败界定

不同学科对腐败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无可厚非,分析范式有别而已,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分析范式有四:权力分析范式、经济分析范式、法律规范分析范式和社会规范分析范式。此四种分析范式分属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

政治学以权力为中心对腐败进行界定,认为腐败乃“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其实质在于“公共权力异化”,这种观点得到某些官方和学者的认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国际透明组织将腐败解释为“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王沪宁认为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1]。林喆认为“腐败是权力职能的蜕变”[2]。权力分析范式认定腐败的主体是“政府官员”,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腐败主体不限于政府官员,还包括更广泛的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虽然透明国际使用“公共部门中的官员”表述腐败主体扩大了腐败主体的外延,但就“公共权力”而言亦有不当之处,腐败既可以发生在公共权力领域,也可以发生于不涉及公共权力的其他领域[3]。

经济学以市场为中心对腐败进行界定,主要是利用寻租和外部性理论对腐败进行解读。寻租理论认为腐败是一种设租寻租行为,其实质在于非正当地利用权力获取超额利润。吴敬琏认为“腐败是权力与货币的交换,这种‘以权谋私’现象,在经济学术语上叫做设租和寻租活动。”[4]胡鞍钢等人认为“腐败是一种寻租活动……寻租就是利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取较高的收益或者超额利润。”[5]外部性理论认为腐败是一种具有负外部性的行为,即腐败在获取私人收益时所造成的损害并非全部由腐败者自己承担,而是其中一部分(甚至大部分)成本由社会承担。因为权力主体一般是以代理人身份出现的,他“不承担渎职的全部损失……因此,科层组织中个人带来的市场收益和市场损失都可以通过组织外化。”[6]市场中心论解读腐败其弊端主要是仅仅将腐败界定为“权钱交易”而忽略了腐败形式的多样化,社会中存在很大一部分腐败并不涉及权钱交易,同时,这种解读主要关注的是腐败过程,而忽略了腐败的危害性这一特征。

法学解读腐败的视角更为独特或者称之为狭窄,其仅仅是将法律作为衡量腐败的标准,认为腐败是违反法律规范谋取私利且具有社会危害性的

社会学以社会规范为中心对腐败进行了界定,认为腐败是违反社会规范以谋取私利而危害社会的行为。韦托·坦茨认为:“所谓腐败,乃是通过关系而有意识地不遵从规则,试图从该行为中为个人或者相关的个体谋取利益。”[8]亨廷顿认为“腐化(即腐败)是指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蔡陈聪认为“……社会学视角观察,那么,腐败实际上是一种消极的越轨行为……所谓越轨行为就是指偏离或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9]这种认识不再局限于腐败是“公共权力滥用”行为,而将其界定为是对社会规范的违反,包括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政策纪律和法律法规等。如此,的确避免了法学对腐败界定的局限性,涵盖了广泛的腐败行为,但是这种界定很难明确,一是上文指出道德、风俗习惯难有一致性标准,二是社会学在界定腐败时指出了违反社会规范、具有社会危害性、谋取私利等腐败要件,但忽略了腐败主体和客体等要件。

综合以上四种观点,笔者认为,腐败是国家中的公职人员违反规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滥用权力而产生社会危害性的作为或不作为。腐败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腐败主体、腐败客体、腐败主观方面和腐败客观方面。首先,并非所有人都能够成为腐败的主体,涉及公共领域的“腐败”才是真正的腐败,因此,腐败的主体应当是国家中的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和政党、政治性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其次,腐败必须侵犯某种社会关系或者公共利益,反之则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罚性,如果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罚性的“腐败”纳入规制,将导致规制腐败的资源浪费和无效,出现“罚不胜罚、无力处罚”现象,亦可出现“规制异化”现象,即“抓小放大”“只拍苍蝇,不打老虎”。复次,腐败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故意心态既有明知腐败而为之的直接故意,也包括明知腐败而放任的间接故意,过失主要是疏忽大意过失和轻信避免过失,主要表现在监管过失上。最后腐败必须具备客观方面,不能仅仅是一种腐败心态,腐败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滥用公共权力并谋取不正当利益,二者缺一不可,而腐败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二、百家争鸣——腐败根源诸论

