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领网”纳入国家主权范畴的必要性研究

2017-11-10 09:23许俊伟
梧州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国家主权主权网络空间

许俊伟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论“领网”纳入国家主权范畴的必要性研究

许俊伟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家主权的外延被进一步扩大。但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有关“网络主权”的相关法律适用增加了难度。同时,霸权主义国家的干涉以及“全球公域”理论的盛行也导致了无法明确“网络主权”的内涵。基于此,我国应努力提高在网络空间方面的话语权,对现行的国际法规则进行善意解释,构建“领网”概念,满足“网络主权”的国家治理行为,积极主张在联合国的主导下制定网络空间的相关国际条约,搭建起能够有力维护国家“网络主权”的国际平台。

网络主权;国家治理;国际法规则;全球公域;互联网发展

目前,通信技术不断发展,形成了一个似乎“不受控制”的新空间,即网络空间。在这个空间中,如若单纯地想依靠自我管理实现网络良性发展早已不切实际,必须利用法律手段加以平衡。因此,网络空间必须纳入国家主权的范畴,今后倘若国家没有“网络主权”,则该国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资源就会被其他网络强国所控制,甚至可能威胁到国家安全。我国政府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了“建设网络强国”的宏伟战略,并已初步勾勒出了“建设网络强国”的蓝图。2016年3月,“实施网络强国战略”正式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纲要》)。自此,从各级政府到普通民众,对于网络空间治理和发展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足以成为我国将网络空间纳入到国家主权范畴中的巨大动力。

一、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遇到的挑战

当前,网络空间打破了地理的界限,使人们有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体验。然而,“自由”并不代表毫无约束,它也需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但是,世界上存在相当一部分人以维持网络空间自由为名拒绝承认网络空间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一)国家权威不再

当今国际网络社会的发展阶段与《威斯特伐利亚公约》签订时的欧洲十分相似。美国最初构建互联网的工程师也大多秉承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青年运动的社会思潮,“有着新左派和反文化运动的反体制与反国家主义冲动”[1],其典型代表就是在1996年瑞士达沃斯论坛上发布《互联网空间独立宣言》的约翰·巴洛。并且,在20世纪后期的较长时间内,倡导网络空间自我规制和“自由放任”、反对国家主权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去主权化”观念也十分盛行。因此,在网络空间中国家的权威并不像现实空间那么明显。

“网络主权”之所以与领土、领海、领空等固有主权表现形式不同,是因为一国可以基于领土、领海、领空管控本国与他国的经济与人流往来,但在网络空间中信息的跨境传输却直接越过了该门槛。信息不再像货物一样需要进出口许可或者质量检查,也不像自然人跨越国境一样需要签证制度,只要符合技术标准,信息就可以实现传输。国家在此面前的权威不再,甚至不断有挑战现实空间对网络实施监管的技术出现。总而言之,“信息流动的跨国性同主权的疆界性是互联网对国家主权提出挑战的根本原因。”[2]

(二)相关法律适用困难

“随着互联网已经发展成为了各国金融、商贸、交通、通信、军事、思想文化等系统的神经中枢,信息网络正在成为与土地及其他有形资本一样重要的权利资源,对国家实力、国家安全和国际关系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3]同时,“网络空间的物质基础、活动者乃至虚拟信息都与现实世界有着复杂的重合和互动关系。”[4]因此,国际上也涌现出了一种新的、虚拟的战争形式——网络攻击,这种新的战争形式往往带有私人性、隐蔽性等特征。针对这种行为,学界有些人认为,由于不能满足“组织化”标准,个人进行的网络操作无法构成网络冲突[5]。有些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现有的战争法能否适用于网络战[6]。

