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

  • 反向抵押权法学理论之厘清
    应对措施。反向抵押权作为以房养老的一种形式被广泛实践,但实践效果不佳,笔者以为有必要引入反向抵押权制度,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其实施。国内对反向抵押的研究主要从金融经济领域角度,学者们从住房反向抵押域外经验的总结、社会效用、风险、产品定价、可行性、推广模式等方面进行研究。比如韩再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运作机制进行研究[1],范子文对中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进行研究[2],柴效武对以房养老的理念和模式进行研究[3]。然而,从法学角度进行研究的文章比较少,大多学者从保险法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6期2024-01-22

  • 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的效力 ——以《民法典》第419条为研究对象
    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款沿袭了2007年《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同的解释路径,大致可以分为“抵押权消灭说”“抵押权存续说”和“抵押权从属性说”三种模式。除此之外,在理论层面,有学者提出“抵押人意思说”的观点,为抵押权效力问题的处理方式提供了一种崭新思路。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担保制度

    中州大学学报 2023年6期2024-01-21

  • 居住权与抵押权的并存及优先位序
    法典对居住权与抵押权并存及其优先位序未予明确,导致司法裁判不一。从制度构造看,两者分别注重房屋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加之抵押权无需实际占有,两者并存契合一物一权原则。从设立程序看,无论是先设立居住权、再设立抵押权,抑或相反,均无需在先权利人同意,但须履行通知义务。从权利实现看,两者在权利实现时点和实现方式上存在差异,可能会并存不悖。当两者相互龃龉时,原则上应以权利设立(登记)时间作为确定权利位序的基本依据,最佳方案是尽力助推两者均予实现。若居住权设立在先,

    东方法学 2023年6期2024-01-12

  • 主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后的抵押权效力探究
    一、问题之提出抵押权作为“担保之王”,其设立目的旨在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保证主债权的实现。是以,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为主债权“保驾护航”当为其使命,与主债权同生死当为其应然之意。然而,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其实体权利并未消灭。此时,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受主债权罹于诉讼时效的影响?其影响后果又当如何?对于该问题,我国在立法态度上一直难谓明朗,理论纷争莫衷一是,以致司法实践中裁判路径不统一现象频出。(一)立法痛点。在1995 年《担保法》出台后的近30 年

    绥化学院学报 2023年8期2023-09-21

  • 抵押权不可分性在不动产登记中的适用
    办理了一个一般抵押权登记。甲与银行签订抵押权变更协议,约定A房屋担保600万元债权中的250万元,B房屋担保600万元债权中的350万元。现甲和银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想将原先的一个抵押权变更为两个抵押权,登记机构能否办理?案例二:乙用其名下的C、D两套房屋共同做抵押向银行获取贷款,办理了一般抵押权登记。后乙清偿了部分债务,经与银行约定,准备将D房屋移出抵押物范围,现乙和银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登记机构能否办理?分 析有观点认为,由于抵

    资源导刊 2023年1期2023-03-10

  • 抵押权行使期间规则适用法律探讨
    京)[提要]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该抵押物进行变卖,或者有权利优先受偿。针对目前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间规则的适用存在的不同理解,本文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实践案例,以期提供一些解决思路。抵押权在不良资产交易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如果原抵押权人没有及时行使抵押权导致抵押权得不到法院保护或者担保债权不被破产管理人确认的情况不在少数。下面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则适用做一梳理。一、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3年5期2023-03-08

  • 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抵押权效力 ——以《民法典》第419条为分析对象
    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是对原《物权法》第202条内容的沿用,且未做一字修改。由于原《物权法》第202条仅规定了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丧失司法强制保护的法律后果,并未表明抵押权的效力和性质,导致该法律条文语义表达不清晰。对于该条的解释和修订,在理论学说和审判实务中本就存在着诸多争议。这些争议汇总后可以大致分为两种学说——“存续说”和“消灭说”。“存续说”认为抵押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2年9期2023-01-02

