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背景下,民办义务教育何去何从

2017-03-21 15:08曹占武
河南教育·基教版 2017年3期
关键词:举办者营利性新法

曹占武

备受关注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出台后,其中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这条规定一出,各种讨论、猜测和解释层出不穷。网上甚至出現一些不负责任的声音,说什么“这条法律一出,民办学校将万劫不复”,“立法者别有用心”,等等。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是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对进一步推动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长远发展有着深刻的意义。如何正确理解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新法实施后,对现存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校会有哪些影响?这是业界比较关心的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颁行14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总体呈迅速发展态势。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有民办初中和民办小学10735所,在校生1216万人;河南省有民办初中和民办小学2368所,在校生近200万人。无论是从全国层面看,还是从河南层面看,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庞大群体。立法的初衷只会对一个行业起到规范、促进作用,不可能导致行业倒退。

国家立法对义务教育设置门槛,不允许创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由义务教育的特殊属性决定的,是对义务教育阶段现有民办中小学的保护,是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15年前,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国。如今过渡期已过,外资金融机构、房地产、传媒、教育机构等逐渐进入,大大小小的国际学校遍地开花。如果不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情况加以规范、限制,势必给现有民办中小学造成较大冲击,同时会大大加重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现有民办学校创办者而言,在新法面前并没有更多的选择,或者选择非营利性继续办学,或者退出义务教育领域。如果选择退出,创办者面前有三条道路可供继续选择:一是停办学校,中止办学行为;二是通过合法途径将校区及办学权过户转让;三是逐步向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前教育或高中阶段教育过渡发展。

无论任何形式的退出,按照法律规定,都要对民办学校财产进行清偿,关于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原法只是笼统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实际上并没有更明确的规定。而即将实施的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退出机制,对于原法下的投资人的财产权和取得合理回报权给予保护。

过去30年,民办中小学在弥补各地政府办学资金不足、农村中小学“六配套”达标验收、“两基”巩固提高方面,尤其是“普九”方面,立下了汗马功劳。有专家学者建议,在新法实施前选择退出的民办中小学校,应通过补偿或奖励的方式,尽量保护举办者在原法下的出资和取得合理回报的权益。

对于民办中小学在新法实施后何去何从的问题,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明确表示,目前国家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强制退出的问题,只有个别从事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如果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会受到这个规定的限制。”

那么,新法实施后,继续在义务教育阶段办学的民办中小学校,是不是可以长舒一口气,从此高枕无忧了呢?当然不是。

新法实施后,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要求更高,管理更规范。随着教育资源结构的不断优化,义务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那些办学条件简陋、教育质量较差、布局不合理、达不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逐步被淘汰。

有条件的地方,或可采取收购、置换的方式,与举办者协商,将群众认可、布局需要的民办学校转为公办学校,扩大并优化公办教育资源。

政策扶持力度和导向将更明显。一方面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从师资、校长、管理、培训等方面扶持办学基础较好的民办学校,进一步提高教育水平,加强管理,规范办学,办出特色,满足人民群众择校的需求。另一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引导民办中小学向幼儿教育、职业教育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方向转移、投资。

新法背景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校的投资人和举办者,一定要调整心态,转变角色。不可否认,大部分举办者投资办学是有经济利益诉求的,新法关闭了办学营利的大门,却并没有禁止学校收费。这就要求举办者将投资以获取回报的心态,转向学校自身内涵发展建设上来,以学校的特色、优质服务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利益回报问题则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其他合法路径来实现。

新法实施后,义务教育阶段现存的民办学校要健全治理结构,重新修订学校章程。新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增加了“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条款。现存的许多民办学校当初申请设立时,因老法尚有“合理回报”条款,学校章程明确提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新法出台后,义务教育阶段现存的民办学校在非营利性的前提下,需要重修学校章程,删除有关“合理回报”“分红”条款,完善治理结构,优化监督机制。

对于办学层次较广,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教育集团,应及时进行分割,将义务教育阶段的部分剥离出来,做到校区独立、办学手续独立、财务独立。这样才不会影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同公办学校一样的各种优惠政策,也不会影响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部分合法营利。

质量是教育永恒的主题,是民办学校的生命线。内涵建设又是民办学校提升质量的核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对民办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新要求,带来新挑战。民办中小学校需要做的是搁置争议,拥抱变化,从以规模扩张为主的外延式发展向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转变,练内功、抓管理、重质量、创特色,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赢得社会信任和市场青睐。

随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行,民办教育步入依法治教、提升质量的新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只有加强内涵建设,把提高育人质量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苦练内功,办出特色,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作者系河南省民办教育研究会秘书长)

(责 编 莫 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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