随着世界网络化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时代在带来利益与便捷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滋生风险与脆弱,网络安全问题已然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命题与难题。为了应对网络安全的严峻形势,各国纷纷出台了专门的网络安全立法来推动和指导网络安全治理。我国也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了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网络安全法》。但是,这部法律仅对网络、网络安全、网络运营者、网络数据、个人信息作出定义,对于其他该法涉及的诸如关键信息、网络安全事件等术语均未作出必要的界定,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法的理解与适用。

二、确定“网络主权”内涵的实际困境

网络空间对人类生活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无疑已经超过了此前人类历史上的任何一项科技发明。正因为如此,确定“网络主权”内涵现已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霸权主义国家的干涉

大约20世纪90年代以后,网络在世界范围内以平民化的特点迅速铺开,信息传播障碍日益减少,信息传播手段日益增多。自此,小到人类的生产、生活,大到世界经济、政治和军事等相关领域都发生了重大变革。而与此同时,人们对信息快速获取以及信息自由传播的渴望也不时冲击着国家安全。人权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冲突在美国“9·11事件”后也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2013年6月“棱镜门”事件更是暴露出美国滥用信息主权侵犯他国人权的新问题,激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不满。

2016年3月正式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我国未来应“积极参与网络、深海、极地、空天等领域国际规则制定”。网络空间现已成为陆地、海洋、空气空间、外层空间之后的人类生活“第五空间”(fifth domain),“网络主权”也越发成为新形势下国际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表现。基于此,能够独立自主地管理本国网络的发展,排除网络强国和信息霸权主义的干涉现已成为主权国家基本国家利益的具体体现。不过,种种迹象表明,虽然美国一直宣扬网络空间应该“去主权化”,但其却始终渗透在网络空间的方方面面。

(二)“全球公域”理论盛行

根据《国家责任草案》规定,由于缺乏私人或者是一群人与国家之间有某种关系的证据,很难将这些私人或一群人的行为归因于国家。因而,赵宏瑞教授主张从“逻辑、物理、用户、信息”等四大要素来定义网络空间[7]。至于将网络空间视作无主权的“全球公域”只是美国等西方国家为了维持当前网络空间强弱分明的国际格局,进一步扩大自己既得利益的做法。例如,美国ICANN统一管理的13台根域名服务器就与美国政府所标榜的“自由”精神背道而驰。

在2016年10月1日前,美国政府一直都是ICANN的监管方,但其却一直呼吁排除国家主权干预,这种表里不一的做法不免令人唏嘘。美国一方面鼓吹“网络空间应是全球公域”,一方面又依靠ICANN享有特权,利用ICANN掌管主根服务器拒绝服务即所有链接将无法进入网页地址的权利,美国可以随意将一个国家从互联网上“抹去”。2004年4月,利比亚顶级域名瘫痪[8],美国让其在互联网上消失了三天就充分证明了其有能力和条件获取根服务器上所有的信息。可见,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所鼓吹的“全球公域”理论实际上是为了捍卫自己的网络霸权,狼子野心昭然若揭。

三、由“网络主权”向“领网”发展的历史必然

2013年6月24日,第六次联合国大会发布了A/68/98文件,这实质上就是确认了对国家“网络主权”的认可。但是,美国始终拒绝在联合国的主导下制定网络空间的相关国际条约,而是希望建立起一个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中心并主导的网络空间秩序。

(一)“网络主权”矛盾日益突出

美国在其《网络空间政策评论报告》中明确提出,“美国需要制定一个网络安全战略,旨在塑造国际环境,并在如技术标准、法律规范等一系列问题上同有共同利益的国家达成一致。”这说明美国在网络空间里所想要建立的规范,是需要符合其国家利益和霸权地位的规则。但是,符合美国利益需求的规则有可能与历史发展潮流相悖,甚至会阻碍人类科技进步,由此可见,“网络主权”的争端更趋白热化。

制定网络空间争议调解规范的影响力实质上取决于各国网络技术的发展,虽然中国正努力提高在网络空间方面的话语权,但不可否认的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制定新的争议调解规范中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因此,在当下这个环境中,针对“网络主权”方面我们要做的最为重要的是对现行的国际法规则进行善意解释,反对霸权主义国家的随意解释,坚决抵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所做的侵害他国“网络主权”的行为。

