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据链研究

2017-01-24 05:51□程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关联嫌疑人证据

□程 勇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视频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据链研究

□程 勇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在视频侦查工作中,通过视频监控系统获取的视频图像往往只有犯罪嫌疑人的身影或其乘坐的交通工具影像,一般较难获得其作案的直接视频图像。要把作为侦查线索的视频图像转化为定案的证据,有许多困难。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视听资料证据被列为独立的证据,确立了视频监控图像资料与其他证据的同等地位,但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把握好视频证据的关联性、通过与其他证据的关联及形成完整的视频证据链,保证视频证据发挥出其应有的证明力。

视频证据;证据的关联性;证据链;证据体系

我国的天网工程使视频监控系统在各个城市大规模发展,视频监控系统在公安交通管理、公共安全防控、刑事案件侦查等方面发挥的独特作用是其他科技手段无法替代的,特别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视频侦查技术已成为各类案件侦破的首选技术手段。但与所有新技术的诞生一样,在应用的初期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视频侦查技术面临的难题就是如何使视频监控图像成为定案的证据。在视频侦查工作中,通过视频监控系统获取的视频图像资料往往只有犯罪嫌疑人的身影或其乘坐的交通工具影像,一般较难获得其作案的直接视频图像,因此,要把作为侦查线索的视频图像资料作为定案的证据,存在许多困难。但是,根据视频证据直观、形象、信息多、集成多种证据内容等特点,使视频证据与其他证据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体系,从不同侧面证明犯罪事实,就可以发挥视频证据应有的证据作用。

一、视频图像资料的证据作用及局限性

(一)视频图像资料的证据作用。

1.从法律赋予的证据地位来看,视频监控图像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是与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并列的一类证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单独列为第八种证据,使视听资料具有了独立证据的地位。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把视听资料列为第四种证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把视听资料列为独立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视频图像作为视听资料的“视”的部分,它必然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员依法收集的视频监控图像资料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2.从证据的作用来看,视频图像资料能客观、形象、全面地记录事物及其运动变化过程。一是客观真实。现代摄影、摄像技术的发展,使各种视频监控系统、照相机、摄像机、手机、视频聊天工具等快速拍摄记录各种场景,未经人为布置、修改的视频图像资料客观真实。像文字、语言、绘画都是经过人的思维后再表达叙述的,而视频图像资料的真实性要比其他证据形式更可靠,它没有经过人的主观推断后再记录的问题。未经过人为剪辑、修改的图像资料,真实逼真地记录了出现在镜头内的各种景物、运动物体的动作运行情况。二是形象直观。视频图像资料可以形象、生动、直观地再现所记录的景物,无论是视频还是照片都能够真实直观地记录被摄体的形象与色彩,可以在法庭上再现其所记录的场景,这种画面的再现功能是语言、文字、绘画等其他证据形式无法替代的。作为证据,视频图像资料比其他证据形式更能让人理解其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人们从图像中解读出的内容常常是文字难以描述的。三是信息丰富。视频图像资料除了记录客观事物外,还包含有各种各样的信息,如记录时间、语音、文字等多种信息,这些信息都可以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频监控系统由于其安装位置的固定性,还可以给出地理位置信息。不同的监控点记录同一目标,可以形成目标运动轨迹信息。作为动态图像的视频具有记录事件完整性的功能。视频不仅反映客观事物的形象,还可以持续记录发生行为的连续变化过程,它记录的信息完整连贯,反映事件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在某一时间段内,摄像机拍摄范围内的事物都可以完整地记录下来。四是技术含量高。视频图像资料是现代多媒体技术的结晶,从视频图像资料上反映出的信息种类也是最多、最全的。现代视频监控系统的智能化,还为图像信息与数字信息的转化提供了条件,使视频图像可以与车辆信息关联,及时获取车主身份。人脸识别技术及视频大数据的应用,为快速锁定嫌疑人提供了技术支持。视频图像资料拍摄、制作、收集技术要求高。视频图像资料必须依靠一定的技术设备才能记录客观景物,视频图像资料的收集获取也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或专门的设备。审查、检验视频图像资料也需要依靠专门的高科技设备、专业软件才能进行。可以说,相较于其他证据的搜集,视频图像资料的取证要求更高。

