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数据背景下中国网络犯罪治理

2020-01-07 11:18陈沁玞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秩序犯罪

陈沁玞

(湖北商贸学院 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22号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呈现》一文指出,未来大多数的诈骗类型的刑事犯罪都会借助网络来实施,网络犯罪行为在所有犯罪类型中占比开始呈现一种持续上升的趋势。对此,严厉打击并治理相关网络犯罪行为已经刻不容缓。因此,整合社会治理的相关理念,在强化顶层设计、体系构建、技术支撑、队伍建设、资源整合等方面推进整体性联动,充分发挥社会合力的强大推动作用,着力打造多方谋划、广泛参与、共同享有的社会治理新格局[1]。而我国目前的网络犯罪治理采取的是政治化的层级治理模式,其治理模式的有效性来源于党委的“高位推动”和政治系统优势地位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然而在功能分化时代,该治理模式的权威性和中心性受到异质化和边缘化的巨大冲击[2]。所以,在新时代,我们应该如何进行网络犯罪的治理值得思考和探索。

一、大数据背景下的网络犯罪风险分析

(一)当前网络犯罪的基本情况

互联网的特点决定了网络犯罪模式与传统刑事犯罪模式有显著的差异。学界普遍认为,我国网络犯罪存在着两种形态,网络化的传统犯罪和新型大数据背景下的犯罪。同时,在新型大数据背景下,网络犯罪又呈现出三个代次,从低级到高级分别为网络犯罪、混合型犯罪、精准数据下的网络犯罪。由此衍生出网络犯罪最常见的四种表现形式,分别是常态网络刑事犯罪(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犯罪)、特别突出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例如:8·19徐玉玉电信诈骗案)、新兴的网络黑灰产业犯罪(例如:钓鱼网站)、非常严重的网络刑事案件(例如:网上贩毒)。

当前,网络犯罪逐渐成为世界各国主要的犯罪形式。以美国为例,网络犯罪率已超毒品犯罪,成为第一大类犯罪;英国的犯罪中也有53%属于网络犯罪;在我国,网络犯罪则占比为30%,每年增幅达30%[3]。

(二)当前网络犯罪的新特点

1.犯罪渗透的领域扩大,受害群体年轻化趋势凸显

网络凭借其固有的优势,使人与人之间交流更加简便,这导致网络犯罪的接触面更加大;同时,网络藏匿了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使得犯罪环境更加优越。这里以网络诈骗为例,据《2017年网络诈骗趋势研究报告》数据显示,90后的网络诈骗受害者占所有受害者总数的43.1%,80后占比为31.6%,70后占比为11.9%,00后占比为8.4%,60后占比为4.0%,其他年龄段仅占1.1%。这组数据直观的表明,年轻人逐渐成为网络犯罪主要的受害群体[4]。

2.微领域犯罪现象增多

通过大数据算法,在网络空间中传播淫秽色情音像制品,建立钓鱼网站引诱受害者掉入电信诈骗的陷阱。犯罪人仅仅运用无线通讯、支付宝、微信、网银等互联网手段,以“捕鱼”“德州扑克”等网络游戏为幌子,进行中国大陆法律明令禁止的六合彩、赌马等赌博活动。这类微领域犯罪依托互联网的隐蔽性,造成侦查活动无从下手,已经成为网络犯罪治理新的难题。

3.网络犯罪的全球化特点显著

互联网跨国性和虚拟性的特点,使得当今网络犯罪呈现出显著的全球化、无界化趋势。有智库数据表明,随着互联网设备尤其是智能手机、外穿智能设备的快速增多,互联网普及度、融入度的提升,以及我们无法了解的“暗网”对于正常网络秩序的侵蚀,网络犯罪已经形成了全球化产业链。最早期的打电话、发短信到后来的剧本制作团队,甚至还有专业的心理研究人员进行犯罪辅助。随着网络技术的引进,网络犯罪组织性和专业性不断加强。预计到2021年,网络犯罪对全球经济的破坏,将扩大到6万亿美元[5]。

