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主要国家现代学徒制的制度分析

2016-07-14 01:16□关
职教论坛 2016年16期
关键词:比较现代学徒制

□关 晶



当前主要国家现代学徒制的制度分析

□关晶

摘要:文章从组织制度、相关方参与制度、经费制度、人才培养制度四个方面,对当前主要国家现代学徒制的政策制度进行了横向的综合梳理。研究发现,制度建设是开展现代学徒制的重要推动力,同时基于各国不同的国情基础和发展战略,各国的现代学徒制度选择呈现出多样性特征。我国当前正在试点现代学徒制,借鉴这些国际经验是非常有益的。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国家制度;比较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将现代学徒制试点列为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重要举措。2014年9月,教育部正式下发《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在我国正式启动现代学徒制试点。放眼全球,当前大多数欧盟国家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都已建立了或正在探索建立适合新时期的现代学徒制系统。根据欧盟2012年的报告,在27个欧盟成员国中,在中等教育层面开展了严格意义的现代学徒制的国家有24个,另有14个国家在高等教育层面开展了广泛意义的现代学徒制[1]。明确、有效的制度和政策是许多国家成功开展现代学徒制的重要因素。分析、研究、借鉴这些国家的有关政策制度经验,对于设计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制度环境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

一、组织制度

(一)专门立法

许多国家的现代学徒制是在专门的法律框架下开展的。如德国的《职业教育法》(2005年修订)、奥地利的《职业教育法》(2006年修订)、英国的《学徒制、技能、儿童和学习法案》(2009年)、意大利的《学徒制巩固法》(2011年)等。这些法案确立了学徒的法律地位,并且规定了学徒培训的开展条件、开展方式、资金保障等内容要求。

(二)组织管理

大多数西方国家的现代学徒制都体现了分权、分级、分块的管理思路。中央分权给地方,实行分级管理;分权给行业,实行分块管理。一般来说,其组织和管理分为四层:(1)中央部委担负总体规划和领导的责任;(2)由非部委的独立政府机构负责学徒制项目的开发与总体规范;(3)学徒制的具体管理由地方教育管理机构和行业组织负责;(4)具体实施培训的是企业与职业教育机构。各层级分工明确。另外,大多数西方国家在多年的现代学徒制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至少包含政府、行业、工会和学校四方利益的相对均衡的合作机制。这主要体现为现代学徒制的各级组织管理机构的人员由各方代表组成,且他们在这些机构中的决策权是相对平衡的。其中,尤其要提及的是行业和工会的力量,它们分别作为雇用方和受雇方进行博弈,从而既保证满足企业需求,又保证学徒的切实利益。

二、相关方参与制度

(一)学徒资格

大多数西方国家对参加现代学徒制的入门资格要求不高,完成义务教育获得相关毕业证书即可参加,但要参加更高级的学徒制,就需要完成前一阶段的学徒制或具有同等文凭资格。在年龄限制上,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学徒制面向16-20岁的青年,也有一些国家的学徒年龄限制比较宽泛,如法国学徒制的年龄上限为25岁,英国和澳大利亚则不设年龄上限。

(二)开展学徒制的企业资质

在所有开展现代学徒制的国家,企业对于是否开展学徒制都有自主决定权,而非强制性的。但是对于哪些企业才能有资质开展学徒制,获得资质的程序是什么,不同的国家采取的政策不一。英国对企业的资质几乎没有硬性的条件规定。而在大部分国家,如丹麦、德国、法国、荷兰,企业要想开展学徒制,就必须首先得到相关资格审查部门的批准,从而成为一个有资质开展学徒制的企业。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硬件条件、拥有的企业培训导师资源、开展学徒培训的一般计划等。

(三)学徒合同的签订与注册

所有国家现代学徒制的开展都是基于受正式法律保护的学徒合同。学徒合同的主要作用是分清各方在学徒制开展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以及工作安全、福利等条件,并确保学徒制的人才培养过程及质量符合国家规范。通常,学徒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培训与学校教育的起始时间、培训计划、工作与休息时间、学徒津贴、试用期、合同终止条件等。学徒合同的具体签订方式各国也略有不同:大部分国家只签企业与学徒的双方合同,如丹麦、法国、德国、英国;也有一些国家签订的是企业、学校、学生的三方合同,如荷兰、爱沙尼亚。另外,学徒合同签订后需要到行业协会或其它地方管理机构注册备案,以便相关机构对学徒制开展情况进行监管。