3.从证据的应用价值来看,视频图像资料取证方便、快捷,视频证据记录的内容全面。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可以将犯罪的活动过程完整地记录下来,能客观地再现犯罪原貌。侦查人员也可以根据视频或截取下来的照片进行调查访问,通缉嫌疑人。街面上、各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等还安装着许多摄像机,成为社会治安监控的重要补充,弥补了社会治安监控拍摄不到的死角,其中许多摄像资料为案件的侦查提供了重要线索,有的甚至成为重要的证据。照相机、摄像机、手机等拍摄、记录的图像,也都可以成为视频证据,特别是手机的拍摄功能,大大扩展了视频证据的应用范围。视频取证作为一种特殊的取证方式,与传统的侦查过程中的调查访问、物证取证不相同,但需要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各种取证手段相互融合,体现各类证据在证实犯罪过程中的各自作用。只有现代新技术与传统取证方法的完美结合,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视频证据的作用。

视频证据的这些作用,使它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视频监控系统在各个城市的大规模建设,正是得益于视频监控技术代替人力,为社会的治安防控、交通管理、刑事案件侦查、反恐防暴、服务群众等提供了技术保障。这些都是视频图像资料能够成为证据的重要原因。

(二)作为证据的视频图像资料的局限性。尽管视频图像资料属于证据类,但其存在着诸如图像往往模糊不清、无法进行人身认定等缺陷,目前在刑事案件中一般不作为证据使用。虽然视频监控技术不断发展进步,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得到普及,视频监控图像的分辨率有了极大的提高,但视频监控图像的清晰度不仅与设备的分辨率有关,还与光线情况、天气情况、拍摄距离、设备完好程度、图像压缩等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视频监控中的模糊图像在日常工作中还是比较多见的。模糊的视频监控图像中不容易清楚地分辨目标对象,难以辩认其细节特征,这些情况直接影响了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而且,视频图像资料中人像的唯一性不强,不能像指纹和DNA那样进行人的身份鉴别,仅仅依靠视频监控图像资料难以获得目标人物的身份信息。视频图像资料的这些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导致侦查员在刑事案件取证过程中对视频图像资料的取证意识不强,取证不规范,形式不合规。这些问题也进一步制约了视频证据的证明力。基于此,目前视频监控图像资料主要用于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而不是作为定案证据。

二、视频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据体系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最重要的属性,它要求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视频证据由于其本身的证据特点,其关联性有时并不能直接从视频证据本身表现出来,需要通过视频与视频之间、视频与其他证据之间建立联系来印证。事实上,刑事案件在运用证据时,并不是孤立地采用某一独立的证据,而是通过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关系来印证案件事实,增强证据的证明力。通过视频侦查工作收集的视频监控图像资料,是为了案件的侦查、查获犯罪嫌疑人而收集的,都是与案件本身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从正面或某个侧面反映犯罪的事实。如上文所述,图像本身不具备认定人身的唯一性,仅从视频图像本身很难认定犯罪嫌疑人。现代计算机人脸智能识别技术的发展,使视频监控设备与人口信息系统关联,虽然也能确定人的身份,但这种身份的认定,还要依靠其他生物信息的同一认定或在一定的条件下做人像同一认定鉴定,才能做最后确认。因此,作为证据的视频图像资料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直接表现证据的关联性。