学者关于腐败根源的观点,可谓百家争鸣、众说纷纭。较为有代表性的观点有道德根源、文化根源、经济根源以及权力制度根源。

由于道德本身有两种含义,一是道德素质,二是道德规范,因此道德根源论者从这两种含义出发,认为腐败根源在于道德素质滑坡和道德失范。关于腐败的道德根源,吴灿新总结了四个方面:一是道德信念从为人民服务转向个人利益至上,二是出现放纵心理、补偿心理、从众心理、侥幸心理和赌博心理等道德心理的扭曲;三是道德养成、考察、监督机制缺陷;四是私德主义、家族主义和情感主义等旧政治道德文化影响[10]。王莹同样认为,腐败的道德根源可以从个人利益扭曲和封建道德观念影响解释,另外又指出权利义务观念蜕变和人格分裂也是腐败发生的重要原因,前者主要是指权力享有者只注重权利而忽视义务,后者主要是指明为奉公守法暗自腐败违法的人格矛盾状态[11]。杨文兵从伦理角度研究,同样认为腐败根源在于主仆意识倒置、利益导向错位和自我人格分裂[12]。学者们认为从道德角度解释腐败根源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一是从腐败发生的内外因来看,只有用道德解释腐败根源才能抓住腐败的内因;二是可以解释并非所有公职人员都会腐败。但是,从目前有关论述看,道德根源论有其缺陷性。首先,虽然制度、管理、监督、惩治力度等原因相比道德而言,确属外因,但是道德和其他原因相比就不一定是内因。道德是一种社会规范,属于规制腐败的一种具有自律性的规范,其与法律、政策、纪律一样都属于规制腐败的手段,只不过前者重在内部调整,后者重在外部调整而已,而将作为手段的道德相比于腐败发生的利益驱动而言,显然道德是腐败的外因。其次,虽然道德可以解释并非公职人员都会腐败这种现象,但是这种解释似乎牵强。公职人员之所以出现“在同样的环境下有些人廉洁而有些人腐败”的现象,并非是道德思想觉悟高低所致,而主要是风险偏好不同以及腐败收益和成本的主观评价不一致所致。

文化根源论解释腐败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腐败本身就是一种落后的文化。“文化是能够表现出来的人的思想意识的外在形式,而腐败正是人们头脑中落后思想的具体表露……。表现有三种形式:一是追求奢华……。二是假公济私……。三是非法占有……。都属于腐败分子主观意识作用于客观世界的结果,都可以归纳为文化范畴,只不过是落后的文化而已。”[13]二是认为腐败产生于落后文化的影响以及新时期文化建设不足。如封建文化中的特权文化、宗法文化和专制文化;资本主义文化中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新时期思想教育功能弱化、廉政机制制约乏力等[14]。由于文化具有传承和发展特性,因此以上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是以文化作为腐败的根源尚需商榷。文化的确具有稳定性,落后的文化形成后,会引导人们的行为,如此可以解释腐败的产生。然而我们关注的焦点不应该是“文化”的产生上,而是文化的“产生”上,因为我们探讨的是腐败的根源。应当说,上述所言的不论是封建文化中的特权、宗法、专制文化还是资本主义文化中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都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根源于一定的政治制度、社会环境以及归根到底的物质基础,这一基础既可以导致落后文化的出现进而加重腐败的程度,亦可以不经文化的产生直接导致腐败的产生,还可以先导致腐败的产生进而形成某种意义上的腐败文化。因此,我们可以认定文化不是腐败产生的必然根源。

经济根源论往往从两个角度去解释腐败的根源,一是从个体角度去定义腐败产生的函数定义,二是从经济制度角度解释诱发腐败的原因。王焯认为个体腐败的产生应当满足三个条件:腐败者必须拥有权力(包括基本权力和自由裁量)、腐败者能够滥用权力(信息不对称和无法控制代理人)、腐败者具有滥用权力的动机(寻租和效率工资)[15]。郑利平认为腐败的产生有其客观基础——公共决策与决策者私人利益的矛盾,即公共决策的组织成本和收益与具体决策人的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存在差异和背离。而腐败要想真正发生就必然需要满足腐败的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这一充要条件[6]。牛宝德认为腐败现象的发生取决于两个要素一是权力,二是利益,并在此基础上认为腐败产生的经济根源是经济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是公有制经济的产权不明晰、公有制经济的权力结构和监督设置不科学以及掌权者的工资待遇偏低[16]。经济根源论从微观和宏观角度对腐败根源的解读较之于以上两种观点有了较大的进步,同时其从利益驱动解释个体腐败的原因抓住了腐败的内因,又从经济制度的缺陷上阐明了腐败产生的外因,应当说较为完善。但经济根源论亦有不足之处,具体言之,其一是个体腐败的原因虽是利益驱动,但并不限于经济利益驱动,对于经济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无法用经济学的方法进行量化;其二是腐败产生的外因并非仅仅是经济制度上的缺陷,还包括更广泛的制度,诸如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由风俗、习惯、潜规则等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因为腐败的发生不仅仅局限于公有制领域。

