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屋处置问题详解

2019-09-24 03:24郑柯
今日财富 2019年25期
关键词:抵押物出租人抵押权

郑柯

在現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的背景下,人们之间的金钱往来变得更加密切。因生活、经营需要,人们将房屋进行抵押、出租、转让已经成为常态,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本文将从实操角度阐述对抵押房屋进行处置需注意的事项。

现实生活中,因为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而房屋所有人将房屋进行了抵押,那么此时抵押的房屋能否进行租赁呢?若房屋已出租,这个时候是否还能抵押?已抵押的房屋若想转让,需注意哪些事项?上述问题的注意事项如下: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是根据抵押权设定的先后来处理房屋租赁与抵押关系的。

一、先设定抵押权后成立租赁关系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由此可见,抵押人可以将已抵押的房屋对外出租,但后成立的租赁关系对先设立的抵押权无对抗效力,抵押权人在实现权利时,能以房屋并无租赁关系存在(即无权利瑕疵)变卖、拍卖而获得清偿,租赁关系对于受让人亦无约束力。至于承租人可以依其与出租人之间的内部合同关系主张权利,即如果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没有告知承租人有关抵押的事实的,出租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已告知的,则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二、先成立租赁而后设定抵押权的情况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担保法》第四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由此可见,抵押人可以将已出租的房屋进行抵押,但抵押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若抵押房屋进行转让,则受让人也应继续履行抵押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

三、已抵押的房屋能否对外转让

虽然《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但《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由此可见,转让已抵押的房屋应先经得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除非受让方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只要抵押权对应的债权能够得到保障且受让人愿意代为清偿,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的转让便没有否决权。

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旨在实现抵押权人、抵押人、承租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既充分保障抵押权不受侵害,又不过分妨碍财产的自由流转,充分发挥物的效益。(作者单位: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猜你喜欢
抵押物出租人抵押权
以多个抵押物担保 同一债权如何登记
一般抵押权可否随部分债权转移
蒙古国财产租赁合同研究
《民法典》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释义
孤独催生日本网红“出租人”
关于最高额抵押登记的两个问题
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对农户增收的影响研究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新规定
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的风险和利益保护
从《物权法》看我国最高额抵押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