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对平等价值的体现及其改进提升

2021-11-24 00:58张滕
关键词:指导性裁判行政

张滕

在信息时代的社会治理过程中,平等问题依旧存在,包括就业平等、社会保障平等、高考平等、网络经营平等、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地位平等在内的一系列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各领域的平等争议也逐步得到了案例裁判的回应,指导性案例集群中更是出现了不少典型回应。作为在“国家成立之前的社会”中就已然零散存在的一种贴近道德的自然法律信仰,①参见【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206页。平等在法律概念演进发展的漫长历史中顺应着人类社会的运作模式,历久弥新地发挥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在当今社会,平等依然是各国宪法和法律所普遍遵循、重视和广泛应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平等观念在法律方法的操作过程中,乃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进程中,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价值导向作用。在法律方法的操作维度上,平等的参与主体和平等一致的标准为“主体间性”的有效法律认知交流提供了可靠前提,①参见聂长建:《法律语用推理的三元维度研究》,载《政法论丛》2019年第5期。并且平等作为一种基础性、原则性的法理,可以引导操作者以一种平等同一的价值立场,借助法律体系整体的智慧进行漏洞补充、类推适用等活动。②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7-158页;宋云博:《法治多元性视域下考察我国民法“平等原则”》,载《政法论丛》2015年第4期。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条中进一步被界定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在此基础上的平等裁判思维对于实现类案类判和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而之所以要在指导性案例的视域下探讨平等的相关问题,是因为指导性案例作为一种具有正式法律效力和广泛指导作用的案例类型,能够借助精炼简要的语言对重要的裁判规则进行填补、解释和示范宣传,③参见资琳:《指导性案例同质化处理的困境及突破》,载《法学》2017年第1期。指导性案例正式文本中的平等内容可以因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效力而被放大聚焦,因后续的参照裁判而被宣传推广。平等与指导性案例的有机结合值得我们关注,本文将对平等在指导性案例中的体现和效果提升方案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平等价值在案例指导制度中的体现方式

案例指导制度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旨在以较为权威的形式统一引导司法社会治理、维护司法的公平和正义。而平等是实现公平的手段之一,平等的目标可以近似理解为公平,④参见【美】米尔顿·弗里德曼、罗斯·弗里德曼:《自由选择》,张琦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第134页。平等也是正义的核心之所在,⑤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46页。案例指导制度中追求司法正义的裁判方案必然绕不过对平等原则的遵循和对平等问题的探讨。通过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参照指导性案例来实现“同案同判”,是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所希望实现的目标之一,而“同案同判”本身正是平等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同案同判”与平等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平等与案例指导制度的制度追求具有内在一致性。在案例指导制度中,“平等”这一概念化字眼是通过一种使事物平等的行为来实现的,这一行为就是“平等保护”或“保护平等”。国家机器需要通过提供平等保护来实现宪法所确立的人格平等、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等内涵。⑥参见杨海坤:《宪法平等权与弱者权利的立法保障——以老年人权益保护立法为例》,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10期。指导性案例主要是就司法裁判中对各类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内容及其结论予以记载,平等观念在指导性案例集群中主要是以“平等保护”的方式予以体现的。

平等在案例指导制度中需要满足一定的运作基础。一是对象需要具有可比性。平等属于关系概念,关于平等与否的判断要放在同一层面的关系中进行比对,①参见刘作翔:《权利平等的观念、制度与实现》,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指导性案例中涉及的待比较对象需要处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种法律关系中。二是需要有比较空间,有两个及以上的待比较对象。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现代汉语词典》将平等解释为“享有相等待遇”和“地位相等”。若要得出“相等”的结论,则至少需要有两个对象供彼此对照和比较才有可能,可以表现为某一个指导性案例中两个主体、两个事物、两种情形之间的比较,也可以表现为两个指导性案例之间的比较。

平等在案例指导制度中并非独立体现的。因为平等并非一项独立的案由,无法以平等权纠纷之类的名义提起诉讼来进入裁判程序并最终遴选进入案例指导制度,所以在案例指导制度中适用平等则需要依托具体的指导性案例以及指导性案例中所涉及的具体人身权、财产权来实现,②参见李成:《平等权的司法保护——基于 116 件反歧视诉讼裁判文书的评析与总结》,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参见吴爽:《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实现》,载《特区经济》2009年第4期。平等权往往可以理解为平等地实现某一权利的请求权。而在平等如何依托具体指导性案例得以实现的维度上,可以总结为如下两大类体现方式。