那么,视频证据如何在法律诉讼中体现其证据的价值?这就要从视频证据本身的特点进行分析。视频监控系统全天不间断、客观真实地记录摄像头取景范围内的所有景物、发生的各类事件,具有证据客观性强的特点。客观性是证据的另一个重要属性。视频证据的客观性说明了视频证据是可信可靠的,这种可靠性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例如,发生在2008年10月11日哈尔滨警察打死人的案件①,社会各方对案件的性质争论不清时,当时舆论的焦点集中在尚未公布的监控视频上。监控视频公开后,对平息当时的舆论起了重要作用。这一段视频也成为法庭庭审中的重要证据,保证了整个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这个案例成为监控视频客观性的重要例证。又如,2015年5月2日黑龙江省庆安警察枪击案件②中,公开的监控视频清楚地还原了死者的暴行,警察是在无奈的情况下被迫开枪的,监控视频成为平息社会舆论的重要材料,也是法庭审判过程中予以采信的重要证据。

直接记录犯罪现场的视频监控图像资料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也许不用质疑,但反映犯罪过程某个环节或某个侧面的视频监控图像资料是否也有关联性呢?视频侦查在刑事侦查中发挥核心作用的往往是案后或案前的某个视频片断,提供给侦查员的也往往是一段模糊不清、只有嫌疑人渺小身影的视频图像。侦查员靠着这些模糊的视频监控图像,寻找线索,与现场勘查信息、手机信息、网吧信息、旅馆信息等关联,从中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破获案件。视频监控图像成为案件的突破口,但它只是案件侦查中的线索。线索不是证据,线索给出的只是一些对于侦查工作有价值的信息,它本身并不具备证据的所有属性。如何使具有重要线索作用的视频监控图像资料成为定案的证据或成为定案证据的一部分,关键是视频监控图像资料必须具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这个关联性只依靠一段监控视频是不够的,需要把一段又一段的监控视频关联起来,视频监控图像资料与现场勘查信息、手机信息、网吧信息、旅馆信息等关联起来,形成关联证据或证据链条,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证据链节环环相扣,从不同的侧面印证案件的事实。如2011年11月27日椒江章安按摩女被杀案件③中,民警在案发现场附近十字路口收集的第一段监控视频中,只发现一人撑伞走出小道的模糊身影,根本看不清其衣貌特征;通过视频追踪,在下一个路口收集的第二段监控视频中发现了其衣着特征;再通过进一步的沿线追踪,在第三段路面监控视频中获得了嫌疑人较清晰的影像,并测量出其身高为1.75m左右,发现其戴眼镜,并可以确定其为一名年轻人或学生;再通过周围网吧监控的查看,发现了嫌疑人打电话、与网吧24号机位青年聊天的第四段监控视频,通过对24号机位青年人的调查访问,获得了嫌疑人的身份,为嘉兴一家私立中学的高中生;抓获嫌疑人后,在其寝室搜出了凶器和逃跑时所穿的衣服。在这个案件中,四段视频从时间上形成一个证据链,调查访问记录、证人证言、凶器及所穿衣物与四段监控视频共同形成了关联证据(证据体系),多种证据联系在一起共同验证了犯罪事实。

视频证据的关联性不仅是指与所证明案件事实的关联,视频与视频之间要有关联关系,视频与其他相关证据之间也要有关联关系。视频证据的关联性可以归纳为:视频证据必须与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存在全部或某一个侧面的关联;当单一的视频证据无法反映完整案件事实时,应与其他视频关联,共同反映案件事实;仅靠视频证据无法反映案件事实时,视频证据应与其他证据形成关联关系,共同反映案件事实。

单一证据的证明力是有限的,由证据链或多种证据形成的证据体系④,共同验证案件事实,其证明力就要强得多。刑事案件的事实证明包括许多方面,如证据体系理论中要求从何人、何动机与目的、何时、何地、何手段、何行为、何结果等七个方面证明案件事实。可以说,任何单一的证据都无法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例如,某一现场上提取到的嫌疑人指纹,只能说明嫌疑人到过现场,不能证明是由其作案的,而要证明是由其作案的,必须要有其他的证据进行验证。视频证据虽然无法全部证明七个方面的案件事实,但可以证明其中一个或几个方面的案件事实,或与其他证据共同证明某些案件事实,它是证据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视频图像资料应通过与其他证据、信息进行关联,组合成证据体系,多种形式的证据共同印证案件事实,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三、视频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关联

