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科学视角下的侦查认知偏差分析及应对*

2017-01-24 05:51□宫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错案侦查员偏差

□宫 路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行为科学视角下的侦查认知偏差分析及应对*

□宫 路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行为科学通过认识影响行为的各种因素,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种行为。在行为科学研究视角下揭示侦查推理中启发式推理所存在的代表性偏差、可用性偏差、锚定效应与错案的形成有直接关联。同时,侦查主体的框架依赖偏差也是错案形成的主要原因。可以通过确立“信息导侦”制度重塑侦查决策,减少偏差,同时审判中心主义的确立也会促进侦查预期框架的调整。

行为科学;启发式偏差;框架依赖偏差;侦查错案;侦查决策

刑事错案的产生一般从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之时开始。侦查阶段取得的证据对刑事诉讼后续过程起到重要的影响。目前理论界对侦查阶段错案的研究多集中在制度检讨和刑讯逼供方面。张建伟教授在谈到赵作海冤案时,甚至为中国式错案总结出一个公式。所谓“标准的中国式错案”是循着这样的公式展开的:合理的怀疑+刑讯逼供=错案+发现真凶(或者“死者复活”)=发现错案。[1]已知的错案中,大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笔者在此不讨论刑讯逼供,而是侧重从行为科学视角下讨论错案公式里另一要素:合理怀疑。在警方所进行的发现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认知过程中,早在刑讯逼供之前就已经完成的确定最终嫌疑人的认知过程,才起着实际上最为重要的影响。[2]侦查主体通过对案件情况的认知,产生初步合理的怀疑,以此进行侦查决策和侦查措施运用。但是,侦查主体在侦查过程中的理性只能是有限理性,无论是侦查员个体还是机构侦查主体,都是有限理性主体。侦查员作为有限理性的行为个体,按照获得的信息,并依据相关知识与经验技能等进行合理怀疑和侦查决策。而认知偏差的产生源于信息、知识、技能等基础的差异。侦查过程决定了认知偏差下的非理性行为与其他理性行为必然同时存在于立案、侦查、结案,直至移送起诉的过程当中。因此侦查主体对于案件情况的认知、设疑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侦查决策,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侦查的走向以及错案发生的几率。

行为科学是包括人类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与研究行为有关的学科组成的学科群。行为科学研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合理地认识和了解影响人类行为的各种因素,并得以科学合理地安排人类的各种行为。[3]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经济学家丹尼尔·坎内曼(Daniel Kahneman),通过系统性的心理学实验和社会学调查发现,人的决策是存在着系统性的“框架依赖偏差”与“直觉偏差”,并不始终遵循理性原则。人们经常会在不同的时候对同一问题做出不同的决策。侦查的行为科学研究也应认识到,侦查主体具有启发式(Heuristic Method)和框架依赖(Frame-dependence)两大类心理决策偏差,从而在侦查过程中造成侦查错案的现象。

人类的推理并非总是合理的及符合逻辑的。侦查主体的事实认定过程实际上是社会信息加工过程中各种外部线索的认知组合和重构。经验丰富的侦查员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认知偏差。个体理解和判断事物的认知偏差是与事实和规则标准之间的一种差异,是认知和感知的东西与实际表现和判断规则之间存在的距离。笔者分别针对侦查推理中的启发式偏差与错案形成、侦查主体的框架依赖偏差与错案形成进行剖析。

一、侦查推理中的启发式偏差与错案形成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决策过程和问题解决的关系是紧密的,问题解决主要从思维出发导出方案和想法,决策主要是对于各种解决方案和想法的选择决定。问题解决的方略有两种。一是算法。算法通常概括为解决相应问题的一套规则,可以准确地阐明破解问题的相关步骤。二是启发式。这是依据经验解决难题的路径,是解决相关问题的简易且而模糊的策略,是一种思考的捷径。

算法和启发式作为不同性质的问题破解方略,人们却往往倾向于选择启发式。基于心理学方面的研究,决策过程通常采用启发式的推理方法,即用简单的方法将复杂的问题进行简化,使决策过程趋向于单一,这种决策方法主要有代表性法则、可用性法则、锚定与调整法则等。