  • 引入反向抵押权制度的理论证成与建构
    备受重视。反向抵押权是指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将自有房屋所有权抵押给特定金融机构以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直至老年人去世,在期限届满时特定金融机构通过将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债权。反向抵押权将房产转换为老年生活所需资源,既有利于缓解社会养老财政缺口,也能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对解决养老问题具有重大意义[1]。我国先后尝试过多种模式的以房养老实践,但这些实践的效果不佳。究其原因,一是人们受“但有方寸地,留与子女耕”传统观念的影响,将房子反向抵押来养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3期2022-11-24

  • 执行程序中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权利保护
    售的房屋上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当人民法院对设定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通常会提出执行异议。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所享有的权益的性质、效力如何,此种权利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就成为执行异议审查人员所必须考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公布、2020年修正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中的第三十条仅规定了不动产买卖关系中的受让人作为预告

    法制博览 2022年22期2022-11-21

  • 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独立性建构 ——兼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2条
    第52条规范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相关内容,抵押权预告登记为《民法典》第221条中“其他不动产物权”项下预告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抵押预告登记”与“抵押权预告登记”本质上是一致的,笔者因遵循学界与司法判例的语言习惯,称之为“抵押权预告登记”。自预告登记立法以来,以“所有权”为制度设计基础的立法倾向显而易见,此次《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特以单独条文将抵押权预告登记予以细化,可见最高院意在厘清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相关效力规则,以解决抵押权预告登记裁判结果多样化的司法现

    学术交流 2022年2期2022-11-08

  • 一般抵押权可否随部分债权转移
    条在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时,区分了三种不同情形,即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而原抵押权人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以及双方都变为一般抵押权。为什么《细则》没有规定转让方保留一般抵押权而受让方享有最高额抵押权这一情形?如果是一般抵押权,主债权部分转移,是否可以办理抵押权的转移登记?如果可以,该如何办理?金绍达:在最高额抵押权转移时,要使受让方享有最高额抵押权,那在抵押权转移登记完成之前,出让方必须享有最高额抵押

    中国房地产·市场版 2022年2期2022-04-24

  • 一般抵押权可否随部分债权转移
    条在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时,区分了三种不同情形,即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而原抵押权人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以及双方都变为一般抵押权。为什么《细则》没有规定转让方保留一般抵押权而受让方享有最高额抵押权这一情形?如果是一般抵押权,主债权部分转移,是否可以办理抵押权的转移登记?如果可以,该如何办理?金绍达:在最高额抵押权转移时,要使受让方享有最高额抵押权,那在抵押权转移登记完成之前,出让方必须享有最高额抵押

    中国房地产·市场版 2022年2期2022-04-24

  • 《民法典》中对不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的解释
    让时,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及权利会发生较为复杂的变化,一直以来是立法的难点之一[1]。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中由于存在一定缺陷,并没能较好地解决三者间的利益失衡问题[2],之后,在学界中也研究了不少解决办法,如抵押登记、涤除权等,但经过多年的实践仍然没有形成统一流程。直至《民法典》出台之后,首次明确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并去除了关于对抵押财产转让的条款,但明确提出无论如何转让,其包含的抵押权仍存在,并不会随抵押财产的转让而消亡,极大程度

    法制博览 2021年14期2021-11-25

  • 居住权与抵押权的顺位冲突和破解机制
    发放住房贷款的抵押权利人(主要指发放住房贷款的金融机构)的执行困难,抵押权难以实现,对住房抵押贷款造成巨大风险。一、引起房屋居住权与抵押权顺位冲突问题的缘由(一)房屋居住权与抵押权顺位冲突问题的出现确保交易安全和物尽其用,是物权法相对基本的立法观念。所有权是一种比较完全的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拥有的特定物,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并保证发挥物的利用或使用效能。联想到立法层面,一般都运用财产与权利进行分离的立法方法,依法许可所有权人可对自己拥有

    法制博览 2021年23期2021-11-24

  • 竣工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未申请变更的效力认定
    并自抵押登记时抵押权设立,但是对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相关问题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77条①要求当事人在建筑物竣工后申请抵押物变更登记,却没有规定未申请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因在建建筑物抵押情形的增加而引发愈来愈多涉及竣工时未申请抵押权登记变更的纠纷。由于此行为效力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务标准不一,故对该问题的研究存在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鉴于我国对在建建筑物抵押未进行体系化规定,只有对在建建筑物抵押

