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环境下基金行业涉税问题的思考

2016-07-13 11:53中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璐
中国商论 2016年14期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

中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璐



“营改增”环境下基金行业涉税问题的思考

中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璐

摘 要:总体来说,“营改增”后基金行业的涉税问题主要是税负变化,由此而影响行业内各相关企业的财务体系,最终波及到企业的整体运营。“营改增”试行以来,有些基金公司出现了亏损,究其原因,是企业没能针对“营改增”作出适当的内部调整。对此,本文对“营改增”下基金行业的涉税问题进行梳理,并对如何应对“营改增”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基金行业 涉税问题 增值税

自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行以来,基金行业税负受到了较大程度的影响。其中尤其是私募基金或以风投为经营主体的基金管理公司,因企业性质较为特殊,其购进货物或劳务对应的增值税税额不能抵扣,导致重复课税问题突出,不仅影响了企业的财务体系,更影响了企业的整体运营。交税是社会各界必须承担的责任,因此,涉税问题不可避免。尤其在“营改增”的大环境下,各基金企业应正视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理顺“营改增”后即将面临的问题,科学调整运营模式,合理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设计与“营改增”乃至我国经济体制特点相适应的纳税方案,以尽快消除“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步入发展的正轨。对此,本文对“营改增”下基金行业的涉税问题进行了梳理,对如何应对“营改增”提出了建议。

1 “营改增”前基金企业的税负情况分析

基金行业主要包括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和非证券基金管理企业,其中,后者不具备公募基金资格,经营方式为以私募形式吸收资金,协助中小企业获得上市资格,达到目的后则与企业中止合作关系,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如从事风险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而本文主要以非证券基金管理企业作为研究对象。

从“营改增”前基金企业的税负情况来看,我国缺乏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相关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层面,并且不同运营形式的企业分别具有不同的税收政策。例如,“营改增”前公司制基金企业纳税项目主要包括股息和红利所得(免税)、股权转让所得(25%税负)以及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25%税负),其中,机构投资者收益视为股权投资收益,可免除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等个人投资者收益视为股息、红利所得,需缴纳20%的个人投资收益所得税,实际总税负为40%。而“营改增”前有限合伙制基金企业免缴股息和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以及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等税项,机构投资者负担25%的实际税负,股东等个人投资者收益视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验所得,按照5%~35%的税负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高实际总税负为35%。

总体来说,“营改增”前基金行业涉税问题较为复杂。一方面,基金行业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但行业出现以来却保持了快速发展的态势,税收政策调整难以跟上行业发展的步调,导致税制不完善,易于形成漏洞;另一方面,在基金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受市场需求的影响,其自身不断完善,金融产品不断增多,各类基金、短期融资券、中央银行票据、权证、股指期货等基金商品不断涌现,导致税收政策滞后于基金产品市场的演变,缺乏明确的征税环节、税种、课税方式等,各基金企业重复纳税现象较为严重,因此,扩大“营改增”适用范围,完善税制已势在必行。

2 “营改增”后基金企业的涉税问题分析

2.1 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仅就非证券基金管理企业来说,运营主体以风投为主,运营方式主要有两种,即PE投资(Private Equity)和VC投资(Venture Capital)。“营改增”后,VC/PE基金企业纳税情况也发生了变革。其中,法人(GP/LP)基金层面不缴税,收益并入企业收益后缴纳25%企业所得税。自然人(GP)基金层面需承担税负,缴纳标准各地方存在差异,其中20%税率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为常见,而自然人(LP)基金层面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非法人团体(GP/ LP)基金层面不交税,合伙企业、资管计划等层面不缴税。此外,“营改增”将企业管理人(股东)纳入税收范围,需缴税负的收益内容主要包括管理费收入和投资分成,如股息、红利分成等。其中,管理费收入(合伙)需缴纳6%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分成收益(合伙)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个人情况来看,投资分成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管理费收入视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按劳务所得,最高需缴纳40%的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在保留“营改增”前税制主体的基础上,基金企业纳税主要进行了两个方面的调整,一是由5%营业税调整为6%增值税;二是加大了税收减免力度,即:基金企业PE投资可通过协助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获得上市资格,且年限超过2年以上,从而享受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纳税压力。

