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治理将再上一个新台阶

2019-09-25 06:41张筱梅
专用汽车 2019年9期
关键词:常压罐车罐体

本刊记者 张筱梅

7月份,《交通运输部关于<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根据《通知》的内容,该征求意见稿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等文件关于“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罐车治理工作”的要求,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拟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名义联合印发实施,在全国启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工作。

这已经是近两年来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罐车出台的若干个文件中的一个,那么这次《方案》的重点内容是什么呢?

对新罐车从严准入

对新罐车的准入,政府主管部门将从三个方面进行监管:

一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督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交通运输部公告发布的罐车罐体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罐体出厂检验工作,罐体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GB 18564.1-2019及《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等技术规范对新生产的罐体进行检验,并出具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书。

二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督促。工信部将督促罐车生产企业加强生产管理、保证罐车产品生产一致性,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配合开展对辖区内罐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罐车生产企业使用不具有罐体检验合格证书的罐体,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罐车的,工信部将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暂停或撤销相关产品公告,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

三是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督促。它将加强罐车检验,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不具有罐体检验合格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对在用车辆施行消化存量政策

罐车检验工作将加严。按照《方案》,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结合罐车年度审验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将所属罐车交由罐体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罐体检验机构应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的要求,对在用罐车罐体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出具检验合格证书。对于罐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运输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及复检,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注销罐车道路运输证,并责令运输企业将罐车退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对于罐体检验结论为合格、但附有风险提示的罐车,交通运输部门将督促运输企业按照检验报告意见,采取缩短检验周期、加强日常安全检查与监控等措施,消除使用风险。

罐车检验工作也将相应加强。按《方案》,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加强罐车检验,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罐体超过检验有效期或不具有罐体检验合格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审。

调整优化罐车准运介质管理

适装介质只出现在罐体检验合格证书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上。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19)等规章、标准的要求,罐车生产企业应在罐车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载明适装介质,罐体检验机构应在罐体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适装介质列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一步优化完善罐车公告管理,对于新申报和现存的罐车公告,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不再标注具体介质品名或项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罐车)登记业务时,不再核对准运介质的一致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为罐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时,不再标注准运介质,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合格证书”。

运输企业确需变更在用罐车适装介质列表的,可以结合本次罐车治理工作,在罐体检验前向原罐车生产企业提出变更要求。罐车生产企业应基于罐车和罐体设计和制造过程的技术资料,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运输企业变更要求进行确认,对符合罐车安全技术和罐体兼容性条件的,向运输企业出具新的适装介质列表,并将适装介质列表变更的依据及相关设计、制造技术资料一并提供给运输企业。运输企业应将新的适装介质列表及相关技术资料交由罐体检验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进行检验确认。对于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书中明确新的适装介质范围。

监督管理加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罐车以及罐体生产企业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企业按照GB 18564.1-2019要求设计、制造罐车罐体;督促罐体检验机构严格按照GB 18564.1-2019开展出厂检验工作,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开展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建立对罐体检验机构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采用飞行检查、暗访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罐体检验机构的监管,对未按照规则严格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规的罐体检验机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吊销相关资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加强路面联合执法,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周边道路、重点区域路面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罐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对于经调查确认存在缺陷的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将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召回工作。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罐体检验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及社会公众可以依法投诉常压危险货物罐车可能存在的缺陷。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并依法启动缺陷调查。

强化联合惩戒

对于发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罐车制造企业或罐体检验机构违规三次以上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整改期内的罐车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暂停其公告资格;对于整改期内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增运力申请;对于整改期内的罐体检验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暂停其罐体检验资格。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充分应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联合惩戒机制,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罐车生产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罐车检验机构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并将相关信用信息上传至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惩戒对象可通过完成整改等进行信用修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实施进度

2020年1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罐车将按照新的准入要求进行登记、办理道路运输证,实现新罐车全面合规。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运输企业在年审日期前一个月内将罐车罐体交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意见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

2021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在用罐车整改。

2022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罐车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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