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职能、成本分担与教学科研成本的分类计量

2019-04-02 09:10戴罗仙
关键词:分摊职能费用

戴罗仙,谢 洁

(长沙理工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114)

现代大学由传统的教学职能已拓展到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终身教育等多重职能。在完成各项职能时,存在资源共享与成本分担的矛盾,有必要厘清各项职能的关系,分类计量不同职能的实现成本。

一、大学职能的演化与拓展

现代大学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19世纪之前,其功能是单一的,即培养牧师、医生和法官等精英人才。洪堡将传统教学型大学植入了科学研究的职能,至此,建立了大学“生产、保存、传递”知识的完善体系[1]。科学研究成为大学职能,是现代大学的显著标志,为大学注入活力,也成为教育理论与大学管理最具争议的问题。与洪堡同时代的英国教育思想家纽曼在其《大学的理念》(1853)一书中就坚守教学是大学的唯一职能,反对大学开展科学研究。美国教育家弗莱克斯纳也对大学实用技术教育与“服务”社会提出了尖锐批评[2]。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出现教育质量下滑,以及高校教师与大学评价的科学研究倾向,近年来“教学与科研孰轻孰重”的质疑依然存在。

大学的社会服务职能,是实用的美国人的创新,即大学走出“象牙塔”,为社会提供科技服务与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社区或社会服务,解决社区或社会的实际问题;进行人员培训、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当然,大学应该间接地通过教学和科研来实现服务社会,还是直接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实现服务社会的职能,又是教育理论与政策争论的问题。文化传承本来是大学固有的功能。广义地说,大学作为知识的“生产、保存、传递”者,从产生的那天起就具有文化传承职能。从民族与传统文化角度看,大学具有其国家性和育人目的性,承担着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创新的职能,随着科技快速发展,就要求大学培养具有人文素质、科学精神、创新意识的人才,这又赋予了文化传承的新内涵。国际交流是大学服务国家战略、服务社会的一种职能,或者说,国际交流职能是社会服务职能向国际的拓展[3]。知识无国界,大学是汇聚思想和文化传承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首先,大学可以通过学生交流、学术研讨和国际科技合作满足学校自身的国际化发展;其次,大学把自身发展同国家战略有机地结合,通过国际交流承担政府部门不能或不宜承担的外交工作。大学职能的拓展中,终身教育也成为其延伸的职能。知识经济时代,个人为了自身水平的提高,学习贯穿于人生的各阶段,包括全部的正规的、非正规的教育过程,以带来自我成长与发展。终身教育是一种综合和统一的理念,在当代世界教育和社会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尽管在教育理论与教育政策领域提出了大学的文化传承、国际交流、终身教育等多项职能,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被称为大学的“三大职能源”,成为教育理论界和社会的主流认识,大学的其他职能都是大学三大职能之下附属的职能或派生的职能[4]。即使三大职能,也不乏理论的冲突与现实的矛盾。

二、大学职能的实现与成本形成机制

大学职能的实现是以资源的支持为基础与前提的。大学为实现其相应的职能,有组织地开展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必然消耗相应的资源,投入相应的人、财、物,形成经济学上的价值耗费——成本。

(一)教学与科研及其成本的形成和交互

教学与科研是大学的核心职能,也是大学作为教育机构进行资源配置的基本逻辑。如前所述,教学和科研具有其相对独立性,知识生产的方式、组织模式与成本形成方式不同,并形成大学的教育产品与科研产品,凝结在教育产品和科研产品之中的成本,即为教育成本和科研成本。

大学的教学与科研是相对独立的两类活动,并独立形成教育成本与科研成本。但人才培养与科学创新,是大学资源配置、办学活动、组织构架、管理目标、制度设计的依据与逻辑,由于教学与科研的密切关系——大学文化与资源的共享,在共同的校园文化、资源与管理环境下,人力资源、场地、设备的相互利用,必然导致两类成本的交叉交互(见图1)。