(一)个案层面:单一指导性案例体现平等价值

作为在宪法中有明文规定的原则性价值理念,平等价值在案例指导制度中大多是在单一指导性案例的内容中得以体现的,在单一案件所涉及的数个主体、数个事物所受到的待遇之间体现平等,这也是平等价值在案例指导制度中最为直接的体现方式。这些指导性案例又可以依据平等裁判内容的来源做进一步区分:一种是立法预设的平等内容,由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预先设定平等的价值倾向和对平等的预期保护,作为指导性案例中平等内容的法律依据被援引;另一种是司法创制的平等内容,当直接针对案件争议焦点的明确法律规定阙如或模糊,但其他可供援引的法律依据对于个案裁判而言不尽人意时,由法官在司法环节遵循平等思路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维护个案正义,在填补性裁判中彰显平等内涵。

指导性案例的平等内容由立法预设的情况属于常态。法律领域内的平等不仅可以通过法律适用实现,更可以在立法的产物(即法律规定)中体现。③参见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第 201页。换言之,平等可以充当一种比规则、原则更为一般化的行为标准而融入立法产物,进而借助这些作为立法产物的法律规范,以裁判依据的形式将平等的讨论引入指导性案例中。这种立法预设的平等裁判又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种方式。前者直接的方式是指由立法直接对平等内容做出规定,某些法律规定本身及其立法意旨就是为各种平等权的实现提供规范保障,可以成为指导性案例平等内容的规范来源。例如,在指导性案例29号、30号、45号、46号、47号等涉及经营主体竞争问题的指导性案例中,30号和45号都明确提及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中关于竞争活动平等原则的规定,其他指导性案例也在裁判中蕴含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平等理念。又如,指导性案例50号和66号的部分裁判内容直接依据《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分割份额和平等处理权的规定进行。此外,还有大量涉及合同争议的指导性案例也彰显了合同法关于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规定。与之不同的是,后者间接的方式是指立法并未在法律条文体现平等的字眼或内容,但是该法律条文通过具体案例运作可以间接产生促进平等的效果。这种间接方式的典型代表是指导性案例5号,其依据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许可事项和处罚事项范围的规定,虽未直接涉及平等元素,但通过上述规定否认了地方政府规章越界设定的许可事项和处罚事项,表明了地方政府规章不能额外增设新的行政许可等市场准入门槛和新的行政处罚等不利负担。这种裁判倾向间接保障了所有盐务经营主体参与盐务购买、运输的平等机会,避免地方规范性文件对无需严加管控的领域进行不当干涉,产生平等的社会效应。质言之,无论直接的抑或间接的方式,预设平等的立法产物的确已经成为许多指导性案例中平等内容的重要来源。

指导性案例的平等内容由司法创制的情况属于少见状态。这种适用方式与自由裁量权有关,将平等原则作为裁判理由的内在论述依据,来对现有规定予以细化或对规定缺位的领域进行填补。在规则表达不完善时,由案例中司法沉淀的平等内容予以表达。目前发布的26批指导性案例中并没有找到在法条之外纯粹依据平等原则进行裁判的案例,而平等在指导性案例的司法环节中主要是通过类推适用解决方案来体现的。平等也包括一种相当的、存在类推性的关系上的平等,①参见【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页。对相似事物为相同处理的类推适用是贯彻平等原则的重要方法之一。②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5页。当某一问题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时,司法活动可以参照本质上存在相同点或相似点且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另一问题的解决方案,对规范缺位的待决问题进行相同对待。比如,指导性案例53号中基于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与公路收益权在本质上都属于收益权,参照担保法司法解释将公路收益权认定为可质押权利的规定,对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进行相同对待,在裁判中同样将其判定为可质押权利。再如,指导性案例70号中基于盐酸丁二胍与有关部门明确公布的有害添加物所具备的同等物质属性和同等人体危害,对盐酸丁二胍与其他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相同的对待,进而认定被告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质言之,指导性案例中由司法创制的平等内容主要是通过几个体现类推适用的指导性案例予以少量实现的。这种类推适用基本可以总结为,指导性案例基于待决事物与被参照事物之间的各种本质相同点,参照众所周知的有明确规定的事物的解决方案,对不熟悉的规定缺位的待决事物给出相同的属性认定方案,进而使指导性案例在司法环节获得平等内容。

(二)超个案层面:多个指导性案例体现平等价值

平等价值同样可以在多个指导性案例间的比较中得以体现,亦可以理解为在超越个案的层面上,在指导性案例相互之间的体系性运作中体现平等价值。这种情况中各个单独的指导性案例本身并无明显的平等内容,但是两个指导性案例却可以在面对基本一致的案件事实时给出基本相同的处理方案,进而在处理某一法律问题时体现裁判平等。比如,指导性案例4号和12号对于大致相同的案件事实(都是因婚恋矛盾引发的手段残忍的故意杀人案件),给出了相同的处理方案(都判决死缓并限制减刑);指导性案例105号和106号都是对利用微信群等新型网络媒介持续一段时间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给出了视为“开设赌场”的相同处理结论;指导性案例140号和141号都是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禁行区域或擅自行动所造成的自身损害,同样地排除在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限度之外。