权力制度根源论一般从两个方面阐释腐败的根源。从权力角度看,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力量,本身就具有二重性,既可以造福社会亦能够隐含腐败,因此有学者认为腐败就是权力的非公共运作的必然结果,其根源有三:主体因素——权力主体的自利性;客观因素——权力的可获利性;中介因素——权力运作过程中的失控[17]。从制度角度看,制度可以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而腐败往往集中发生在经济制度领域,因此腐败的根源可以从三个方面分述,一是在正式制度中,权力制约、运行和监督机制的不合理;二是由于非正式制度的存在,腐败主体利用非正式规则规避正式规则以谋求私利[18];三是政府过度干预经济运行、纪检和检察反腐制度难以无缝对接、公职人员利益(经济利益、选拔晋升利益)保障制度存在缺陷以及监管制度缺乏效率[19]。权力制度根源论与经济根源论有某种程度的相似,二者均认识到腐败的发生有其内因,只不过前者更倾向于权力后者更加注重利益,另外二者均认为腐败发生的外因有制度的不合理性,不过前者的制度更为广泛,后者主要集中在经济制度中,因此,相比而言权力制度根源论对腐败根源的解释更具有解释力。但是权力制度根源论仅仅抓住了腐败发生的客观原因,而对腐败发生的主观原因关注不足,权力相对于腐败主体而言毕竟属于腐败手段,如果将腐败的根源诉诸手段而非目的,将会导致本末倒置,另外制度因素只是腐败发生的外在原因之一,并非全部,除此以外还有纪律、道德甚至宗教等方面的原因,对此即便制度根源论论及非正式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三、正本清源——腐败的人性与规制根源

纵观以上诸论,不难发现,无论从人的自利性和权力的逐利性解释腐败根源,均属于从人性层面解读,以解释腐败主体进行腐败活动的必要性或者驱动力,而道德、文化和制度是对人性的规制,其规制不合理将会导致腐败出现可能性。如果从腐败发生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观之,腐败根源无外乎就是人性和规制,前者是腐败发生的内因,后者是腐败发生的外因。

人的基本特质之一是自利,自利性是腐败发生的内在驱动力。这里的简明立场是绝大多数人是自利的,自利一般而言指的是人总会追求自己所认为的福祉,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不自利人类将无法延续,试想人们“如果不能趋吉避凶,早就被淘汰掉了。(想一想,如果世世代代的飞蛾都是有火就扑,早就不会有飞蛾矣!)因此,和环境互动的过程里,那一堆血肉最早形成的特性就是‘自利’——设法存活自己、做对自己有利的事。”[20]腐败之所以发生,根源就在于腐败主体认为其腐败能够增进自己的福祉,哪怕这在根本上将会降低社会福祉或者在他人看来腐败并不能给腐败主体带来任何好处。腐败降低社会福祉,成为社会公害和普遍的规制对象,自然无须多言。单就腐败的主观性来讲,这将涉及腐败主体以及社会大众对腐败的主观认识及其差异。首先,腐败行为是基于该行为时间节点之前的信息根据最大化目标做出的,无论是腐败成功获取收益(符合自利)或者腐败失败得到惩罚(违反自利),均属于事前主观认识正确与错误问题,不能以事后结果不自利而认为当时的腐败决策不符合自利。其次,同样的信息环境下,有些人廉洁,有些人腐败,两种行为均是自利的结果。原因在于不同的人对同样的信息评价不一,致使腐败的价值在两种人看来存在差异,进而根据各自的最大化目标出现清廉与腐败二分。最后,社会大众对腐败主体及其腐败行为是否符合自利特征的评价并不能从根本上否认腐败主体的自利性,因为自利具有主体性,自利与否只有主体自己知晓,局外之人“焉知鱼之乐”。

人的基本特质之二是理性,腐败是理性的表现。人的理性首先表现为将事物的价值进行量化。一般而言,人总有偏好,并根据偏好将事物的价值进行排序,以更好地选优祛劣,哪怕诸如生命之类的无价事物,人类也不得不为其定价或者排序,常见的弃婴保母抑或弃母保婴之选择即可证明之。人的理性还可以表现为制定自己的行为规范。制定规范受制于自利的指导与约束,当人们在自利指导下行为时,如果该行为获得良好的结果,那么充分经验之后,会形成同类行为的规范,以更加便利地(节约成本地)根据规范进行行为,因为一次一次的根据自利来行为都需要用最大化检视,成本可观。只有时过境迁导致根据规则行为出现不自利时,人们才会检视先前总结的规范并根据自利结合新情况修改规范(而非否定自利)。腐败并不是人们所说的非理性行为,相反恰恰是理性行为。腐败主体首先会对腐败的收益和腐败的成本进行量化,并对二者进行对比,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将会诱发腐败。如果腐败没有及时查处,充分经验之后,在没有改变行为预期的约束条件参与下,腐败主体将会形成稳定的腐败行为规范,进而造成更大的腐败,这已经由破窗理论得到证实。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腐败行为真正所依循的理性是腐败主体依据自己的行为规范行事,而不是依据社会规范行事。在腐败主体看来,只有自己在理性和自利的基础上形成的规范才是真正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是行为的外部约束条件,并且腐败主体已经将其内化在自己的行为规范之中,也就是说社会规范只是腐败主体自己的行为规范中的变量而已。

