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交易媒介作用对农户土地流转的影响

2021-03-25 06:09江淑斌
大理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因变量农地媒介

江淑斌,刘 争,李 帆

(云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昆明 650221)

土地流转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活跃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1-2〕,对解决“三农”问题和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3〕。促进农地有序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一直是中央政府“三农”政策的目标。随着经济持续增长和农业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多元,有力地促进了农业部门的产出及效率的提升,但是,农地经营权市场发育尚不健全,交易费用高和交易媒介匮乏长期制约农地充分流转〔4-5〕,阻碍农业生产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6〕。

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主要由两个方面因素决定,一是土地在集体成员之间平均分配引起的土地分散化和细碎化,二是土地产权归属模糊和村集体过度干预引起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预期。鉴于后者,学术界和决策者对通过发挥村集体交易媒介作用促进农地流转一直持保留态度,即便村集体参与农地流转市场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农地规模化经营〔7〕。

新一届中央政府启动了一系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013年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2016年实施“三权分置”改革,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2018年12月重新修正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承诺耕地承包期满后再延长30年。农村土地改革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进一步强化了对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产权保护,厘清了村集体、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土地权益归属,明确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在农地产权归属划分明晰,并且得到法律充分保护的情况下,重新审视村集体在农地流转中的交易媒介作用,对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和助力乡村振兴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基于云南省农户调查数据,对村集体在农地流转中发挥交易媒介作用的方式及其对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以期为农地市场机制完善和促进农地流转提供新的政策建议。

一、文献综述

村集体行为对农地流转的影响纷繁复杂。从动机上看,既有积极主导也有被动参与;从路径上看,既有直接效应也有间接影响;从效果上看,对农地流转的作用既有促进也有阻碍。本文从调整土地、管制流转、推动流转和服务流转四个方面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

(一)调整土地

在产权归属模糊和法律保护不足的情况下,村集体经常根据劳动力和人口变动在农户之间调整土地。村集体调整土地的行为可以从三种途径影响农地流转:其一,替代市场机制。Deininger和Jin比较土地流转与土地调整后发现,土地流转和土地调整都可以把土地配置到土地少的农户手中,但土地流转比土地调整的效率高,更有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8〕。其二,形成不稳定预期。有研究表明,土地调整影响经营权的稳定性,抑制农地流转。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和土地调整的减少,能鼓励农户参与土地流转,并把土地流转给陌生人〔9〕。其三,土地调整造成产权模糊。有学者指出,土地调整使得村集体和农户的产权边界和认知模糊〔10-11〕,基层政府不仅要抑制调整土地的冲动,而且要禁止和监督村组内部的土地调整〔12〕。

(二)管制流转

村集体可能会对农地流转实行管制。基于6个省1 200户农户的追踪面板数据(2000年和2008年)的研究发现,村级流转管制增加了交易成本,显著抑制了农地流转的发生,相比于农地自由流转的农户,农地流转受管制的农户转入农地的概率要显著低7%。而且管制对农地流转所产生的影响没有随时间推进而发生显著变化,即管制的流转效应是“恒定”的〔13〕。刘承芳等人的调查发现,有21%的农户认为流转农地需要经过村集体批准,而且这一认知显著抑制了农户转入农地的行为;相反,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会显著提高农户转入和转出农地的可能性及提高农地流转规模〔14〕。

(三)推动流转

一部分农地流转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一部分农地流转则是基层政府和村集体行政力量推动的结果〔15〕。在城市郊区,村集体推动农地流转的现象尤其普遍〔16〕。村集体主导农地流转,既有落实中央和上级政府适度规模经营政策目标的初衷,也有为了追求政绩和争夺项目资源的算计〔17〕。而且,农地流转会对村庄选举和公共物品供给产生影响〔18-19〕。基层政府和村集体在农地流转政策执行中表现为强制性、附加式和选择性政策执行偏差,侵犯了农民土地权益〔20〕,增加了农业经营主体的成本〔21-23〕。相比较而言,市场诱致性农地流转比村集体强制性农地流转更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24〕。基层政府和村集体主导农地流转还会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产生不良影响〔25-26〕,间接抑制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基层政府行政权力介入农地流转需要受到规范和约束〔27〕。

