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的数字遗产继承问题初探

2018-04-23 02:17余俊锋
法制博览 2018年2期
关键词:继承

摘 要:21世纪是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QQ、微信、E-mile、网络游戏等网络产物的出现,使得我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数字产品除了给我们带来便利,其自身也存在着独特的经济价值和情感价值。但是数字财产继承所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需要法律给予应对和解决。

关键词:数字遗产;继承;制度设置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214-01

作者简介:余俊锋(1997-),男,汉族,贵州贵阳人,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当前国内数字遗产继承面临的问题

当今我国继承法上并没有具体的条文明确规定数字遗产的继承的问题,这说明了关于此种继承不太具有可操作性,当前我国数字继承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终止服务问题解决难

对于有一些数字财产,很多的服务商往往会在得知被继承人死亡后便会终止服务,例如:某网站曾在其电子邮件服务隐私保护条款中写明服务于客户逝世时终止。也就是说当所有权人的主体资格消灭以后,其数字财产便会被删除或者禁止他人的访问。笔者认为服务商这样做会使得数字财产在被继承人死后陷入消灭的状态,这会使得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体现,但是法律和现实都没有相关的制度来规制,这会使得此种继承有待解决的难题暴露出来。

(二)数字财产继承划分难

因数字财产具有虚拟性,不像传统的有形物那样——存在多个所有权人或者继承者时也可以采取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方式进行处理;在存在多个继承者的时,单一的数字财产难以分割。例如:大家使用的聊天软件,因为其用户账号的专一性使得在存在多个继承人时候存在继承不能的问题,也使得纠纷不断增多。

(三)数字财产归属难

数字财产的所有权人可能存在多個,在实践中这些所有权人居于不同的地域,加上数字财产的不可分割性,使得最终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当一方主体资格消灭以后,其继承人在继承共有财产的时候怎么分割?这些都是法律与现实中存在较大的问题。

二、完善数字遗产继承制度

(一)扩大物的范围

物权法中的物仅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有学者指出民法的物指的是“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的及人类创造物,都能成为法律上的物”①可以看出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物处于封闭的状态,对于物的界定也仅限于有体物的范畴。正因为对于物的限定范围过于狭窄,使得大量的信息时代的无体物游离于民法体系之外得不到立法的保护。笔者建议在未来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应扩大物的范围,使得信息时代下的物得到保护,这对于明确继承财产的范围也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为了满足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需求,我们须将物的范围扩大到对人们有价值的虚拟物之上,从而使得数字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的立法模式

笔者认为在理论和司法上,为了避免较大的分歧,对于争议较大的数字遗产我们可以采取列举式的立法加以明确,使得人们对于哪些数字遗产可以继承得到明确的回答;同时结合人们的习惯对于众所周知并且可继承的数字遗产采用概括式的立法,为了使得此种模式具有可操作性,需要立法机关做大量的调研工作,例如: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稿、在部分省份搞试点。这样会更有利于完善数字遗产继承制度。

(三)对于数字遗产继承可以采取分类保护的方法

对于具有精神价值的数字遗产,例如qq相册、文字等对继承人有纪念意义、并且具有隐私性的遗产,应该由立法机关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制。这样不仅仅维护了继承者的利益,对于保护被继承人的人格利益也有着巨大的作用。对于在市场上具有交换价值的数字遗产,例如游戏装备在现实生活中能够流转,并且能够满足人们的现实物质利益,因此法律应该允许其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范围内自由流转”。

(四)明确具体的继承人

在网络中很多时候并未采取实名制,很多人往往使用的是拟制的姓名,为此当发生数字遗产的继承纠纷时法官便会为谁才是真正的继承人而犯愁,因此为了减少纠纷,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拟制的主体它所代表的其实是背后真正的主体,毫无疑问,虚拟的主体并不是合法有效的主体,真正的民事主体是现实存在的主体,不过为了使现实和虚拟空间能够更好地对接,在未来的立法中应该推行实名制,这样可以有效地制止不必要的纠纷,不仅仅能够保护相关者的利益,还能节约司法成本。

笔者认为在立法中应该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既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在被继承人有遗嘱指定或者有受遗赠人时,应先考虑他们的优先继承权,当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时候,应先遵循意思自治,让继承人协商继承的份额,协商不成的,在申请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判决。对于具有精神价值的数字遗产,应优先考虑到亲属关系的远近,此遗产应由亲属关系近的继承人来继承,例如:应该优先考虑配偶、父母、子女的继承,对于此部分财产的继承应该采用顺位的方式。在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时,法院应该参考类似于宣告失踪的制度,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其财产,为其清理债权债务,如果财产有剩余的,财产代管人可在法院的指定下将其作为公益基金捐助给社会公益组织。对于其他仅仅具有精神价值的财产,为了维护被继承人的人格利益,法院应该判令网络机构对其进行封存,不公开于众。

[ 注释 ]

①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122.

[ 参 考 文 献 ]

[1]耿伟杰.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12,5:5.

[2]<保护数字遗产宪章>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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