(四)第三方培训/中介机构

企业提供的学徒岗位不足,是各国在开展现代学徒制时遇到的普遍问题,即使是在双元制传统悠久的德国,从1990年代末也出现学徒制岗位供不应求的状况。为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出现了“第三方”培训/中介机构,它们或是起到联系企业与学徒的作用,或是直接承担起了教学培训任务。比如,在德国,据估计有30%的学徒是与政府所设立跨企业培训中心签订培训协议[2],在跨企业培训中心接受了集中训练后,再到各企业的劳动岗位上进行实际操作。在英国仅有3%的学徒是由雇主直接招募并培训的,剩下的全部是由培训公司或其它非营利的培训机构与政府签订合同负责安置的[3]。在澳大利亚,由集团培训公司雇佣的学徒占总学徒数的14%[4]。有人甚至说,双元制似乎已经要变成“三元制”了。

三、经费制度

(一)经费来源

在大多数西方国家,现代学徒制培训的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企业投入组成,但在不同国家,这两部分经费的比例及使用范围有较大差异。比如在德国,据估计联邦与各州的财政拨款仅占学徒培训总经费的24%,主要用于支付学校教育的成本,其余76%的经费都是由企业承担的,主要用于支付企业培训成本及学徒津贴[5]。而在英国,政府为16-18岁的学徒支付全部培训费用,为18-24岁的学徒支付50%的培训费用,对25岁以上的成人则原则上不提供培训经费,但可以通过特殊项目申请补助,另外学徒津贴是由企业支付的。

(二)经济激励措施

部分国家采取了一些经济激励措施,以鼓励企业和学生参加学徒制。主要包括:(1)征税-拨款制度。即向未完成培训任务的企业征收培训税,由专门的基金委员会管理,再按比例拨款给额外完成了培训任务的企业。典型的国家是法国、丹麦、爱尔兰。(2)培训奖励。这是由政府向提供了特定学徒培训的企业支付的直接经济奖励。如德国政府会向招聘了残疾人、长期失业者为学徒或接收了破产企业原学徒的企业支付培训奖励;英国向招收16或17岁失业青年为学徒的企业支付每人2500英磅的特别奖励。(3)税费减免。比如荷兰,提供学徒培训的企业可以减免部分税收以及学徒的社会保险金。

(三)学徒津贴

绝大多数国家,学徒参加现代学徒制不用承担任何费用,相反,他们还能获得一定数额的学徒津贴,且津贴的数额通常随学徒年限和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学徒津贴的多少,各国规定的差异较大。比如,澳大利亚学徒第一年的津贴大约为联邦最低工资的47-75%,而第四年则达到联邦最低工资水平;英国学徒的工资也高达正常工资的40-70%;而德国学徒第一年的津贴通常为正常工资的20-40%,此后逐年增加;瑞士学徒的津贴还不足正常工资的1/5[6]。

四、人才培养制度

(一)教育培训标准及课程的开发

目前,西方国家多以统一规范的教育培训标准来控制现代学徒制教育与培训的质量。比如,德国的《职业培训条例》和《框架教学计划》、英国的《学徒制框架》、澳大利亚的《培训包》都是由国家部委级单位颁布、在全国统一实施的学徒培训标准。这些文件对学徒完成培训所应该达到的知识和技能水平,甚至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方式等,都做出了明确、细致、统一的要求。

另外,由于劳动力市场“挖人”、“跳槽”行为的大量存在,许多公司不愿意对通用技能进行培训,更倾向于培训仅对本企业有意义的专门技能。为了保护学员职业发展的流动性,几乎所有国家的现代学徒制培训标准中,除实践技能外,都包括了普通教育与技术理论教育。比如英国每个学徒制框架都要求包含能力本位要素(即职业技能)、知识本位要素(即技术理论基础知识)以及关键技能要素;荷兰的学徒制也包括社会/文化的、普通/技术的(确保继续学习的可能)以及职业的三个维度。

