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与融合:绿色司法与“枫桥经验”

2017-01-24 05:51罗新阳彭新华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枫桥司法

□罗新阳,彭新华

(1.中共绍兴市委党校,浙江 绍兴 312000)

(2.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绍兴 312000)

对接与融合:绿色司法与“枫桥经验”

□罗新阳1,彭新华2

(1.中共绍兴市委党校,浙江 绍兴 312000)

(2.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绍兴 312000)

“枫桥经验”与绿色司法在文化基础、价值理念、实践模式等方面相互融合。文化传承是绿色司法与“枫桥经验”对接和融合的逻辑起点,法德兼治是绿色司法与“枫桥经验”对接和融合的思想基础,制度构建是绿色司法与“枫桥经验”对接和融合的重要保障,综合治理是绿色司法与“枫桥经验”对接和融合的实践路径。

绿色司法;“枫桥经验”;文化传承;法德兼治

绿色司法就是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状况下,通过规范、理性、文明司法,提升司法质效的新型司法理念,旨在重构检察司法内外和谐关系,促进法治生态文明健康发展。绿色司法与“枫桥经验”在内涵和外延上有诸多一致性,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理论创新和实践举措,彼此有共同的文化基础、历史使命、目标任务和价值理念,以及共同面对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多元化的现实背景。对接与融合“枫桥经验”,是新时期检察机关探索与实践绿色司法的必要路径。

一、文化传承:对接和融合的逻辑起点

任何一种经验或理论,首先体现为一种文化或文化现象,既离不开其自身独特的文化底蕴,也离不开传统主流文化的支撑。[1]“枫桥经验”是枫桥地区特定的历史背景与中国传统主流文化相互作用而孕育滋生的。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和谐观”。孔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孟子曰:“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自汉代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的“以和为贵”思想就成为人们处理人际关系所普遍奉行的信条,遇到纠纷总是优先选择妥协或忍让,避免冲突加剧,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礼治观”。礼治是儒家治世的核心理念。儒家认为,礼不仅是人立身之本,更是治国之道。孔子曰:“不学《诗》,无以言。……不学《礼》,无以立”“非礼匆视,非礼匆听,非礼匆言,非礼匆动。”[3]把礼视为规范人们言行的道德准则和治邦安国的政治方略。这些传统文化的精髓在“枫桥经验”实践中都得到深刻反映。三是“重义轻利观”。孔子曰:“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贫。”要求人们在处理道德行为和个人利益关系中,应当“见利思义”。这种义利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个人发展空间被压制,但是对社会秩序稳定和社会公德弘扬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人们过分追求个人利益而忽略社会正义和道德,社会主体之间的矛盾必然激化,社会治理成本必然急剧扩大。[2]“枫桥经验”批判吸收“重义轻利”精神,运用调解方式,在防治社会矛盾方面走入阳关大道。总之,“枫桥经验”源于枫桥却能迅速推及全国,成为全国政法系统的一面旗帜,关键在于传承和发扬了中国优良的传统文化。

绿色司法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有效地吸收绿色发展理念所蕴含的节约集约、理性文明、质效优先等内涵,以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促进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基本任务,以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为价值取向,以创造良好的法治生态环境为根本目的。绿色司法融合和彰显更多的时代因素,但是与“枫桥经验”一样,首先还是扎根于中国的历史文化。以和为贵、以人为本、重义轻利等传统观念已经成为中国文化的灵魂,在中国特有的社会背景下,为促进社会秩序稳定发展发挥着特殊的功能与作用。因此,推进绿色司法应当尊重并立足中国文化传统,既要传承和弘扬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华,真正领会和把握其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趋向、价值理念和内在规律,增强文化自信,又要用辩证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传统法律文化,区分精华与糟粕,处理好继承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忘本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创新。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的、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断了精神命脉。”[3]