视频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关联不仅可以锁定嫌疑人的身份,还可以互相印证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在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侦查员通过取证获取的案件各类信息也应是相互关联的,这些信息的关联性最终指向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这些信息某种意义上就是案件中的犯罪证据,但如果侦查员取证过程不规范,或这些信息没有以证据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作为诉讼的证据其证明力还是不够的。因此,案件中各类信息的关联并不等同于案件证据的关联,只有通过证据形式表现的案件信息才是证据。下面列举讨论视频证据与其他八种证据或信息的关联。当然,实际工作中视频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关联会更多,在此不一一列举。

(一)视频证据与发生案件的时间、地点关联。几乎所有的视频监控系统都具有记录时间的功能,并能在视频画面中显示即时拍摄的时间。虽然这个时间由于系统本身的误差并不是标准时间,但我们可以通过时间校准,获取时间误差,推断出所记录画面的标准时间。每个视频监控点都有固定的位置,有的路面监控点还有地理坐标并可以在地图上准确定位和显示,因此,视频监控图像资料具有时间与空间的记录功能,这个功能提供与案件发生的时间与地点的对应关系,案件发生的时间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访问解决。从证据的属性上说,视频证据与案件发生时间、地点的关联上没有问题,但在工作中要注意视频监控图像资料采集的规范性,要有完整的采集记录和时间误差校正记录。视频监控系统的时空定位特点还为犯罪轨迹的描绘提供了条件,通过时间推断和各个监控点中发现的嫌疑目标进行连线,可以在地图像上描绘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轨迹或逃跑路线,为分析案情,证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提供另一方面的证据。

(二)视频证据与交通工具信息关联。在各类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视频信息与嫌疑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信息的关联已成为主要的侦查手段。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后往往会乘坐各种各样的交通工具,特别是作案后为了达到快速逃离的目的,利用各种交通工具迅速离开现场。嫌疑人搭乘诸如出租车、公交车、火车、轮船、三轮车、摩的、残疾人车等交通工具,以及嫌疑人驾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有的可以反映嫌疑人的身份,如机动车号牌反映的车主身份信息,长途汽车、火车购票时所用的身份证信息,也有许多交通工具不能反映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但可以为进一步的追踪获取嫌疑人的身份提供条件,也为获得清晰的嫌疑人外形特征提供条件。视频证据与交通工具信息关联也可获得嫌疑人的作案轨迹,通过作案轨迹印证其犯罪的事实。

(三)视频证据与身份信息关联。随着治安防控体系的不断完善,许多人员往来的场所需要登记身份证信息,为刑事案件的取证带来了便利。视频证据本身虽然没有图像中目标对象的身份信息,但通过与这些已经登记有人员身份信息相关系统关联,可以扩大视频证据的应用领域,为视频证据证实嫌疑人身份提供条件。事实上,在我国开展视频侦查工作的初期,视频图像资料与旅馆信息、网吧信息、银行信息等关联,探索出了一条科技强侦的新路。

(四)视频证据与居住信息关联。视频监控追踪线索的消失点有时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暂住地、借宿处,利用视频监控点的时间、位置特定性,可以追踪嫌疑人的逃跑轨迹,也可以反向追溯嫌疑人前往案发现场的出发点,再通过悬赏通告、调查访问等方式获得嫌疑人的居住信息,达到锁定嫌疑人的目的。嫌疑人的居住处往往是现场重要物证的藏匿处,如凶器、赃物等,发现嫌疑人的居住处可以为案件取证提供更多、更有证明力的证据支持。如2011年8月23日及2011年8月29日发生在浙江省诸暨市的二起持枪抢劫案件中,通过视频追踪,发现嫌疑人的本地口音及乘坐公交车的行驶方向后,以此为线索将嫌犯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搜出了作案用的枪支、子弹等重要物证,成为此案的重要证据。

