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研究★
——基于浙江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统计分析

2019-01-18 22:42张世云
统计科学与实践 2019年1期
关键词:财产性净收入集体

□张世云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农民自身原因,更有体制机制因素。要通过加强保障力度,增加余钱,提高利息、理财收入;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分红,提高红利收入;加快土地确权,增加流转率,提高转让、退出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和补偿净收入;注重服务引导,增加总量,提高出租房屋净收入;加大改革力度,增加渠道,提高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探索农村房产交易,增加效能,提高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完善农民财产性收入统计制度等举措不断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占居民总收入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居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尺。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党的十八大指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十九大再次强调“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为了实现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增长,各地纷纷采取措施。稳定持续的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对于进一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当前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特征和短板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2 年)》提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五年新增10000 元、达到35000 元以上,城乡居民收入比、农民收入与低收入农户比均缩小2∶1 以内”“深入实施农民持股计划,大力发展合作经济,让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加快补齐农民财产性收入短板”。从浙江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收入构成看,2013—2017 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从2.12 降至2.05;工资性收入比值从2.07 降至1.86;经营净收入比值在1.22-1.27 之间;财产性收入比值虽从11.0 降 至9.63,但 在10.0 左右 徘徊,是主要短板;转移净收入比值从2.65 扩大至2.95。因此,要实现浙江省委提出的城乡收入比值控制在2.0 以内,补齐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短板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农民自身原因,更有体制机制因素。

(一)自身因素

1.增幅总体高于农村居民收入,且增幅锐减。2014—2016 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幅分别为18.8%、12.0%、8.9%,虽分别比当年农村居民收入增幅高8.1 个、3 个、0.7 个百分点,但增幅锐减,三年下降9.9 个百分点,2017年还低于农村居民收入增幅0.64个百分点。

2.占比总体虽增但甚缓且低。2013—2017 年,浙江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分别为2.61%、2.80%、2.88%、2.90%、2.88%,占比总体虽增但甚缓,且低。2017 年较2016年占比反而下降了0.02 个百分点。占比始终没有超3%。

3.城乡收入差距逐渐缩小,且财产性收入差距仍然很大。2013—2017 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从2.12 下降到2.05,工资性收入比值从2.07 下降到1.86,经营性收入比值小于1.27,而财产性收入比值虽从11.0 下降到9.63,但始终在10 左右,差距仍然很大,是主要短板。

4. 收入相对集中,且渠道单一。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由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和其他等构成。浙江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主要集中在红利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两项,2013—2017 年,红利收入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1.29%、25.23%、33.39%、46.07%、37.05%,出租房屋净收入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7.13%、 28.36%、 36.35%、31.57%、34.96%。两项合计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8.42%、53.59%、69.94%、77.64%、72.01%。

5.现金积累不足,且利息理财收入少。浙江省农村居民收入虽然较高,但支出比重也较大,农户家庭现金节余不足。2013-2017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节余分别为4691 元、4875 元、5017 元、5507和6863 元,为同期城市居民人均节余比值分别为2.52、2.70、3.00 、3.12 和2.82,呈总体逐年扩大的态势。由于现金积累不足,2013-2017 年,利息收入占财产性收入比值分别为26.48%、26.15%、15.46%、10.57%、11.70%,占比总体逐年下降,且下降幅度较大。