图1 大学基本职能及其成本关系示意图

教学与科研,无论是成本发生特点、成本形成机制还是成本补偿渠道,各不相同。教学成本是以教学活动为动因发生的费用,科研成本则是以科研创新为动因发生的费用。两类活动则有各自不同的成本补偿方式与资金来源渠道。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因此,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就成为公共教育的主要投资者,而由于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具有私人收益性,向受教育者及其家庭收取一定的学费,也成为教育成本补偿的重要渠道。科研成果的受益者根据科研成果的形式不同,具有不同的公共性与私人性。基础型、社会型、探索型、普及型以及国防科研项目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应由政府财政科研投资;而对应用性、专用性、市场性比较强的科研项目或成果,应由企业或特定受益者进行成本补偿与科研投资(见表1)。

表1 教学与科研的成本分担主体与形式

美国全国大专院校行政事务官员理事会(简称“NACUBO”)[5]在《解释大学成本—NACUBO关于本科教育成本的计量方法》报告中提到的观点与英国成本与定价联合指导小组(简称“JCPSG”)的观点基本相同,他们都认为应将科研成本计入教育成本当中,这样的计量方法是有利且恰当的。不同的是,JCPSG将这种观点进行深入贯彻,并研究出一种新的科研间接成本分摊法——透明成本计算法(Transparent Approach to Costing,TRAC)[6]。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可以将成本对象根据按与教育成本的相关性划分为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冯宝军认为应当将科研支出、后勤支出、奖助学金支出等全额计入教育成本[7]。林建华建议以科研事业费的形式补偿大学的间接成本[8]。科研成本多少应当被转移计入教育成本呢?卢晓东认为,如果将部分科研经费重复计入教育成本,并因而向学生收取学费,这实际上就是在向学生收取科研经费,这样就形成学校向项目来源方和学生两次收取科研经费的情况,是不合理的[9]。王鹏提出我国应制定科学有效的大学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方案,并最终形成保障我国大学可持续发展的科研经费资助体系[10]。此外,杨世忠等提出可以按照成本动因从不同的角度对高等教育成本进行分类,比如按照教育成本支出的收益和分摊的期限划分为资本性支出和经常性支出[11]。

我国现行做法是对大学实施教育成本监审与学费定价时,将科研费用的30%计入教育成本。如能分别计入具体成本项目,则在该项目中直接核减;否则,按科研费用占学校教育总支出比例的70%相应核减教育培养成本各项目支出[12]。

(二)社会服务及其成本形成机制。

自20世纪初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创造性地提出社会服务理念,进而成为全球大学的一项新的职能。从其内涵看,应是教学与科研职能的拓展,特别是科研职能由校内走向校外:一是大学具有公共性;二是大学应与政府、企业等部门合作,并指向公共利益;三是倡导学术与学习自由[13]。从大学服务社会的实现方式来看,包括:(1)公平正义核心理念与先进文化向社会与公众传递;(2)科技成果的生产、创新与转化;(3)社区服务与政策咨询。

可见,大学的社会服务是大学在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履行公共责任、传递公共价值观,是大学教学、科研的收益外溢或其副产品,或者说,是大学开展基本职能活动的价值取向,勿需单独占用资源并发生成本。社会服务中的科研活动则构成大学科研成本。至于大学在社会服务中设立企业、科技园或其他成果转化活动,则应视为大学的市场行为,成本主体应为相应的企业或科技园,并不构成大学自身的成本(见图2)。

图2 大学的社会服务及其成本形成机制示意图

(三)文化传承及其成本形成机制

大学文化传承是彰显大学社会价值、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并凝练和熔铸大学精神的特殊职能。大学传承的是文化,研究的是学术,崇尚的是真理,熔铸的是精神,服务的是社会,按照大学社会服务的“威斯康星理念”,大学的文化传承即属于大学的社会服务。

从文化传承的特点来看,文化传承是大学的文化自觉,是大学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途径与表现,也是大学在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中的知识生产的价值外溢,从成本分析来看,并不直接发生成本。

