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百年社保奋斗史看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

2021-03-08 09:51张光进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11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发展

■文/张光进(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

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治国安邦的重大课题。即古之所谓“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我国社会保障思想源头始于春秋战国时期。据《礼记· 礼运》记载:“孔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孟子·梁惠王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先生起草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提出“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以足民食;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建筑大计划之各式屋舍,以乐民居;修治道路、运河,以利民行”“土地之岁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医病与夫种种公共之需”。然而无论是古代民本思想还是孙中山先生的民生主义,都是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更多是出于维系统治秩序的需要,其最终结果也只能是“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

8月17日,陕西省人社厅党组书记、厅长张光进向党员干部讲授专题党课。

历史反复证明,中国共产党从其建立之日起,就始终如一、矢志不渝将中国无产阶级和全体人民的生活保障、生活幸福作为奋斗目标。在革命、建设、改革、发展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始终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根本目的,始终不渝践行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党的社会保障主张从探索到实践,从政策到制度,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回顾党领导社会保障事业的百年奋斗史,可以促使我们深刻领悟党的初心使命,汲取奋进力量,更加清醒地把握历史大势、社保规律,更加坚定地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从中,我们能够得到以下重要启示:

历尽苦难,初心不改。革命、建设、改革各个不同时期,主要矛盾、主要目标不同,方法策略也不同,但党始终坚守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使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党为解决民生问题创造政治前提阶段,社会保障政策作为政治动员的重要手段;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改革开放以前,是党为解决民生问题创造经济前提(基础)阶段,社会保障政策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服务于经济发展;改革开放至十八大以前,是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不断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力度、民生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进步阶段,社会保障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强化;十八大以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不断增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彰显。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百年历程深刻启示我们,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保障的前提和条件,新时代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必须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奋斗目标。

坚持统筹推进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百年来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思想上,不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发动工农群众争权益、在根据地发动群众保政权,还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由点及面、由零散到系统开展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党都注重对群众的思想发动,努力形成上下一致、有序推进的局面。政治上,党从自身性质和根本宗旨出发,根据所处历史方位、社会主要矛盾、党在不同时期的政治任务以及社会保障发展规律,及时调整民生改善和社会保障主攻方向、政策和策略。组织上,始终注重领导人民争取民生权益和社会保障的组织机构建设。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先后设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劳动人民委员部、陕甘宁边区政府劳动委员会,虽然机构名称和职能不尽相同,但党始终高度重视对社会保障的组织机构建设。新中国成立后,劳动部是新中国最早成立的部门之一。改革开放后,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经过8 次机构改革,特别是2013 年、2018 年两次大的机构改革,使一直处于过度分散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得到调整完善。原来由多个政府部门分割管理的社会保险事务先后被整合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单独设立国家医疗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走向集中。

坚持实事求是,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新中国成立后,党的社会保障政策和策略随着党的中心任务变化而灵活调整。改革开放以来,党立足国情变化,推进社会保障制度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单位”保障制逐步向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国家-社会”保障制转型,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实现了国民社会保障观念的革新。政府、企业、个人及社会各方共同分担保障责任的做法,特别是个人责任的适度引入,不仅使社会保障的责任分担更为合理,促进了国民权利与义务的紧密结合,体现了平等、互助的原则,还具有了相应的激励功能。其次,实现了新旧制度的整体转型。我国选择的不是福利国家的道路,而是以权利义务结合型为特征、社会保险为主体的中国特色发展道路。国家主导、责任共担、社会化、多层次、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全面地替代了原有的国家负责、单位包办、板块分割、封闭运行的保障制度。再次,实现了统账结合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创新,构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经过多年改革,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四梁八柱”已基本确立,虽然还存在区域间不平衡、制度间转移衔接不够通畅、多层次养老保障发展不充分等问题,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党在长期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中形成的、经过实践检验的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来之不易,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

坚持完善社会保障法治体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过程也是社会保障制度逐步由政策保障向基本法律保障再向专门的法律保障转变的过程。早在1931 年,社会保障制度就作为重要的社会制度被写入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1949 年9 月21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首次提出了建立包括劳动关系法、劳动基准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保险法的劳动法体系基本框架。1954 年、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后来的几次修订都将社会保障制度列入其中。1999 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三项行政法规;2003 年4 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2006 年1 月,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这些法规的出台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法律规范,也为社会保障专门立法奠定了基础。2011年7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里程碑,结束了单靠行政命令和规范性文件指导社会保障工作的状况,从政策规章、行政立法层次上升到国家立法层次。在《社会保险法》之后,《军人保险法》《慈善法》相继出台,《社会救济法》已进入了意见征求的立法程序,《医疗保障法》立法工作也正在积极推进。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正在实现由政策约束向法律规范转变。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为我国未来5年乃至15 年的发展擘画了蓝图,要求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社会保障关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加大再分配力度,强化互助共济功能,把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可靠更充分的保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完善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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