    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2021-01-16

  • 目的论下抵押权期间规则的解释 ——以《民法典》第419条为中心
    罗 帅就抵押权期间,《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其对《物权法》第202条的法律表达,一字未改。但裁判实践与学说争议表明,《物权法》第202条的法律表达存在弊病。《民法典》应满足当代社会发展的法律需求,以形成法典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多样性之间的良好互动。借鉴过去规范适用的实际效果与裁判经验,理清抵押权期间规则的价值目的,对规则的法律表达进行妥当的解释,以契合当代社会发展的需求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6期2020-12-26

  • 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之解决 ——兼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196条
    规则的存在,当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时,学界对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优先关系给予了颇多探讨。在当前立法中,从《物权法》第190条文义本身到相关法律文本之间的体系协调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而“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196条对《物权法》第190条的修改试图完善解决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之规则,却又增添了新的疑问。对于这些矛盾与疑问,民法典编纂必须加以解决与明确,否则就无法实现民法典的体系性和科学性的立法目标(1)柳经纬:《民法典编纂“两步走”思路之检讨》,《

    山东社会科学 2020年2期2020-12-25

  • 德国土地抵押权证券化
    向前,德国土地抵押权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德国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要求,最终形成了由担保抵押权(又称“保全抵押权”)、流通抵押权和土地债务等构成的庞大的土地抵押权体系。一、德国土地抵押权体系的形成德国土地抵押权体系是在日耳曼习惯法与罗马法的融合发展中形成的。在继受罗马法之前,日耳曼习惯法中关于土地担保的制度主要有转移土地所有权的所有质,不转移土地所有权但转移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古质,以及不转移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事实上是“披着质权外衣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2期2020-12-25

  • 房屋在抵押状态下转让抵押人是否发生变更
    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主要依据是抵押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但抵押的房屋被转让后,抵押合同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实际所有权人已经不一致。问:抵押的房屋被转让后抵押人是否发生了变更?如果已变更,对这种变更应当办理哪种登记?如果现所有权人认为自己属于善意第三人而不愿意提出登记申请怎么办?金绍达:《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明确了“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一规定是依据物权的法律特征而作出的。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就是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转移到何人名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0年8期2020-10-28

  • 抵押权行使期间问题研究
    李雨洋抵押权是我国民法物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担保物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抵押权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当视野深入到抵押权如何运作的过程中时,问题便开始复杂起来。司法实践中,对于抵押权的不少制度问题研究尚不够深入,行使期间便首当其冲。一、 问题的提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七期公报,刊载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王军诉李睿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该案针对抵押权行使期间做出了判决。一审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在诉讼时效经过以后,属

    山东青年 2020年2期2020-04-20

  • 抵押权为例对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反思和完善*
    来,第202条抵押权行使期间条款引起了学界的众多争议。由于法律条文用语模糊,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以及行使期间过后抵押权存续和效力的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中给出了一个看似权威准确的定性,[1](P441)但司法实务中与其大相径庭。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物权法第202条”为关键词搜出的50个案例(1)搜索截至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中,有13个案件涉及抵押权行使期间经过后存续的问题,这其中有11个案件(2)参见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3期2020-01-08

  • 浅议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竞存的优先顺位
    细阐述了质权和抵押权在同一财产的竞存规则,第205条介绍了抵押权关于相同财产的竞存规则,第207条制定了价金担保权的原则,其中《物权法》199条和205条内容相似,新增条目为第207条和206条。在民法典第206条规定了动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的内容,仍然遗留了部分问题,比如关于担保物权的竞存规则是否需要完善?如果没有登记抵押权,先抵押动产后质押时,如何认定质权人的恶意还是善意。怎样判定《物权法》中的“第三人”?当先实行立质权再实行抵押权抵押权是否落后于质权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2019-12-14

  • 拍卖房屋的转移登记
    该房屋上还设有抵押权,我们在受理时通过询问得知,该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经得到优先受偿,但是抵押权人并未前来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对此,我们应当如何办理?可否由抵押人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金绍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1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第22条第2项规定:“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所以,对于人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9年9期2019-10-18