4.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成为焦点

2019年两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无疑是社会各界最关注的议题之一。当前,个人信息泄露与商业流通,使得人民群众越发关注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由于网络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的飞跃式发展,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使用以及有偿的进行转让(著名案例有美国“棱镜事件”和Facebook用户信息泄露案),导致公民权益受到严重的不法侵害的事件频繁发生,陌生人甚至可以完整地说出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令人担忧,通过立法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已经成为新时代我国网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当前,我国多部法律都有条文涉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如刑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都作出了相关规定。总体上看,呈现分散立法状态,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门法律来加以规范形成合力[5]。

(三)当前网络犯罪形势的原因分析

1.机会理论的特定犯罪条件比较充分

从被害人理论学角度来讲,日常活动理论和生活暴露理论都是旨在揭示犯罪机会形成的原因。因此,二者也被称之为“机会理论”[3]。

当今,网络空间非常开放的环境使得上网的暴露性与被害人的易接近性迅速提升,根据国内一些学者对网络日常活动与网络犯罪的相关性研究,这两点是网络犯罪侵害最主要的风险因素。再加之国内网络空间法律秩序、行业秩序、伦理秩序均没有完全建立,国家控制和维护网络秩序的能力和经验不足,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滋养了网络犯罪环境。

2.国内立法的滞后为犯罪人创造犯罪环境

以浙江杭州立普电源公司网站被窃取导致网站瘫痪案为例,该公司就案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原因是网站不是实体财物,窃取也没有达到犯罪的衡量标准。这直观地表明当前国内立法相对滞后,无法应对当前的犯罪形势。

3.各主体未能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

一方面,公安机关、广电、金融机构、网络运营商等部门缺乏统一协调的沟通工作机制,互联网协会等网络行业自治组织又无真正治理网络犯罪的能力和权限,造成了审核、监督环节的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各部门没有很好地进行情报共享,导致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难以及时有效的收集证据,没有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效果。

4.网络伦理秩序的不健全

青少年群体是目前网络的主要学习者和使用者,这个群体的“三观”和心智还不够成熟,容易被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带节奏”,从而丧失理想信念,极大地影响了身心,沦为居心不良者的犯罪对象,例如煽动暴力抗法、传播谣言等犯罪行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内的网络伦理秩序还不够健全,对青少年的网络道德观缺乏正确的引导。部分群众参与打击犯罪的积极性不高,难以做到调动广大参与主体共同进行犯罪治理,互联网治理方面的群防群治工作的滞后导致网络犯罪领域防治的基础性力量不足。

5.互联网空间国际治理合作机制的缺失

当前,国际上还未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系统性的网络犯罪治理体系。有学者认为,主要是因为国际社会中各主权国家的根本利益不同,从而表现在法律制度以及对国家主权和人权等方面的看法不同,各主权国家由于考虑到“犯罪行为”发生国与本国在认定“犯罪行为”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因而当受害国在抓捕“犯罪分子”以及惩治“犯罪行为”时往往投鼠忌器,从而使得“犯罪分子”逍遥法外。[6]

(四)我国网络犯罪治理面临的困境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功能分化的时代,部分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涵盖成为‘利益性侵害’、‘秩序性侵害’和‘安全性侵害’的三位一体的犯罪新范畴”[7]。目前,我国管理体制中的线性思维比较明显,在部门机构上,成立了“网信办”“国新办”“中国互联网协会”等,统一协作对网络犯罪进行治理;在法律法规上,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犯罪的定罪、执法标准、量刑做出了新的规定。但这种管理体制在功能分化时代面临着功能失灵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刑事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

当前,由于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治理主要采取“政治化”策略,在以政府为代表的政治系统强力推动下,这种政治化层级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到了所谓“公共利益”,但不可避免具有明显的政治化倾向,而且在个人法益保障上就显得不足,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消解了政治化层级治理模式的合法性根基。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各治理子系统间的符码分化并不清楚[2]。

2.刑事司法的标准不够统一

我国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网络犯罪治理上形成了一种行政干预与法律规范相结合的互动模式。前者用政治形式确立大政方针,后者用法律规范性文件予以执行,但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执行边界不清晰问题,从而导致司法机关对网络犯罪的判断往往要依赖政府的政治主张,丧失了独立适用法条裁判相关案件的功能,导致刑事司法的标准与立法所主张的法律目标契合度不高,不够统一,与司法裁判的精准化背道而驰。有学者表示“传统监管体制的地域分割性、行业分割性、产业保护性,与互联网经济跨域性、跨界融合性特征相悖”[8]。这就需要进一步确立统一、精确的刑事司法标准,合法合理地打击网络犯罪。