(五)视频证据与通讯网络信息关联。通过视频监控图像资料与嫌疑人使用的手机信号、wifi信号、微信、QQ、短信等进行关联,同样具有获得嫌疑人身份信息的作用。现代通讯工具的广泛使用和手机智能化应用,为侦查工作提供了更多手段和方向的选择,但由于通讯网络信息的不可见性,侦查过程中难以确定嫌疑人的信号源,而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直观性弥补了无线信号的这一缺陷。通过视频监控图像资料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进入网吧、使用手机、微信账号、QQ号等情况,及时掌握嫌疑人在网络上的虚拟身份,而微信、QQ、网络游戏等网上的虚拟身份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关联,不仅可以找到嫌疑人,还能够通过网络通讯对话记录等获取嫌疑人的作案证据。

(六)视频证据与现场勘查信息关联。将视频监控图像资料与现场勘查相结合,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二者的证据作用。随着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不断提高,在现场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越来越难。现场勘查时,及时查看现场周边的视频监控,观察嫌疑人的作案过程和具体作案细节,分析判断嫌疑人可能会触碰到哪些部位、遗留物证,如盗窃嫌疑人在整个盗窃过程中是否有吸烟、丢弃随身物品、遗留作案工具等,可以快速、准确提取现场所留痕迹物证,把视频证据与现场物证关联起来,形成能够锁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体系。如2015年5月16日,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旺角副食品店发生一起以买酒为名,伺机盗取店内香烟的案件。技术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受害人已经对相关物品用抹布进行了擦拭和清理,严重破坏了现场。得知店内有监控后,侦查员对监控进行了回放,发现嫌疑人在作案期间接触过多件商品。技术民警通过对视频监控中反映出的被接触物品一一进行指纹显现处理,在一个铁皮枫斗晶的包装盒表面提取到了一枚残留的较为清楚的手印,通过指纹系统比对确定了嫌疑人身份。另外,嫌疑人在中心现场往往会采取反侦查手段,留下痕迹物证较少,但在外围现场,以及踩点时或作案成功离开时由于作案人的警惕性降低,伪装、掩盖现象较少,往往容易在不经意间留下痕迹物证。侦查员通过查看视频监控,可以发现嫌疑人在案前案后的活动轨迹、嫌疑人在来去路线上丢弃物品的动作等情况,并据此扩大现场搜索范围,取得各种物证。视频证据与现场勘查相关证据关联可以成为定案证据体系中的最直接证据。

(七)视频证据与调查访问证据关联。调查访问是传统侦查的主要手段,一直以来在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现代科技的发展,为刑事案件侦查提供了多种技术方法,但传统的调查访问依然在刑事案件侦查中不可或缺。当然,现代侦查技术与传统侦查手段的结合,可以为案件的侦查提供更高效、更快捷的侦查方法选择。调查访问证据的主要形式是证人的询问笔录,视频证据与调查访问证据的结合,一方面可以证实证人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证人的证言也可为视频取证提供方向,同时视频图像资料也可以为调查访问提供方向。利用高清视频监控图像拍摄的犯罪嫌疑人图像,可以在警方微信公众号、警方微博、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悬赏通告,快速查获犯罪嫌疑人。如2015年4月21日诸暨市安华镇河杨村杀人案⑤中,犯罪嫌疑人何某持刀杀害利光批发部某老板娘后逃跑。侦查人员通过视频追踪在丽水市莲都区汽车站获取了嫌疑人的清晰图像,发现嫌疑人通过染发、更换服装改变了形象。警方根据视频监控图像资料制作悬赏通告,发布在丽水当地的微信朋友圈。通过群众微信举报,抓获了躲藏在莲都区某山顶农庄的嫌疑人何某。

(八)视频证据与口供证据关联。验证犯罪嫌疑人口供或审查证人证词的方法有多种形式,如根据现场勘查反映的作案过程进行验证,也可以通过调查访问、现场实验进行验证,还可以通过其他已有的证人证词与其他证据进行验证,即用一个证据来证明另一个证据。视频证据事实上好比一个“证人”,这个“证人”所具有的客观性更强,某种意义上是一般的有主观意志活动的证人所不具备的。

