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法官人身安全问题及其对策

2016-04-13 07:27李庆鹏
宿州学院学报 2016年10期
关键词:办案法官当事人

李庆鹏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淮北,235000



论析法官人身安全问题及其对策

李庆鹏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淮北,235000

以近年来法官人身安全问题频发为引入点,论述了法官人身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即法官个人业务素质不高及业务能力不强、外部因素对案件的干涉、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我国法律对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不够等方面。分析了加强法官人身安全的必要性:保护法官人身安全能够保证法官公平、公正办案;增强法官职业荣誉感,留住司法人才;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在介绍欧美国家一些成熟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从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实行实习律师“进驻法院制度”、 对缠诉闹访的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加强与完善有关法官人身安全保护的立法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期。此现状造成社会大量矛盾涌入法院,给我国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法院审理案件的增多也使得法官受到当事人威胁与伤害的事件不断增多。根据对有关法院的调查统计,法官对自身权利保障情况不是十分满意,职业安全保障不满意率达到了46%[1]。面对这种状况,我国有些学者从提高法官个人修养和法院自我安保方面进行了论述,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柴立军、邬耀广、许东劲三位法官从努力提高法官自身素质,改善法庭安全装备,加强安全保卫措施,增强预防暴力抗法的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论述[2]。还有些学者从完善法律规定方面进行了阐述,如朱宏从构建法官权益安全保障机制、完备法官的控告权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3]。但很多学者在法官人身安全保护方面的论述不够细化,阐述比较笼统。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法官人身安全保护进行了细化和创新。如对法官进行定期心理培训,提高其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的能力;实行实习律师“进驻法院制度”;针对法官人身安全保护进行的专项立法,其保护对象不仅包括法官本人,还要包括对法官家庭成员的保护。实施以上措施,必能为我国法官的人身安全保护提供更好的保障。

1 研究背景

湖北省十堰市四名法官血染法袍的阴影还未散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又传来噩耗,法官马彩云倒在了案件当事人罪恶的枪口下。近年来,法官受到人身威胁的事件不断增多,轻则受到当事人的诽谤、辱骂,重则受到人身攻击与暴力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曾在最高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暴力袭击、威胁、诽谤法官的事件屡见不鲜,说明我们在营造健康司法氛围、健全司法职业保障方面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胡主任的讲话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法官群体人身安全问题确实不容乐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309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主要是增加了一些处罚的情形,如侮辱、诽谤或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都属于犯罪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反映了国家对法官人身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但是,法官在庭审之外和下班以后的人身安全保护问题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法律只是规定了开庭过程中当事人的某些不当行为可以按照“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法院的诉讼活动不只是开庭,还有文书送达、庭下调解等。霍尔巴赫曾经说过:“在一切社会里,法官都自成一个阶层,因为他们的活动是如此有益,以致必须把他们从普通公民中区别出来。”[4]法官在其他诉讼活动中或下班后被当事人辱骂、殴打,不能仅仅按照我国《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必须针对法官制定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法官有了相应的人身安全保障制度作支撑,才能使其排除干扰,作出公正的裁决。

2 当前法官人身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

2.1部分法官业务素质不高,不擅长做当事人工作

由于历史原因,法官队伍中个人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法官的业务素质不敢恭维。有相当一部分法官没有把时间用在学习和提高业务素质上,而是把大量的时间浪费在与领导或同事的感情交流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法规在不断更新,如果不加强业务学习,势必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法官业务素质低容易导致案件实体或程序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从而给当事人留下“小辫子”,为当事人伤害法官埋下了隐患。当事人遇到对案件不懂之处向审判人员询问之时,部分审判人员缺乏耐心或者对当事人的询问根本不予理睬,给当事人留下了不好的印象。

2.2由于法官办理案件数量过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难免粗枝大叶,存在瑕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当遇到纠纷的时候,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社会的进步、人民素质的提高。我国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基层法院尤其严重,案件数量的增多给办案法官带来的压力与日俱增。随着办理案件数量的增多,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就可能出现工作不细、粗枝大叶的现象,容易让当事人抓住把柄,从而引起当事人的不满。

2.3法院内部及上级机关领导对案件的不当干涉

我国的法官属于公务员序列,法院系统和行政机关体制一样。案件“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象在法院内部一直存在,法院裁判文书必须经过领导的签字才能下发,这就给领导干涉案件的审理留下了隐患。法院的行政化不仅存在法院内部,法院上下级之间也存在实际的上下级关系,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而实践中却是实实在在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也有一些案件来自上级法院领导的干涉,下级法院面对来自上级法院领导的干涉,除了服从上级法院的指示别无他法。当事人面对对自己不公平的判决,只有把矛头指向案件审判人员。