二、现有网络犯罪治理模式分析

当前,在网络犯罪发展的大背景下,中国需要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犯罪治理道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学习国外的经验优势,选择一种适合中国的网络犯罪治理模式。

(一)网络犯罪治理模式概述

目前,学界认为典型的网络犯罪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以新加坡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在这种治理模式下,政府贯穿整个网络秩序的监管过程并发挥着主导作用,体现出秩序主义的原则;以法国为代表的政府监管型,网络自治组织承担着网络犯罪治理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发挥着协调连接的关键枢纽作用;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协会自治型,网络发展以行业协会为核心,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规章制度以及法律对互联网发展的影响,这一治理模式是自由主义在网络犯罪治理中的体现。

目前,我国正在经历网络犯罪模式的演变发展,国内学者将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犯罪的治理模式,即将普通犯罪的治理方法适用于互联网犯罪的治理,将二者结合起来看待;第二阶段是网络犯罪治理模式的萌芽期,已经出现了专门应对互联网犯罪的专门法律法规,政府加大了对互联网活动的监管,并着重对个人信息安全加强了保护力度。第三阶段是网络犯罪的常态化治理,在前阶段的基础上,着力建立健全互联网法律法规体系,对于网络犯罪的态度从打击转变到预防,用法治化的思维推动常态化的社会综合治理。

(二)国外网络犯罪治理模式的借鉴与参考

1.日本网络犯罪治理的启示

(1)扩大立法视野,在刑法典之外设置更完备的网络犯罪应对措施。日本在刑法典之外还设立了许多特别刑法来应对不同领域的犯罪,这是由于网络犯罪的形式太过复杂,仅仅简单在刑法典中设立罪名,出台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远远不能应对网络犯罪的综合性。有学者提出,解决网络犯罪,应遵循打、防、管、控一体化思路,兼顾技术和制度,将网络犯罪治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模式中来,全方位、多层次地梳理我国刑事立法、司法、执法的现存问题。[9]

(2)重视多维度治理主体的合作。要从国际、国家二个维度展开网络犯罪治理的合作。在国际层面,要进一步创新国际合作方式,相较于日本早已加入《网络犯罪公约》而言,中国目前还是采取一事一议的合作模式,存在成本高,不确定因素多,且容易成为大国博弈的政治筹码。在国家社会层面,网络问题的复杂性与综合性必然要求国家主体、非国家主体,尤其是私营部门甚至用户个人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方”都是不可或缺的主体。这也是……在没有任何一个主体或任何一个机制能够解决网络空间治理所有问题这一点上,有着高度共识的原因[10]。

2.欧盟网络安全治理研究的借鉴

(1)要在相关立法上树立共同体意识。欧盟建立了网络安全法律框架和组织体系架构相结合的治理机制,最大范围地凝聚“欧盟——成员国——民众”三个层面的共识,积极参与跨国跨洲的网络安全合作[11]。

(2)建设网络犯罪防范技术研究院,提升我国在治理网络犯罪上的实力和技术能力,同时建立打击网络犯罪的专门性执法队伍,增强治理效果,维护我国的网络安全。

(三)当前我国网络犯罪治理模式选择的利弊分析

1.立场选择

(1)政府主导型。举措:一方面,政府通过制定法律,设立专门的机构,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与回应制度,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在制度层面上粉碎谣言,净化网络空间;另一方面,推行网络实名制,加强对网络中个体的监督管理,健全网络行为的追责机制,维护互联网的秩序。优势:一是政府总揽顶层设计,引导地方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开展相关工作,避免重复建设,提升监管的效能;二是可以依靠国家政权的强制力,维护国家的网络信息主权,集中力量统一进行防范和治理。

(2)政府监管型。举措:根据政府的指导,在互联网方面以自我管理的方式实行监管。该模式为保障公民的人权,改善网络空间人权保障机制打造了更加宽广的平台,以期达成自由表达途径以及民主自治的互联网新秩序[12]。优势:互联网网络服务商实行自我管理的方式,充分彰显了互联网所拥有的高度可规制性,高度的可塑性。所以,仅仅通过技术手段控制网络信息的发散和传播,其治理的效能就要高于法律的管控。

