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闽东契约与乡村女性地位研究

2017-11-13 22:01刘正刚杨宪钊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1期
关键词:代笔契约

刘正刚, 杨宪钊

(暨南大学 文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32)

【闽东文书研究专题】

清代闽东契约与乡村女性地位研究

刘正刚, 杨宪钊

(暨南大学 文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32)

契约是研究中国传统社会变迁的重要资料。新发现的清代闽东契约涉及大量乡村女性的生活状况,通过对这些契约的分析,一方面可以看出女性在家庭大宗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买卖契约中处于主导、参与的情形;另一方面又可以看出部分女性生存的艰难,乃至处于被买卖、典当的屈从境地。此外,契约还反映出乡村社会对尊长女性的孝行,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闽东地区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地位的多元化倾向,总体而言,乡村社会女性地位并非想象的那么低下。

清代; 契约; 闽东; 女性

契约文书是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变迁的重要资料,傅衣凌先生和杨国桢教授开创的中国社会经济史学派特别重视以契约文书证史的传统。两位前辈利用的文献大多来源于福建,但甚少使用福建东部的契约文书。近年来,暨南大学历史系在闽东周宁等县陆续发现并搜集了一万多份契约文书,内容涉及乡土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以土地买卖居多。就契约落款的时间来看,清代的数量最多。因此,对于清代区域社会史研究而言,闽东契约文书具有较大的拓展空间和学术价值。

在这批新发现的闽东契约中,涉及女性生活的件数不少,从中可以窥见闽东地区乡村妇女在有清一代的社会地位。以契约文书研究明清女性世界,阿凤和陈瑛珣两位博士出力最多,前者主要以徽州地区契约为中心,后者则从广东、福建、台湾、浙江等地契约为主。两者讨论的主题都是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及其社会生活状况。由于闽东契约数量庞大,笔者仅从中挑选一部分与女性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契约来揭示这一区域女性社会地位的若干面相。

一、女性主导或参与大宗财产的买卖

学术界近些年来的研究已经表明,明清时期,女性在财产继承以及对土地等大宗不动产的处理,均是相当重要的参与者,甚至是直接的主导者。这一情况在闽东契约中也有体现:

立字人吕贵二前因贼情在狱,司无艮应用,妻许氏同男吕太福、仝叔吕福三将后山庄田二契共诚八百,送当在徐颉八兄边,当出本银二十六两正,前去府上救命。次后将本田暗背卖账叶二相公为业。今见无奈,夫托中人在八兄边限过本年十月尾,带本利一应退还,取出元(原)字为照。

弘光元年柒月廿三日 立字人吕贵二

经凭人曾玉溪、君全、照四、杯九

这份契书后有“恨字”,显示这是不得已而为之。此时处于明清鼎革的关键时刻,落款时间“弘光”是南明福王朱由崧的年号。弘光元年即清顺治二年(1645)。这份契文书写者的文化程度不高,契约中的“司”应为“思”,“艮”应为“银”,“元”应为“原”。契约显示,立字人吕贵二“贼情在狱”时,其妻许氏做主,将家中庄田出当银两26两去营救丈夫。契约中看不出其子年龄,但整个典当庄田的过程,其子都不是主持人。可见,许氏在丈夫不在场的情况下,可作为家庭财产处理的主导者。从契尾“取出元字为照”来看,许氏出当庄田时也立过契约。于此也可见,乡村社会对书面契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对法律的看重。

上述许氏在契约中的角色似乎较为隐晦,因为立字人和契尾均不见其人出现。入清之后,妇女尤其是寡妇主导家庭田地买卖就相当明显。雍正十一年凌添使与儿子徐嘉鼎所立卖出“故父”水田的契约中,就以主立契人的身份出现在契首、契尾中。

立卖契妇徐门凌氏添使仝男徐嘉鼎,承故父手置、与胞公奇顺叔公手均分有水田一号,土名坐落朱洋中安,着收禾七十把,……今因缺少银两完亲应用,甘将四至内田托中前去说谕,立契一纸,遂卖与族叔又聚边为业,即日得出土风时价银二十一两正,就日亲收讫足,未少分文。其田合载民米三升五合,随田理纳,不得累卖主之事。其田成契之后,任凭卖主前去召佃管业,凌氏再不敢阻挡之理。其田系夫己分产业,与房内公伯叔侄并无干涉,倘或异言,卖主自能抵当,亦不得累买主之事。就日亲交契书一纸,其田大小坵,共计拾一坵。今欲有凭,立卖契永远存据。

即日亲收得契价内银二十一两正,再照。

雍正十一年四月初二日 立卖契妇凌添使仝男徐嘉鼎

为中人 徐兹韜 在见人 徐茂铄 代笔人 徐允见

这份契约是以徐凌氏作为第一主立契人,而行文则以儿子徐嘉鼎的口气书写,“故父”就是指徐凌氏的丈夫。从为中人、在见人、代笔人来看,属于家族间的交易。道光四年胡郑氏与儿子胡昌钟一起签立“断产契”,表明了她是田产处置中的主导者,而且契约一开始和契尾均书写了胡郑氏母子的名字:

立断产契胡郑氏仝男昌钟,于上年间已手出卖给胡昌忱为业,有民田一号坐落址本处地方土名俗叫奔?岗,其苗米价银俱载原书契为凭。但此田前卖兼以找尽价已满足,田经退佃又经年限未满,理应不得贴赎。今因要银使用,意愿将田写立断产,托中劝谕业主忱处,仝中三面言议,时值断出价银一十九两七钱广正,其银立契之日,氏等取讫无挂分厘。其田自断后,仍给忱等永远管业耕种收租,其粮至大造之年,推入忱户完纳,氏等愿断兼子孙永底无干。自后依凭天理断找断赎,氏等如有吉凶事务,经中统同言约,不敢妄言索找索借,以断葛藤。两家甘允,各无翻悔。今欲有凭,托立断契一纸付与忱永远为照者。

中用银一钱正,笔资银一钱正。

道光四年十二月 日立断产田契胡郑氏仝男昌钟

劝谕中夫房弟长澜 代笔见夫房侄昌朝

胡郑氏签立的这份契约显示,早在道光三年,她已经将田地“出卖”给胡昌忱为业,但似乎不是断卖而是活卖,所谓活卖是指有可能赎回产权的方式。这一次所立的“断产”其实是断卖,即产权永远转移给胡家。这一现象说明,妇女对家庭大宗财产的处理,会根据家庭经济需要进行调整。从契尾中还可以看到立约由其丈夫的弟弟、侄儿等人见证、代笔,而且郑氏还对他们各付了一钱的银子。可见,包括其儿子在内的家族成员对她处理田产都参与了全过程,但他们没有任何异议。另外,从胡郑氏儿子“昌”字辈分来看,胡昌忱应该是其夫家的族人,说明田产的买卖在家族之间流动。

但也有契约在契首以母子形式出现,但契尾却仅以母亲一人出现,除了说明乡村社会契约书写者的随意性,或许还说明母亲的重要性。见下契约:

立卖灰□坪基契书人林门苏氏仝男林作乔兄弟等置有坪基一号,土名坐落房头街林宏贵屋边,有基坪一间半,东至作□象坪,南至林春兴坪,北至克江灰□墙,西至宏贵己屋墙外,其坪基具出四至载明。今因乏用,就四至内灰□基一间半,托中说合,即将至内实坪基送卖与林宏贵边为业,估值风时价银六两七钱五分正,制钱五仟四百文正,即日笔下亲收完讫,未少分厘。自卖之后,任凭银主永远架造管业,且苏氏子孙再不敢异言,亦不敢另生枝节。倘有不明,自能出头抵当,不累买主身上之事。两家先将言定,各无反悔。今欲有凭,亲立卖灰□坪基契书契一纸付与为据者。……(后略)

仝见林作训 在见林作乔 为中林克仍

同治二年六月吉日 立卖灰□坪基契人苏氏

代笔林辉尚

林苏氏在契首是与其儿子们一起出现,但在契尾却仅以“苏氏”出现。而且从契约的落款中还可知,这是林氏家族之间的买卖行为。

还有一类契约的契首与契尾都是女性的名字,而且契约书写也是以女性的口气进行,下引叶吴氏典出丈夫留下的水田,其子一个为“在见人”,一个为“代笔者”。

立典田契叶门吴氏原夫手均分有水田一号,坐落塘西地方土名板中仓楼安着,……俱出四至分明。此田原与林边共管。今乏用,托中将己分下田合租谷六秤正、合苗米一升正,送典与林宅建基兄边为业。言三面议,作价铜钱一十八仟文正,即日笔下收讫,未少只文。其田自典之后,任凭林边招佃收租管业,叶氏不得异言。此系夫手均分物,与内外伯叔兄弟人等无涉,亦未仝账典挂,如有交加不明,叶边自能料理,不累林边之事。其田面约远近备出原价取赎,林边不得执留,其番价仍照传单使用。今欲有凭,立典田契为照。……

光绪二年十一月吉日立典田契叶门吴氏

在见命男叶奕坤 代笔中男弈富

清代闽东的田产流转出现了多种形式,除了断卖、活卖之外,还有典当,大约相当于活卖。这一现象在契约中的表述形式不一,如道光二十五叶周氏所立契约名为“立贴契”,就属于典当田产类:

立贴契叶周氏原上年夫手将鸡鹅垉蛋之田出典叶边,田界粮米租数原典契载明,不必再叙。今因乏用,再向叶宅照煦侄借出钱陆百文正,即日收讫无少。更上年间少租六十贯,未经立字,面约日后取赎之日一并备还,不得少短。今欲有凭,立贴契为照。

即日亲收过贴契内铜钱六百文正,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二月吉日立贴契叶周氏 仝男广锡

笔见堂侄濬源

叶周氏的“立贴契”显示,其丈夫活着时,已经将田产出典给叶家。后估计是丈夫身故而家庭乏用,又不得不再次将田产出典。从契约中的“侄”字判断,出典也是在家族之间,而且所有的立契手续都在家族成员之间进行。

当然,在闽东的契约中也有一些由妇女做主的田产买卖是与外姓人进行的,在道光二十九年由妇女李娥姝所立出卖庄田契约中就出现了徐、李、郑、叶、林、萧、蔡七个姓氏,显示这个村落可能是杂姓村,或者其家产附近是由不同姓氏构成的村落。也就是说,无论是同姓村落还是杂姓村落,妇女都有主导田产买卖的权利:

立卖契人徐门李氏娥姝,夫在日抽有由□□田土名坐落□□庄田浅洋安着,成田四斗正,其田上至郑家祭田,下至叶家田,右至郑家祭田,左至林家田,俱出四至分明。今因无钱乏用,托中前去说谕就将四至内之田立契送卖萧宅佛铭边为业,三面凭中得出土风时价铜钱一十六仟文,笔下收讫,未少只文。其田自卖之后,任凭佛铭边耕种管业,此田合载民米二升,随田贴纳,仍约此田面订六年以外,备得元价取赎,倘若有无钱取赎,其田任凭萧管业,且徐家再不异言。此田仍约徐家赎回之日,其田仍归萧家耕种,递年交纳原租谷四石正。两家先将言订,各无异言之理,恐口毋凭,亲立卖契一纸付与为据者……