(四)服务流转

村集体也可能以担任中间人的方式服务农地流转〔28-29〕。交易费用较高和违约风险增大时,流转双方需要代理人进行交易。村集体在沟通协调村庄内外交易者、农户地块合并集中、稳定农地使用权和促进种植业结构调整方面具有优势〔30-31〕,有利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32〕,在农地流转中发挥着重要的服务监督作用。农地流转既要坚持自愿原则,又要积极发挥村集体的管理服务作用〔33〕。但由于角色冲突和自身定位不清,村集体服务农地流转很难把握分寸,容易滋生寻租和损害农户权益的问题〔34〕。促进农地流转,既要发挥村集体作为中间人的服务作用,又要防止村集体强迫农户向外流转土地〔35〕。

综上所述,村集体可能以调整、管制和推动等行政手段作用于农地流转,也可能以服务等市场手段作用于农地流转。建立良好市场机制,促进农地有序流转,一方面需要严格限制村集体以行政手段干预农地流转,另一方面需要规范村集体以市场手段服务好农地流转。梳理村集体交易媒介对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作用机理及影响是发挥好村集体作用的基础。

二、理论分析和假说

(一)理论分析

农地流转的交易物是特定的一定时期的经营权,其交易费用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达成交易的费用,二是监督履约的费用。当农地在村集体成员之间流转时,交易费用较低,因为村民之间交往频繁、联系紧密,交易物信息完全、对称,交易者处于重复博弈状态〔36〕。当农地在农户与外地农民和农业组织之间流转时,交易费用较高,因为地缘关系有一定边界,当农地流转突破村集体边界时可以发挥的作用有限〔37〕。实证研究表明,村集体农户之间的农地流转,尤其是亲戚朋友之间的农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外地农民和农业组织流转的农地绝大部分都签订了书面合同〔38-39〕。因此,农地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主要在于外地农民和农业组织作为买方的农地流转。村集体在法律上是农民自治组织,在生产生活中是地缘社区。村集体参与能提高农地流转契约化程度,缓解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交易费用〔40-41〕。

(二)研究假说

村集体发挥交易媒介作用,降低农户与外地农民或农业组织之间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下降使外地农民和农业组织进入村集体农地市场成为可能,使他们在当地农地市场的潜在需求变成现实需求。农地流转市场开放和农地需求增加促进农户转出土地,农地流转市场的交易量增加。农户转出的土地,一部分被村集体内部农户转入,一部分被外地农民和农业组织转入。但是,需求增加会导致农地租金上升,使村集体农户经营成本上升,压缩他们转入的土地面积,迫使他们中的一部分离开农地流转市场。因此,村集体发挥交易媒介作用会促进农户转出土地,但是会抑制农户转入土地。

根据理论分析提出两个假说以备实证检验。

假说1:农户转出土地的概率与村集体发挥交易媒介作用的强度正相关。

假说2:农户转入土地的概率与村集体发挥交易媒介作用的强度负相关。

三、描述统计分析

实证分析使用的数据来自江淑斌和李帆2016年在云南农村开展的田野调查〔30〕。田野调查首先按照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排序逐级选出准备调查的州(市)、县(市)、乡(镇)和行政村,然后在行政村内部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选取农户进行访谈并填写调查问卷。调查共获得有效农户问卷1 004份(有效率92.19%)。

(一)农户土地流转

样本农户,绝大部分(占62.85%)参与了土地流转,参与方式主要是转出土地(占47.11%),其次是转入土地(占12.85%),同时转入和转出土地的农户较少(占2.89%)。农户转出土地面积约1.73千亩,转入土地面积约1.60千亩,分别占农户流转土地面积的23.89%和22.19%(见表1)。