由于对复杂不确定的问题进行判断时往往没有现成的方法,因此会迫不得已寻求思维方面的捷径,如凭借过去的经验心得,对既往经验通过回忆分析得到相应启示,利用此类启示得出相应的判断结果。通过经验判断获得的思维捷径虽然有时能够起到帮助做出准确判断的作用,但也常常会引发判断方面的偏差。这种判断偏差就是“启发式偏差”。有三种启发式偏差比较常见:代表性偏差、可用性偏差、锚定效应。侦查人员的认知活动是整个刑事程序的起点,因此,错案形成的追溯应该着重探寻侦查员的认知偏差和错案形成之间的关联性。

(一)代表性启发式与代表性偏差。代表性启发式是指在不确定性的情形下判断时,需要将自身拥有的可得信息与记忆存储中的相似观点进行比较,个体往往迅速通过相差数值微小偏差来判断,可得信息与相似概念可能存在替代情况。因此,可以不经过复杂的计算,代表性启发式即能够帮助人们迅速抓住问题的本质,得出问题的结论。一般情况下,代表性启发式会在整理过往数据经验的基础上发现事物一般规律分布的过程或者概率占比,但或许也会产生严重的偏差,得到错误的启发,以致引出错误的判断。相似性和可能性是有联系的,一般情况下可能正确,但在一些特殊或者意外情况下,因为信息的不完备可能得不出正确的推理。

代表性启发式在运用时可能产生的偏差有:一是代表性通常会忽略样本大小;二是代表性会忽略判断的难易程度,在处理复杂的困难和问题时也只依靠熟悉的信息去作判断,而忽略掉不熟悉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却可能对于判断是至关重要的。例如教科书里面对于命案的动机判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有因果关系可循。一般杀人案件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事前就存在矛盾冲突或利害关系,犯罪分子明知杀人犯罪会被处以重刑,还是选择以身试法实施杀人,这大多是自身利益被损害到一定程度而激化的结果。这种因果关系反映到杀人动机上表现为:报复、图财害命、灭口等。侦查人员一般通过对这些杀人原因的分析确定侦查线索、侦查途径、侦查突破口。所以,佘祥林、杜培武被合理怀疑也就不难理解了。但是,就是这个适用大多数命案的侦查规律,如果遇到例外案件中的相似性时,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还继续求证其可能性和确实性,就非常容易导致错案的形成。陈永生先生研究我国刑事案件误判规律,认为“犯罪嫌疑人大多因与被害人有某种关系而被认为涉嫌犯罪”。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发生后,被害人的家属、亲友最有可能被侦查机关认为涉嫌犯罪,而如果是妻子被害,丈夫是最有可能被认为涉嫌犯罪的人。[4]

(二)可用性启发法与可用性偏差。可用性启发法是指基于记忆资料的作用,个体往往在推理决策时不知不觉被影响。在使用启发法进行判断时,一般会依赖最先想到的经验和信息,并认定这些容易知觉回忆的事件更常出现,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但仅凭此类信息对于判断结论的得出往往是不全面的,因此很容易导致判断出现偏差。

侦破方法作为侦查学应用研究中的重要部分,业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对策方法,因此不难理解便利性启发式和类别化记忆对信息的处理作用。一般侦查路径的选择、侦查方案的制定,是侦查人员通过成功破获系列类似案件之后,对该类型案件进行侦查要素组合固化而形成侦查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的。这种侦查规律可能以教科书式知识的形式出现,也可能以战术战法的流程化运用方式出现。这种类型化的知识记忆对于侦查员开展工作无疑是捷径选择的依据,也是大多数案件得以成功告破的基础,因而能够加深侦查人员对此类侦查认知图式的依赖。在侦查博弈对抗中,侦查员会第一时间不自觉地倾向于选择此类认知图式作为思考认知的起点。在佘祥林案件中,警方以因果关系为入手点,因佘祥林与其妻子关系恶化并有生活作风问题,推导出其有杀妻动机。这种因果关系的推理是建立在一般犯罪规律基础之上的。该案中情杀的犯罪特征明显,且易于与侦查员的侦查规律相印证,侦查员通过可用性启发法,将案件犯罪特征通过侦查认知图式推理,从而把最大犯罪嫌疑人锁定为佘祥林也在情理之中了。

