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研究

2020-03-03 09:19沈婕姚明惠
青年生活 2020年3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

沈婕 姚明惠

摘要: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公开一直是我国法律体系及司法建设的重要底线。随着当下我国法律体系建设逐渐完善,加强回避制度建设及标准巩固至关重要。因此,如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回避制度进行完善已经成为当下重要研究议题。基于此,以刑事诉讼为例,对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全面分析,从法律层面入手,全面优化及巩固回避制度,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关键词: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公平公正

前言:

回避制度是当下我国司法体系建设及案件公正审理的保障方法之一。对司法公正、当事人利益及社会稳定影响颇大。但近年来逐渐出现违法回避制度等问题,基于该问题现状,要求行之有效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如对“近亲属”范围进行重新界定与扩大、对“回避追责”机制进行严格执行等,本次研究以农民工讨薪难实际情况为主线,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进行全面分析,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回避制度概述

回避制度在我国起源发展较早,从历史案例及相关文献中都体现了回避制度。回避制度从刑法及相关法律层面理解为,实施刑法人员与犯案人员之间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即为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裙带关系。回避制度是司法公正的一种体现。它将传统的法律效应及执行流程进行重新规划、制度设计。将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全面体现。同时回避制度也是人类法律进步的重要体现[1]。我国早在唐宋时期就已经形成回避制度雏形。通过在案件审理、验证、取证、审判中的回避机制应用。优化了当时传统封建的司法体制及法律体系。也有效规避了“一言堂”等情况出现。将人为因素对司法程序、刑事诉讼的影响效应降至最低。因此,从当下我国刑事诉讼层面分析,加强对回避制度的引用、完善至关重要。

二、当下我国回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利害关系人”在确定方面存在问题

利害关系人这个名词泛指层面较宽,不能对其进行严格的意义界定。具有一定的模糊特征。通过对我国《刑诉法》进行研究后发现,对“利害关系人”没能进行明确定义、群体圈定。这样就极易导致在刑事诉讼当中对回避制度个体的定位误差。即何类人需要进行司法回避。在实际刑事诉讼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裁决,即自由裁量。这样就会导致在司法过程中出现不公情况,严重影响被害人利益。当然法院在进行案件审理及判决过程中也会对审判人员的回避是否进行考量,到其考量的标准缺乏一定的标准规范。很容易因人为操作及主导造成不进行规避情况出现。这些都对现场审判及结果造成较大影响。

(二)回避制度追责制度不完善

回避制度需要一定的机制完善,这样才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通过分析后发现,我国当下回避制度中缺乏追责机制。很多追责机制也多为应付性、过场化。即便审判人员不依法进行及时回避,其惩罚力度也较轻。这样就不能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威慑、警告。一般也多为纪律惩罚为主。这种纪律惩罚不具备严格的行政效应。当然也不能对相关办案及审理人员进行有效追责。使制度成为形同虚设、应付了事[2]。同时,长期的放纵及忽视导致诸多恶性循环情况出现,这些都对其日后的工作开展造成严重阻碍。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完善回避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对“近亲属”范围进行重新界定与扩大

在当下我国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范围界定往往对当事人申请回避起到一定影响。基于此,我国应在法律层面对“近亲属”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当下我国在回避制度中对近亲属界定主要以血缘关系为主,包括直系血缘关系及旁系血缘关系。这种传统近亲属界定方法在我国应用较远[3]。但在当下多变的社会环境及法律改革当中,对更为完善的申请回避十分不利。基于刑事诉讼的重要性。应对近亲属范围进行扩大,在以往的旁系、直系血缘关系上,提升其利益、精神及物质的“亲属”关系。这种亲属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存在物质利益关系的朋友、同学、同事等。存在精神利益关系的爱人、情人等。这些都是在刑事诉讼当中需要进行回避的主要对象。这也与上述章节所论述的“利害关系人”概念相吻合。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利害关系人重新定位起到参照作用。

(二)对“回避追责”机制进行严格执行

在刑事诉讼方面回避是一种责任态度,也是对司法及原被告当事人的一种尊重。如审判人员完全具备回避条件而不进行回避的,应按照相关法律发挥及内部条例进行严肃处理。首先,需要对当时审判人员应回避性进行明确,通过明确后对需要对该审批人员进行记大过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者需承受一定刑事责任。其次,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整理分析后发现,很多审判人员利用职位便能,进行徇私枉法。为被告人进行开脱,这种行径十分恶劣,也是对我国法律及司法体系的实际挑衅。基于此,在该过程中应建立精细化监督体系,完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将监督层面进行扩大化,如上下级监督可以延展至同级监督;内部监督可以延展至外部监督。提升人民群众对刑事诉讼的监督职能。而上级纪检部门及相关组织机构应多下来、多看看,加强对基层法院及检察机构的巡视、调查[4]。

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从多方面、多角度对当下我国刑事诉讼中涉及回避制度的主要问题进行阐明。结合问题现状及发展需求,提出相关优化措施,主要包括: 对“近亲属”范围进行重新界定与扩大、对“回避追责”机制进行严格执行等。将提升回避制度质量及效率的方法进行论述,为日后我国司法体系建设及审判公正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汪振林,余同斌.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立法异议——对《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一项的质疑[J].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7(5):79-82.

[2]史云明.以律师申请回避权为视角探究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J].商,2012(23):140.

[3]陈中外.从无因回避视角看中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2018,5(4):12-13

[4]李百山.“被回避”的回避制度?——试以李庄一案探析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之缺陷[J].學理论,2010(28):1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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