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的观念的应用探讨

2016-11-12 05:49廖太礼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责任法民事行为物权法

廖太礼

(516000 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 广东 惠州)

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的观念的应用探讨

廖太礼

(516000 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 广东 惠州)

现行民商法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后形成的现代民商法,其可以为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纠纷、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复杂关系提供解决的依据,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市场经济活动的持续开展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此背景下,本文针对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应用展开研究,为推动民商法更加完善、强化其系统调整观念做出努力。

现代民商法;系统调整观念;应用

由于我国传统民商法仅对违反法律规制的事件进行处理,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形成现代民商法,现代民商法相比传统民商法已经从私法演变为公法,为使其与现代社会经济关系更加一致,需要对其进行系统的调整,正确认识其所包含的商法和民法两部分关系,可见对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的观念的应用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代民商法树立的系统调整观念

商法和民法是民商法的主要构成,民商法其主要功能是为社会中存在的彼此间关系处理提供依据,如果严格按照法律划分,其应该属于私法,虽然在经济调整中作用突出,但其只能针对已经发生的相关事件进行事后处理,相比具有系统调整观念的经济法,其作用并未得到全面的发挥[1]。传统的环境决定传统的民商法具有较理想的法律效应,但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演变,现代民商法固定式的存在并不能满足其实际需要,所以也要针对现代民商法进行革新,树立系统调整观念。可见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是受司法公法化和经济法系统调节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已经成为现代民商法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肯定社会市场经济系统性调整和管理在减少经济纠纷、市场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虽然现阶段我国现代民商法树立的系统调整观念仍处于萌芽阶段,但其在相关的法律中已经得到了应用和体现。

二、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的观念的具体应用

1.物权法中的应用

我国物权法中明确了具体的物权保护方式,使针对物权安全性和经济性的威胁得到有效的预防和解决,例如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在物权受到威胁或已经被损害的情况下,物权的所有者可以申请变损害;在相关危险未被彻底消除前应强调相关的民事责任,这对降低危险实际发生产生的危害程度具有重要的作用,可见物权法受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影响,在法律完善的过程中有意识的针对可能引发物权危险的矛盾提出了相应的处理依据[2]。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后,物权法中原有的个人所有权变成具体的财产权利,在物权法对行政机关权力也进行一定的法律约束的基础上,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得到有效的落实,使物权法不仅具有想法所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属性,而且创新性的为未来生产关系变革提供了新的方向,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民事主体间的平等原则,而且为不同所有制主体间财产权利交换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这种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具体应用,更加满足我国改革实际情况的需要。

2.民法中的应用

我国民法中不仅针对调整经济关系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机制,而且对民事行为能力也进行了统一的说明,将社会人分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为处理复杂的社会关系提供了依据,例如在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中,有意识的减少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参与程度和机会,会提升经济关系相应主体间的安全性。另外,民法针对经济诉讼的时效、措施、特殊情况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降低经济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提升了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和有效性[3]。除此之外,我国现行民法中强调了诚信在市场经济和民事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性,将诚信引入民法,不仅是我国树立的系统调整现代民商法观念的具体应用,也是现代民商法与传统民商法的重要区别体现。经济社会关系的发展要求现代民法在法观念方面要体现出“整体的社会进化观”需要在立法内容、视角等方面与社会高度的商事化、金融化、全球化、信息化、伦理缺失化等多方面的趋势需求相匹配,这对民法体系的价值取向、规则的弹性与张力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也决定了民法应用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的观念的必要性。

3.侵权责任法中的应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证公民合法的权利,避免其受到非法的侵犯,通过明确侵权行为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使侵权行为的发生概率得到有效的控制甚至消除,可见此法在立法的过程中以强调侵权责任提升人们的法律意识,在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后,不仅对侵权责任法原本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侧重点进行了强化,而且以公法的视角将其强调的内容进行了更具法律效益的说明,例如现行侵权责任法其更加强调以被侵权人保护为中心,以此更加全面的体现和落实司法为民的观念,并积极构建侵权责任法体系,强调救济法的中心地位等,均是系统调整观念的具体应用。在现代民商法树立的系统调整观念影响下,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立法形式、调整范围等方面均受到关注,人们尝试对其建立相应的体系,对《民法通则》第六章关于侵权的规定进行说明和强化,这也是此观念的具体应用。

三、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现代人们已经认识到现代民商法与传统民商法的区别,并有意识的结合现代社会经济关系树立了系统调整现代民商法的观念,对民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进行了应用,这是我国法律制度顺应时代发展需要不断调节和优化的具体体现,应不断的完善和推广。

[1]李军.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J].法制博览,2016,04:251.

[2]宋薇.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J].才智,2015,14:254.

[3]刘迪.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23:270.

廖太礼(1977.11~),男,籍贯:江西省宁都县,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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