这些在案情基本相同的两个指导性案例的比较中所体现的相同处理方案,亦即案例之间的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在表明指导性案例之间的平等的同时,可以充分借助指导性案例体系整体的力量,对于某一特定司法政策或特定裁判思路进行更为集中的强调和宣示,例如指导性案例4号和12号共同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换言之,数个指导性案例之间的平等处理方案,可以通过充分的例证来加强体现同一裁判内涵的指导性案例彼此的说服力,通过案例之间平等的裁判来追求共同的特定司法目的。

二、平等价值在各部门法指导性案例中的应用特点

通过上述对案例指导制度中平等价值之体现的分析和总结,可以发现指导性案例各自以及指导性案例互相之间蕴藏着诸多平等元素,这是在形式维度的讨论。而在形式之外,也可以根据指导性案例内容领域的不同来进一步探讨指导性案例中的平等。宪法中所规定的平等价值可以演绎到具体部门法的价值中,不同的部门法几乎都在总则部分明示了平等的基本立场,但由于各部门法本身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存在区别,不同部门法对于平等也有着各具特色的理解,这也使各部门法指导性案例中对于平等有着各不相同的应用特点。根据各部门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利益属性的不同,具体从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个领域分别剖析应用特点。

(一)平等价值在公法指导性案例中的应用特点

公法领域包含着涉及公权力主体的各种公共利益,经常涉及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互动。由于公权力主体的存在和对维护公共秩序的追求,其强制性色彩更为浓厚,此领域对于平等价值的体现和应用落实是更为谨慎克制的。公法指导性案例中,刑法、行政法、诉讼法三类指导性案例对于平等价值的体现特点各不相同。

其一,立足于最严厉的威慑力的刑法指导性案例,是在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过程中,通过较少数量的案例对于平等价值予以体现。平等在刑法指导性案例中的应用特点可以从实现途径和分布表达这两个维度来探讨。

在实现途径上,刑法指导性案例中的平等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定罪平等和量刑平等两种途径实现。《刑法》第4条提出了刑法视域下的平等要求,即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反对超越法律的特权,为刑法的适用奠定了整体基调。这种适用平等与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内在一致性,①参见崔志伟:《刑法立法上的主体针对性与平等性之辨》,载《河北法学》2020年第9期。严格依照法律来定罪量刑正是意味着统一刑事认定标准,对于案件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和所有同类型案件犯罪人所获的裁判结果来说都是一种平等。一方面,因法定罪名的相关构成要件明晰,刑法指导性案例都能够严格依据明确的刑法条文进行性质认定,对同类行为在定罪方面基本实现了适用法律的一致与平等。例如,指导性案例105号和106号中,都对为了营利而利用微信群控制成员、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的行为,平等地适用《刑法》第303条第2款的法律规定,对同样的行为同样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另一方面,刑法指导性案例中的量刑平等主要是在同一案件中根据主从犯、犯罪数额等方面的不同情况给出不同的量刑。对同样的人一视同仁也意味着对不同的人给出不同份额,②参见【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353页。这也正是量刑平等的内在思路。在指导性案例3号、87号等案例中,都体现出了对犯有同样罪名的主犯和从犯给出轻重有别的量刑,主犯在主刑和附加刑上都比从犯更重,遵循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

在分布表达上,体现平等的刑法指导性案例数量较少,且隐晦有余,不够直接,需要通过深刻的文字分析方能体悟其中的平等内涵。究其原委,刑法本身是以极强的国家强制力威慑为运作基础。这种强制与平等的运行环境并不一致,相应地会使以自愿协商为前提的平等成分有所削减,也导致了刑法指导性案例中明确体现平等元素的案例甚少。

其二,行政法指导性案例处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互动关系时体现平等价值的方式是鲜明且集中的,处理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时具备谨慎性、涉外性的特点。行政法视域中的平等主要是体现在两种范畴之中:一种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平等,强调双方在行政关系尤其是行政协议关系中要实现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和权利义务上的结构性平衡;①参见陈天昊:《行政协议中的平等原则——比较法视角下民法、行政法交叉透视研究》,载《中外法学》2019年第1期。一种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平等,强调行政机关就相同事项对于不同行政相对人采取的措施应基本相同,且需要在差别对待时充分说明正当理由。②参见杜学民:《论平等原则对行政决策的拘束力——以各地网约车新政为视角》,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S1期。平等在行政法指导性案例中同样是在此两种范畴中体现的。