  • 抵押权期限浅析
    在日常实践中,抵押权往往会出现很多期限,有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有登记时登记机关登记期限等,本文将详细阐述抵押权的期限如何确定,以及抵押权期限届满后,抵押登记的效力问题。关键字:抵押权、约定期限、登记期限、主债权期限一、抵押权及其特性(一)抵押权概念抵押权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各国民法上最重要的担保物权,被称为“担保之王”。其含义系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物的占有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就

    广告大观 2019年3期2019-09-10

  • 《物权法》第194条的裁判分歧及立法完善
    第1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同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该条文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其他担保人的利益,避免因抵押权人放弃物保而加重

    法学 2019年10期2019-03-26

  • 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法律效力研究
    十五条对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进行了细化,明确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办理。基于这几项法律规定,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必须先进行预告登记,待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条件成就时再办理抵押权登记。但随着该项制度的推行,在银行主张实现商品房抵押权的案件中,关于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就出现颇多争议,给司法实务带来一定的难度。一、关于“商品房抵押权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9年3期2019-03-22

  • 一个抵押权可否担保多个债权
    有人认为:一个抵押权只能对应一个主债权,如果对应多个主债权,不就是最高额抵押吗?是否可以要求申请人作为两个抵押权分别设定或是作为最高额抵押申请?如果分别设定,就是两个抵押权,这又牵涉到抵押权的顺位问题,如果是按顺位登记,如何来确定这两个抵押权哪个顺位在先?金绍达:对于是否可以用一个抵押权来担保多个债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9年12期2019-01-06

  • 日本最高额抵押权研究
    曹宇航最高额抵押权作为抵押权的一种在中日民法中皆有规定。随着银行交易的愈加频繁,对已有债权进行一次性担保的抵押权已不能满足实务上的需要,故在最高限额内对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产生的债权进行担保的最高额抵押权开始被广泛地利用。将复数的债权一起进行担保,能够提高效率且减少成本,能充分适应飞速发展的经济。最高额抵押制度在日本民法对其规定以前就已经在实务上有所利用,并发展到判例与法理中。从1971年日本民法的修订到现在,日本现行民法以第398条之2至第398条

    重庆行政 2018年1期2018-12-06

  • 抵押权竞合的问题研究
    了在实践中保护抵押权人权益的同时,做到物尽其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条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条: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和第五十一条④《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对《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进行了适当的矫正,在很大程度

    实事求是 2018年6期2018-04-01

  • 浅析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与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关系
    0022)一、抵押权预告登记及优先受偿权概述(一)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指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债权人享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按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实现抵押权时优先受偿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的权利。预告登记指以保障将来实现物权为目的就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而向登记机关申请的临时性登记。本文认为抵押权预告登记指为了保障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进行预告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制度。然而抵押权登记与抵押权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1期2018-03-22

  • 不动产登记中抵押权的从属性原理及应用
    ,讨论如何应用抵押权的从属性原理指导抵押权登记。一、抵押权从属性的含义及缓和抵押权的从属性指的是抵押权的发生、转移和消灭都应当从属于债权,是担保物权最重要的三个特性之一。《担保法》第五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也明确,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传统民法认为,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是从属于主权利即债权的从权利,从权利应随从主权利是基本的法理。且抵押权是债权担保的手段,为债权将来得以满足而存在,因此债权和抵押权必须结合在一起。抵押权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7年12期2018-03-08

  • 未更名再设抵押后抵押权人买卖房屋行为定性
    住的事实。甲因抵押权人丙现场查看该房,遂知房屋被乙抵押。遂于2014年9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其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2015年2月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有效,要求被告乙于判决生效10日内协助原告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为实现抵押权,丙仍于2014年10月底凭借当初签定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补办了房产证,隐瞒该房屋已被原房主卖给甲但并未过户等情况,把甲放置在屋内的简单家具清除至屋外,将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出售,并于2015年3月23日过户至丁名下。一、刑事法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6期2018-02-07

  • 试论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法律实务问题
    清镇)对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法律实务问题进行讨论,了解我国的基本国情,通过现行法律法规与人民群众思维行为习惯进行对比,为不同环节下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提供具有现实意义的建议,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帮助。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在登记机构日常处理的事物中占有较大比重,涉及到债权法和物权法两大法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和困难性,需要我们进行着重讨论和研究。一、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申请问题分析(一)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申请问题在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过程中,会受到法律方面的限制和上级业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8期2018-01-22