通过视频监控系统采集的视频证据所反映的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作案轨迹、作案人数、作案手段、作案过程等成为验证其口供真伪的很好证据,它与口供组成的证据体系是对案件事实最有力的证明。

视频证据与其他证据关联,使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加强,它们共同形成了证据体系中不同的证明方向,证据体系的完整性也要求证据形式、种类的多样化,不同的证据形式在证据体系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四、视频证据链的形成

证据链⑥是证据体系中的一部分,与证据体系比较,证据链中各证据之间的关系更紧密。证据链必须由多个不同的证据相互链接而成,其内容得到相互印证,可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它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集合体。证据链的最主要特征就是构成证据链的链节之间在内容上有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的联结点,证据通过联结点环环相扣,相互链接。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由于其时空关系的特定性、视觉上的直观性、包含信息的丰富性,使其以证据链的形式参与诉讼活动时,能够对案件事实有更强的证明力。

(一)视频证据链的构成要素。第一,证据链中各证据链节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关联性,这种关联性通过证据链使得证据的证明力得到加强。如果证据链与独立证据相比,证明力没有加强,证据链的意义就不存在了。第二,构成证据链必须要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证据,而作为视频证据链要求其中至少有一个是视频证据,即视频证据与视频证据之间可以组成证据链,视频证据与其他证据也可以组成证据链。第三,视频证据链必须要有证据的联结点,通过证据的联结点使得证据与证据之间在内容上相互印证,在形式上形成串联关系,在证明力上得到加强。证据链的联结点把零散的证据组成链条,这种链条式的结构比其他分列的证据体系具有更加鲜活的证明力。

(二)视频证据链与证据间关联关系的区别。

证据之间的相互关联性体现的是证据体系中各证据的相互关系,这种关联关系有时可以使二个或多个证据形成证据链。也有的证据与证据间有关联关系而无联结点,不能形成证据链。这种无联结点的多个证据可以形成证据体系,但不能形成证据链。因此,可以说证据链是证据体系中的一种形式,证据体系包含了证据链,证据链使证据体系中证据之间的关联关系更紧密。

(三)视频证据链的主要形式。视频证据链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证据联结点与视频证据的相互关系上。按照视频证据链的联结点不同,视频证据链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视频时空证据链。嫌疑人进入现场的路线、逃跑路线或使用的交通工具行驶路线途经各个监控点,通过各个监控点收集的视频形成了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联结关系,它们形成的视频证据链的联结点就是视频与视频之间的时空关系。嫌疑人以一定的速度经过各个监控点,根据监控点之间的相互距离,我们就可以知道嫌疑人在下一个监控点出现的时间。如果出现较大的时间误差,在排除监控系统本身产生的物理误差外,必然是嫌疑人在两个监控点之间另有其他行为。视频监控系统的空间定位和时间记录功能,为不同监控点的视频证据形成证据链创造了条件。

对于嫌疑人有取款行为的,可以调取银行监控形成证据链。嫌疑人无论是在银行柜台还是在ATM机取款,都会留下其清晰的脸部监控视频图像。通过收集嫌疑人的取款视频证据,与视频画面中所记录的时间对应取款账号,可以准确获得该账号的所有信息。反过来,也可以通过某账号的取款信息倒查视频监控图像,通过银行的存取款证据的收集,就可以与监控视频证据形成证据链。

2.视频特征证据链。有的视频监控点位在时间与空间关系上无法形成联结关系,如两个监控点距离较远,嫌疑人经过的具体时间无法估算,又如发现嫌疑人的二段监控视频时间间隔较长,无法确定时空关系。但是,嫌疑人本身的外貌衣着特征、携带同一物品特征或使用的交通工具相同特征,可以使二个距离较远的监控点或时间相隔较长的二段视频形成链接关系。这里的证据链联结点就是视频中嫌疑人的外貌特征、衣着特征、行为特征、携带同一物体特征以及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特征等。