(二)“领网”的提出符合历史潮流

在人们从古至今的惯性思维中,国家主权的行使范围都是伴随着领土和疆域的延伸和扩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但当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国家主权的外延进一步从实体空间扩大至自主、开放的虚拟空间。新形式下,以国家对特定领土的控制为基础所形成的国家主权是否适用于互联互通、“全球一网”的网络空间?对于这类问题的回答,“传统智慧”未免显得捉襟见肘,往往需要各国运用创新性思维,共同探讨最佳方案。

何为“网络主权”?很多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其中王春晖教授认为“国家主权从原来的领陆、领空、领水等领域拓展到了网络空间”[9],即网络空间是国家主权的延伸区域。同时,网络空间并不是与现实世界平行的空间,其基于现实世界的设备产生,内容具有现实世界的意义,关乎国家安全。因此,网络空间必然如领土那样成为国家主权的象征。基于此,构想“领网”概念就成为了历史发展的趋势。“领网”,我们可以将它简单定义为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并基于这种体现所产生的一切权力。

四、构建“领网”概念对中国未来发展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分析

目前,美国等西方国家一方面通过主张国际人权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来为其鼓吹“互联网自由”的政策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则力图凭借其强大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通过《国家责任法》上的反措施乃至在“自卫权”旗号下采取单边军事行动来应对外部网络威胁,维护本国网络安全[10]。

(一)一般意义上的国家治理行为已无法满足“网络主权”治理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要求,但长期以来,国家治理的着眼点主要集中在领土、领海、领空的治理上,忽略了“网络主权”即“领网”的治理。不过,随着全球信息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通过大数据平台的应用,不难发现网络现已成为很多工作完成的前提,也导致很多犯罪是通过网络平台来实施的。

自2015年起,“网络警察”时常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但“网络警察”行使权力的前提就是“网络主权”得到承认。但是,仅仅依靠“网络警察”依然满足不了“网络主权”的治理,它仅仅能体现出“对内的最高性”,却无法满足“网络主权”对外的属性,因而,我们需要构建“领网”概念,将其纳入包含领土、领海、领空的国家主权之中。

(二)互联网在未来将成为中国发展的“命门”

“从一国对网络空间内网络技术的垄断、关键设施的控制、核心资源的分配等方面来衡量,美国凭借其超群的技术能力以及拥有的巨大网络空间资源,迄今为止占据着无可置疑的实力优势。”[11]不过,中国互联网在过去20多年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快速崛起和急起直追的态势非常明显。知名学者方兴东甚至认为,全球网络格局经历了“美国绝对主导” “美国主导” “中国开始崛起” “中国崛起”等几个阶段后,现已进入“中美两强博弈阶段”[12](具体见表1)。

表1 中国互联网发展阶段与特征

2017年7月,20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以下简称“G20”)在德国汉堡举行,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发言时着重强调了互联网的重要性,并指出“当前数字经济和新工业革命正在持续深入演进”。研究表明,现在全球95%的工商业同互联网密切相关,世界经济正在向数字化转型。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出席2017年夏季达沃斯论坛时,也再次重申了互联网对未来中国乃至世界发展的重要性。由此可见,目前中国的发展早已离不开互联网,未来更是不言而喻。

(三)西方国家制定有关“网络主权”的“双重标准”

“两种理念共享真理,不一定非此即彼,真理很大程度上是对立面的结合与折中。”[13]美国等西方国家将网络空间作为西方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传播的渠道,在“互联网自由”的旗帜下做着“和平演变”的勾当,对坚持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国家进行抹黑和打压。例如,美国一方面指责中国的“黑客攻击” “网络间谍”和互联网监管措施,一方面又利用其巨大的技术优势让伊拉克的网络从国际社会上突然消失。2003年伊拉克顶级域名的申请和解析被终止,伊拉克从虚拟世界中被“抹掉”,利比亚的网络也曾从国际社会上消失过数天。