二、法德兼治:对接和融合的价值理念

自春秋战国开始,中国古代思想家就基于人性假设(性善论和性恶论),出现法治与德治之争。儒家以德治倡导仁政,法家以严刑峻法导致暴政。即使同为儒家流派,对人性的态度也有差异,其代表人物就是孟子和荀子。孟子立足性善论,主张重德刑轻,法先王、倡王道、反霸道;荀子立足性恶论,主张德刑并重,王霸并用等。因此,荀子是我国古代提出法德共治思想的代表人物。他虽然主张性恶论,但是认为人性之恶可以通过教化和法治来改变,这与法家的性恶论有本质区别。荀子曰:“目好色,耳好听,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明礼义以化之,启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他认为,社会治理的目的在于改善人性,即抑恶扬善。这就决定社会治理不能是一点思维(非善即恶),而应当是区间思维(从恶到善),由此决定法德兼治的正当性:法治主要抑恶,德治主要扬善;法治是底线,德治是理想。同时,荀子的法德兼治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德兼治有根本区别。我国古代虽然有法制,但是并非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治,古代的德治和法治从本质上看依然是人治,即贤人之治、帝王之治。

推陈出新,与时俱进,法德兼治在当今被赋予新的内涵和时代意义,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充分彰显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决心和自信。习近平同志在2016年2月9日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中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础,任何时候不可忽视,……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法德兼治是时势必然,虽然法律是定分止争的主要依据,但是不能忽视蕴涵着丰富礼治内涵的社会主义道德观、伦理观和荣辱观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独特作用。

长期以来,“枫桥经验”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立足就地教育改造,通过思想转变,帮教违法人员,达到少捕不捕、矛盾不上交,走出一条法德兼治的新路子。一方面,在党委领导下,紧紧依靠群众,把发扬民主与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运用各种调解、帮教、劝导等有效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积极倡导健康向上的文明风尚,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法治建设获得道德舆论的支撑,得到人民群众的共鸣与认同。从“枫桥经验”探索法德兼治的轨迹看,集中体现在“四个结合”上,即党的领导与群众智慧相结合,以人为本与民主法治相结合,尊重传统与发展创新相结合,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相结合。[4]实践证明,法律并非万能,解决特定时期的社会问题或社会矛盾,必须立足本地的文化传统和社会背景,运用集情理法于一体的多元化方式,从而促进基层社会的和谐发展。

绿色司法充分体现法德兼治的思维理性。从绿色司法理念的精神内核看,“规范和理性”本质上是法治与德治相互融合的必然要求,二者相辅相成,但是各自的侧重点有所不同。首先,规范司法侧重于法治因素多一点。规范在某种意义上说与“规则”是同义语,就是讲规矩,追求公正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不仅要求在实体处理结果上不偏不倚,而且要求以看得见的方式体现。其次,理性司法侧重于德治因素多一点。“理性”体现检察执法的良知(内在动机),要求平和、谦抑司法。平和司法不仅是检察履职的一种心态,也是一种崇高神圣的司法境界,要求司法人员以良好的职业操守,运用柔性司法艺术,善于用法眼观察人世、人情、案情,善于统筹运用“情理法”来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谦抑司法要求克制、协商和宽容,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措施,不到万不得已不可用,严格执行“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等司法原则,正确把握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刑法精神,特别关注青少年犯罪、老年人犯罪、残疾人犯罪、下岗职工犯罪中的特殊群体,能够在法治之下体现德治的温情。

三、制度构建:对接和融合的重要保障

俗话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制度就好比营盘,执行制度的人就如兵,兵经常在变换,但是营盘始终存在。制度比人更可靠,这是现代文明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宝贵经验,一项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以制度为保障。小平同志早就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地做好事”。“枫桥经验”之所以历经半个多世纪依然生机焕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一整套完备的制度体系作为保障,并且在执行落实过程中不断创新发展,确保每一项制度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枫桥经验”重视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一是强化“四民主两公开”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村委换届选举制度、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村民自治制度、村务和财务公开制度,有效地协调村民自治与农村稳定、村民自治与农村党政组织之间关系。二是构建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方针,出台《枫桥镇民间纠纷调处若干规定》,重点突出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情况报告、案件移送、首办责任人和工作例会等制度,并辅之以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区别案情归口管理、一般纠纷包案调处、重点纠纷联动化解、疑难案件依法处理等工作机制。其中,在综合治理上首创“五联机制”,即联勤机制、联调机制、联防机制、联治机制和联创机制,形成各职能部门职能网状交叉的规范化模式。同时,健全以法庭调解为核心的人民调解制度,根据诉前、诉时、诉中、诉后等不同环节制定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如《法律指导员工作制度》《民间纠纷劝导制度》《人民陪审员陪审、人民调解员旁听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审理结果反馈制度》等,有创造性地突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和特色。这种调防结合治理方式是适合中国农村的化解社会矛盾的特有之路,成为“枫桥经验”的核心经验,也是做好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环节。三是健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枫桥经验”注重规范化日常管理,如枫桥派出所的五大规范管理制度;又如运行现代数字化管理,大力推行格式流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像 “一日、一会、一卡、一表、一活动”等“五个一”工作制度,以社区矫正为代表的个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等。这种格式化管理不仅针对治理对象和治理事务,同时对管理者本身也是一种有效制约和鞭策。[5]