2.2 对产品价格收费的影响

“营改增”后,新税制将基金企业税率在营业税5%的基础上上调到6%,且人力成本不能抵扣,而这必将对企业产品价格收费产生影响。

例如,中盈基金管理公司在一项风投业务中向服务对象收费100万元,“营改增”前,在暂不考虑其他附加税的前提下,扣除5%的营业税纯收入为95万元;“营改增”后企业将适用6%的税率,纯收入为94万元。从表面看,“营改增”后仅有1%的利润减成,然而,实际运作中还需在纯收入中减去运营成本,而假如企业仍然按照原定产品价格收费,则对成本核算及利润分配都会产生影响。

目前,基金行业内部竞争在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呈现了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以提升产品价格的形式弥补利润减少是不可行的,基金企业应合理调整价格机制,制定科学的转嫁策略。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税制,才能确保企业的正常运作。

2.3 对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影响

税收筹划是基金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企业通过合理避税来减轻税收负担的主要途径。“营改增”前,我国对基金行业的税收制度一直存在着问题,如征收范围的局限性、全额计征、重复计税等,而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主要手段是选择低税负方案和滞延纳税时间,这两种方法极易触及法律底线,造成企业逃税、漏税的尴尬局面。“营改增”后,可供企业转嫁纳税的策略越来越多,如将税收筹划纳入筹资决策中,以多种渠道、采用不同方式筹集资金,从而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总之,基金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企业可通过服务费或其他税票抵扣来抵消因重复计税所造成的成本加大问题,既能减轻税收筹划工作量,增加工作效率,又可有效节约成本,避免重复计税。

3 消除“营改增”负面影响的主要对策

严格来说,我国推行“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中小企业纳税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对来说,大型基金企业在运营方式、管理模式和企业效益等方面虽然受到一定影响,但总体来说不会太大,甚至将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而前提是消除“营改增”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实践中,基金企业可通过三种策略配合“营改增”的实施,消除其对企业的影响。第一,企业可从利用增值税抵扣降低纳税负担,主要措施包括培养职工的索票理念,采用正规化经验,降低成本投入等。其中,严格按照税制在销售产品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进产品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销项税—进项税”实现增值税抵扣,是实现合理避税的重要举措。第二,要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制度,提升风险评估和控制能力,在决策实施前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风险,提高收益。第三,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如采用调整产品价格、合理合法的进行资金筹集等。

现以调整产品价格为例,对基金企业如何消除“营改增”负面影响进行实例分析。

3.1 案例

企业介绍:某基金管理公司主营风险投资,在全国各省市拥有100多家全资子公司,由总部为子公司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每年收取咨询服务费8000万元,另有子公司分配的利润,除此之外无其他收入来源。“营改增”前,总部每年需提出该笔收入中的5%缴纳营业税,年亏损约1000万元(不含红利收入),而子公司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5%,呈盈利状态。

方案介绍:“营改增”后,总部将每年向子公司收取的8000万元服务费调整为不含税价格,即含增值税价格为8000×1.06=8480(万元),向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子公司支出该咨询服务费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可得到抵扣。

方案设计思路:“营改增”后,总部获得的8000万元服务费中无需扣除5%的营业税,是这一方案的实施前提。将服务费调整为不含税价格,目的是将节约的5%营业税(400万元)留在总部,而总部常年亏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均盈利,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但缴纳的增值税为价外税,该税额可在子公司全额得以抵扣,该项内部交易的增值税税负为零,由此,则使集团整体节约了5%的营业税负担。

3.2 方案测算

(1)对总部的影响:价格调整前,总部净收入为营业额-营业税税额=8000-8000×5%=7600(万元);价格调整后,总部净收入为8000万元,比价格调整前增加8000-7600=400(万元),由于总部经营亏损达1000万元,该增加的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总部净利润增加(亏损减少)400万元。

(2)对子公司的影响:价格调整前后子公司入账及税前扣除成本均为每年8000万元,对子公司无影响;而子公司额外支付的6%的增值税,可凭总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

4 结语

总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结果。因此,基金行业应尽快作出调整,适应这种税制的转变,变被动为主动,理顺当前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与“营改增”相匹配的运营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消除风险,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许庆文,樊其国.“营改增”涉税九大难题[J].新理财:政府理财,2013(5).

[2] 苏强.“营改增”背景下纳税人涉税风险管理及应对策略[J].注册税务师,2013(8).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5(b)-06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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