  • 关于最高额抵押登记的两个问题
    问:一、将一般抵押权转为最高额抵押权是一宗新的最高额抵押权的首次登记还是抵押权的变更登记?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在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办理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既然是登记,每一项登记都应属于某一种登记种类,那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是否属于变更登记,如果不是,应该属于哪种登记?金绍达:一、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有两个主要的内容在一般抵押的抵押合同中是没有的,就是最高债权额和债权确定的期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7年11期2018-01-15

  • 判决的部分确定事项是否可以单方申请
    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但法院认为抵押权已经消灭,判决抵押权人败诉。理由是:被担保的一项债权已因债务的履行而消灭,而另一个债权因借款用途与前一个合同不一,因而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因为主债权已不复存在,抵押权随之消灭。现抵押人王某来我单位要求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我们看到法院的判决书并未直接判决抵押权消灭,前述理由只是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做了表述。现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是银行不愿交出不动产登记证明、法院也不下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7年10期2018-01-15

  • 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法律特点及实践操作
    于斌斌在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实务中,抵押权已成为生活中被广泛使用的一种担保形式,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有一部分抵押权人由于自己经济的需求,会把抵押物转移给其他的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就需要进行抵押权的转移登记。实践中,抵押权转移登记包括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并区分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那么,哪些情况会导致抵押权转移,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如何办理呢?一、被担保债权对抵押权转移的影响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7年5期2017-06-02

  •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30072)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杨杰,张里安(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抵押权存续期间;主债权诉讼时效;立法模式;实践需要我国《物权法》第202条仅规定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但并未明确地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而考虑到抵押权的性质及现实需要,抵押权不能永续存在。国内外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立法模式不尽相同,但大都十分明确,具有分析及借鉴的价值。而各国立法模式对比之下,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消灭的模式最为合理,更加契合我国的立法体系以及实践需要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6期2017-02-23

  • 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合的位序关系浅探
    东 德州)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合的位序关系浅探李光凯(253400 山东德州市宁津县委 山东 德州)抵押权和质权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时,构成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由于这两种权利均属担保物权,均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因此二者在实现时会发生冲突,在立法上确立相应的协调原则也就在为必要。在我国物权立法的框架下,不同种类担保物权竞合时的位序关系,即是指不同种担保物权之间即抵押权、质权之间竞合时的优先受偿顺序。鉴于除日本、法国等少数国家外,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的立法仅承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2017-01-28

  • 抵押权实现中与租赁权的协调
    10000论抵押权实现中与租赁权的协调陈仔悠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抵押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人们为了更好的物尽其用,在同一物上设立抵押权、租赁权等多项权利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就导致了权利之间冲突的可能性增加,也使得抵押权在实现过程中困难重重,因此,如何协调一物之上不同权利之间的关系,便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关于此方面的立法存在着一些不足,系统性较差,这就给实践带来了很多的困难。因此,本文对我国处理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2017-01-28

  •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如何协助执行
    屋设定了抵押,抵押权人为某银行。那我们在协助执行时对抵押权应如何处理?是否应该把抵押权一并注销?金绍达:撤销登记不同于注销登记,撤销登记并不是登记的种类,而是登记机构纠正登记错误的一种方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没有规定撤销登记,而是采用更正登记来纠正登记中的错误。但在某些情况下,更正登记难以完全替代对登记的撤销。因为撤销登记是从法律上取消一项登记,而不是更正登记簿的记载。因而,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项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协助撤销这一登记。以往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6年12期2017-01-17

  • 浅论最高额抵押权
    文英浅论最高额抵押权鞠文英最高额的抵押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抵押权,目前阶段我们国家获取最高额度的抵押权相对简单,本文浅析了最高额抵押权的相关问题。最高额 抵押权 担保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在预先确定的最大的范畴之

    长江丛刊 2016年21期2016-11-26

  • 最高额抵押债务履行期限变更是否要进行登记
    称《细则》)对抵押权变更登记范围的规定与《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有了一些区别,如《细则》第六十八条把债务履行期限的变更列入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范围。那么,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时,登记机构是否要办理变更登记?金绍达:《房屋登记办法》所规定的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范围是:“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因此,除了在第四十四条所列举的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的变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6年6期2016-07-07