为中人徐端俦 仝见人徐成锦、从政、蔡金使

在见人徐从信 仝见人徐士旭

代笔人林积墘

道光二十九年六月吉日 立卖契人徐门李氏娥姝

从契约描述看,这份卖给萧家的田产四至,牵涉了不同姓氏,所以在契尾的为中人、在见人除了徐家外,还有蔡氏,而代笔者则为林氏。需要说明的是,这份契约也是活卖。

在传统乡村社会中,对于农家来说,除了田产为家庭大宗不动产外,还有就是房屋。而屋宇的买卖有时也由母亲与儿子一起做主,但契约中的口气似乎又是以儿子为主,如下:

立卖屋断契婶张氏仝男童舍祖手分有仓楼一透,与伯叔房内四人相共,童舍得一楹,前至路,后至新茂叔地基,左至墙,右至彦宗地基,上及栋楹瓦片,下及地基磉石俱去,目下四至分明,今因乏用,即将己分仓楼抽去前楹,送卖与兄彦佐边为业,三面言议,估值时价钱三千八百文,到手应用,笔下收讫,未少只文。其屋自卖之后,任凭佐兄前去起业架屋等事,童兄弟再不敢异言。今欲有凭,立卖屋契付于永远为照者。

在见叔新茂

道光十七年三月吉日 立卖断屋契张氏仝男童舍

仝见兄高舍、侄则升 为中代笔彦浪

这份契约的代笔者与主立契人张氏为叔侄关系。有意思的是,尽管主立契人为张氏,但契约内容又显示张氏儿子童舍是实际的操作人。尽管这份契约中涉及的语气有点乱,但可能恰好反映了乡村社会书写者的文化水平不高,以及母亲对财产享有的至高权力。也就是说,这一桩买卖的完成,只有母亲做主才能成交,突出了母亲在家庭大宗财产处置中的地位。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田产处理都由女性做主,即便是母子相依为命,也不全然都由母亲做主,但母亲只要健在,就一定会以“在见人”身份出现。这一点在闽东契约中较多见,兹举例如下:

立卖山竹林契人张光鲁仝母魏氏盛云,原承祖父手所置有山竹林杉榅等木一所,土名坐落秀里长岗安着。上至中岗,下至田,左至张光现竹林界址,右至肇江竹林为界,目今四至分明。其竹林父手立契送当张永礼公边为业。今因乏用,托中前去说谕言定,甘心情愿仝母亲立卖契,送卖张永仁叔边为业。三面言议,估值足价钱十千文正,笔下凭中凑讫,未少只文。其山竹林杉椿等木石土在内,自卖以后,任凭买主起业留录,永远为业,但鲁兄弟等不敢异言。今欲有凭,立卖契一纸付与为照者。

在见人陈宏炬 仝母魏氏盛云

道光十七年二月吉日 立卖契人张光鲁

为中人陈斯丹 仝中代笔张光锡

这份契约在书写格式上就明显不一样,儿子是主立契人的身份,母亲则没有出现在落款中。契约也是以张光鲁的口气表达。但母亲除在契首出现外,还以“在见人”出现在契尾,表明母亲在立契中的重要性。

母亲在闽东土地买卖契约中,拥有知情权的表达方式不尽相同,上述张魏氏既出现在契首又出现在契尾的情况,是其中的一种方式,更多女性拥有的知情权则在契尾的“在见人”、“知契人”出现。以下契约即是例证:

立典契何连辉原父手置有熟园一号,坐落四十四五都梅洋地方,土名石壁下园受种或坪,东南北俱至□家园,西至郑家园,四至注明。今因乏用,托中送典与郑阿大为业,随手得出典价铜钱五千文正,即日仝中见亲手收讫,中间并无价利□拆等情。园自典之后,任凭郑边有□召佃管业收租,何家不敢异言阻挠。园系是分下父置物业,与房内叔伯兄弟侄等无干,未重账典挂外人财帛,如有不明,自能向前了理,不涉钱主之事。面约典至叁冬满足,何边备出原典价,至期取赎,郑边不得托留契据。自典之后,不敢言及帮借,妄生枝节,三面言定,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典契为照者。……

为中陈桂全 知契母李氏

同治五年十一月 日立典契何连辉

代笔郑三良

何连辉典出父亲留下的土地给郑阿大为业,其母亲李氏应该在签约交易时“仝中见亲手收讫”,契尾的“知契”就说明了这一点,之所以又在契尾出现,表明母亲是田产交易中不可缺少的成员。

如果说上述母亲参与土地、屋宇买卖是因为这些不动产业由母亲直接继承或参与创业的原因,也就是说她们参与出卖丈夫遗留的田产,是因为自己曾付出过劳动,因而有权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还有一些不动产则完全由主立契人自己劳动所得,但即便如此,他们在立契交易时,仍会在契约中书写母亲作为“在见人”的身份,这似乎表明母亲在自己子女交易时有权利与义务参与其中。下述的房屋交易契约即是如此。