由此可见,“枫桥经验”之所以成为我国政法战线上的“常青树”,与其重视制度建设分不开。这给了我们两点启示。一是制度必须科学。好制度应具备五个特性,即符合事务发展的规律性,解决实际问题的导向性,易于认知与操作的简便性,量化工作成效的标准性,体现人本精神的感召性。二是制度重在执行。制度执行力是制度实施过程中所体现的力度、质量和效率,制度需要持续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是纸上谈兵。制度执行贵在持续,不因领导人的变更而停顿。“枫桥经验”不仅提供了一套制度创新的方法和思维,同时也提供了制度建设的框架体系,为构建绿色司法机制提供了蓝本。

绿色司法是一种全新的司法理念,也是一种内涵丰富的检察实践体系。在当前我国司法体制全面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加速推进过程中,许多传统办案机制需要破旧立新,这为制度创新和机制完善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十三五”时期高水平推进浙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从宏观的角度提出诸多绿色司法制度设计的目标和思路,如检察主业方面的客观证据审查制度、诉前会议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案件审查与回复制度、诉讼监督分层负责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行政执法违法调查制度等,这些制度紧紧扣住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和绿色司法的本质要求,为全省检察机关探索与创新机制指明方向、拓展思路。绍兴市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出台《关于完善绿色司法办案机制的八项举措》①,开启探索绿色司法制度构建之路。这八项机制很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对具体实践绿色司法具有示范先行作用。在具体执行、机制配套和制度完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枫桥经验”的地源优势,进一步拓展“枫桥经验”的内涵,为实践绿色司法提供经验。

四、综合治理:对接和融合的实践路径

综合治理是党和国家整顿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方针政策,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模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大力推进,城镇、农村的矛盾出现新特点,除传统的水田矛盾、邻里纠纷依然突出外,产权纠纷、劳资纠纷、合同纠纷、拆迁纠纷等新问题日益增多,这些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如果处置不当或任其发展,就可能扩大和激化,就可能产生群体性事件和违法犯罪。综合治理是“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和特色。譬如,在总体思路上,提升工业化、推进城镇化,产业结构协调发展,城乡统筹发展,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发生。在工作机制上,健全预警、联动、责任等机制,形成“党委领导、部门协同、镇村联动”的综合工作格局。在具体举措上,灵活运用调解方式,就地化解社会矛盾;政府与社会分工合作,优化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依靠和发动群众,探索和构建社会化的犯罪控制模式等。在工作成效上,实现“矛盾少、治安好、发展快、社会文明”的良好局面。长期以来,枫桥没有发生过群体性上访事件,没有发生过凶杀案件,没有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当激化的刑事案件。

目前,检察机关迎来创新发展的大好时机,以实践绿色司法为契机,以“枫桥经验”为参照,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方面应优先做好以下三篇文章。

第一,借鉴调解化解矛盾经验,做好检调对接文章。调解是枫桥综合治理方式的核心与灵魂,无论是组织机构上的“三级联动”,还是调解机制上的“六优先”“四统一”和“六个心”,调解效果上的“三统一”,②对开展检调对接工作有实践指导意义。2011年开始,绍兴市两级检察院就借鉴和吸收“枫桥经验”的成功作法,大力探索和推行检调对接工作,成效斐然。③解决一定时期的社会矛盾必须立足特定的文化传统与社会背景,知识层面上的法律条文是生硬的、呆板的,执行或被执行法律的人是活跃的、受情感制约的,统筹兼顾情理法是解决我国基层社会矛盾的一剂良方。“既要看到运用什么样的法律(知识意义上),又要看到如何运用法律(实践意义上),同时还要看到运用法律时发生过怎样的观念转变(历史和文化意义上)”。[6]因刑事和解是实践绿色司法的重要切入点,需要进一步健全机制、创新举措、总结经验,尤其要在开展刑事和解过程中,坚定情理法统筹思维,遵循法德兼治内在要求。在是非曲直的判断取舍上,法律是根本依据,在处理程序和方式上,充分考虑情理因素,从而实现效果上的“三个统一”。