2.4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缺乏了解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人民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比以前有了较大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年龄偏大一点的老年人文化水平不高,他们对法律知之甚少,特别是面对我国日益完善的法律体系,让他们能够了解法律的适用确实有些困难。有些老年人按照生活常理来判断是非,即使法官运用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详细讲解也收效甚微。

2.5部分当事人仇官心理在作祟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也是矛盾多发期,部分党员干部贪污腐化比较严重,使一部分人民群众产生了仇官的情绪。进入法院审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社会矛盾比较尖锐的纠纷,案件的审理关系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如果法院的判决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当事人有可能会认为对方当事人对法官进行了贿赂,进而将对判决的不满发泄到法官身上,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

2.6我国法律对法官人身安全的保护不到位

我国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非常严格,但是对法官的人身安全保护却存在缺位现象。我国虽在《法官法》中对法官的人身安全保护进行了规定,即法官的“人身、财产和安全受法律保护”,但这条规定太笼统,明显缺乏可操作性,对法官人身安全起不到具体的保护作用。我国新《公务员法》对法官也没有任何特殊的职业保障措施和制度[5]。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但是此规定只规定了在庭审时如果有当事人扰乱法庭应该如何惩处,对庭审外法官人身安全却缺乏特殊的保护措施。

3 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的必要性

3.1只有保障法官人身安全,才能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留住司法人才

法官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治社会的重任,法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必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较好的人品,他们应当是社会正义的化身,“必须想方设法吸引那些有天才、有能力的人来扮演这些角色”[6]。法官办理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其本身承受着较大的工作压力,由于我国法律对法官的保护不到位,面对当事人的辱骂和人身威胁,法官往往无能为力,使法官感受不到职业荣誉感。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法官办案终生负责制、法官员额制等都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关于法官人身安全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却很少提及,让法官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案多人少的矛盾加上自身安全没有相应的保障,使一些优秀的年轻法官选择了辞职。优秀年轻法官是我国法院的后备力量,他们的辞职必将导致法院人才的断层,不利于我国审判事业的良性发展。

3.2只有保障法官人身安全,才能保证法官公平、公正办案

法官在办案中受到当事人的威胁、辱骂有时候会对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自己的安全,法官可能会牺牲一方的利益来换取自身的安全,至少会在判决结果上对闹事的一方有所倾斜。审判案件的法官,其决定哪怕是受到其他意志的微小影响,他也不是法官,即不受外部控制与影响的法官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7]。必须保障法官不受任何干涉的去审理案件,如果法官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心中有所顾忌,势必影响法官的公平、公正办案。只有解决了法官的后顾之忧,才能让法官真正做到毫无顾忌,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办案。

3.3只有保障法官人身安全,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官作为正义的守护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案,这样才能把每一个庭审作为法律宣传的课堂,让参加庭审的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人身威胁而使判决有所倾斜,势必会给当事人留下司法不公的印象,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只有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才能排除来自当事人的干扰,给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提高司法公信力。

4 欧美国家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的做法

不仅我国存在法官人身安全问题,在国外,也有不少报复法官或者其亲属的案例。欧美国家在保护法官人身安全方面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其好的做法,来完善我国法官人身安全保障体系。

针对法官受到暴力袭击增多的趋势,世界很多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如在200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2007年法院安保促进法案》。该法案从健全安保协调机制、司法人员个人信息的特别保护、法官及其家人在家中的保护等9个方面对美国的法院安保体系进行了改进。该法案的亮点是:法官不仅在法院有良好的人身安全保护,在家中其本人和家人的安全依然有较好的保障。该法案全面升级改造了美国的法院安保系统,构建了美国法官人身安全司法、行政保护的新框架体系。针对法官人身安全的保护,俄罗斯也对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安全和财产提供了特殊的保护[8]。

作为大陆法系的德国主要是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强化法院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法院内部各种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在法院内部安装安检设备、监视设备、紧急按钮以及为法院配备更多的安全保障人员。德国法院入口的安检非常严格,甚至高于机场的安检标准,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使法官人身伤害案件大幅减少。

5 提高我国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建议

法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不是短时间形成的,有其长久的历史原因。解决法官人身安全问题,要从长远规划,从易于实行的措施入手,慢慢改变法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严峻形势,这样,由易到难,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免受威胁。