一方面,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互动关系中,行政法指导性案例的平等主要是通过维护行政协议双方平等和保障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这两种形式予以实现的。首先,在行政协议的范畴中,作为公权力机关参与市场交换的典型产物,行政协议通过一种类似于订立民事合同时的自愿协商过程而达成,这种自愿协商需要以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为协商基础方可实现。指导性案例76号便十分典型地体现了这一内容,该案在裁判理由中点明了平等自愿对于行政协议的重要性,指出“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在约定之外附加另一方当事人义务或单方变更解除”,也彰显了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并非处于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地位,行政机关不得恣意向对方采取不利措施,要使行政协议内容不受行政权威压制、平等地兼顾双方利益实现。其次,保障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可以在程序上为相对人提供与行政机关在第三方主持下平等对抗的机会。这种平等在指导性案例77号、69号、38号中有所体现,通过肯定并保障案件原告对于实体性行政行为、程序性行政行为和高校自治行为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进而在诉讼庭审中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行政机关分庭抗礼的机会,从而彰显平等。

另一方面,在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中,体现平等保护的行政法指导性案例呈现出谨慎性、涉外性两大特点。行政法指导性案例彰显平等主要是强调要避免行政权力对相同相对人的不平等待遇和不恰当干涉。换言之,行政机关在面对同一时间的多个相对人和先后不同时间的相对人时,要争取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类似情况比例对待”③周佑勇、伍劲松:《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首先,谨慎性主要是体现在指导性案例5号,该案巧妙借助《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涉案地方行政规章条文的合理性予以谨慎的、隐晦的否定评价,而不是直接对该地方行政法规本身因可能欠缺平等元素而予以抨击和否认。司法机关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无判断其是否符合平等原则的实质审查权,且出于对行政事务的谦抑,指导性案例只能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尤其受指导性案例广泛宣示效应的影响,行政法指导性案例在否定不平等事物时是非常谨慎的。其次,涉外性主要体现在指导性案例113号和114号中,都是在行政法指导性案例中明示行政机关要对外国人和本国人给出相同对待,平等适用法律进行保护,尤其在商标注册申请等领域要设置平等一致的审查标准和执法标准。

其三,除上述实体法指导性案例之外,在程序法或诉讼法指导性案例中也彰显着平等元素的运作轨迹。实体法能够赋予社会主体以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但当这些平等权利受到侵犯和破坏时,则需要有诉讼等程序环节接过平等保护的接力棒。目前诉讼法指导性案例中,通过指导性案例101号和127号彰显了行政、环境侵权等领域举证责任分配的平等内容,也通过指导性案例6号、38号、69号等不少指导性案例体现了对听证机会、诉讼机会的平等保护。与平等职权主义对诉讼程序提出的涉及起诉、释明、证据调查、庭审质证辩论和判决的全方位、全流程的程序平等要求①参见严仁群:《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权主义》,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相比,现有诉讼法指导性案例的平等讨论呈现出数量少、所涉环节领域不够全面的特点。20余个程序性指导性案例中仅有个位数的案例隐晦体现出平等内容,且多是集中在起诉和证据调查环节。

(二)平等价值在私法指导性案例中的应用特点

不同于公法领域,以民商法为代表的私法领域的互动关系自由度更高,更强调对私人利益的维护,私人利益的实现往往是以主体平等和关系运作过程平等为基础,因此私法领域对于平等价值的认可度和落实度更高。平等在本就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民法领域中处于基本原则的地位,②参见钟瑞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论纲》,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平等也是商事交易活动得以有序开展的重要价值基础。一方面,在民法范畴中,通过物权领域的财产权平等保护、合同领域的交易地位和权利义务平等、家事领域的男女平等等方式,平等贯穿整个民法体系的运作。③参见宋云博:《法治多元性视域下考察我国民法“平等原则”》,载《政法论丛》2015年第4期。民法指导性案例在体现平等的指导性案例中占有数十个案例,是指导性案例彰显平等的主战场。另一方面,在商法范畴中,指导性案例对于商法的讨论涉及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主要集中于公司法领域,但这些商法指导性案例中真正能体现平等的案例甚少,仅指导性案例9号④指导性案例9号已于2020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废止,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参照适用。涉及股东责任平等、指导性案例68号隐晦涉及公司债权人受偿机会平等。基于涉及平等的民法指导性案例与商法指导性案例数量不均的现状,加上民法与商法在调整平等主体间活动等属性上的一致性,在民商合一的基本立场已得到《民法典》立法结果确认的背景下,⑤参见聂志海:《〈民法典〉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逻辑证成》,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年第3期。可以将民法和商法指导性案例的平等问题放在一起讨论。在民商法领域中,主体地位平等是前提,平等保护是手段形式,平等的权利义务是运作媒介。具体而言,谈及平等在民商法指导性案例中的应用特点,可以从分布区间、运作方式、内容三个方面展开。