(三)锚定和锚定效应。锚定是指由于受到当前观测值的影响,评价判断的依据及标准因此被固定。不同的出发点导致不同的带有偏差的估计结果。当人们对某件事的好坏做估测的时候,其实并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好与坏,一切都是相对的,关键看人们如何定位基点。基点定位就像一只锚一样,它定了,评价体系也就定了,好坏也就评定出来了。锚定效应是指由于需要将特定数值作为定量测量的起始值,而导致该起始值像锚一样制约着估测值。口供就是侦查主体对于案件评价的基点,也是案件的起始值。“无供不录案”,说明口供在侦查经验中是个很重要的标尺,同样在法庭审理时也是证据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零口供”的定罪总是会被有所存疑而从轻判处。

我国传统的诉讼文化是比较注重口供的,该诉讼文化心理有着深厚的司法基础和社会认同。一是口供与其他证据相比,提取的方法相对简单。二是司法人员坚信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犯罪是最清楚的。口供的证明力强于其他证据。三是在刑事案件初发阶段,通常没有其他证据可供收集,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通常是比较容易获取的。[5]在侦查限时和舆论压力的环境中,在侦查路径成本考量和侦查资源调动受制约的前提下,将已查获的犯罪嫌疑人在警方绝对控制的环境中通过讯问的手段获得案情的突破,从而以此带动整个案件的侦破,是经过侦查成本与收益考察之后的最佳侦查路径。因此,在久攻不破的案件面前,肩负侦破压力的侦查员,面对不断遭遇的挫折,采取刑讯逼供的应激反应也是不足为奇的。

二、侦查主体的框架依赖偏差与错案形成

一般情况下,人们在对事物进行判断和认知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会有背景依赖,同时,人们又往往受到事物表面形式的影响而模糊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框架”就是当这种事物的形式被用来描述决策问题时的称呼。“框架独立”指问题的形式与人们的判断和行为无关。然而许多框架不是透明的,而是隐晦难懂的。当一个人通过不透明的框架看问题时,他的判断与决定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问题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框架。认知与判断的偏差基于框架依赖而产生,这样的偏差称之为“框架偏差”。

曾有学者想通过拼图的方式来解释案件侦查,认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案件事实和证据就像每块未完成的拼图,在通过假设、推理、新的证据补充,最终形成拼图的完整结构,即完成案件的侦查。举例的目的也许是想说明,拼图之前应该没有现成的框架,但是案件侦查的起初其实是存在侦查框架的。对于传统侦查,侦查阶段的拼图过程本来应该是个无框架依赖偏差的整合过程,侦查员既要根据现有线索制定侦查方案,又要依据新出现的信息资料和线索条件适时地调整侦查路径和方向。刑事诉讼法明确,侦查的任务是要客观全面地发现和收集证据,不论是有罪或者无罪证据,不论是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不论是此罪还是彼罪证据,都需要认真收集,不得先入为主。然而,许多侦察员却对自己的经验怀有一种固执的偏见,他们认为没有一个犯罪嫌疑人会主动地老实交代犯罪事实,而被抓获的人当中有95%以上是真正有罪的。[6]所以,现实的侦查实践并不是没有预设框架的,指导这个拼图的框架其实一直有着两种选择: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

有罪推定是造成很多错案的认知方面的主要原因。所谓有罪推定,是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未经法院确定有罪之前,就以罪犯对待,集中表现为刑讯逼供和疑罪从有。但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面临着几千年来有罪推定这一传统的困扰,要彻底消除有罪推定可能还需要很长时间。但不应忽视的是,有罪推定与刑讯逼供是孪生姐妹,而刑讯逼供又必然导致屈打成招。