  •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新规定
    规定,“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这里两次提到“部分债权”的转移,如果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全部债权都转移,登记机构可否受理?另,如何理解该条第二款中对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三项新规定?金绍达:《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物权法》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民法的规定,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没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6年4期2016-04-21

  • 抵押权的实现途径问题研究*
    163712抵押权的实现途径问题研究*朱 江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抵押权的实现途径有诉讼和协议两种方式:前者存在的问题是可否依据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后者存在的问题则是可否通过“流质抵押”来实现抵押权。目前,以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仍是一种学者见解,但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并非不可;“流质抵押”因法律顾忌而被禁止,但其积极意义也应引起重视。综上,抵押权的实现途径应当增加非诉讼程序和“流质抵押”两种实现途径。抵押权;非诉讼程序;流质抵押抵押权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2016-02-01

  • 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解决——对《物权法》第190条之解读
    北京)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解决——对《物权法》第190条之解读齐 丽(100044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对同一不动产即可设立抵押权,又可对该不动产进行出租。这两者本来是不会存在相互冲突的,但是两种权利设立时间上比较接近就会产生冲突。有可能先将不动产进行出租,再进行抵押。也有可能先将不动产进行抵押后,再出租给他人。对于这种情况,采取的一般规则是买卖不破除租赁,但也会有例外的情况。不动产;抵押权;租赁权;冲突一、不动产抵押权和租赁权的性质(一)不动产抵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2016-01-31

  • 《物权法》中抵押权的顺位制度探析
    峰《物权法》中抵押权的顺位制度探析焦 娇,李 峰抵押权顺位制度是《物权法》中抵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抵押权的顺序为抵押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抵押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现,反映了立法者对抵押权制度的理解和设计,以及希望该制度在现实的经济生活和金融交易发挥怎样的功能。文章分析了抵押权顺位相关法律问题,包括抵押权顺位的实现、顺位固定主义和升进主义的区分,以及顺位抛弃、变更和转让等,通过对德国等相关制度的阐述和分析,就我国的抵押权顺位制度设计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学术论坛 2015年8期2015-02-25

  • 人民法院执行拍卖房屋过户中的抵押权登记如何注销
    卖房屋过户中的抵押权登记如何注销●张祥珍一、案例引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1条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此规定,房屋拍卖后,原设定在房屋上的抵押权因拍卖而消灭,但对于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的抵押权登记应如何注销,该规定没有明确。《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4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5年4期2015-02-06

  • 中韩不动产抵押制度比较研究
    133002)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中最为主要的、亦是被支配标的物价值较大的一种担保物权。在经济生活的融资、价值投资等方面都涉及到抵押权制度。中韩两国都是大陆法系国家,同时两国的担保物权制度都采取类似的立法模式,且对物权行为理论亦有相似之处。本文通过对中韩不动产抵押权的成立和抵押权的效力问题进行比较,从中发现两国抵押权制度的异同,为将来中韩两国担保制度的互相借鉴提供前期研究信息。一、抵押权设定合同(一)中国1.合同的性质有关物权行为在理论上的争议与抵押合同的法律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4期2014-03-06

  • 论重复抵押中抵押权的实现*1
    但有效地保证了抵押权人的债权安全,而且满足了抵押人在市场融资方面的需要,实现了物的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完美平衡,素有“担保之王”之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抵押人为了使抵押财产物尽其用,更好地满足其融通资金的需要,往往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相互竞争的抵押权,重复抵押因此而产生。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融通资金的一种重要手段,重复抵押的作用不断凸显,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均不禁止重复抵押,但是,我国立法关于重复抵押的态度却一直不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2014-03-04

  • 实现抵押权特别程序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法》第196、197条之适用
    黄毅实现抵押权特别程序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法》第196、197条之适用黄毅(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2012年新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与《物权法》相关规定实现了对接,初步建立了我国的抵押权非诉实现制度。该制度所追求的经济、高效,以及其与抵押权内含的变价权、抵押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契合,构成了其现实和理论依据。要实现该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在案件受理范围、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等问题上作出细