从分布区间来看,体现平等的民商法指导性案例散见于各批指导性案例中,其中大多是集中于合同领域,因为合同本身就是平等主体在平等协商中所获的,希望通过平等的权利义务配置来实现平等分配之目标的产物。

从运作方式来看,可以依据法律关系的范围不同而总结为两种类型。一方面,在同一法律关系内的双方主体之间体现平等,也可解读为某个指导性案例中某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的平等或“对等”,主要是涉及合同问题。比如,指导性案例1号和64号中都涉及特定交易双方应在格式合同中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配置,指导性案例50号体现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分割份额和地位上的平等,指导性案例108号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的话语权平等(托运人有提出变更的权利,承运人也享有与之相对应的、平等的抗辩权)。另一方面,在特殊语境下多个同类法律关系中的同类型主体彼此间的平等,也可解读为不特定同类型主体要获得相同对待。例如,指导性案例50号表明,在父母子女的继承关系中,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与正常的夫妻婚生子女同属于子女一方主体,具有平等的人格权,对父母份额的遗产有平等的继承权;指导性案例65号表明,在同一小区的多个物业服务管理关系中,同类型的全体业主都要按照平等的缴纳份额比例来平等地承担缴纳维修资金的义务;指导性案例143号表明,所有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平等,享有平等的不受侮辱、诽谤、诬陷的名誉权。

从内容来看,经济利益的平等配置是民商法指导性案例中平等的主要内容。无论是同一法律关系还是同类法律关系中,体现平等的民商法指导性案例都对财产权和人身权展开了平等保护。进一步来看,财产权领域的平等保护可以对应着德沃金所指的“平等分配的权利”,人身权领域的平等保护对应着德沃金所说的“作为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①【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 年版,第303页。。前者侧重于平等地分配财产经济利益,平等地分担成本或损失;后者侧重平等地享有、实现各项人身权利,但实际上也通过遗产分配份额、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利益的形式将平等最终落脚于经济利益的分配与再分配上。可见,平等在民商法指导性案例中大多是通过对经济利益的平等配置而得以实现的。

(三)平等价值在社会法指导性案例中的应用特点

在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之间,还有一系列具备公私交叉属性的部门法存在,诸如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部门法,包含着对诸多私人利益的维护,而私人利益也需要通过规制那些享有决策权和执行权的公权力主体来实现。本文主要对经济法和劳保法两类指导性案例进行剖析。

其一,关注平等价值在经济法指导性案例中的特点。相比于深刻规制微观主体互动的民商法而言,同样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在内容上更加关注宏观的市场经济关系。出于市场秩序平等健康发展的需要,经济法领域的平等聚焦于“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的受国家保护的平等经济地位和资格”①鲁篱、黄亮:《论经济平等权》,载《财经科学》2007年第11期。,更加关注某一行业或区域的市场中所牵涉的广大从业者群体的良性互动,因此经济法领域中的平等更倾向于维护不特定同类从业者在参与机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平等。经济法尤其是竞争法本身就体现着浓厚的维护平等的色彩,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早已明确规定了竞争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平等原则,可以说平等是竞争法等领域的重要目标追求,因此其对应指导性案例也少不了平等元素。平等在经济法指导性案例中的应用特点可以从分布区间和内容两个维度来讨论。

从分布区间来看,不同于体现平等的民商法指导性案例数量分布的随机性和分散性,体现平等的经济法指导性案例集中由第七批和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发布,尤其是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中包含着指导性案例45号、46号、47号这几个案例,讨论数量较少但很集中。

从内容来看,目前已经发布的经济法指导性案例较少提及国家干预层面的平等问题,而是主要集中在市场规制层面的竞争法领域,平等主要表现为保护市场主体平等的竞争机会和竞争资源,且经常与知识产权问题一并讨论。例如,指导性案例29号和30号分别通过对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和“小拇指”商标的相关“搭便车式”商标权侵权行为予以否定评价,避免造成其他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竞争资源不平等,来维护其他经营主体的平等竞争机会和平等的获利可能性。又如,指导性案例48号通过认定他人研发软件来读取软件中为捆绑销售机器而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有关著作权的讨论中维护了被告和其他可能的同类技术开发者对Eng文件格式予以破解读取的平等竞争机会,防止原告不平等地垄断该领域的机器研发优势,不平等地竞争。究其原委,可能是因为著作权、商标权的实现可以创造更高的商业价值来提高竞争优势,知识产权作为参与竞争营利活动的重要内容,讨论知识产权问题也正是讨论竞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经济法尤其是竞争法指导性案例往往与知识产权问题共存。