(二)国家制度因素

1.农村金融制度不完善,金融市场发育不足。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推广和网络工具的盛行,资本和金融市场迅速发展,但就目前金融服务供给的区域而言,主要仍局限于一些大中型城市,对小城市、农村甚至更偏远地区而言,资本和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这更容易造成农民投资渠道变窄、获取投资信息来源不足等现象,以至于农民参与投资理财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即便在网络通讯工具已经相当普及的部分农村地区,农民仍以银行储蓄作为理财的首选。一方面,以我国农村的现有金融机构种类为出发点分析,目前农村的金融机构仍以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为主,而一些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业务尚未拓展至农村,在农村增加对农村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等产品的认识度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即便“互联网+金融”时代已经到来,农民实现财产性收入增加的渠道仍旧十分有限。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门槛较高,手续复杂。农村商业银行也是以盈利为目的,它们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偏向于把资金贷给效益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这容易造成对农民金融借贷的排斥,使得对农民发放的贷款少、程序复杂、借贷利率高。原本农民希望通过贷款来实现自己的“创业梦”,却因为自身的财力、物力有限,没有足够的担保物或抵押物完成贷款流程,农民的“创业梦”也就被扼杀在萌芽状态了。这种现象不利于农村的发展,反而催生民间不规范借贷。民间借贷的实施流程主要单纯地依靠道德来约束,一旦发生纠纷时,由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农民难以通过合法、有效途径来保护自身利益,严重制约着农民投入再生产和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2.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土地权属还不够明晰。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的基本单位是行政村(部分为村民小组)。既然是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就应当享有包括经营权、使用权、收(受)益权和处置权在内的完整所有权。但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又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先通过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入市交易,农村集体不能直接向市场供应土地。也就是说,农民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因此,目前农村土地产权仍然处于主体界定不清的状态,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实现受制于多重障碍。从法律意义上讲,农民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是不完整的。国家可以根据需要增收农民的土地,对于增收的范围、支付的代价以及转让后的增值收益,农民基本没有话语权和自主权。农民无法公平分享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基于土地的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深化改革决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但上述精神具体如何落实还有待于基层的实践和探索,至今尚未出台具体的可操作性全省性的规范化文件。农村与城市土地制度的二元性,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制度性障碍。土地租赁者的短期化行为,使农民的土地流转收入普遍低位固化,农民难以获得更多的土地财产性收入。我国《物权法》明确界定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深化改革决定》也强调要“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但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转让还不能正常实现,更多的时候受制于政府的行政命令和红头文件,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更多渠道仍需要不断探索。

提高浙江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建议

本研究就农民财产性收入统计来源构成进行分析,对提高浙江省农民财产性收入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保障力度,增加余钱,提高利息、理财收入

要提高利息、理财净收入,就要增加农民的存款。一是要减少农民支出,尤其是非日常生活的刚性支出,最主要是医疗出支和教育支出。从目前实行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同样生病后,农民居民的支出压力要比城镇大的多,建议降低农民医疗保险报销起点,提高报销比例;参照对本省籍学生就读高校种养类涉农专业实施免学费的政策,建议各市、县(市、区)出台对所在地农村学生就读高中、本市市属高校、非市属高校的学费减免优惠政策,以减少农民教育支出。二是要加强对农民投资理财的培训教育,引导农民树立正确投资理财观,提高农民投资理财水平。一般农民对于通过理财手段获取收益的方式缺乏基本的了解和认知,体力劳动获取报酬的不易加上对投资理财未知风险的恐惧,严重阻碍了农民参加投资理财的可能性。由于农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对资本和投资理财的认识相当肤浅甚至一无所知,对收入增长的理解仍局限于通过尽可能多的体力劳动“多劳多得”和现金收入,对于理财的全部理解就是发工资存银行,直接表现在对银行存款数字变化的关心。要将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相关金融投资知识纳入新型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将理财理念融入农民思想头脑。三是鼓励金融机构不断丰富金融产品,为农民提供金融理财服务。农民通过打工等渠道积累了一定的个人和家庭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开发的重要潜在市场。金融机构要不断开发适合农民生产和生活特征的金融理财产品,增加农民投资增收渠道,促进农民个人和家庭资产的合理配置,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创新。

(二)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分红,提高红利收入

“红利收入”主要是通过村级集体股份制经营分红所得,几乎没有通过投资股市所得。

认真贯彻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各项政策,落实好村集体留用地等措施,以县为单位调节村集体资金资源使用,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以购买物业、兴建标准厂房出租等低风险项目,争取集体受益最大化、安全化。积极探索偏远地区利用山海协作、对口帮扶等机制,跨县发展“飞地”集体经济项目,实现高效互利发展。完善和活化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积极引导、推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章程规定开展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让更多的成员获得分红收益,调动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积极发展农村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组织,加快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造,通过明晰产权,增加农民持股。拓宽农民持股增收渠道,支持发展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导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资产资源收储公司、村庄运营公司等,鼓励农民以自有的土地承包权、林权、房产、资金等入股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企业,倡导政府财政扶持农村企业资金作为村集体股份,探索村集体和农户稳定的利益分享模式。鼓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以相互持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分享产业链收益。