5.1提高法官的业务及做当事人工作的能力

法官要在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案。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需要法官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增强自己的审判技能和驾驭庭审的能力,这样才能避免因自身原因而导致判决出现瑕疵。做当事人工作的能力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培养起来的,需要在平时的审判工作中多与当事人沟通,琢磨清楚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之所在,这样就能对症下药,达到让其服判息诉的目的。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是通情达理的,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并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一定能获得他们对法官工作的支持。公正的判决和细致的讲解会获得当事人对法官工作的理解,避免当事人把对案件的不满转嫁到法官身上,从而给法官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

5.2实行实习律师“进驻法院制度”

实习律师的法学理论知识比较丰富,但是缺少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最高人民院可以与司法部联合下文,规定实习律师在实习期内必须在法院实习几个月的时间,把这些实习律师安排在法官接待室或者信访办公室,让他们协助法官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这样既能增长律师的办案经验,又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咨询的平台,律师可以帮助他们分析案情,使当事人息诉服判,从而化解社会矛盾。

5.3对缠诉闹访的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避免其做出过激行为

对法官进行不定期的心理学教育培训,尤其要对法院从事信访接待人员要进行定期培训,增加其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的能力,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彻底化解涉诉矛盾。要求各业务庭定期上报经常闹访和情绪激动的当事人个人信息,然后联系心理学专家、律师和法院领导共同接访,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使他们从根本上息诉服判,把伤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

5.4加强与完善有关法官人身安全保护的立法

我国可以在《法官法》中就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作出专门规定,或者学习美国的经验由人大制定《法院安保法》,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几点:

(1)对进入法院的每一个当事人和旁听群众进行安检。当事人携带管制刀具等进入法院伤人的事件屡禁不止,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法院没有做好安保措施。现在虽然很多法院都在门口配备了安检设备,但是在法庭驻地很少有法院配备安检设备,而且在法庭配备法警的也寥寥无几,这就让有暴力倾向的当事人钻了安检的漏洞。因此,除法院机关外,各法庭至少要有两名法警,并配备安检设备,加强法院办公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2)法院办公区与接访区严格隔离。在法院内部划分为办公区和接访区,办案人员必须在接访区接待来访人,严禁在办公区接待当事人。在接访室接待当事人要有两名法警陪同,接待室内要有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这样可以更好地避免暴力侵害法官事件的发生。

(3)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的法官维权机构。要保护好法官的人身安全,必须有一个专门的部门进行统一领导,由于法警大队是法院保卫部门,可以将此机构设立在法警大队内部,由法警大队进行统一指挥。

(4)加强法官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的保护,对危害法官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比照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身穿法袍,手拿法槌,代表的是公平正义。李浩认为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伤害法官的同时也伤害了我国的司法制度[9]。因此,如果不对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予以严惩,危害的不仅是法官本人,更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6 结束语

法官受到当事人威胁与人身伤害现象令人痛心,这种现象必须得到遏制。学者陈卫东认为,法官履行职务的身份保障关系到国家司法职能的正常展开,如果法官人身安全都难以保障,又何谈司法权威[10]。要从造成法官人身安全的隐患中寻找方法,充分借鉴国外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出台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措施。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我国法官人身安全保障问题一定会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1]朱旭光.关于当前法官权益保障情况的调查报告[J].山东审判,2007(2):41-46

[2]柴立军,邬耀广,许东劲.广州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J].法治论坛,2008(2):211-220

[3]朱宏.浅谈对法官的人身保障[DB/OL].[2016-06-07].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 =232985

[4]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M].陈太先,眭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179

[5]高洪宾.法官职业保障亟待改善[J].法律适用,2005(7):10-13

[6]罗伯逊.社会学:上册[M]. 黄育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78

[7]廖奕.过程与均衡:司法本质的中国语境[J].法学评论,2009(1):9-15

[8]尹丽华.俄罗斯刑事诉讼中的法官职权及其保障[J].法律适用,2005(3):91-92

[9]金飚,方海明,陈伟杰.维护法院司法权威 保障法官合法权益[J].司法前沿,2006(2):45-58

[10]陈卫东.以法官独立为核心推动中国法官制度的现代化[J].人民司法,2002(2):33-37

(责任编辑:周博)

10.3969/j.issn.1673-2006.2016.10.013

2016-05-08

李庆鹏(1980-),山东滕州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立法与司法理论。

D916.2

A

1673-2006(2016)10-00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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