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休日出差不能以出差补助拆抵加班工资

2017-04-11 00:36廖品清
四川劳动保障 2017年3期
关键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工资

双休日出差不能以出差补助拆抵加班工资

咨询台:

上个月公司有一笔业务急需处理,因该区域业务员休假在外,公司指派我前往。我的返程时间正好是双休日,均在火车和汽车上度过。事后,公司没有给我加班工资或补休。我向财务部门咨询,却被告知双休日出差在外不算加班。即便是加班,公司也已为我报销出差补助,相当于是加班工资。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廖品清

廖品清读者:

非常感谢你对本刊的支持。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双休日出差当属加班。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以外上班。双休日出差是否构成加班,关键要看劳动者当天是否属于根据用人单位要求提供工作。你在双休日乘坐火车和汽车返回,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出差行程所必需的,应属加班之列。

另一方面,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从事工作的报酬,其性质属于额外劳动的补偿;出差补助是指劳动者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贴等,其性质是对劳动者损失的经济补偿。同时,加班工资的支付是法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就规定了“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不过,出差补助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一般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上差异决定了两者不能互相取代。所以用人单位不能借口已报销出差补助,而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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