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与监督的探讨

2020-02-28 11:02王晓聪周骁男
经济管理文摘 2020年11期
关键词:工种职业技能劳动者

■王晓聪 周骁男

(1.深圳大学管理学院;2.长春工业大学)

1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的背景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迫在眉睫。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扩招,曾经作为主要提供技术型人才培养的中等职业教育陷入相对萎缩的境地,收入回报优势也逐渐消失。尤其是随着师徒制的衰弱,劳动者技能养成面临较大的困境。直接导致了各行各业所需求的高端技能型人才供应不足。近年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不断强化职业技能培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端技能型人才奇缺的压力,但是距离全社会对于高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还相去甚远。

人社部启动了以“百日515”为目标的免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征集遴选50家以上面向全国的优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出覆盖100个以上职业(工种)的数字培训资源,实现线上培训实名注册500万人次以上。目前,该项活动已经初步达到预期的目标。从现有相关研究来看,宁高平、王丽娟从社会导向、责任体系、成本分担、评价机制三方面分析现行职业培训中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究政府、企业双方在职业培训中的应当发挥不同的作用。程舒通、徐从富从国家顶级层面以及地方政府的精心贯彻两方面阐述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工作的优化设计,最后提出政府层级在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制度建设建议。从上述研究来看,二者虽从不同角度对现行职业培训存在问题进行剖析,进而通过不同手段对相关职业培训提出不同的建议,但就单一政府层面来说相关研究探讨深度不够,本文正式就职业技能培训问题从政府角度进行问题分析、提出相关建议,以完善现行我国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2 职业技能培训存在的问题

2.1 现框架内缺少职业技能培训权性质和内容的规定

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各方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任意性规定为主,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强制性规定。缺少关于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培训权利方式、途径和救济的细致规定,缺少关于企业履行职业技能培训义务方式、途径和救济的细致规定,缺少关于劳动者或者企业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违约、侵权认定标准的细致规定。在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纠纷的仲裁、判决、裁定中,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

2.2 相关组织对职业技能培训监管不力

地方政府及工青妇等组织对于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监管不力。一些地方政府将监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具体工作下放到街道和社区,一些地方的工青妇等组织也参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之中。但是,受人员编制、岗位责任等方面的限制,政府主管部门、工青妇等组织、街道社区,都没有足够的能力,有效监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2.3 民营企业对职工技能培训积极性不高

一般而言,劳动者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后,既能够促进企业生产率的提高,又会有更高的工资要求。国有企业大多能够满足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经费支出,也能够满足接受培训劳动者对于工资的更高要求。许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既不能满足接受培训劳动者对于工资的更高要求,又害怕这些劳动者“跳槽”,使得培训度经费血本无归。

2.4 劳动者参加线上技能培训积极性不高

一些劳动者对于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不高,有的在播放课件时根本不看,有的同时打开多个课件刷学分,有的找人代替自己学习,有的违规使用外挂软件以获取学分。究其原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其一,缺乏线上学习的有效考评机制和方法。其二,缺乏应有的线下辅导答疑环节和途径。其三,缺乏必要的线下“实操”训练环节和途径,线上教学永远不能代替线下“实操训练”。许多职业技能培训必须经过老师的现场指导以及学院的反复演练,才能真正获得职业技能,而“互联网 + 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在此方面缺少切实可行的运行方案。

2.5 某些地方政府对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性不高

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情况,不属于考核地方政府GDP指标内容,也不是考核疫情防控工作的内容,导致某些地方官员积极性不高。虽然中央财政对于“互联网+ 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投入了大量经费,但是某些地方官员害怕“担责”,宁可不发或者少发培训补贴。个别省份下发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仅为总额的1/10左右。

3 解决职业技能培训存在问题的建议

3.1 完善技能培训相关法律规定

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未健全,需明确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是政府、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明确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各责任主体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各责任主体有权要求劳动者接受各责任主体,对于任何阻碍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明确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所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将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情况作为劳动者获得城市户籍、享受社会福利待遇等的依据。明确劳动者违背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但要就企业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2 强化政府监管力度、丰富监管手段

对于职业技能培训的监管力度、监管手段,政府主管部门有一定不足,必须树立职业技能培训常态化的理念。常态化的职业技能培训,是应对中等职业教育逐渐式微、师徒制日渐衰落、广大劳动者终生学习、社会对高端技能型人才迫切需求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唯一有效手段。借助于“互联网 + 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明确监管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为第一责任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企业、学校(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能力的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社会教育机构的具体教育和监管责任。将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态度和成绩,纳入到获得城市户籍、享受社会福利待遇的考核体内。明确工青妇等社会组织在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3.3 实现财政补贴方式多元化

政府需实现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贴发放方式的多元化,改变单一按照人头直接发放补贴的方式。将对于组织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考评结果,作为发放财政补贴的根本依据。对于组织不力、参加不积极的单位和个人,减少或者不予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贴。对于怠于发放或者滥发财政补贴的责任主体,给予必要的纪律或者法律制裁。

3.4 强化线下职业技能培训

针对劳动者线上培训积极性不高现象,政府要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强化线下“实操”环节的职业技能培训。与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措施相衔接,以地方政府辖区为单位,建立网格化职业技能培训实操训练基地。在疫情中低风险或者无风险地区,依托“互联网 + 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各大平台,并结合本地企业实际和劳动者的现实需求,广泛开展线下实操训练。

3.5 摆脱工种局限设立新工种

跨越“职业大典”(2015版)对于工种类型的局限,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新的工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相关认证工作,充实当地工种种类,以当地需求为依托,满足市场化需求,即可扩大当地就业,又可满足人们对新生职业的渴望。

现阶段,政府应加快完善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通过丰富监管手段达到强化监督作用,多元补贴、强化线下培训及设立新工种等措施都是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主体作用发挥的体现。通过制度设计引导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的良性利益互动,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打好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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