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立法保护研究
——以深圳快播2.6亿侵权案为例

2016-04-13 07:27
宿州学院学报 2016年10期
关键词:拥有者版权保护侵权人

沈 悦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立法保护研究
——以深圳快播2.6亿侵权案为例

沈悦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当前影视行业的网络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而我国现行的以司法、行政及执法层面保护为主的网络侵权保护体系面对这一趋势表现出滞后性、单一性以及执行难等弊端,以深圳快播公司2.6亿天价网络侵权赔偿案为例,结合我国一贯坚持的大陆法系立法传统,梳理了各部门法和相关地方性法规,提出加强源头立法建设,构建起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四维一体的法律保护体系,辅之建立许可证制度、安全港规则等具体措施,以遏制网络侵权行为,促进影视文化产业长足发展。

影视产业;网络版权;快播;立法保护

近年来,互联网传播方式彻底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格局,网络侵权特别是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件增多,影视作品的网络法律维权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然而,在实际的案例中,不管是政府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往往都是在事后对某些侵权行为进行遏制,这对被侵权者造成极大损失。如果从立法层面对影视行业的网络版权保护进行关注,就会在源头上杜绝侵权的发生,同时也符合我国大陆法系重立法的法律传统。

国内对于影视行业版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从司法、行政、执法层面进行考量,比如,宋晓锋从行政和执法层面分析版权问题[1],戴志强从执法层面研究影视作品网络版权保护问题[2],曹新明以影视行业网络版权保护的司法案例,从司法层面讨论影视作品网络版权保护问题[3]。然而,对于立法层面,通过立法、执法、行政和司法相结合,构建影视作品网络版权体系的则鲜有研究。为此,本文从立法层面研究影视作品网络版权保护问题,利用我国大陆法系立法为主的法律体系,构建司法、行政、执法、立法层面上保护之网。立法保护主要指许可证制度,建立安全港,著作权的修改和电影法的加快设立等。

1 我国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的侵权现状

以深圳快播2.6亿天价赔偿案为例进行分析。深圳快播公司是成立较早的互联网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地址在深圳市南山区,工商登记注册资金是1000万。这家公司在刚刚成立之初,并没有引起大家的注意,然而,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2011年销售额达到1.3亿元,2012年更是达到了创纪录的3亿元[4]。快播这种爆炸式的增长方式,引起了国家版权局和相关影视行业网络版权拥有者的注意,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快播的爆炸增长和巨额利润是建立在对我国影视行业网络版权的大肆侵权的基础上的,经过两年多的审判,最终深圳市人民法院判决快播公司2.6亿元的天价罚单。

分析快播的经营模式,可以发现:网络用户通过快播的官方网站下载快播播放器,该播放器可以链接到200多个视频链接网站,用户只要在快播播放器的页面输入想要看到的影视作品名称,快播就会从200多个视频网站搜索该作品,用户就可以免费欣赏、下载电影电视等影视作品,并且可以下载到自己终端上,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和个人电脑等。而网络用户在整个观看和下载过程中,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的拥有者是完全不知情的,这对影视行业的网络版权拥有者造成巨大的伤害,并且对其造成侵权,快播公司通过这种侵权方式为自己谋得巨额经济利益。

快播对影视行业网络版权的侵犯却只是影视行业网络版权侵犯中的冰山一角,除了快播,人人网影视和速酷影视等类似网站也采用和快播类似的形式,侵犯影视作品的网络版权。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影视作品的网络版权的保护没有起得应有的效果,这对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2 从立法角度对影视作品网络版权进行保护的原因分析

2.1从司法、行政、立法层面保护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的不足

司法层面对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的保护具有滞后性和单一性。对于快播以及类似影视行业侵权案件,司法机构对网络版权的保护,往往通过判决的形式对侵权人进行惩罚,对被侵权人进行一定补偿,但这对被侵权人的巨额损失而言,不过是杯水车薪。并且,在损失发生后,其他的侵权行为仍然屡禁不止,这对被侵权人并没有起到实质的保护作用,对我国影视行业的良性发展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影视作品网络版权保护属于事后监管,对侵权事实的发生并没有起到应有的遏制效果。

行政层面对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的保护具有命令性和事后性。在快播侵权事件曝光前,政府机构及相关单位很难发现快播的侵权行为。政府机构职责的广泛性和被动性以及快播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导致快播在侵权之初几乎没有得到任何惩罚和遏制,从2007年开始,到2014年快播案尘埃落定,长达7年的时间,时间跨度之长给影视作品网络版权所有人带来巨额的损失,快播仅2012年就非法获利3亿元。在侵权刚刚发生之时,由于涉及金额较小,并不能引起行政部门的重视,直到发生到大量的侵权行为时,行政部门才采取措施,但这并不能弥补我国影视行业受到的巨额损失,严重危害我国影视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5]。因此,这种采用行政手段的遏制方式,对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效果并不明显。