再者,现代学徒制的教育培训标准及课程开发是一个多方参与的过程,包括政府机构、社会合作伙伴,有时也包括学校(见表1)。社会合作者是个宽泛的概念,它包括行业协会、雇主的代表,也包括工会、雇员和学校教师代表等。

表1 部分国家现代学徒制开发的主要参与方

(二)工学交替

现代学徒制中,在企业的培训与工作是主要的部分,时间约占整个学徒制的60-80%。企业与学校的工学交替通常采用“日释”或“期释”的方式。日释方式即每周1-2天在学校,其余时间在企业,德国、瑞士、比利时多采用这种方式。期释方式是每隔若干周在学校与企业之间轮换一次,比如法国通常是2-3周在企业,然后交替1周在学徒培训中心;丹麦的学校教育以5-10周为一个周期组织,每学年学校教育与企业培训轮替1-3次。采用日释还是期释方式不仅与学徒制的普遍性有关,还与学校与企业间的距离有关。距离远的,为了节约交通和时间成本,往往就会选择期释方式。

学校的教学是配合企业培训的,因此学校要与企业保持密切的联系,他们往往派出固定的联系人跟踪学徒在企业的学习与工作。在学校内部的教学组织方式,通常有三种做法:(1)同一个专业的学徒人数足够多,单独开班教学;(2)同一个专业的学徒数量不足,与相关专业的学徒合并成班;(3)某大企业的学徒人数非常多,为这个企业的学徒单独成班。

(三)企业师资

学徒在企业中的培训主要由企业培训师来完成。企业导师是由企业指派的。在小公司中,企业培训师往往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只是附带性地承担对学徒的培训工作;而大公司通常有一些全职的培训师,主要由他们承担学徒培训工作,同时企业也再另外配备工作现场的指导老师。

大多数国家对企业培训师并没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但也有例外,如法国要求企业培训师必须拥有至少与学徒制项目的职业资格相当的资格认证以及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德国规定企业培训师必须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为技术员学校或师傅学校毕业,接受过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培训。

大多数国家为企业培训师提供了相关的培训,如丹麦在不同地区都提供学徒导师培训,还开发了“培训师指南”(培训原则、步骤、方法等的建议);法国一些行业协会或学徒培训中心会组织培训师的培训日活动;荷兰设有官方的企业培训师培训等。不过这些培训都并非强制性的。也有个别国家对企业培训师有强制性的培训,如德国要求企业员工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并通过培训师能力测验(AEVO),才能获得企业培训师资格,而行业协会则负责检查确认只有这些有资质的企业培训师在企业开展学徒培训。

(四)资格认证

在完成学徒制后,学徒要接受综合的评估,以获得相应的认证。评估既包括实践也包括理论,形式主要包括现场操作、书面考试和口试。在一些国家,社会合作伙伴深度参与甚至主导着对学徒的评估与认证。比如德国是由行业协会负责组建考试委员会并实施考试的,这个考试委员会由同等数量的雇主与雇员代表组成,并至少包含一名职业学校教师。荷兰的学徒考试也是由行业协会组织的,但受到教育部的全程监督。还有一些国家以经常性的工作现场评估,来取代一次性的终结考试,如英国。

通过评估后,学徒可以获得全国认可的资格认证甚至学位。在一些国家中,这些认证和学历是由教育部颁发的,如法国;而另一些国家则是由行业协会或职业资格认证中心颁发,如德国、荷兰、英国。

(五)质量保障

现代学徒制的大部分时间在企业里开展,要避免企业滥用劳动力、保证学徒获得高质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而非企业专属的特别技能培训),就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保障措施。在开展现代学徒制的国家里,这主要是通过设定严格的教育培训标准以及开展即时的教学监督来完成的。教育培训标准前文已述,这里仅介绍教学监督的主要方式。

实施教学监督的主要角色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门首先对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进行全方面的监督。一些国家的教育行政部门还要同时监督学徒的企业培训。比如英国3级及以下的学徒制是由教育、儿童服务与技能标准办公室(OFSTED)负责监督的,4级学徒制则由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QQA)负责监督,国家学徒制服务机构(NAS)也要不断致力于提高学徒制的质量。另外,在一些国家,行业协会承担着监管企业培训的主要责任,如德国的行业协会。