(四)国际交流及其成本形成机制

大学的国际交流包括国际间的文化、学术交流以及跨国(地区)培养留学生三种实现方式。从成本的视角来看:(1)国际的学术交流属于科研成本;(2)国际的文化交流与“文化传承”职能有异曲同工之妙,无独立的成本动因;(3)留学生培养则属于大学的人才培养职能,由国内向国际拓展。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第五项就是“教育服务”,要求其成员国开放教育市场,提供教育服务,所有成员国均有权参与教育服务竞争。来华留学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三个面向”之一。从成本形成机制分析,国际留学生培养与国内学生培养,其教育模式是一样的,仅有教学内容的差异,教学成本和国内人才培养存在差异,但类似于不同专业的成本计量(见图3)。

图3 大学文化传承、国际交流与办学成本关系示意图

(五)终身教育及其成本形成机制

终身教育是大学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为公民提供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其成本属于教育成本的一种方式。

综上分析,尽管大学具有多项职能,无论是“两职能说”,还是“三职能说”、抑或“六职能说”,基于成本的分析:(1)大学的社会服务职能或不直接发生成本,或不构成大学的成本,或直接成为科研成本;(2)大学的文化传承职能不直接形成其成本;(3)大学的国际交流职能或发生教育成本,或构成科研成本。可见,为实现各项职能,大学的办学成本可以归集为两类成本——教育成本和科研成本。

三、教育成本与科研成本的归集与分配

大学为实现相应的职能必须发生各种耗费:支付人员工资薪金,发生业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与维修维护、管理费用及后勤服务费用等。成本的分类分担机制下,这些资源占用与耗费必须按其用途进行分类与归类,以明确其属于教育成本或科研成本。

(一)成本的初次归集

基于成本会计,费用与成本是两个不同概念,费用是指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源占用与耗费的价值;成本则是按一定的用途与核算对象的归集。大学办学发生的人员经费等有些可以直接计入教育成本或科研成本,有些则要通过分配分摊计入相应的成本,以下是费用(耗费)的基本关系(见图4)。

图4 大学的费用与教育成本和科研成本的基本关系图

(二)人员经费的归集与分配

大学作为知识生产者,是人力资本最富集的组织之一,人员经费就成为高校最主要的成本,一般占全部经费支出的50%以上。同时,由于人员经费组成及人员构成复杂,大学人员经费的归集也成为一个复杂问题。根据成本动因的成本趋动因素,应根据人员的职责分工、岗位目标来分类归集人员经费成本(见图5)。

图5 人员经费的分配模型

一是,纯教学型教师、教学实验与教学管理人员经费支出。高校并不是所有教师一定从事科研活动(不包括教学研究),有部分教师(包括实践教学人员)专职在教学一线上教书育人,从来或基本不从事科研活动,并受到社会的尊重。还有一部分管理人员主要在教学管理岗位上从事教学服务、教学质量评价、实验室管理、学生事务管理等工作,其全部工资性支出、津贴、保险、福利等人员经费支出计进教学成本。

二是,纯科研型教师、学科实验室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的人员经费支出。这部分人员虽在大学数量不多,但按成本动因应计入科研成本。

三是,教学研究型教师。这是大学教师的主要组成,也是成本计量最复杂的部分。计量的基本思路应该是根据不同工资性支出及其性质用途进行分摊:教学科研型教师课时津贴、教学奖励与津贴以及与教育教学有直接关系的工资性支出直接计入教学成本。教学科研型教师科研奖励、科研劳务费用支出等直接计入科研直接成本。教学科研型教师的基本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固定工资性支出更是一个值得讨论的复杂问题。理论上,应根据教师教学或科研工作量(或工作时间)进行分摊,但实际操作可能非常困难且不切实际,因为教师的教学或科研工作时间相互交织,难得准确分类统计教学与科研的工作量(或工作时间)。简单的办法是,将教学科研型教师的固定工资性支出全部计入教学成本。这种处理方式即将应由科研成本分担的部分转入教育成本,视同科研效益对教学的外溢。“将科研过程中学生的进步与成长作为科研过程的副产品或外部收益——即科研工作对参与科研工作的人所产生的一种有利的影响,是逻辑上合理的解释。”[13]这和我国教师工资制度与财政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相适应,即公办高校“体制内”教师不能从财政科研项目中支付工资等劳务支出。