2.价值选择

(1)市场主义的自由原则。优势:行为自由和行为责任是内在地联结在一起的。自由意味着人们应负起对行为的责任,负起控制其行为的责任,以及负起对其错误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的责任[12]。自由原则有利于人民群众自主追求和实现自己所希望的价值和状态,由于个体的自由与社会的自由是相辅相成的,通过个体自由,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这种价值就可以推进社会的进步。劣势:一是相当一部分行业缺乏强制力,政府所倡导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往往流于形式,沦为一纸空谈;二是,当前我国网络技术与社会对互联网的需求呈现脱节状态,无法全面维持网络秩序,容易使网络空间秩序陷入混乱,导致网络犯罪的发生。

(2)法律主义的秩序原则。优势:法律作为一种最专门化、最具有效力和强制力的工具,仍是化解和解决网络争端及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13]。颁布法律,设立标准,对互联网进行管制,是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机制保障。劣势:秩序优先原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信息的传播,在网络尚不发达时期过度适用,必然限制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传播的渠道[12]。同时,秩序优先的原则必然会对公民的言论自由产生限制,对人权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

三、关于我国网络犯罪治理模式发展的建议

(一)提升网络犯罪治理的技术水平和专门化

1.要着力推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高科技社会治理措施的深度融合

广东省在多年的公安信息化建设基础上,提出了“开放、解耦、共享、智慧”的建设理念,并开始推进以大数据整合共享为驱动,以公安机关“云平台”和新型“移动警务终端”为支撑,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技术实现数据共享、网络办公、智能服务、精准对接、效率突出的智慧新警务模式,这一新模式将是公安应用领域大数据工程设计和建设模式的主流和未来,同样可以有效应对网络犯罪[3]。同时要推进大数据分析工具开发和建设,并建立网络犯罪治理人才库。

2.完善网络安全主要技术结构层次

层次包括三个方面,物理安全、安全控制以及安全服务,这三个方面是互相联系、互为支撑的,物理安全是基础,其涉及信息的安全存取。信息存储介质的安全可控是信息存储安全的基础,信息流的传输和控制以及使用都需要一种安全的信息存储环境[14]。据此,我们提出两个方面的技术改进措施,一是在传统计算机传播性病毒犯罪中,加强防、查、杀相结合的处理方式,提升网络参与者的警惕性和应对能力;二是在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相关案件中,提升并普及计算机系统加密措施和高级防火墙技术,使重要信息与外界隔离。

(二)加强网络伦理道德秩序的建构

1.培育青少年正确的网络伦理观

要在青少年课程学习中加入互联网伦理道德观塑造的相关内容,牢固树立“四个自信”,积极培育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新时代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目前有学者提出,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牵头,通过互联网企业和各参与者共同起草网络行为规范,形成互联网行业自律,带动网络社会风气向好[14]。

2.加强网络犯罪治理的群防群治工作

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居民社区委员会对网络犯罪以及网络伦理道德进行宣传普及,促进计算机技术、网络伦理道德水平、网络行为法律法规三者协调统一发展,推动网络参与者自律观念的形成。

3.注重公民隐私权保护和网络秩序健全

一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各项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的自由,全方位地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网络自由。二要建立健全互联网秩序,包含法律秩序、伦理秩序等,从法律层面、道德层面双管齐下,维护互联网秩序的稳固。

四、结语

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国际性问题,在新技术环境下,笔者认为,一是要从法律体系入手,要进行体系化的法律法规设计,对网络犯罪的定罪标准、国际管辖权限、犯罪情报共享以及相关领域的国际司法协助等内容进行协商,最大限度的凝聚全球共识,制定全球性法律文书。建立全球治理的统一协调机制,构建全球网络安全命运共同体。二是要提升本国的网络信息和安全防控技术,突破西方发达国家的核心技术封锁。在网络空间领域,网络发达国家利用技术先发优势,占据了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高地[15]。三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国际网络治理平台,构筑中国主导的全球网络治理平台。当前在联合国主导下的国际电信联盟是推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国际合作的主要制度平台。这一平台具有广泛性和合法性,是中国等网络发展中国家宣传自己主张、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舞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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