框架效应中,如果行动方案显示的是收益趋势,行为人对风险的态度是厌恶的;而当行动方案显示的趋势是损失结果,行为人此时对风险的态度反而是偏好的。这是一种典型的根据认知难易程度来选择和加工信息。判断和决策主体一般不依赖更新的信息资料,而是对过往成功的经验采取更倾向选择的的一种信息加工方式。它往往就是我们常说的认知或思维的路径依赖。有罪推定可以说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怀有的认知偏见,并且也是不少侦查员不自觉拥有的框架依赖。利用框架依赖得出的结论,和某些侦查员的偏见趋同时,他们反而认为得出的判断在逻辑推理上是正确合理的;而当推导的结论与侦查员的偏见相左时,他们会认为判断结果在逻辑推理上是被误导的。这种框架依赖的偏差也集中反映在侦查员在侦查过程中一般很少去搜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三、“信息导侦”制度重塑侦查决策

“信息导侦”制度的确立,是以科学为宗旨,以技术分析为途径,以追求侦查的合理性为目的的研究路径。著名犯罪学家埃里克森指出,“风险社会”的警察与犯罪的较量,更多地体现在对现代科技手段和情报信息的掌握与运用上。警务信息化就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整合警务信息资源的过程。[7]有学者认为,信息主导侦查已经不单单是一种侦查模式和制度方面的探讨,而是上升到一种全新的思想和思维层面。信息主导侦查是适应现代化和信息化的社会结构转型应运而生的。通过信息主导侦查,可以在受限于警务劳动力资本和警务财政资本扩张投入的环境之下,加大警务信息科技的投入,加大警务信息的共享,加大警务资源的创新组合,从而使警务公共产品(社会安全保障)的供应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地步。同时从新制度主义角度来看,“信息导侦”制度的建立对于重塑侦查决策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是受客观上的不确定性与主观上的智力资源稀缺的双重约束,侦查主体难以避免理性的有限性,因此,由于侦查主体的理性制约,使侦查一开始就处于有限理性侦查的状态。有限理性侦查的行为选择往往具有价值偏好多元性。一般来说,侦查主体是由具有不同价值偏好的人组成的,这种复杂性决定了其价值偏好的多元性,如利己和利他的偏好,个人利益、部门群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偏好等。制度可以抑制人们的固有选择本能,增加逃避义务的风险。制度可以通过一系列的长期有效协作,从而抑制机会主义,增强互利合作,使之成为习惯。并且,因为制度能够将预见他人的行为显性化,为社会环境和继续交往提供一种确定的背景和结构。公安机关的协作问题一直是侦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信息导侦将各地信息上网,使原来部分的被动协作主动化,隐性协作数据库显现化。

二是在不确定条件下,人们经常采用各种简洁启发式原则进行决策,以简化决策任务,但是,简洁启发式有时导致判断偏离理性。信息主导侦查通过构建一个能与外界进行信息交互的机制,同时建立与之相协调的数据平台,将侦查的信息源和资料库进行扩容,并使信息聚合与集成达到新的层面。信息主导侦查的目的之一,就是使科技成为侦查的主要资源及支柱,从而克服传统经验主义的局限性。这种“主导”不光是引进现代的科学技术设备和管理技术,更重要的是侦查工作的每项决策、每项行动始终依据信息(知识)而科学合理地开展。[8]著名的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把从没有过的生产要素重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因此,将信息和信息技术作为知识资本和生产要素引入到以往只能依靠人力投入和经费投入的警务运作模式中,激发出前所未有的创造力和综合治安效益,可以更好地印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第一侦查力、破案力。

四、审判中心主义调整侦查预期框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刑事诉讼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工作围绕法院审判展开,前期侦查获得的各项证据和查证的法律事实经得起法庭庭审的检验。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味着扭转以前公安机关主导刑事案件侦破的一家独大的局面,将刑事诉讼的最终定罪量刑裁判权置于法院的控制之下,切实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我国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的实际状态已经存续多年,而且公安机关本来就是政权倚重的力量,削弱公安侦查机关在整个诉讼流程中的地位,将触及到国家的政治格局和政权结构。[9]

