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分析

2020-11-30 20:47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恢复原状违约方履行合同

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000

合同是当前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文件,在活动正式发生之前,合同的双方通过协商制定合同条款并签署协议,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权范围等进行明确,以此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对方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合同的存在能够最大程度减少纠纷的发生,而一旦发生了纠纷,通过合同的条款,双方也能够进行后续的协商和解决。但是在实际的生产活动中可以发现,仍然会有一些组织或人员出现不遵守合同的情况,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单方面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会给另一方造成极大的损失,造成较大的经济利益损失,为了防止该问题的发生,提出了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但是其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一、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概念

(一)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指的是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关系,或者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定事由行使解除权而提前终止合同关系。总而言之,就是在合同规定日期之前终止合同关系,其具体形式又包括了意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意定解除,就是双方通过协议和协商的方式决定解除合同,而法定解除则是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走完相关程序来解除合同,使双方不受合同制约。

(二)损害赔偿

由于合同的解除会分为不同的情况,所以难免在该过程中某一方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这时就需要提出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主要针对的是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包括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后续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的责任认定。这样在合同解除之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就必须要向另一方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以保护对方的合法经济利益,这是《合同法》实效性的重要体现。

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上文提到了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概念,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可以发现,各国的合同法中针对损害赔偿的界定是不同的,即使已经提出要求支付损害赔偿,但是当事人仍然留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自由约定,这一过程中,双方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就可能会导致损害赔偿无法落实。针对该问题,就需要对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进行深入探究,分析不同国家法律对该问题的处理模式。

(一)选择主义

德国在合同法中针对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提出了选择主义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解约人必须要在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之间选择一种,如果想要解除合同就必须要承担损害赔偿,而如果不想承担损害赔偿,则必须要依法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处理模式的核心观点就是无需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恢复状态,即可使情势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法律状态,只要提出解约的一方能够在合同期间履行相关责任,那么就可以不向其追究损害赔偿,其重点在于恢复原状[1]。

(二)两立主义

两立主义是法国民法典中针对合同解除与法定赔偿提出的一种处理模式,该处理模式强调的是合同法定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这一处理模式指的是,如果合同的解除方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那么合同解除就应该伴随着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不能随着解除权的行使而被排除,即使双方已经解除了合同关系,但是应该给付的损害赔偿也必须承担到底。这一处理模式是当前世界范围内应用比较普遍的一种法国、美国、德国和台湾地区都行使了该原则[2]。

三、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合同解除之后,其损害赔偿主要针对的是被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维护其合法经济利益。而具体的损害赔偿范围大致包括以下4 种:

(一)债务不履行行为的损害赔偿

合同的双方无论是经过意定解除合同还是法定解除合同,即使合同解除了,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产生的债务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意味着即使某一方提出了解除合同,但是其在之前所产生的债务也必须要承担,损害赔偿不会随着合同解约而消除[3]。一般而言,双方在签署合同时,会对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明确,并提出一系列的保护条款,其主要作用就是保护自身在合同期间的正当权益,而如果在该期间内合同解除,合同签订双方解除的只是合同对彼此的约束力,但是因合同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和经济利益仍然存在,这时被提出合同解约的一方很可能会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其合法利益会受损,因此在合同解除之后,必须要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来保护履行利益,让债务人对债务不履行的行为进行赔偿。对债务不履行行为的损害赔偿,只作用于非违约方,也就是说只能由非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而违约方无权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可以申请国家相关机构介入,督促另一方支付赔偿,使自身回归到合同履行时的状态。这种赔偿方式最主要的目的并不在于利益,而在于督促双方履行合同,通常会通过差额补偿的方式,保证非违约方的状态能够回到合同履行时,以此来减少非违约方的损失,但是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损失要远远小于利润损失,属于一种有效的制约手段[4]。

(二)赔偿非违约方原本可得的利益损失

合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势必会产生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如果在该过程中一方提出合同解约,那么势必会对另一方合法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在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方面,违约方需要赔偿非违约方可得的利益损失。合同在解除之后,非违约方的经济利益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在此时能够提出明确的证据,证明违约方的合同解约行为给自身的经营生产造成了特定影响,并引发了经济损失,那么就可以认定该利益损失是由违约方造成的,就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这种赔偿方式具有未来性的特征。

(三)为了恢复原状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双方在合同解除之后,双方的经营和生产活动都会受到影响,尤其是非违约方,需要在之后对一系列的生产活动和经营活动进行调整,使其回到合同签订状态时,这一系列的为了恢复原状而产生的损失,也需要由违约方进行赔偿,使双方的状态能够与合同未签订前保持一致。但是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可以发现,合同解除对于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通常都是比较实际且巨大的,这种赔偿方式所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这时就可以借助损害赔偿的作用,将非违约方在该期间内未恢复原状而产生的一系列财务损失和费用赔偿等都列入到损害赔偿范围内,使债务人承担违约等主观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客观利益损失。这一赔偿从根本上是以债权人给予合同充分信任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种损害赔偿也可以看作是信赖损失的赔偿,而不单单是对债权人个人的利益保障。

(四)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赔偿

在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中,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赔偿也应该涵盖在其中。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可以发现,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债务人可能会因为加害给付而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后期签订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债务人仍然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且由此衍生出的聘请律师和仲裁等费用,也应该由债务人承担。

四、结束语

通过上文内容可以得知,在我国的《合同法》中,针对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都有着相关的制度和规定,合同在解除之后,很可能会使某一方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这时为了保障正当利益,利益受损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这是保证《合同法》公正和有效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在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上,认知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不同国家在该问题上的理念和处理方法都是不同,但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正当权益,必须要对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对债务不履行行为、非违约方原本可得的利益损失、恢复原状产生的损失和债权人固有利益等进行赔偿,这样能够最大程度保证合同解除后,双方的合法利益都能够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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