执法层面对影视作品网络版权保护具有难操作性。由于网络盗版侵权对侵权场所及侵权工具的要求很低,导致其侵权行为的隐蔽性远远大于物理的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带来很大的困难,同时也很难操作,这需要网警大力配合。当侵权人发现自己被侦察后,很容易改头换面,重新开始,这给侵权行为的遏制带来极大困扰。因此,从执法层面也不能对版权拥有者进行充分保护,与司法层面、行政层面一样,都属于事后保护,往往在被侵权人受到巨大损失后,才会对侵权人进行惩罚并制止侵权人的进一步侵权行为。

2.2从立法层面保护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的优势

对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的保护,需要从源头上进行遏制,在侵权性行为尚未发生或者刚刚开始时就进行遏制和禁止,为我国影视行业的合理健康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从立法层面来遏制影视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也是我国立法传统的应有之义,是发挥我国立法优势的一个趋向。从立法层面来讲,对影视作品网络保护权进行保护,由立法开始,把司法、执法和行政等相关层面的保护政策连接起来,编织一个保护网,这样就会加大影视作品网络版权保护的力度,提高影视行业人的积极性,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影视行业的发展[6]。

3 对我国影视作品网络版权进行立法保护的建议

3.1构建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的立法保护体系

目前,中国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的保护还处于初级阶段。我国作为一个文化产业新兴国家,对这方面的立法还在起步阶段,和发达国家的成熟立法体系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国对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的保护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

加强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的立法保护,需要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构建主要的立法体系,设立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立法体系的“骨干”,国务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立法保护的行政规章,形成立法保护的“血肉”,最后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影视作品立法保护的“细胞”,这样,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7]。

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一般标准保护对象和保护方式,这已与现行的网络环境格格不入,已经无法满足保护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的需要。因此,应该积极学习其他国家的相关法规,例如,从日本、德国的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的立法中,学习更详细和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立法解释,在本国立法中纳入合理使用作品的边界,并且对各种具体的法律行为作进一步解释和界定。

3.2搭建影视行业网络版权保护的立法配套措施

(1)为了跟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尤其是在使用P2P通信技术后,中国应该对网络服务供应商的类别进行定位,明确哪种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应当被认定为侵权。同时,从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电影法规在线版权的立法实践中,学会树立“安全港”规则。在未来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发现有侵权行为时,就及时警告侵权行为实施者,必须立即检查网站的内容,如有侵权的相关信息,应立即删除,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及时处理。 这样,就会在源头上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安全港规则的设置,既能够很好地保护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的拥有者,又可以使侵权行为在萌芽阶段就被制止,从而避免了相关的诉讼纷争,并把版权拥有者的损失降到了最低。

(2)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版权管理机构应采用专门的技术措施,对影视行业网络版权的版权拥有人设置明显标志,以提醒使用者,非法下载的方式是对版权拥有者的一种侵害,鼓励普通用户去正规的网站下载有版权标志的影视内容,从而让用户自发地去保护影视作品的网络版权。这种措施,对提高我国网民的素质和建立一个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3)由于每一个侵权行为并不是都构成实质的侵权,因此,在加强对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立法保护的同时,也要确定一些合理使用网络版权的行为为不构成侵权,并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所进行的调查、收集情报的行为以及删除或改变后使用网络版权的行为,都应属于豁免的范畴。另外,电台信号传输过程中的其他模拟行为,若其目的并不是为了攫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主观上也不应该被视为侵权。 网络本身是一个开发的平台,从促进互联网发展的角度看,不应认定每一个从网络下载影视作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必须界定某些下载行为是合理合法的。也就是对某些影视作品建立许可证制度,这看似是对版权拥有者造成侵害,实质上有利于影视作品的传播,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在合理合法的范畴内对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打击作用,这需要国家在立法层面进行详细规划,并且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许可证制度。这对我国的网络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授权要约”模式的做法将在立法中予以确认。例如,电影版权拥有者都有权自愿公开发行版权,供公众免费使用,只要有人愿意接受,双方达成自动使用合同,只要在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内使用的用户,就不必为此支付赔偿金,这对优秀作品的传播显然是非常有利的[8]。

4 结 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立法、行政、司法和执法相互配合,利用各自的优势,组成影视作品网络保护之网,单独一个部门往往治标不治本,对影视作品网络版权的保护不能走发现一例、惩罚一例的老路,要学习欧美等影视作品网络版权保护比较成熟的国家的做法,在立法层面对影视作品进行保护,从而在源头上遏制对网络版权的侵权行为,打造一个健康良好的网络环境,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1]宋晓锋.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的版权法律问题分析[J].信息网络安全,2009(12):30-35

[2]戴志强.知识产权纠纷法律常识[M].云南:云南人民出版社,2011

[3]曹新明.新编影视剧所涉版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1(3):15-20

[4]张羽中.快播侵犯著作权案的法规适用问题与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3):13-18

[5]潘娜.民营电视剧的版权交易与保护[J].产权导刊,2011(4):16-22

[6]刘西怀.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制度的对策研究[J].河南科技,2010(7):21-27

[7]张静.网络版权的国际保护及其对于我国的借鉴[J].中国出版,2009(16):27-33

[8]李明良.产权交易市场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7-59

(责任编辑:周博)

10.3969/j.issn.1673-2006.2016.10.012

2016-05-06

沈悦(1990-),女,安徽蚌埠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D923.41

A

1673-2006(2016)10-00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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