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秋芷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8)
在国民经济日益发展及人们生活质量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大众对饮食的要求已从求温饱转向注重营养与食品质量安全方面食用菌是将营养和保健作用集于一身的一种理想型食品,并日渐受到了大众的喜爱,被誉为21世纪绿色健康食品[1]。
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陆续曝光,使得食用菌食品安全问题也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近些年,相关调查研究表明,人民群众关心问题的若干项调查中,有超过1/5的被调查者选择食用菌食品安全质量,这表示食用菌食品安全成为了当下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问题[2]。经常发生的一些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已经从客观角度表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还存在着盲区。食品质量安全治理相关问题不但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管理,还需要公众自下而上的监督管理。
当前,国内食品质量安全领域通过结合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且已经获得了良好的成效,然而仍有法律保障急需完善和参与程序有待健全,以及参与途径有限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众参与监督管理的深广度[3-4]。建立和优化公众参与制度能够有效提升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并形成聚合力,已成为现阶段解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点研究课题。
一般定义下的食用菌食品安全是食品质量风险在可接受的程度范围之内。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即要尽可能对风险水平进行控制,并在绝对安全与不安全间找到一个阈值,亦或是平衡点。一些超过合理阈值,亦或是平衡点的安全要求,表示也许在当前经济环境与科技水准下对食品质量安全有着不合理的期望[5]。
综上,对于食品质量安全性的判定取决于主观方面,即消费群体身体与经济情况与客观方面,即食品物质构成两者之间关系。表1为食品质量安全性的直观表征,其可根据A至E的连续流描述。
表1 食品质量安全性连续流Tab.1 Continuous flow of food quality and safety
由表1可知,结合主观与客观因素,食品质量安全程度的连续流大致可划分成5个等级,根据这五个等级可以比较直观的区分食用菌食品安全程度,并做出相应决策。
综合考虑上述食用菌食品安全程度划分,对食用菌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将其安全质量问题划分成重金属与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其中,重金属超标来源于在食用菌栽培过程中使用了带有重金属污染物的农作物秸秆,或是污染水源等,而农药残留超标则主要来源于病虫害的防控不科学而导致的化学物存留。
导致食用菌质量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因素为流通过程中的一些违规与违法现象,例如:一些不法商贩将菇体放到非饮用水中,以此增加菇体的重量,致使重金属超标;以保鲜与改善产品卖相为目的,违规在食用菌上使用类似荧光增白剂的添加剂。
2.1.1 政府监督管理方面
在食用菌食品安全的长期监管中,国内事务管理的模式还是政府管控为主体。政府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主体,其作为主体发挥作用时,在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显然不足。
1)条例间相互矛盾。制定或者修订的规范均难免会出现为扩大部门的权利,而争夺执法或者管理权的情况,进而会出现监督管理部门职权矛盾碰撞的问题。
2) 监督管理主体职责待完善。历经改革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权与部门均获得了相应调整,然而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无缝监督管理。
3)监督管理部门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是执行食用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但是,当前行政监管机制待健全,执法的考核绩效机制合理性和科学性均待优化,执法相关人员专业知识待强化等因素均致使执法中出现了比较多的问题[6-8]。
4)食用菌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相关规范待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亟需向公开化和透明化方向发展。现阶段,国内信息不对称情况还大规模存在于政府和食品经营者与消费群体间,缺乏相对健全的食品质量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中并没有明确指向各个部门应该发布何种信息,消息发布的频次和有关责任等内容也没有明确。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采集信息工作能力待提升。
2.1.2 生产经营人员资质的问题
食用菌食品的经营人员是保障食用菌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针对食用菌食品安全事件,生产经营人员要承担主要责任。由此,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个人应该具备相应的公德意识,对于食品质量安全要承担责任。
1)自律意识薄弱。利润是每个经营者的最终目的。然而,经营方在得到利益的同时不应损害他人利益,此点不仅是个人道德要求,还是社会公德提出的要求。
2)法定的内部管控制度落实待优化。食品的原料和半加工产品以及个人物品摆放杂乱,分区放置的意识薄弱,导致食品容易被其他物品污染;人员管理方面,很多企业未建立从业者的健康管理机制,或未严格遵循食品健康管理制度等。企业没有严格遵守或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有关制度,导致一些食品质量事件时有发生。
要实现食用菌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并健全能保障食用菌食品安全监管对策具体见图2。
由图2可知,要提升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准条件,建立并健全食品质量信息共享和公开及有奖举报等制度,才有可能使公众获得质量更好的食用菌食品。
1)提升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立法质量。食用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经营方与公众均为主体,各方作用的发挥都离不开持续完善并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高质量高水准立法是建立食用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前提。为提升立法质量和水准的方向,需强化食用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整体协调程度及食用菌食品安全监管的全面性;食用菌食品安全监管要具有民主性。
2)优化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相关制度。食用菌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是高效保障食用菌食品安全的基石。信息中应该包含政府相关部门日常监督管理详细内容、生产经营方资质和诚信经营具体情况和检测机构的相关检测结果等。这些信息涉及到了政府监督管理信息的公开、食品全程追溯和风险监测工作等各个方面。食品是食品信息的重要载体,针对食品信息实行全程跟踪和公开能够防止发生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方及公众间信息不对称情况,以此便于充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性,并高效维护公众合法权益[9-10]。优化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相关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优化和完善政府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机制;升级引导企业食品信息的全程追踪机制;加强行业协会的食用菌食品安全信息档案建设。
3) 优化食品质量安全社会公众有奖举报相关法制。实践表明,有奖举报不仅是维护消费群体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还是激发公众参与到食品质量安全共治中的可靠手段。因食品生产经营方的一系列违法行为难以被人察觉,监督管理时,一些不法分子很容易利用破坏现场和隐瞒罪行等行为扰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相应工作。因此,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时无法得到有力证据惩治违法经营者[11]。对有奖举报制度进行健全和优化,优化食品质量安全治理过程中的有奖举报制度;升级举报人的保护制度;健全举报程序。
4)优化食品质量安全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社会正义底线得以保障的重点在于有公正的司法,食用菌食品质量安全属于公共利益,假设没有司法的公正,则公众利益没有最后保障。因此,优化和健全食品领域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很强的必要性。与此同时,一些生产和经营含有害物质食品的现象和行为不但会对个体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产生威胁,还会对公共利益产生相应威胁。因此原告无需具有直接损害,就能够向法院起诉。进而能够实现公共利益的维护,这种情况与制定相关公益诉讼制度目的相符。优化食品质量安全公益诉讼相关法制,明确诉讼主体的资格和举证责任倒置以及优化健全对生产经营者惩处相关制度。
鉴于食用菌食品安全问题的现实需求,对食用菌食品安全程度进行划分,并分析了食用菌安全问题和原因;分析了当前食用菌食品安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当前问题给出了相应对策。下一步可针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绩效评估与监管能力的进一步建设进行研究,以助国内食用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