表1 农户土地流转行为和流转土地面积

从地区差异来看,昆明和大理地区转出土地的农户多,转入土地的农户少,农户转出土地面积大,转入土地面积小;红河地区转出土地的农户少,转入土地的农户多,农户转出的土地面积小,转入的土地面积大。这说明,昆明和大理地区的农地流转市场相对开放,部分农地被外地农民或农业组织流转,红河地区的农地流转市场相对封闭,农地主要在当地农户之间流转。

(二)交易媒介使用

针对达成交易和监督履约,作者在调查问卷中设置了4个问题来收集村集体交易媒介作用方面的信息。4个问题依次是:“是否有中介?”“如果有,中介人是谁?”“是否有人担保?”“如果有,担保人是谁?”。第二问和第四问,设置了6个选项:“土地流转中心”“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亲朋”和“其他”。从调查结果来看,超过60%的土地流转使用了中介人,近40%的土地流转使用了担保人(见表2)。中介人和担保人主要是村委会和村民小组。

(三)村集体媒介作用

从交易对象和交易媒介使用的交叉分析来看(见图1),村集体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较少使用中介(仅占29.35%)和担保(仅占16.33%),当交易对象为邻村农户、外地农民和农业组织时,使用中介和担保的比例依次提高。在农户与农业组织之间流转的土地,使用中介和担保的比例最高,分别为89.10%和50.19%。从交易媒介的选择来看,村委会是最主流的交易媒介,而且,当交易对象为邻村农户、外地农民和农业组织时,选择以村委会作为交易媒介的比例依次提高。这说明,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有门槛效应,村集体内部的农地流转交易费用较低,跨越村集体的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较高。村集体主要在跨越村集体的农地流转中发挥交易媒介作用。

图1 村集体发挥交易媒介作用情况

表2 流转土地交易媒介使用情况∕%

四、计量分析

(一)模型与变量

为了分析村集体交易媒介作用对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实证检验假说1和假说2,建立农户土地流转行为模型:

模型的因变量T1(转出土地)和T2(转入土地)是虚拟变量,分别表示农户的转出和转入行为。如果农户转出土地,变量T1赋值为1,否则为0;如果农户转入土地,变量T2赋值为1,否则为0。如果农户同时转出和转入土地,转出面积大于等于转入面积的变量T1赋值为1,否则为0;转出面积小于转入面积的变量T2赋值为1,否则为0。

自变量V1(媒介强度)表征村集体发挥交易媒介作用的强度,是模型的核心解释变量,以村集体为范围,用流转地块中通过村集体中介或担保的地块数量占比进行计算赋值。具体地,先计算出中介和担保的百分比,再进行加总。根据理论分析和假说,村集体交易媒介作用促进农户转出土地,抑制农户转入土地,因此变量V1的回归系数在因变量为T1时预期为正,在因变量为T2时预期为负。模型引入四类控制变量:村集体农地市场特征变量V2(市场发育),以村集体为分组用参与流转的农户在样本中的占比进行计算赋值,控制农地市场发育程度对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农户户主特征变量H1(户主年龄)、H2(年龄平方)、H3(户主性别)和H4(教育水平)控制农户决策者特征对其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家庭特征变量F1(农地面积)、F2(劳动力数)、F3(粮食比重)、F4(非农比重)控制农户的资源禀赋和家庭经营对其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地区虚拟变量P1(地区1)和P2(地区2)控制农户流转行为的地区差异。模型的变量及其描述统计值见表3。

表3 农户流转行为模型的变量及其描述统计值

(二)回归结果分析

使用二元选择模型(Logit)对农户流转行为模型进行回归,结果见表4。模型(1)~(4)是以T1为因变量的回归结果,模型(5)~(8)是以T2为因变量的回归结果。控制农地市场特征和农户家庭特征后模型的拟R2值逐渐变大,说明农地市场发育和农户家庭特征对其土地流转行为影响显著,有必要对其进行控制。农户户主特征变量的引入存在差异,当因变量为T1时,户主特征变量都不显著,而且拟R2值增加不明显;当因变量为T2时,户主特征变量H1、H2和H4在5%水平上显著。这说明,农户户主特征对其是否转出土地影响不明显,对其是否转入土地影响显著。分析表4的回归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表4 农户流转行为模型的回归结果