立卖断屋契书人林邦云原己手架有住屋一座,土名坐落池仔头,东至储墙,西至大路,南至池头大路,北至域己□墙,上及椽桁瓦片,下及地基磉石,其屋六至目下分明。今因乏用,就将此六至内屋立契送卖与族侄林起域边为业,并及旧屋、门首、□前墙基一直在内,三面言议,估值得出土风时价银六十两正,即日笔下仝中收讫,未少分厘,其屋自卖之后,任凭银主前去居住,永远管业,且云兄弟子侄向后再不敢异言,亦不敢另生枝节情弊,两家甘允,愿后无反悔。恐口难凭,亲立卖断屋契一纸,付与永远长发其祥为据者。……

为中林起门 在见母郑氏圣妹

光绪二十七年五月吉立卖断屋契书人林邦云

仝见林邦鸣 代笔林起转

林邦云作为主立契人所立的“卖断屋契”的房屋是“己手”所建的住房。其能卖出60两银子,或说明这座屋宇的面积较为宽大。整个契约的正文没有显示其母亲参与的内容,但在契尾还是出现了“在见母郑氏圣妹”。这一现象既表明乡土社会孝敬与尊重母亲,又说明母亲对儿子处理家产有在场证明的义务。在周宁县泗桥乡周墩村甚至出现妻妾在丈夫死后联手处理丈夫遗留的田产,这说明在丈夫死后,女性经营家业因不善而出现家计危机。

立卖杜断园契书人周门许氏、萧氏仝男周志仑、周志崧,承祖上手分有菜园一片,土名坐落林公边菜园一片,计作六连,北至周峻灼园,西至买主园,东至林公墙,南至陈光裕园。四至分明,今因无钱乏用,甘将四至内之园,托中送卖与王兆康叔为业,得出土风足价银四两正,笔下亲收完讫,无少只文。其园自卖之后,任凭买主起佃管业载种,不敢阻霸之理,亦不敢言贴言赎,永断葛藤,恐口毋凭,亲立卖契一纸付与为据者。即日亲收契价银四两正再照。

道光十四年六月吉日立卖杜契字人周门许利容、萧高英。

仝男周志崧 仝男的笔周志仑

类似这种以“在见人”、“知契人”、“知字人”等身份参与土地、房屋买卖的女性,绝大多数都是母亲的身份。这与明清时期其他区域有相通之处,但也有自己的特色。阿风讨论明清徽州处理夫家土地买卖中的妇女多为寡居者,这些女性参与土地买卖的契约文书可分三类情况,一是文书中出现“同母亲商议”“奉母亲指令”“主盟母”等,二是文书中出现女性中见人,三是文书中出现母舅、女婿等。但是在闽东的契约文书中,阿风所说第一类中的前两者较少出现,但“主盟母”在闽东契约文书中则以主立契人的身份出现;阿风所说的第二类在闽东契约文书中出现得最多;第三类也很少出现。换句话说,闽东女性在处理家庭不动产时具有地方特色。

二、契约反映乡村困难户女性的生活艰辛

上述女性无论是主立契人还是在见人,也不论其“乏用”的原因为何,至少说明他们尚有田地、屋宇等不动产可以买卖。然而,在闽东的契约文书中,还有一些女性不仅日常生活难以为继,而且甚至连自身的命运也由他人操纵。

道光年间,连门寡妇张桂玉因租佃夫族连昌玠田地而签立“承田批”,其实就是张桂玉作为佃户立契给田主连昌玠的书面证据。

立承田批人连门张氏桂玉,今在连昌玠叔边承出土名坐落碓后安着,受种三斗正,前来承出耕种。三面言约,递年逢冬交纳租谷三石正,一应交清明白,再不敢拖欠斗粮,倘若负欠斗粮,其田任凭玠起佃自种其田。自承以后,仍约此田任玉嫂耕种。百年归后,其田任凭玠起自种。两家言定,各勿别言,恐口毋凭,立承字付照。

道光二十二年二月廿日立承批人张桂玉

在见刘云琚 代字人萧万柱

这份契约显示,张桂玉不仅是一名寡妇,而且也无子女,一个人孤独冷清地生活。从契约中的“再不敢拖欠斗粮”来判断,她一直是连昌玠家的佃户,而且还拖欠过田租未交。从契尾的“在见人”和“代字人”来看,因为张桂玉租佃的是丈夫家族弟弟的田地,契约中的“叔”“嫂”已经明示了这一点。所以邀请了第三方介入,大约是为了以示立契的公正性。但从中还是可以窥见她生活的艰难。

中国传统社会素有“养儿防老”的观念,女儿尤其是出嫁的女儿在法律与习俗中都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规定与义务。闽东林缪氏的例子就多少反映了这一现象,她在丈夫死后,因“未育”而一个人生活,其堂叔对她日常生活有照顾,所以她立契把自己的宅园送给堂叔,内容如下:

立送字林门缪氏原夫手阄分有宅园一片,坐落寿邑四都梅洋地方,土名后山安着,其界上至岩,下至路,左至堂叔万喧园,右至堂叔万治园为界,四至分明。今因缪氏未育,夫又弃世,举目无亲,前蒙叔万喧看顾,来往有功,缪氏思无酬谢,将此些少之宅园送与堂叔万喧边永远为业。自送之后,任听叔边前去管业,或起架屋,凭叔自便,缪氏伯叔堂侄再不敢言及,留阻异言,另生枝节等情,永无反悔。恐口无凭,立送字为照。