其二,关注平等价值在劳保法指导性案例中的应用特点。《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各种权益保障法,是平等原则及其重要实践(反歧视活动)得以运行的主要领域。受社会结构等因素影响,劳动者等弱势群体常常处于从属性、被歧视的状态,需要通过倾斜保护来克服其实质不平等。②参见穆随心:《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正义价值探寻——以马克思正义理论为视阈》,载《文史哲》2019年第3期。换言之,实质平等是劳保法所追求的平等程度。在劳保法指导性案例中,体现平等的案例数量极少,与劳保法本身敢于为弱者提供倾斜保护的实质平等立场的法律设置不同,该领域指导性案例关于平等的讨论不明确,规避提供倾斜保护的创造性裁判、审慎适用实质平等的裁判思路。

在希望通过倾斜保护来追求实质平等的劳保法视域下,指导性案例中仅仅对劳动法指导性案例有数量甚少的明确体现,只涉及指导性案例18号、40号、94号,但在这三个案例中并未明确呈现出倾斜保护弱者的创造性裁判。这三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或是通过对相关法条进行文义解释(18号)、申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94号)等论证角度来规避对实质平等角度下的创造性论述,或是相对弱化价值理念维度的论证、更多地就事论事(40号)。究其原委,可能是因为担心出现“反向歧视”,担心倾斜保护弱者的积极行动可能会借助指导性案例的广泛宣传和参照效应而出现过度的、不合理的适用,避免因法官把握不好尺度而对弱者做出超出合理限度的保护,从而避免对所谓“强者”的反向歧视而再次突破平等。另一原因可能是,尽管在起点(招录时)、过程(订立合同时)和结果(分配工资福利等待遇时)全环节存在劳动平等要求,但劳动法领域的“真实职业资格”①真实职业资格强调,区别对待的归类事由是完成某项工作不可或缺的条件。参见李成:《平等权的司法保护——基于116件反歧视诉讼裁判文书的评析与总结》,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可以阻却其设立的区别对待被认定为不平等对待,但这种“真实职业资格”自身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与对应行业有关,法官作为行外人士很难在专业性极强的行业领域进行准确判断,因此不会轻易对此公开表达自己的看法,更不会扣上不平等的帽子。因此,受社会各行业知识壁垒的影响,指导性案例往往较少遴选编写劳动法指导性案例,进而避免发生不可控的指导后果。

三、指导性案例中平等价值的效果提升措施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6批147个指导性案例中,平等在指导性案例自身和相互比较中反映出平等内容,也在各个部门法指导性案例中呈现出各不相同的应用特点。这表明,指导性案例已然开始关注平等问题,并已经着手在正式文本编写实践里讨论多元领域和繁杂案由中具体个案的平等。但这些努力尚处在自发的、个别的初步尝试阶段,尚未达到一种自觉的、普遍的规范运行状态,在平等的应用呈现中还存在着一些疏漏。因此也需要继续探讨如何在指导性案例中提升平等价值的彰显效果,以期借助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权威和平台优势进一步吸引司法实务界自觉关注平等,有规划地、合理充分地进行平等裁判,从而助推法治平等和司法正义的实现。

(一)在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中明示总结平等经验

以“平等”为关键词对26批147个指导性案例文本进行检索,除去人名、“平”与“等”的偶然组合(在前词语最后一字为“平”,并紧接上“等”这一列举助词)的情况之外,仅有8处明确出现“平等”字眼。在这8处中,有2处分别是指导性案例30号和45号的裁判理由直接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有关竞争中平等原则的法条规定,有2处是在指导性案例66号的裁判理由直接引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法条规定,有1处是在指导性案例76号的裁判理由提及行政协议的平等自愿属性,剩下3处分布于指导性案例52号和125号中谈及拍卖主体、保险合同签订主体之间的平等。可以发现,这8处“平等”明示字眼实际上仅对应着6个指导性案例。与147个指导性案例的总基数相比,指导性案例中明确提及“平等”字眼的指导性案例数量着实不多。除上述6个指导性案例之外还有其他数十个不同程度体现平等元素的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体现平等是隐晦的。而这稀有的6个指导性案例也只是在裁判理由部分的大幅论证中偶有提及,并未出现在足够显眼的裁判要点的位置上。

针对上述现状,为了使平等元素在指导性案例文本中的体现更为亮眼,提高案例平等内容的被参照率,指导性案例的编写活动需要做出对应调整。

第一,体现平等的指导性案例文本中要明确使用“平等”字眼。现有指导性案例文本中关于平等的表达太过隐晦,受法官解读成本、法官素质能力参差不齐等影响,平等内容无法借案例指导平台产生应有的宣传效果和裁判示范作用。因此,对于间接产生平等效果、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双方权利义务实际上处于平等状态等情况,文本编写需要给出更进一步的属性解读,明确点出该案例涉及平等内容,以及相关平等内容具体是如何运作的,不仅要点明案例中两个事物获得了相同对待,更要单刀直入地给出“某某现象是平等的”的结论,明确使用“平等”一词。