虽然国际上现存一些致力于保障信息安全的国际平台,如联合国框架下信息社会世界峰会进程(WSIS)、互联网治理论坛(IGF)、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GGE)、国际电信联盟“全球网络安全议程”(GCA),也存在一些网络安全利益攸关方或科研机构发起的交流平台,如国际互联网协会(ISOC)、世界互联网大会(WIC)、全球互联网治理联盟(CIGA)、国际网络反恐多边合作组织(IMPACT)等,但这些平台都呈现出了“碎片化”的特点,无法对西方国家表里不一的“双重标准”进行约束。更有甚者,个别大会与论坛就是由西方国家所操控,打着促进网络进程的旗帜却商议着抹黑中国与新兴国家的企图。

五、结语

近年来,各个国家也都基本上开始了干预网络空间的活动,而这种干预的程度定然还会不断加深。不过,必须承认的是,将“领网”纳入国家主权范畴仍然面临诸多挑战,未来之路仍很漫长,为了争取更加健康的网络空间,还需研究如何在网络空间里更好地发挥主权的作用,以此来真正加快世界发展的进程。

[1] 刘晗.域名系统、主权国家与互联网治理——历史反思及其当代启示[J].中外法学,2016(2):518.

[2] 郭玉军.网络社会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15.

[3] 申琰.互联网与国际关系[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3.

[4] See Julie Cohen.Cyberspace as/and Space[J]. 107 Columbia Law Review 2007,107:212, 213-215.

[5] 赵心.论网络战的冲突分类与法律适用问题[J].时代法学,2016(1):107.

[6] 李伯军.论网络战及战争法的适用问题[J].法学评论,2013(4):59.

[7] 赵宏瑞.浅析“四维总体网络法治观”[J].中国信息安全,2015(7):42.

[8] 崔聪聪.后棱镜时代的国际网络治理——从美国拟移交对ICANN的监管权谈起[J].河北法学,2014(8):27-28.

[9] 王春晖.互联网治理四项原则基于国际法理应承全球准则——“领网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继承与延伸[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1):10.

[10] See e.g.Harold Koh,”International Law in Cyberspace:Remarks as Prepared for Delivery by Harold Hongju Koh to the USCYBERCOM Inter-Agency Legal Conference Ft.Meade,MD,Sept.18.2012”[J].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Online 1, 2012,54:1-12.

[11] 李杨.大数据时代中美网路空间博弈探究[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6(6):71-73.

[12] 方兴东.中国互联网激荡20年[J].互联网经济,2016(12):70.

[13] [英]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M]. 鲍容,译.杨柳岸,校.北京:中华书局,2016:49.

Study on the Necessity of “Tie-net” into the Scope of State Sovereignty

Xu Junwei

(Law school,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ngbu 233030, China)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 the extension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has been further expanded. However, national sovereignty in the cyberspace has encountered unprecedented challenges, adding difficulties to the applicability of laws in respect of the “network sovereignty”. Meanwhile, the interference of hegemonic countries and the prevalence of “global public domain” theory have led to the inability to clarify the connotation of “network sovereignty”. On the basis of this, China should strive to improve the voice of the cyberspace, interpret in good faith the existing inter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develop a "network" concept, fulfill the governing act of a “network sovereignty” country, advocate actively to formulate cyberspace-relate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under the auspic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establish an international platform capable of maintaining national “network sovereignty”.

network sovereignty; National governance;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Global public domain; Internet development

D80

A

1673-8535(2017)04-0046-06

2017-05-30

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ACYC2016237)

许俊伟(1993-),男,安徽蚌埠人,安徽财经大学在读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民商法。

(责任编辑:覃华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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