    天中学刊 2014年2期2014-02-11

  • 抵押权顺位的处分问题
    【法学新论】论抵押权顺位的处分问题王艺(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抵押权是以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为其鲜明特征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一物数押”现象难以避免,这样就产生了抵押权顺位及其处分问题。让与、变更和抛弃是抵押权顺位处分的三种表现形式,三者之间在内容和法律效果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辨析对现实生活和法律实践均有重要意义。抵押权顺位;让与;抛弃;变更抵押权人是拥有次序权的,这在抵押权顺位处分上得以体现,并且抵押权的顺位作为物权利益来说,

    山东工会论坛 2013年1期2013-04-11

  • 论我国普通抵押权的从属性及其突破
    (留置权、法定抵押权、特别法上的优先权等)的从属性要件也比较严格,相反约定担保物权(质权,普通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等)的从属性则有缓和的趋势。从制度的社会作用上来考察其原因,约定担保物权,以抵押权为例,作为保全性担保物权,其实行时,即以支配物之交换价值以实现债权①;但从融资交易及投资角度来看,抵押权之设立被用于换取大量的资金。抵押权不仅仅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存在,在现代社会,我们则更看重如何充分利用物的交换价值以获取融通的资金。既然如此,为促进融资交易之发展

    科技视界 2012年10期2012-08-15

  • 抵押权的顺位
    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法律上应规定一定的标准,并以此标准确定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次序如何,此即为抵押权的顺位问题。那么,先顺位的抵押权因实现抵押权以外的原因消灭时,后顺位的抵押权是否依顺序升进呢?国外立法例上主要有两种模式,即顺序固定主义和顺序升进主义。在理论界,学者们大多认为顺序升进主义是我国确定抵押权顺位所采取的原则,但我国物权法对此却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日益频繁,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我国应改采顺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12年7期2012-04-02

  • 浅析抵押权顺位相关问题
    0001)浅析抵押权顺位相关问题张翠梅,高吉祥(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01)从抵押顺位权的含义及我国对抵押顺位权的规定入手,指出了目前我国抵押顺位权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两种学说的梳理分析,依托我国现有法律,指出无论抵押权人怎样根据自己和他人的意思进行合意,只要合情合理不对其他抵押权人及债务人、第三人造成不利影响,法律都应给予支持。重复抵押;再抵押;抵押权顺位一、问题的提出在市场经济下,为了扩充融资途径,增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2011-08-15

  • 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性质界定——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
    100088)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性质界定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童建森(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经济学院,北京 100088)《物权法》第202条规定了抵押权的法定存续期间,并将其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挂钩,关于此条所规定的法定存续期间的性质,学界观点不一,多有将其定性为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者,但就抵押权的性质而言,其存续期间难以与现有的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理论相契合,而应属于权利时间结构的范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时间结构抵押权为所有权的部分权能独立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11期2011-03-19

  • 完善抵押权立法的成因与对策
    5100)完善抵押权立法的成因与对策佘国华 裴春秀(湖南科技学院,湖南 永州 425100)在各种担保物权中,抵押权是一种独具优势的担保方式,被称为“担保之王”。中国的担保法从无到有。在中国的《担保法》实施10余年以后,作者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完善中国抵押权立法的建议,即设立法定抵押权;细分与完善权利抵押权;区分一并抵押权与共同抵押权;创设证券抵押权与所有人抵押权;构建新型财团抵押权和浮动抵押权;设置船舶抵押权抵押权;担保;立法;对策在市场经济日益兴盛的时代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1期2010-04-07

  • 从《物权法》看我国最高额抵押权制度
    现,如果以普通抵押权担保此类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将会给当事人带来繁琐的事务从而难以顾及给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交易安全和效率带来极大的不便和阻碍。在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和总结后,为担保长期继续交易或融资所产生的债权的需要,产生了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不过我国《担保法》中对于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规定由于缺乏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存在较大缺陷。但随着《物权法》对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有了新的诠释,为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更好发挥作用提供了更加有效有力的依据。关键词最高额抵押权物权法效力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期2009-07-05

  • 浅析抵押权的效力
    -118-01抵押权的效力问题是抵押制度的核心内容,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如何正确认识和运用抵押权的效力,对指导司法实践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一、抵押权对所担保范围的效力抵押权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抵押担保的范围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

    魅力中国 2009年32期2009-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