代笔女婿李魁祐 在见堂叔万治

咸丰四年十月 日立送字林氏缪氏

林缪氏在丈夫去世后,日常生活所需均有“蒙叔万喧看顾”,这才导致她决定将丈夫遗下宅园赠送给堂叔。从契约的代笔者为“女婿李魁祐”来看,缪氏应该生有女儿,但女儿对其生活无多大帮助,故缪氏才将田产赠送给照顾自己的堂叔。这样做可能还包含希望堂叔子孙在她百年后安葬祭扫她。至于这中间有无胁迫的成分不得而知,但一个人生活实属不易。

上述两份契约涉及的女性都与丈夫家族有关联,而一些契约反映女性在孤寡后得不到夫家的任何支持,她们不得不租赁外姓的屋宇、田地,其生活十分窘迫,寿宁县十都芹洋村蓝氏与侄孙允中承租契约即是一例:

立退屋字蓝雷氏仝侄孙允中原上手承来下竹梅洋屋一座、耕种田产,递冬交纳粮□三十六头。今因叠欠为四百一十二头,不能交纳,经公苦劝,愿将该屋右头一截,直透横轩仓楼,退还叶招钦众位庄修召佃,自便居住,其左头仍订叠居住,逢冬交纳租为九秤正,不得少短。如租不到其屋,任听叶召佃,蓝不得异言。恐口难凭,立退字为照。

光绪十六年岁立庚寅十一月吉日

立退字蓝雷氏 仝侄蓝允中

公保缪臣钅金 在见叶景本 代笔叶海舫

这份契约显示,蓝雷氏是一个孤寡老人,没有直系子孙,有可能和侄孙生活在一起。其侄孙年龄如何也不清楚。祖孙两人无处安身,房屋与田地皆是租赁叶氏族人。但又因为一直拖欠他人的地租,最后被迫签立了这份“退屋”契约,将原来租住的房屋缩小面积,而且还有可能因租额缴纳问题,面临被赶走的危险。

还有一些老妇人主动出面要求对出佃的土地加息,这些田地也非己产,反映了闽东山区存在过“一田二主”的租佃关系:

立借字陈门魏氏原夫手种有族侄石元苗田一号,已于光绪十八年间经氏手出替与堂侄耕种,其地段、种数并替根价钱替批内均已载明。今因需钱急迫,再托亲向堂侄孙益有商借出铜钱一十五仟文,该田自此次商借价已重足,以后有赎无贴,情愿仍凭堂侄孙照旧耕种,日后再不敢登门言及贴借等情。恐口难凭,立借字为照者。

代笔郭丹洲 命见男□甲 全波

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日 立借字陈门魏氏

很显然,陈魏氏丈夫活着的时候,就租种族侄石元苗的田地,估计其丈夫在光绪十八年去世,魏氏遂将这块田地转佃给堂侄耕种。16年之后,这块田地又传给堂侄孙,魏氏遂以“需钱急迫”的理由,向侄孙“借出”铜钱15千文。从契约中“此次商借价已重足”来看,“借出”明显有加息成分。契约的签立均由魏氏运作,她的两个儿子也只是“在见人”而已。

典妻是传统社会某地地区的陋习。女性在这一过程中被当做物品,随意在两个男人之间周转,女性自己没有任何反抗的信息被流传下来。在闽东北这批契约中有一份签立于咸丰三年的“婚书”如下:

立婚书人夏□□自身有内病,田土缺少,饥荒难度,奈因家贫,衣食无靠,年荒不顺,将妻缪氏托得媒人合配磅碇中村,与连廷绳为百年夫妻,生子传孙,三面议值礼金钱二十二千文正,笔下亲收,未少只文。其钱到家,养子分命,夏家生有次男三岁细童,即备随母连家内养。仍约细童十五岁满足,仍归到夏家承节宗基。今立婚书之日,任凭连家随手择日亲迎过门成亲,育子传芳。夏□□甘心甘愿,夏、连两姓毋得异言。恐口难凭,亲立婚书付与连家为据,百世其昌,世代万年者。

中人□□

咸丰三年九月吉日 立婚书人夏□□

在见人□□ 代笔人□□

尽管这一陋习在晚清仍然存在,但无论怎么说也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所以这份契约中涉及的人名全部被略去,不过,这并不影响对契约内容的理解。作为主立契人夏患病在身,家里缺少田土,再加上年荒等原因,不得已将妻子缪氏以彩礼金22千文的价格典卖给磅碇中村的连廷绳为妻。而连家之所以愿意结纳缪氏,可能与她生育儿子有关。因为此时,夏某夫妻至少已生两个儿子,次男3岁。所以在缪氏与连家组成临时家庭时,夏某要求她带上3岁的儿子到连家抚养至15岁,然后让儿子回到夏家“承节宗基”。看得出,缪氏是被丈夫亲手转卖,而且是一次性卖断。应该说,缪氏接受了丈夫的安排。这一现象与正史、地方志连篇累牍书写的列女传有天壤之别。

也有契约对典妻时间作含糊规定,表明并非长期典出,光绪十年吴德徐出典妻子给黄家,似乎其妻返回家的时间是在为黄家生育男女后即可。

立佃书吴德徐娶妻曾氏莲菊年三十四岁,六子,子多,年分不顺,家清寒,日食难度,甘心情愿无奈将妻送佃与黄宅高良为妻,三面言议,作礼金银四十一完正,未少分厘,面约十二年分内生有男女于黄边,带回吴边,不得异言。虫斯衍庆,麟趾呈祥,外人论语,吴边自能抵当,不累黄边之事。面约递年妻良食谷五石大秤正,不得少短。如或妻父子之仪在内,两家先行言定,各无反悔。恐口难见,立佃书为照。