据统计,2017 年浙江省有1569 个村开展股份合作社收益分红,分红村仅占全省行政村的5.7%。如何提高“红利收入”,从各地实践看,对有分红的村来说,要创新分配机制,加强监管,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探索以股权增厚的形式,将新增的集体经济收入追加量化为成员股权,让农民获得更多的分红收益,努力形成村经济合作社常态化分红机制和“户户持股、年年分红”格局。

(三)加快土地确权,增加流转率,提高转让、退出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和补偿净收入

2013—2017 年,“转 让 承 包 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2017 年)最高时为81 元,(2013 年)最低时为42 元,占财产性收入在9%~13%百分之间,比例相当低。要提高“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下一步要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抓紧完成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颁证,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得到有效保护。二是进一步提高土地流转率遇到困难(2017 年全省流转率达到55.4%),要通过政策引导和服务优化,鼓励和支持农户以土地(林地)经营权、林权等入股,引导企业、科研单位、工商资本与普通农户开展股份合作经营,切实保障农户共享增值收益。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方式,以土地合作社为主体设立财产权信托,获得收益后再依据信托合同分配给受益人。三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土地流转率、增加租金收入。镇、村两级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规划引导,促进集中统一规模流转;要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工商企业为重点,选择优质承租对象,从而在提高土地流转率、增加租金收入。

(四)注重服务引导,增加总量,提高出租房屋净收入

从浙江省农民“出租房屋净收入”看,最低时的2013 年占比为27.13%,最高时的2017 年占比为34.96%,是当前浙江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要保持和提高农民的“出租房屋净收入”,必须在存量和增量上同时发力。一是确保存量不减。要通过美丽乡村建设、小城镇综合整治等,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二是努力扩大增量。要持续扶持鼓励发展养生养老业、农村电子商务业、来料加工业等以房屋出租为基础的农村新型业态,尤其是要引导和鼓励乡贤等外出务工人员,利用优美的农村环境返乡创办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代民宿业。

(五)加大改革力度,增加渠道,提高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

鼓励村经济合作社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以出租、联营、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村集体闲置房产、闲置农房及集体建设用地、“四荒”资源等,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增加农民的资源拥有量。积极探索同权同价、同等入市、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提高农民在农地入市中收益比例。

从统计数据分析看,2015 年浙江省农民“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很少,占农民财产性收入不到4.5%。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拥有的产权赋能活能的改革,探索宅基地赋能显能改革。一要扩大农地直接入市。要总结德清农地直接入市经验,抓紧修订《土地法》,扩大农地入市试点范围,让更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合理竞争、差异保障、优势互补”的多层次用地市场,让农民通过农地入市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二要推开宅基地制度改革。义乌市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积极探索实现宅基地权益和“户有所居”的多种形式,共安置高层公寓5220 套,既保障了农户住房需求,又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义乌还参照农地“三权分置”的做法,探索了宅基地所有权、分配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为宅基地流转提供了可能。三要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扩大农地直接入市规模,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提高土地征收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足够的补偿,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六)探索农村房产交易,增加效能,提高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

虽然“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这个部分对农民收入增加没有实质性的好处,因为其体现的不是现金收入,是一个虚拟的收入,但能体现出来,说明农民的房屋“值钱”了。所以,要进一步加快农民宅基地和房产的确权登记发证,研究探索赋予农民房屋(包括宅基地)抵押、担保的权能;要研究出台鼓励政策,对长年在城市(镇)工作且已购商品房的农民,可借鉴绍兴“闲置农户激活”和桐庐“空心村二次创业”的方式,由村集体将其在农村的闲置房屋按评估值统一收购,或转租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向外招租。要依托农村优良的生态环境、互联网的普及和农村房屋租金相对于城市偏低的优势,开发养生养老项目,或吸引城市创业人员到农村租住农民空置房创业,吸引企业总部或商务会所转移到环境优美的农村。要允许承租人在符合规划及不影响周边住房的前提下,对承租房进行修缮和改建,通过房屋(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权能显现,让农民和集体享受到因房屋(宅基地)财产带来的更大的效益。

(七)完善农民财产性收入统计制度

从统计制度看,“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是统计来源的七个部分之一,是指现住房产权为自有住房的住户为自身消费提供住房服务的折算价值扣除缴纳的各项税费后得到的净租金。这一部分在浙江省城镇统计已体现,2013—2017年,其占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分 别 达62.74%、61.73%、56.94%、55.02%、52.97%,而在农村因农民的住房有别于城市的商品房,故还没有体现出来,均为零。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统计方法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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