社会规范对腐败的规制不合理,使腐败水平超出可堪忍受的范围。需要说明的是,腐败不能或者不宜杜绝,只能控制在可堪忍受的范围之内,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腐败的产生有其人性基础,另一方面在于规制腐败的边际成本递增,以至于杜绝腐败的成本巨大,资源无力支撑。规制腐败的社会规范包括政策、纪律、道德、宗教、习俗和法律等等,这些社会规范无论是从外部规制还是内部规制,都将影响腐败主体对腐败收益的评价,进而对腐败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然而,现有的社会规范对腐败的规制存有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各行其是,缺乏衔接。政策纪律反腐与法律反腐之间存在空白,而且以检察为主要形式的国家正式反腐受制于以纪检为主导的党内反腐;道德、习俗由于其强制力不足,难以有效规制腐败,而且与法律没有有机结合,尚需法律化;宗教由于其与政党信仰存在矛盾性,在目前尚不能成为中国的主要反腐规范。二是重刑主义,罚不胜罚。一直以来,无论是党纪与国法,均对腐败采取高压政策,尤其体现在腐败“零容忍”政策和刑罚之中。其实,重刑主义并非是惩治腐败的有效手段,重刑意味着边际威慑为零,即如果惩治小腐都用重刑,那么就没有惩治大腐的手段了。在重刑主义之下,对腐败主体而言,小腐败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如此,将给腐败主体一种“要腐败就要大腐败”的激励,于是出现“惩罚力度愈大,腐败程度愈高,重典治腐,罚不胜罚”的现象。三是未对症下药,旧病复发。长期以来,我们本着“治病救人”的理念治理腐败,对于有些被查出腐败不太严重的主体,往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未开出诸如“立即开革、永不叙用”的药方。这种处罚体验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给了腐败主体经验教训,但治标不治本,反而处罚体验摇身一变被腐败主体内化在自己的腐败函数之中,增加了腐败的成本,倒逼着腐败主体追求更大的腐败利益。以上社会规范的三种缺陷,致使腐败朝着更加严重的趋势发展,近年来腐败无论是从量上还是质上都愈发严重即是证明,这与我们治理腐败的目标背道而驰,本想控制腐败,反而超出预期,不堪负荷。

综上,腐败的发生既有内因也有外因,人的自利性是腐败的内在驱动力,人的理性(规则化)使腐败具有可操作性和稳定性,但腐败的发生必须具备客观条件,即由社会规范确定的腐败成本必须低于腐败收益,而且这一点必须被腐败主体认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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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念选)

中图分类号:D6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28(2016)03-0021-05

收稿日期:2016-03-20

基金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中期研究成果,项目名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河南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研究,课题编号:2015B375。

作者简介:武暾(1988-),男,周口师范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行为或状态。有学者指出“从法律意义上讲,腐败就是指违反法律规范的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即腐败的典型形式就是那些以贪污贿赂为主要表现形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基于此种原因,各国法律都把腐败行为的主要表现列为主要犯罪行为。这实质上为判断腐败行为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标准”[7]。以法律为标准衡量腐败的原因有二:一是法律本身是一种具有明确性的规范,是衡量行为合法与非法的标准;二是除了法律之外并没有一个衡量腐败的可靠标准。比较而言,道德在认定腐败方面有失偏颇,甚至可能出现某种腐败行为合乎道德要求,公共利益由于其本身就难以界定,所以同样不能精确界定腐败,以公共舆论为标准界定腐败则会出现公众意见分歧现象。因此,基于法律是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特征的规范,其在界定腐败方面具有优势。但是法律具有局限性,其调整范围有限,仅仅调整关乎人类和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核心社会关系,并非所有的腐败都会纳入法律进行规制。以法律为中心界定腐败确能揭示腐败的危害性、非法性,但却将违反政策、纪律等规范的行为排除在腐败概念之外。

A New Approach to Corruption Root through the Theoretical Carding

WU Tun
(Zhoukou Normal University,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Zhoukou 466001,China)

Abstract:Although it has many advantages,there are a lot of defects about the concept of corruption which has been defined by political science,economics,laws and sociology.It is a scientific approach to summarizing corruption from four aspects including subject,object,subjective and objective.There are four kinds of theory about corruption root such as moral root,cultural root,economic root and institutional root.Their opinions are divergent.We are unable to agree on which is right.But,the deepest root is human nature and regulation with no exception.

Key words:corruption;corruption root;human nature;self-interest;re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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