第一,村集体发挥交易媒介作用促进农户转出土地,抑制农户转入土地。当因变量为T1时,变量V1的系数显著为正,当因变量为T2时,变量V1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村集体发挥交易媒介作用有助于农户转出土地,但不利于村集体农户转入土地,假说1和假说2通过检验。

第二,村集体农地市场发育有助于农户通过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变量V2在模型(1)~(8)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村集体农地市场发育水平提高促进农户转出和转入土地。

第三,农户的家庭经营行为对其土地流转行为影响显著。模型引入了两个家庭资源禀赋变量F1和F2,但只有变量F1在因变量为T1时在5%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整体上资源禀赋的差异对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不明显。模型引入的两个家庭经营变量F3和F4在因变量为T1时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在因变量为T2时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这说明,农户的家庭经营行为对其土地流转行为影响显著,在村集体内部农地由非农收入比重高、种植粮食比重高的农户向非农收入比重低、种植经济作物比重高的农户流动。劳动力非农就业和种植业结构调整影响农户通过土地市场配置资源。

第四,农户户主年龄和教育水平对其是否转入土地影响显著。当因变量为T2时变量H1、H2的系数一正一负,且在5%水平上显著,说明农户转入土地的概率与其户主年龄呈倒U型关系,户主年龄在40岁左右的农户转入土地的概率最高。变量H4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户主受教育水平越高的农户越倾向于转入土地。

(三)稳健性检验

本文使用缩小样本量的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具体操作为:依次删除某一地区(保留另外两个地区)的农户样本重新进行回归分析。结果显示,与全样本回归结果相比,保留样本的回归结果调整后的拟R2值明显下降,但关键变量和控制变量的系数符号、大小和显著性基本相同。这说明农户流转行为模型的回归结果是稳健的。因为户主特征对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整体不明显,稳健性检验没有引入农户户主特征控制变量。限于篇幅,只在表5中报告删除地区2样本的回归结果。

表5 农户流转行为模型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综上所述,村集体作为中介和担保在农地流转中发挥交易媒介作用,可以降低发生在农户与外地农民和农业组织之间的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促进村集体农户转出土地,但抑制了村集体农户转入土地。这一结论在控制其他影响农户流转行为因素的回归分析中依然成立,在缩减样本量的回归分析中依然稳健。

五、结论

本文基于云南农户调查数据,对村集体在农地流转中发挥交易媒介作用的方式及其对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村集体作为中介和担保发挥交易媒介作用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拓宽农地流转边界,促进农户与外地农民和农业组织之间的农地流转。农地市场开放和农地需求增加,有助于农户转出土地,但竞争增加会提高村集体内转入土地农户的租赁成本,压缩他们的农地流转面积,迫使他们中的一部分离开农地流转市场。村集体发挥交易媒介作用能促进农地流转,但对村集体内转出和转入土地农户的福利影响并不相同。

本文的研究结论有两点政策含义:其一,村集体发挥交易媒介作用服务于农地流转要注意平衡两部分农户的利益冲突。村集体农户经营农地的机会成本高低不同,机会成本高的农户希望转出土地,机会成本低的农户希望转入土地。在市场封闭的情况下,农地由机会成本高的农户向机会成本低的农户流转,农地流转同时改善这两部分农户的福利。但在村集体发挥交易媒介作用,促使农地市场开放和外部经营者进入的情况下,转出土地农户的福利会继续改善,但转入土地农户的福利会受损。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代表全体村民的利益。村集体参与农地流转不仅要遵循经济规律,还要注意农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其二,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农地流转行为的监督。政府部门不宜以行政命令下达指标的方式统一要求辖区内的村集体推动农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村集体交易媒介的作用程度在村集体之间应该根据实际需要表现出差异性。法律规定农地纠纷的仲裁顺序是村集体、乡政府和县政府。在村集体发挥交易媒介作用的情况下,基层政府的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村集体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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