第二,包含平等字眼的明确表述更要在裁判要点中以具有普遍适用可能的一般性凝练话语出现。如若案例裁判中涉及平等价值,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文本要明确对裁判中的平等经验进行总结,因为放在裁判要点部分进行总结才足够显眼,才有机会继续以一种被认可的方式(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可以在他案的裁判理由中以说理形式出现)通过不断被参照来延续相关平等成果。以指导性案例76号为例,可以在原有裁判要点基础上,补充关于该案的平等经验,明确指出行政协议双方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应具有平等地位,在协议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互相平等对待,尤其行政机关不得通过随意修改协议、不合理履行等做法而使行政相对人处于隶属地位。同时,裁判要点中平等经验的总结仅仅立足于个案是不够的,还需要放眼该个案背后所蕴藏的共性问题,比如可以提炼出本指导性案例对同案由、同罪名的一类案件具有怎样的一般性裁判经验。以指导性案例114号为例,其裁判要点可以超出个案中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探讨,将视野放宽至包含商标注册申请在内的各种行政申请,明确表明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各类行政事项申请时要对外籍申请人适用与中国申请人平等的审查处理标准。这种一般化的平等经验概括将借助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位置和效力优势,使平等内容得到更为广泛的借鉴,进而提升平等在指导性案例中的效果。

(二)在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中加强对平等的融贯论证

追求平等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裁判倾向,或者是一种经过利益衡量或价值选择后的价值方案,更多的是一种思维层面的意会概念,其本身并不具备客观独立性和足够的证明效力。若在指导性案例中仅仅按照“因为平等很重要,所以要追求平等、落实裁判平等”的模式进行论证,就会陷入“循环论证”的误区,导致说理空洞无力,无法使指导性案例的阅读分析者和使用借鉴者充分认识到本案平等裁判的必要性、正当性和合理性,这种说服力度的缺乏也会导致指导性案例无法有效吸引法官体悟和参照适用本案的平等内容。因此,为了提高指导性案例运用平等观念的合理性和相应平等案例的指导实践参照效果,需要在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中兼顾对具体平等内容的法理依据、事理依据和情理依据,共同强化有关平等内容的说服力。

实现上述效果追求的一种可行方法是,在指导性案例内部的裁判理由中,运用多种立场一致的法律方法对平等内容进行融贯论证。不存在矛盾的融贯性命题之间可以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加强对目标结论的论证效果。①参见孙光宁:《中国司法的经验与智慧:指导性案例中法律方法的运用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81页。同理,在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中可以通过融贯论证,结合彼此之间互不矛盾、立场一致、相互配合的多种法律方法的综合力量,共同为指导性案例中的平等内容提供扎实可信的论证。首先,最基础的是要运用好文义解释方法初步论证平等,毕竟有关平等的法律规定是针对案例中平等内容的强有力论据。这要求体现平等的指导性案例要在裁判理由中明文强调出平等的法律依据,给出最基本的平等论证依据,且尽可能要列出具体条文内容,以免法律修改后法条编号变动导致多年后的办案法官在依据指导性案例文本中的法条编号进行检索时存在混乱和不便,付出额外的检索成本。但文义解释不能满足于陈列法条,裁判理由中的论证要在重视法条与案件事实的对应中引出对于平等的讨论,具体分析案件事实是如何体现平等,又是如何对应着平等规定的。其次,也要兼顾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类推解释等论理解释方法在论证平等中的应用。要在裁判理由的平等论证中引入体系解释,综合案件纠纷所涉部门法总则中的平等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中针对特定问题的平等规则,深入发掘法律体系中多个法条间的关联,表明本案例适用平等是有深厚理论依据的;要兼顾使用目的解释,回归到法律本身的规范意旨中存在的平等追求进行论证;也可以根据指导性案例的具体情况在裁判理由中引入类推解释,通过剖析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的平等、两个事物在本质上的相同性,将已经在一定范围内有公众接受度的某一案例的平等裁判方案同等地应用于本指导性案例的平等裁判中,以期通过论证提高指导性案例中平等内容的实际接受度;除此之外的各种论理解释方法,都可以视情况而应用到论证过程中。再次,需要论证价值选择的过程,公开其中所涉及的利益衡量抉择,借此说明为何在本指导性案例中平等价值比秩序、自由等其他价值理念更重要,从而进一步完善平等论证的周密性。