光绪十年六月初八日立佃书吴德徐

在见胞弟德永 中人吴积□

仝见张齐江 代写宗兄正波

这份名为“立佃书”,其实是佃吴德徐34岁妻子曾莲菊。黄家愿意佃34岁的曾氏,可能正是看中她生育6子,中间可能还有女儿,即“子多”。也可能6个男孩的原因,故吴家生活“日食难度”。而黄家礼金银41两一次付清,对家贫的吴家来说,根本无赎回曾氏的可能,也许这个出典会持续较长。看得出,女性在乡村社会就是一台不断生育的机器,尤其对能生育男孩的曾氏来说更是如此。

清代闽东北地区的妇女在婚后,仍为丈夫长期典卖或短期租佃外,尤其是年轻女性守寡后,若与自己喜欢的男性来往,就会受到夫家和父家的不公正对待,以致契约中竟然有记载守寡女性与他人有染,父家与夫家签约的现象发生,如下:

立认非字彭门张氏生女素萱许配于缪家新寡,奈年轻无知,不守闺门,暗与缪氏长贵私行配事,不遵伯叔教训,反谓殴打,捏唆母家,长男彭汝风一时被惑,黑白未分,忿同亲堂数人打破姻叔家伙,及查其情,自知理曲,幸蒙公人等劝息悔过遵法,情愿赎奉还,兹自处之后,氏愿教女改过自新,倘更有丑悍之事,任□惩教呈究治,纵有长短事情,彭门再不敢异言。恐口无凭,立认非字为照者。

代笔见范得玉 在见叔公缪上清

光绪四年十一月日立认非字彭门张氏

可见,彭张氏将女儿彭素萱许配给缪家,不久就成为“新寡”。彭素萱年轻,“暗与缪氏长贵私行配事”。被缪家伯叔发现后挨了训斥,彭素萱于是跑到娘家诉说被缪家无故殴打,以致彭家一帮人对缪家大打出手。待真相大白后,彭家“自知理曲”,遂与缪家签立契约,一方面赔偿缪家所受的损失,一方面将“教女改过自新”。从契约内容可知,彭素萱看似不守妇道,实际上是追求婚姻自由。反映乡村社会对女性婚姻的成立追求程序的合法性。

清代不少地域都流行童养媳的陋习,尤其是香火不旺的家庭,更希望早日为儿子迎娶童养媳,以便家庭后继有人。但迎娶童养媳也需要一定的经费,在孤儿寡母的家庭有时不得不出卖不动产来筹款,闽东韩陈氏所立的契约即是如此:

立付字韩陈氏原氏夫士元年臻四旬,未育男儿,因抚有螟蛉之子,取名钦孟,以为待老之资。孟颇知孝敬,氏与夫甚爱之,奈光绪四年间不幸氏夫得病辞世,孟赖氏抚养成立,迄今年届一十三岁,已为之迎娶童媳,但家无厚产,氏不得已延请戚族及叔等公议,将氏所分仁房阄书内房屋产业付孟执管,日后房内叔侄毋得觊觎,至仁房应收祖父祭扫田园,至期亦听孟边轮收,俱不得异言阻挠,妄生枝节情敝。唯顾嗣后氏瓜瓞绵延,虫斯衍庆,绍萁裘于勿替,恢先素于无穷,是氏之所深望也,爰立付字永远存照者。

仝见夫母舅郑延玉、堂弟士德

光绪十二年三月日立付字韩陈氏

见付夫胞弟仝拱、智、昂、乐

代笔夫族弟特规

这类有关喜庆的契约,一般会在其上留下“长发其祥”的字样。所谓“螟蛉之子”应指抱养他人的儿子。韩士元活着的时候因为没有儿子而抱养了钦孟为子,其妻在丈夫去世后,为钦孟娶童养媳,并因此而出售房屋,以筹备迎娶之费用。契尾的各类人均是夫家的戚属。但所有这一切的主导者均为韩陈氏。

从上述契约文书的梳理分析中可以看出,女性在清代闽东北的风俗中,一方面是婚后丈夫去世的守节,以及守节期间生活的艰辛;另一方面因传宗接代观念的影响,能生育男孩的女性,因此而被丈夫借故出典或常租他人。但也确实有少数女性追求幸福的行动——尽管因此而受到打压。

三、与丧葬相关契约透露的女性地位

中国传统社会流行“重殓厚葬”的习俗,对丧葬仪式、墓穴选择均十分讲究,闽东乡村社会也不例外。契约中不少涉及与丧葬、坟茔有关的内容,无形中也透露了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立卖吉地契林建禧原兄弟阄分有山场一片,坐落梅洋本村地方,土名填头岗安着,其界上至路,下至□,左至肇后山,右至墓为界,四至分明,原系胞弟建立物业。今因弟媳朱氏无钱应用,将该山内抽出吉地一穴送卖尽断与族内臻德兄边安葬先人为业,得出吉地价钱一十三仟文正,即日取足,未少只文。其吉地自卖之后,任凭兄边前去砍伐树木,取迁吉地一穴,弟边再不敢阻止、另生枝节,等情。仍约其坟禁外四围各一丈二尺为界,任凭兄边栽种树木永远荫风水。此系胞弟物业,与内外叔伯人等无涉,亦未仝张典挂等情,如有交加不明,弟自向料理,不累兄之事。恐口难凭,立卖吉地尽断契永远为照。