由于历史原因,公检法呈现“流水线”式作业,侦查成为整个刑事诉讼的重心,导致一些“带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造成“定放两难”。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中,辩方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升,形成与控方的实质性对抗。控方在庭审中会面临更大的变数,证人出庭、交叉询问、非法证据排除等将形成对控方的压力。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改造,对侦查行为形成反向制约,倒逼侦查机关严格规范取证工作。[10]

行为科学和心理学中的前景理论将风险决策过程分为编辑和评价两个阶段。在编辑阶段,个体凭借“框架”、参照点等采集和处理信息;在评价阶段,依赖价值函数和主观概率的权重函数对信息予以判断。因此,侦查个体需要重新审视和摒弃传统侦查中心主义的参照点,从而树立审判中心主义的新参照点。在面临规避庭审风险的前提下,对侦查预设的框架进行偏差调整,由原来的侦查框架依赖偏差的有罪推定,调整至无罪推定。因为前景理论决策判断一般有三个特征:一是大多数人在面临获得时是风险规避的;二是大多数人在面临损失时是风险偏爱的;三是人们对损失比对的获得更敏感。因此,侦查员在行使侦查权的时候应该预期到,在刑事程序进入庭审实质化的阶段,侦查机关所搜集的相关书证、物证、案卷笔录等证据都要“呈堂”,在庭审聚光灯下充分“曝光”,通过诉讼各方的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意见,最后判断证据的证明力。[11]这种侦查风险和压力会直接传导至侦查员个体,使其认识到侦查的预期和前景。因此,侦查部门需要切实转变传统的打击理念,防止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思维干扰案件办理,确立程序公正、保障人权的办案理念,贯彻前期侦查为审判服务的办案原则。公安机关侦查办案人员更要在刑事诉讼的源头阶段避免先入为主的错误观念,中立、客观地收集所有证据,积极增加案件客观性证据的“量”,保证客观性证据足够充分,不仅要收集“入罪”的客观性证据,也要收集“出罪”的客观性证据,从正反两个方面来审查案件的证据与事实。[12]

当然,转变侦查员长期形成的有罪推定观念,调整其潜移默化的框架依赖偏差,绝非易事,需要系统化整改和制度化保障。各级公安机关应围绕审判为中心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侦查工作体系,通过规则制定、机制完善、教育培训、典型引导、案例剖析等多种方式,切实引导侦查员树立新型侦查观念,适应审判为中心的侦查诉讼任务。[13]

[1]网易新闻.方圆法治:解答中国式错案公式[EB/OL].(2010-06-09)[2016-10-12].网易网,http://news.163.com/10/0609/09/68NNVU3100014AEE.html.

[2]戴昕.冤案的认知维度和话语困境[A].苏力.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一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8.

[3]胡震,韩秀桃.行为主义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

[4]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J].中国法学,2007(3).

[5]李富成.口供在诉讼中地位的历史性反思[EB/OL].(2013-11-19)[2016-10-17].东方法眼网,http://www.dffyw.com/faxuejieti/ss/200311/20031119085903.htm.

[6]唐俊杰.警察为什么刑讯逼供——来自生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初步解释[J].清华法治论衡.2007(2).

[7]孙文德.论信息化引领警务变革[J].公安研究,2006(10).

[8]欧三任.信息主导侦查之精神与信息主导侦查运行机制之建构[J].情报探索,2007(3).

[9]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J].中外法学,2015(4).

[10]管纪尧.从三个层面推进审判中心主义[N]人民法院报,2015-02-15(2).

[11]徐贤飞.审判中心主义如何实现?[EB/OL].(2015-01-05)[2016-10-12].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1/id/1528101.shtml.

[12]樊崇义,赵培显.论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1).

[13]薛宏伟.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侦查取证能力提升的路径和平台[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6).

D918

A

1674-3040(2017)05-0041-05

2016-11-15

宫路,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经济犯罪侦查教研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犯罪侦查、侦查行为学、艺术品犯罪。

*本文系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艺术品市场领域的金融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2016SJB820017)、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TAPP)、江苏警官学院侦查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江苏警官学院经济犯罪侦查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金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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