五、结论

通过对主要国家现代学徒制政策制度的综合分析,可以得出两点重要结论。

(一)制度建设是开展现代学徒制的重要推动力

新制度经济学的一大贡献就是将制度区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人们自觉发现并加以规范化和一系列带有强制性的规则,它是在国家或组织强制力作用下实施的。非正式制度则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不成文的或无形的规则,它主要是在社会舆论和社会成员自律等非强制力或“软约束”作用下实施的[7]。我们固然承认制度发展的内生性和客观性,但也不可忽视制度是可选择、可改造、可设计的[8]。正式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社会权力机构选择、改造和设计制度的结果。我们还应该注意到,“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延伸、阐释或修正,它是得到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内心行为准则”[9]。正是因为如此,正式的制度建设成为了各国发展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抓手。现代学徒制在各国的发展亦是如此。各国通过各自的制度安排,为现代学徒制的开展提供了外部框架,从而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现代学徒制的发展。这些制度从宏观到微观通常包括:(1)法律。立法是最高形式、最具强制性的制度保障。现代学徒制发展较成熟的国家,都以立法确定现代学徒制的地位,并保障各项资源。(2)组织机构。通过设立相关组织机构并建立组织机构的运行规则,为现代学徒制建立稳定可靠的运行机制。(3)规范。如培训标准、师傅标准、学徒津贴标准等,它有力地保障了现代学徒制的质量。(4)政策。政策不如法律有强制性,但它具有灵活性的特点,能有效解决阶段性、临时性、突发性的问题。比如在金融危机之时,许多国家学徒制政策采取了直接的经济补贴刺激企业提供更多学徒岗位。(5)合同。这是开展现代学徒制最微观层面的制度保障,它明确了企业、学徒、学校各自的职责权利。这些制度建设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以便有效地推动现代学徒制在我国的开展。

(二)各国的制度选择呈现出多样性特征

制度建设是各国发展现代学徒制的重要基础。然而,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又可以看出各国具体的制度选择是不同的。制度选择受制于各国的国情基础和发展战略。按学徒制传统和社会文化,我们可以把开展现代学徒制的主要国家分成内生型和借鉴型两类。内生型国家的学徒制传统保存得比较好,学徒制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企业参与责任感强,比如德国、瑞士、丹麦。这些国家在现代学徒制的制度安排上就更加强调规范和质量。而借鉴型国家的职业教育传统通常比较薄弱,社会对职业教育较为鄙视,企业的投入愿意也比较低,比如英国、澳大利亚、爱尔兰、法国。这些国家的制度安排就更加注重扩张规模和提升吸引力。比如拓宽现代学徒制的职业范围和学徒年龄限制,实施更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吸引企业和学徒,在现代学徒制和其它类型的教育之间建立起更为通畅灵活的职业发展通道等。即使是同一类型的国家,具体的制度选择亦存在差异性。比如就吸引企业参与的财政政策来说,英国采取的是公共经费的直接补贴,法国则采取的是征税-拨款制度。同样,我国也需要在尊重现代学徒制开展规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构建适合我国现代学徒制发展的制度体系。只有这样,现代学徒制才能真正可持续地在我国落地和发展起来。

参考文献:

[1][5]European Commission.Apprenticeship supply in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pean Union[R]. Luxembourg: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2012:30-32,74.

[2]俞可.德国职业教育“双轨制”:面临解体[J].上海教育,2003(12A):58.

[3]Steedman,Hilary.Five years of the modern apprenticeship initiative:an assessment against continental European models[J].National Institute E-conomic Review,2001(178):79.

[4][6]Steedman,H..The State of Apprenticeship in 2010:International comparisons[R].London:LSE,2010:8,17,35.

[7][8]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02,60-83.

[9][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64.

责任编辑韩云鹏

作者简介:关晶(1978-),女,福建福州人,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职业技术教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职业技术教育。

基金项目:2012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研究”(编号:12JZD041),主持人:李进。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16-00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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