内注胞字、园字二只。即日实取吉地契内价钱一十三仟文正,再照。……

知契弟媳朱氏 为中房叔万聚 代笔见房弟肇浩

光绪二十五年六月吉日立卖吉地尽断契林建禧

这份契约由林建禧作为主立契人签立,但真正卖山场的人则是其胞弟林建立的妻子朱氏,购买者则是林氏族内兄林臻德,而且这是“断契”,即山场出卖后不能赎回。有意思的是,真正有“物业”产权的林建立、朱氏没有作为主立契人出现在契首、契尾。

家中先人去世,为了体面地安葬,有时需要花费不少钱财。家中晚辈不得不暂时典当或出卖不动产进行筹款,但长辈的女性也会在涉及山场买卖契约中以“知契人”身份出现,下引韩传生因无钱殡殓去世的祖父,只好将祖父生前置买的山场典当,并明示有钱时再赎回自用,在这份契约中,其祖母以“知契人”出现。

立典山园契人韩传生今因祖公百年之日,无钱殡殓,即将祖手置有山场一片,坐址本处土名俗叫溪里袋田上岗园,上至传辰园,下至占刘田,左至众山,右至大石岩,直下为界,又号田下岗园一片,上至占刘田,下至溪,左至众山,右至传务山园,四至明白,就日托人为中送典本村房内韩任持边为业。三面言议,时直典出价银四两五钱正,每两的钱八百文,算其银节,随笔下收亲足迄,不少分厘。历年冬成,理纳青谷四斗零半斤,其租卦欠与持起业耕作载种,且生不敢兜留山中,来历不明,是生出抵不累持之事,有银到日赎回原契,无钱来赎,与持永远管业,且生不敢异言。今欲有凭,立典山园契一纸付与为照者。

光绪十八年七月初三日立立典山园契人韩传生

知契韩门张氏蓬珠

在见韩占达 为中仝见韩占禧 代笔韩大文

契约结尾处的“知契韩门张氏蓬珠”,从下引光绪十九年契约中的“知契祖母张氏蓬珠”,则知其为韩传生祖母。也就是说,韩传生祖父“手置”的山场,则须有其祖母在场知见。韩张氏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安葬自己的丈夫,而所典的山场则是她与丈夫共同的财产。所谓“知契”,极可能是主立契人,只不过是以孙子出面而已。其实,韩传生所典当的山场是一片茶园,里面栽种有不少果木,据此也可以看出山区经济的多元化。一年之后,韩传生再因“乏用”,又将这个茶园由“典”变成了“断”。原来在“典”契中所说的“有银到日赎回原契,无钱来赎,与持永远管业”,在“断”契中变为“不敢妄生枝节及贴赎”的字样。兹引述如下:

立贴断茶园契韩传生,今因乏用,即将上年间出典有茶园一所,坐址本处土名俗叫溪里袋头岗,又田下茶园一片,四至依凭前契行用,不必重载。今生思见时价未足,托人再向本村韩任持边,三面言议,时值贴断价银二两正,契立价交,不少分厘。其茶园自断之后,园中所有柿棕杂物,随即任持起业栽种,永远采摘掌管,且生不敢妄生枝节及贴赎等情。如有来历不明,是生出抵,不累持事。两家甘允,各毋反悔。今欲有凭,立贴断茶园契一纸付与为照者。

光绪十九年十一月吉日立贴断茶园契人韩传生

知契祖母张氏蓬珠

为中见人韩占禧 仝见韩占达 代笔人韩大武

韩传生两次对祖父留下的同一片山场进行处置,其祖母张蓬珠都以“知契人”参与其中。第一次典当的原因明确说是“无钱殡殓”去世的祖父,第二次模糊地说“乏用”,可能还是因为在殡葬祖父时欠下的债务。于此可见,殡葬是乡村社会花销较大的支出。

殡葬花销太大,还可从妻子在丈夫去世后,因要替亡夫举办丧事,而不得不借用粮食,其抵押物则是家中的田地,光绪丁酉即二十三年陈许氏所立“借谷”契如下:

立借谷字人陈门许氏思姬,情因夫亡故,今因缺少米谷追修应用,就在本村陈章赞侄边即日借出米谷一石五斗足干,其谷面约日后赎田之日,原本理还无利。其田价足,日后不敢言贴之理。先言后定,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借谷字一纸付与谷主为照。

光绪丁酉年二月二十日谷旦立借谷字人许氏思姬

在见人陈日辉 代笔人许茂东

许思姬所立的借谷契约,是因为丈夫亡故,“缺少米谷追修应用”,于是向侄儿陈章赞借米谷,从“日后赎田之日”看,许思姬是用田作为抵押的。这份由许思姬签立的契约,契首、契尾均为其一人,“在见人”可能是其丈夫家族的人,而“代笔人”则可能是其娘家人。

乡村社会的丧葬费用开支名色较多,下引的典契明确说为亡父做“丧事道场一切需用”,就是说要请和尚道士为亡者做超度亡灵的法事。石寅为此而典出父亲生前分家所得的苗田二处:

立典契胞侄石寅原父手阄分有苗田二号,坐落九都四甫地方土名沙坵,载租田四秤大,又号坐落四甫地方土名笼头,载租二秤大,又锄下笼头替批租二秤大,共租八秤大。前因母亲负疾,叠遭父身故,丧事道场一切需用,侄时年边钱无从出,叨蒙胞伯惠顾,诸钱俱系胞伯借来,本当偿银奉还,奈无所出,兹将此数号父手阄分之业送典还与胞伯明有边管业,即日言议,得出铜钱三十一千五百文,笔下亲收足迄,未少只文。此系父手阄下之业,与伯叔兄弟内外人等无涉,并未令张典挂他人财帛,如有交加不明,自向料理,不累胞伯身上之事,仍约远近备价取赎,不得执番。恐口难凭,立典契为照者……