3.视频情景证据链。在视频画面中若出现嫌疑人打电话、玩手机、进网吧等情景,通过技术手段取得其电子证据或身份信息,就可以与视频证据形成证据链。视频监控画面中如果有嫌疑人销赃、藏匿赃物、搬运尸体等情景,则可在销赃点、藏匿赃物、藏匿尸体地点调查取证,获取证据,与视频证据形成证据链。视频画面中嫌疑人进出现场时所携带物品的不同形成印证关系,也可成为证据链。视频证据与现场物证的相互印证也可形成证据链。视频画面中若出现嫌疑人住旅馆、购买车票、进出车站等情景,可以与其登记的身份证据印证,形成证据链。

4.视频轨迹证据链。各视频监控点出现嫌疑目标在地图上连接而成的轨迹,与同类案件串并形成的轨迹、手机信号数据形成的轨迹、GPS信号轨迹等相互印证,可形成证据链。

5.视频印证证据链。视频证据与调查访问情况的印证、与嫌疑人口供笔录印证、与受害人询问笔录印证、与证人询问笔录印证、与视频侦查实验笔录印证、同类视频相互印证⑦反映案件事实,并可以形成相应的证据链。

6.视频内容证据链。根据视频所记录的事件进行推理、逻辑分析,获得的结论或分析意见经过专家论证,也可成为证据,此证据与视频证据本身形成了证据链。也可以采用鉴定结论的形式进行论证。事实上,鉴定结论本身就是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之一。视频证据在图像不清晰、特征不明显、内容需要详细分析的情况下,就需依靠视频图像的检验鉴定,获得鉴定结论或意见,才有证据的效力。

五、结语

视频证据的关联性和视频证据链是组成案件诉讼证据体系的重要一环。只有强化视频侦查工作中侦查员的视频取证意识,规范视频取证程序,视频证据才能发挥证据作用,提高视频证据的证明力。视频图像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时间尚不长,需要经过不断的理论探索和诉讼实践,才能真正体现视频证据的价值所在。

注释:

①梁书斌、曹霁阳:《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一名主犯被判无期(图)》,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090612/000780.htm,访问日期:2017年2月20日。

②新华社:《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庆安站民警开枪属正当履行职务》,《法制日报》2015年5月15日第1版。

③沈溦、刘天亮:《浙江台州一90后因一言不合捅按摩女30余刀致死》,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sh/2011/12-02/3505050.shtml,访问日期:2017年2月21日。

④一般认为,证据体系是由一定数量的互相区别、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制约的证据,按照一定的层次构成的证明同一案件的证据系统。王怀旭主编:《预审学》,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67页。

⑤周楷华、钱凌锋:《诸暨安华命案犯罪嫌疑人昨天中午在丽水一农场落网》,浙江在线.http://sx.zjol.com.cn/07sxtk/system/2015/04/25/019268141.shtml,访问日期:2017年2月23日。

⑥所谓证据链,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证据链节域证据所组成的、通过链头的相互联结形成的联结点以及链头与链体的客观联系,其内容能得到相互印证并体现或提高证据的证明力,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集合体。陈为钢:《刑事证据链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128页。

⑦同类视频印证是指视频目标图像反应不清晰,对某些视频现象难以做出正确判断的情况下,通过在相同条件下对其他(可以与案件无关的)相同或相似目标进行分析,运用同类目标或同等条件下的比照,来求证侦查人员的分析判断。程勇主编:《视频侦查技术应用》,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4页。

[1]张建伟.指向与功能:证据关联性及其判断标准[J].法律适用,2014(3).

[2]陈为钢.刑事证据链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4).

[3]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78.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用版)[G].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20.

[5]程勇.视频侦查技术应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54-155.

D918

A

1674-3040(2017)05-0035-07

2017-03-19

程勇,浙江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图像技术、视频侦查技术。

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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