第二,借鉴犯罪预防控制经验,做好刑事犯罪预防文章。理性的社会犯罪预防模式,不外乎两种要义,即刑法调控范围适度化,预防胜于惩治、严打不如严防。作为犯罪的主要遏制力量,刑罚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刑罚功能是有限的,综合运用多种力量构建立体式防控体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必然趋势。“枫桥经验”作为一种犯罪控制模式逐步走向成熟,充分体现“立足预防、重在治本”的犯罪控制内在规律和特点。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更大的担当和作为,做好预防刑事犯罪这篇文章责无旁贷。其主要理由有四个方面。一是确保社会稳定使然。稳定与发展是我国社会治理的永恒主题,犯罪预防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工程,是优化社会治理的必然途径。和谐社会并非没有矛盾纠纷,刑事犯罪也不可能完全绝迹,但是可以通过有效的社会治理来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遏制社会矛盾和刑事犯罪的发生。二是补足短板使然。目前我国政法系统真正履行刑事犯罪预防职能的专职部门还是空白,政法委的综合治理部门及司法行政部门的普法机构,从广义上说属于犯罪预防机构,但是比较空泛而抽象,并不是根据特定的刑事犯罪案例与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系统性的预防。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成效显著,但是预防刑事犯罪方面明显不足,如果成立专门的刑事犯罪预防机构,应当是一项有益的创举。三是现有基础使然。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尽管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因监察体制改革转隶而终止,但是长期积累下的预防工作思维、举措、经验等依然存在,为开展犯罪预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四是职能优势使然。检察机关依法履行侦查监督、公诉、诉讼监督等职能,是唯一一个全程介入甚至亲历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司法部门,全程了解每一个刑事案件及其涉案人员从发案到服刑的整个动态信息。这种职能优势有利于对各类刑事案件发生规律的研究总结,有利于刑事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检察机关应当顺势而为,抓住司法改革机遇,以刑事犯罪预防为突破口,不断创新优化检察职能,为延续稳定和发展大局开辟新局面。

第三,借鉴就地化解矛盾思维,做好轻微刑事案件下行文章。“枫桥经验”的成效归根到底在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这种就地化解或下行矛盾思维,对贯彻实施绿色司法、化解“案多人少”矛盾具有直接的现实指导意义。“案多人少”矛盾一直是困扰司法机关的老大难问题。“案多人少”矛盾的根本不在于“人少”,而在于“案多”。从绍兴已办案件结构上分析,其中近80%的案件属于被判处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盗窃、危险驾驶、轻伤害等案件,这些轻微刑事案件是否一定要刑事追责,是否可以通过不捕不诉以及民事、行政制裁等多元方式将部分轻微案件分流或下行?此类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注释:

①2016年9月,绍兴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完善绿色司法办案机制的八项举措》,主要包括建立公检法刑事工作常态协调机制、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检察官助理履职机制、刑事案件和解机制、不起诉制度适用机制、对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机制等。

②“三级联动”,指镇、管理处、村三级调解委员会联动;“六个优先”,指苗头性纠纷、容易激化的纠纷、“三养纠纷”、牵连性纠纷、影响生产性纠纷等优先调处;“四统一”,指认识统一、程序统一、法律政策统一、处理方案统一;“六个心”,指听当事人陈述专心、取证细心、疏导有耐心、调处有诚心、结论有公心、遇到反复有恒心。

③绍兴市检察院胡东林检察长总结开展检调对接工件有四个特点:以理论研讨为先导,准确把握检调对接的内涵;以制度构建为保障,不断创新与完善检调对接机制;以刑事和解为重点,充分展示检调对接实效;以“枫桥经验”为契机,打造检调对接品牌。

[1]金伯中.论“枫桥经验”的文化底蕴”[A].周长康.“枫桥经验”的科学发展[C].杭州:西冷出版社,2004.

[2]汪世荣.“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C].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2008:31.

[3]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202.

[4]汪世荣.“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C].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2008:189.

[5]汪世荣.“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C].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2008:18-25.

[6]谌洪果.“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1).

D616

A

1674-3040(2017)05-0023-05

2017-09-03

罗新阳,中共绍兴市委党校科研处处长,副教授;彭新华,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案管办主任。

华 滋)

○侦查学研究

主持人: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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