四是,管理与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高校(特别是公立高校)管理与后勤服务人员占高校人员结构一定的比重,这部分人员经费除极少部分能直接计入教学成本和科研成本外(直接服务于教学、科研的人员),其他都是作为间接费用。

五是,离退休人员的经费支出。离退休人员生活费应通过采用预提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基本方式计入当期成本。但长期以来我国财政供养人员并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且由于离退休人员没有岗位之分,也没有科研任务与评价要求,其支出应由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补偿,其差额部分则列入学校教育成本[14]。

(三)业务支出与管理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业务支出是指高校为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发生的支出,如教学活动中的实验、实习、教研教改、学生活动、图书资料等活动发生的支出,以及科研活动中的实验、差旅、会议、燃料动力、劳务费、学术交流等支出。其中能直接计入教学或科研成本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则计入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即指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日常管理性支出,除教学科研管理部门的支出可以直接计入教学科研管理成本以外,其他作为共同性费用计入间接费用。

(四)固定资产使用费的归集与分配

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高校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修等费用。分摊固定资产使用费应分清资产的使用对象,按照谁使用谁摊销的原则分别计入资产受益者。即,教学用固定资产使用费计入教学成本,科研用固定资产计入科研成本,管理后勤服务部分使用固定资产计入间接费用。部分高校实行校内资产有偿使用,建立校内模拟资源市场,为资产使用费的计量打下了基础。

(五)后勤服务支出的归集与分配

后勤服务支出包括水、电、暖、物业、保安等支出。不包括餐饮、学生宿舍、医疗等单独核算,独立补偿有独立服务性收入的支出。后勤服务支出如果实行了校内计量并有偿使用,则按计量的费用(如水、电、暖),其他则作为间接费用。

(六)间接费用的分摊

间接费用是指高校不能直接计入相关成本,需要分配的费用,其分摊涉及两个基本问题与方法:分摊的程序与分摊的标准。前者解决间接费用分摊的程序、范围与对象,后者确立分摊的标准与依据(见图6)。

一是,间接费用在教学与科研成本之间的分摊——第一次分摊。

高校间接费用中除极少数可以按费用发生的受益者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之外(如,教学或科研部分的管理费用直接计入教学或科研成本),其他则要汇集按一定的标准分摊计入成本核算对象。

间接费用归集以后,首先应在教学与科研两大类成本之间进行分摊。即,间接费用的第一次分配。分类的依据与标准可以是:(1)教学与科研的直接费用;(2)直接费用中的人员经费;(3)教育经费拨款和科研收入。

二是,间接费用在教学与科研成本内部的分摊——第二次分摊。

间接费用在进行第一次分配以后,即在教学与科研之间进行了分割,但成本计量的最终目的是要将全部费用分摊至各成本受担对象,即每个学生、不同的专业、学院或各科研项目。

教学成本中间接费用的分配,即在学生、学院、专业之间的分配标准主要是“当量学生人数”,也可以是学分总数、课时总数或其他公允标准。在分配环节上,可以一次分配到位,也可以在不同专业或培养层次之间设置分配系数,还可以设计分配层级,首先在不同专业类别专业(学科)之间进行分配,然后按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科研项目之间间接费用的分配,也是一个可比较的问题[15]。由于多学科、多项目同时进行的特点,项目本身的科研要求与费用发生及资源占用差异。如,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之间,文科、理科与工科研究之间,野外考察与室内研究之间,个人研究为主(如文史哲)与团队研究为主之间,即使在每个学科内部,不同项目之间,由于科研活动的组织方式、研究条件、人力投入、配套设施、难易程度,等等不同,资源消耗与占用多少、成本费用的发生方式也存在差异性。项目来源的差异与成本补偿模式差异。研究周期与经费对科研成本形成与分摊产生影响。研究周期长的项目,科研直接费用(如,人工、材料、资源占用等)发生比较多,相对间接费用在较长时期内分摊,可能较少。笔者曾提出根据相关性与合理性的原则,运用作业成本法和权重比例法,综合运用项目分类与权值的协调控制,根据构成科研间接成本的不同的资源消耗情况,对高校科研项目间接成本进行分类分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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