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疾儿童的生存现状及权益保护研究

2017-09-08 17:08刘何佳
成长·读写月刊 2017年9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残疾儿童措施

【摘 要】残疾儿童是我国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相对于其他弱势群体如老年人群体、失业者群体,他们的生存处境更为困难。本文就中国残疾儿童目前生活的基本状况及其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可操作性强的残疾儿童权益保护措施。

【关键词】残疾儿童;权益保护;措施

一、残疾儿童的界定

对残疾儿童的界定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进行区分。广义上的界定是指异于普通儿童,在身体或心理各个方面与正常儿童有着明显差异的各类儿童。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智力、行为、言语等方面,此外残疾儿童也包括发展上低于或高于正常儿童,以及有过轻微犯罪和犯罪倾向的儿童。狭义上的界定专指身心发展上有各种缺陷的儿童。在我国,对残疾儿童(Disabled Child)的定义采用狭义上的概念,指生理功能,解剖结构,心理和精神状态异常或丧失,部分或全部丧失日常生活自理,学习和社会适应能力的14岁以下儿童。[1]

二、残疾儿童生存现状

(一)残疾儿童基本生活现状

基本生活保障是我国儿童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在当前的政策设计中,我国实施的是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推动下,我国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残疾儿童的基本生活也得到了较好的保证。由于儿童福利机构是社会民众和慈善团体捐款捐物、组织慰问、了解状况的直接切人点,其生活状态透明度较高,因此福利机构供养孤残儿童在基本衣食方面并不匾乏,营养上也能够得到保证。[2]尽管如此,我国仍然有大量残疾儿童的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有些残疾儿童遭到家庭遗弃,此外社会存在很多因人贩致残而沿街乞讨的残疾儿童。所以,我国残疾儿童的基本生活仍需要得到更多的保障。

(二)残疾儿童受教育现状

目前,我国以各类残疾儿童为主的特殊教育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并且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但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仍未得到全面有效的解决。2014年7月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确立了到2016年,全国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的总体目标,提出了提高普及水平,加强条件保障,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的三大重点任务。[3]但目前由于人口结构,经济因素和政策执行等问题,仍有很多残疾儿童因为身体,社会和家庭原因不能和正常孩子一样接受义务教育。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既有法律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以外社会,学校,家庭与残疾儿童自身等方面的原因。就法律原因来说:立法空白,不合理法律规定,不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诉讼途径不畅等都可以认为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而此外政府的不合理行政如不落实既有政策,不合理教育投入等,学校逃避应有责任,家庭对残疾儿童教育的认识与支持不够也是重要原因。

(三)残疾儿童医疗康复现状

我国福利机构收养的儿童中,残疾者所占的比例非常高,以心脏病、肢体畸形、脑瘫、先天性精神残疾等问题为主。治疗残疾儿童一般需要长期康复,然而他们的医疗康复需求难以得到制度性的保障。目前我国的儿童福利机构没有专项医疗康复费用,儿童的基本医疗和康复费用均包含在每个儿童的基本养育费中。实际上,孤残儿童的基本养育费除去衣食、日用品和教育等费用外,可用于基本医疗和康复的费用明显不足。此外,福利机构康复设备和康复人员不足也是制约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发展的重要原因。

三、残疾儿童权益保护措施

(一)残疾儿童基本生活权益保护

建立系统完整的残疾儿童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必须强化和完善现行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稳固最低层次的生活救助,保障残疾儿童的生存权利。各地方政府要重视残疾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建立完善的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将残疾儿童保障所需经费统一纳人财政预算体系,从制度上保证所需经费的给付。中央政府应考虑中西部地区的财政困难,加大对这些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保证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用的给付。另外,保护残疾儿童基本生活权益,还应区别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和专项经费。

(二)残疾儿童受教育权保护

保障与实现残疾儿童受教育权需要的努力与支持是多于普通儿童的,这个过程是更困难的。因此,也就不仅仅是需要国家的一般平等保护,更需要国家的特殊保护。要保护残疾儿童受教育权首要任务就是在立法体系上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我们既要重视教育方面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建设在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完善方面的作用,也要注重政府等具有或部分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及其行政执法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此层面应完善行政管理机关设置和确认学校教育行政主体地位、明确政府教育投入责任、建立行政申诉及行政处罚措施等。[4]

(三)残疾儿童医疗康复保障

残疾儿童出生后在医院的检查及就诊费用往往高于普通医疗费 , 对家庭是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国家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费用保障。建议政府从儿童福利观入手, 尽快实施医疗器材的准入制度, 将残疾儿童生活学习、康复的必要辅助器材纳入医疗保障体系中 (如助听器、助视器、轮椅、假肢等)。与此同时,国家也要重视残疾儿童的康复福利。一方面,加强康复机构的社区建设;另一方面,完善康复费用补助津贴制度。

四、结语

残疾儿童作为人类产生后就存在的一个群体,他们生活的是否独立,是否有尊严,是否幸福,不仅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而且是“中国梦”实现的重要指标,因此研究残疾儿童权益保护措施意义深远,社会大众应当对此加以重视。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江苏大学第16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我国残疾儿童的生存现状及权益保护研究” (项目编号:16C178)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刘何佳(1996.08- ),女,江苏如皋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1]余永龙.论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D].江西师范大学,2014.

[2]陈静.孤残儿童社会保障现狀及发展路径研究[J].残疾人研究,2012(2):21-25.

[3]谢春玲.我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保障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

[4]李莉,王宪灵.中国残疾儿童状况研究[J].河北医药,2013(20):3162-316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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