当然,上述各项方法的使用都要为了证明本指导性案例的平等裁判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而服务,需要在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的论证中先筛选各方法所支持的立场是否一致,然后协调多种方法共同进行论证,并在论证的尾部进行关于平等内容的明确总结。

(三)有重点地增加体现平等的指导性案例的类型和数量

目前体现平等的指导性案例呈现出数量少、类型不全面的特点。在147个指导性案例中,体现平等内容的指导性案例约有30余个,其中明文写出“平等”字眼、明确讨论平等内容的指导性案例仅有6个,这表明在指导性案例集群中体现平等的案例数量并不多。同时,从平等在各部门法指导性案例中的应用呈现来看,目前体现平等的指导性案例主要是集中分布在民商法领域中,而在刑法、社会法等领域体现较少;即使是在民商法指导性案例中,公司法等商法领域的平等指导性案例数量也不多。数量不足和类型缺乏都会导致在类案检索时有关平等的指导性案例样本数据不足,无法通过类案检索及时发现指导性案例中的平等经验以供后续裁判参考。

因此,需要有规划、有重点地增加体现平等的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和类型,扩大指导性案例集群体系的整体规模,增加可供学习讨论、可供实践检验的平等指导性案例样本数,使指导性案例关于平等的探讨具有更加深厚广阔的基础。尤其要有着重地增加那些更能体现平等观念的部门法指导性案例的数量,比如体现平等经营和经济利益平等分配的公司法、通过针对性倾斜保护实现矫正正义的劳保法。各部门法都有具备平等色彩的内容没有在指导性案例中得到充分体现,需要在指导性案例中增加的正是这些体现平等领域的案例。具体而言,其一,可以在民法中侵权责任法领域,增加体现侵权损害赔偿城乡赔偿标准一致、同命同价的平等指导性案例;其二,可以在商法中公司法领域增加体现平等的指导性案例,具体涉及追求平等对待的、形式上按持股比例享有对应股权的股权平等,以及追求平等结果的、实质上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获得同等股东社员权的股东平等①参见宋智慧:《股东平等原则与资本多数决的矫治》,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6期。的指导性案例;其三,可以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领域的指导性案例中,增加平等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的指导性案例;其四,可以在经济法领域的指导性案例中,增加宏观层面体现平等的指导性案例,即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对各类市场主体施以平等的国家经济干预的指导性案例,比如,国有和民营企业、内资与外资企业、本地与外地企业等平等市场主体受国家经济干预的程度平等;②参见刘大洪:《市场主体规则平等的理论阐释与法律制度构建》,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6期。其五,尤其需要在劳保法领域增加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平等保护甚至是合理倾斜保护的指导性案例,比如涉及平等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平等的受教育权、刑满释放人员的平等社会地位等内容的指导性案例;此外,在程序法指导性案例中,也可以增加保障落实法律援助的内容,通过重申有关法律援助的内容来保障当事人进行平等有效辩论的权利。

通过在上述领域增加平等指导性案例的类型和数量,可以使指导性案例对于平等的讨论更为全面和细致,有利于通过增加讨论平等的频次来扩大平等在指导性案例中的影响力,拓宽平等观念在指导性案例中的领域广度,追求平等观念在案例指导制度中的集体效应。同时也可以为案例指导制度与类案检索制度的对接提供分析样本支持,提高类案检索在数据分析和案例检索推送过程中平等指导性案例知识元的引用率,在保证指导性案例参照率的同时,增加相应指导性案例中平等内容的普及推广。当然,要注意在具备新型疑难复杂的案件特质基础上有质量地扩充指导性案例的规模,不可因规模扩张而有损指导性案例必要的技术含量。

结语:核心价值观背景下的案例指导制度发展

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之一,已经在具体的指导性案例中,借助多元的体现方式和丰富的部门法内容,逐渐融入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平等价值与指导性案例及其背后的案例指导制度互相促进、相辅相成,这种成功实践意味着包括平等在内的各种正当价值是可以与案例指导制度融合发展的。尽管在融合初期不可避免地存在疏漏和不足,但瑕不掩瑜,平等价值观可以促成案例指导制度不断契合社会价值共识和司法正义的要求实现深入发展;而且可以通过关注指导性案例正式文本编写体例和指导性案例集群构建中的平等效果提升措施,有针对性地加以弥补和完善,二者的融合依然是前景可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价值引领作用,在平等的价值观之外,还有文明、和谐、自由等多元价值可以引入案例指导制度中具体指导性案例裁判文书的行文论述中。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需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持续关注,在今后案例指导的发展中尽可能自觉地发现、学习、应用这些核心价值观理念,在适用核心价值观充实指导性案例的论证深度和价值高度的同时,亦可以帮助宣扬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优势和应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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