代笔中陈正书 在见胞伯明书 仝见堂兄登梯 知字母陈氏

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吉日立典契胞侄石寅

石寅因母亲患病,尤其是父亲病故所需的道场费用问题,遂典出父亲名下的苗田。在契约中其母亲陈氏作为“知字”者出现,这说明陈氏对丈夫的丧事道场十分重视,同时也说明她对丈夫遗留苗田的处置,享有知情权。因为是典出,所以就可以“备价取赎”。

这种用田产作为抵押借钱殡葬丈夫的契约,直到民国时期仍有所见,说明传统的“逝者为大”习俗一直在乡村社会延续。

立尽契胡门柳氏上年间夫手出卖民田一号,址在本处地方土名俗叫大塅墘,其钱粮租石俱载前卖契内明白。今因夫身故,无银殡殓,又向徐世栋处尽出价银一十六两正,其银是柳氏亲收,无少只文。其田自尽之后,任栋收租管业,约限五冬以后,任柳氏备办原卖契赎回。今欲有凭,托立尽契一纸为照。

民国十二年十二月 日立尽契胡门柳氏

在见堂侄禄行 为中族侄为乾 代笔族侄帝安

胡柳氏所立的“尽契”,其实还是活卖,因而可以在“五冬以后”赎回。从契约中可知,柳氏“尽契”的田产在其丈夫生前就已“出卖”。后因丈夫去世“无银殡殓”,柳氏只好又在原来基础上“尽出价银”16两,作为丧葬的开支。

在契约中还有因直接安葬亡母而典卖不动产的情况,一般情况下都是典出,明显是为安葬母亲而临时借贷大笔钱财,只好以田地作抵押。

立尽契叔秀起于上年间父手有民田一号,址本处漈顶土名菴上,凭中典与侄父手为业,其价银、亩数俱载原正书契清楚。今因母故乏银殡殓,遂亲进前劝谕向在侄毓青处,三面言议,尽出银七两纹广正,其银即日收讫无挂。其田自尽之后,言约有赎无尽,向后再有吉凶事务,亦不得妄生枝节情弊,两想允悦,各无反悔。今欲有凭,托立尽契一纸为照……

嘉庆十四年十一月日立尽契叔秀起

劝谕在见堂兄文坤

代笔兄渭岩

秀起早在嘉庆十三年就将父亲留下的田地出典,后又因“母故乏银殡殓”,再次将同一田地“尽出”。契约中的“典”与“尽”应属于出租或借贷的抵押,都可以根据立契者的经济状况赎回,如道光十二年六月,信聪将父亲手置后门墘及飞凤墘的民田,“因母身故,无钱应用,自情愿托中向在族侄灿章边尽出钱陆仟文正,其钱即日收讫”。这里用了“尽出”,契约明确说:“其田自尽之后,不论年限,仍从聪备办正尽契价钱赎回”。可见,信聪也是因母故而“尽出”田地,筹集举办丧事的经费。

借钱举办丧事,以田地作为抵押,在闽东契约文书中较为多见,对殡葬对象就女性逝者而言,多为母亲,如道光二十一年上泰所立筹集丧事费用契约即因母故。

立尽契族弟上泰上年间有佃根田一号,址本处地方土名后门墘,其根价钱主租俱载原正跟批内清白,凭中根与祖兄瑞璋为业。今因母身故乏钱应用,自情愿托中向在族兄瑞璋边尽出钱三千八百文正,其钱即日收讫,其佃根三面言议,自今以后有赎无尽,任璋前去耕割还租,不敢异言。今欲有凭,托立尽契一纸为照。

道光二十一年正月 日立尽契族弟上泰

在见胞叔有荣 中人族叔祖振纲 代字卢元梓

契首的“尽”,与内文中的“佃根”同时使用,说明两者是相通的。“根”涉及了清代福建乡村社会土地买卖中的田面、田骨等使用权、所有权的问题。契约中涉及为亡故尊长女性举办丧葬事务,反映了乡村社会对尊者的孝行。这在一定意义上也说明尊长女性与男性享有等同的地位。

结 语

新发现的闽东契约在万件以上,笔者只是从中采撷与女性相关的清代部分契约,以此管窥清代福建东北部山区妇女的日常生活面貌。从表面上看,本文所展示的只是单一的契约,但其背后却都对应着一个个家庭和家族,这是组成清代闽东北乡村社会的细胞。这些归户性契约文书从清初到清末从未间断,在一定意义上呈现了清代这一区域人们社会生活的风貌。从本文分析看,清代闽东地区的人们,无论男女,无论贫富,在社会生活中凡涉及与己相关的利益时,多会与对方采取书面的契约加以规范,在某种意义上显示了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对女性而言,她们在签立契约时的身份不尽相同,既有主立契人,也有以中人、知见人等参与。女性尽管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就文化程度而言,她们多是文盲或半文盲,但是她们在契约中的身份会因其在家庭中的位置而有所不同,从中可以发现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的地位是不同的。武断地认为女性在社会中地位的高或低都不符合历史事实,只有将女性放置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去认识,才有可能对传统社会女性地位得出较公允的结论。

[责任编辑 王 桃 责任校对 李晶晶]

刘正刚(1965—),男,安徽人,暨南大学文学院古籍研究所教授,从事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 杨宪钊(1988—),男,河南人,暨南大学文学院古籍研究所博士生,从事明清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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