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下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问题研究
——基于辽宁省2011-2020年面板数据分析

2022-03-06 13:03雷钧安李婷婷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低收入贫困家庭辽宁省

雷钧安,李婷婷

(大连海事大学 公共管理与人文艺术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支出型贫困救助从无序走向有序的标志是各级政府认定和救助标准的出台,政府性标准能够为向该贫困群体提供何种帮助作出指导,如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2021年辽宁省印发的《辽宁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等。现阶段我国衡量贫困群体的标准通常以收入状况为主。在疫情防控、外贸减少、经济增速放缓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下,“支出型贫困”群体的贫困风险问题越来越突出。这表明传统衡量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应考虑不同群体的现实生活质量和水平,将刚性支出纳入评估范围。在支出型贫困的人群范围方面,现有标准是基于居民家庭整体生活水平进行判定,因而更强调支出型贫困中的家庭因素在范围界定上的作用。致贫原因则是在收入高于贫困线的基础上,由生活因素变化导致的支出大于收入。在多种高贫困风险群体中,城市家庭在后疫情时代中受到疫情的影响具有特殊性,其中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作为隐性贫困群体,经常受到社会忽略[3]。因此,解决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问题就成为疫情期间巩固城市脱贫成果的关键。

1 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外学者在对支出型贫困概念的界定上较为一致。支出型贫困是指由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支出超出其承受能力范围之外,使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实际生活贫困,如教育支出、医疗支出、住房支出以及突发性支出等[4-6]。国内学者围绕支出型贫困的基本理论、流程模式、介入路径中政府与贫困群体之间的帮扶关系等方面展开了研究,为处于复杂社会背景下的支出型贫困救助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参考。周绿林、王璐等(2015)将贫困衡量问题与回归模型相结合,通过系数划分出不同贫困等级以确定救助方式[7]。谢宇、谢建(2017)将梅志里、阿马蒂亚等人的发展社会政策观点与奈特对贫困类型的研究相结合,对支出型贫困问题进行了细化和分类[8]。由于我国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贫困治理工作进入了相对贫困治理阶段,现有文献针对支出型贫困的标准界定提出了更为清晰的参考依据。宁亚芳(2020)通过对比国内外研究的成果和梳理我国支出型贫困标准制定的脉络,解释了基于低保的阶梯式多层次贫困标准的优势[9]。支出型贫困判定标准更新符合多元贫困理论和我国相对贫困治理阶段的政策特征,对支出型贫困问题的探索更能体现中国特色的治理理念和自主实践性。

研究表明,随着贫困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在部分地区已初见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问题。梁德阔、徐大慰(2012)认为现行低保制度对“低收入、高支出”和“中收入、高支出”两种支出型贫困的关注度不够,上海市通过分类施保、多维帮扶联动和民间动员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低保的薄弱之处[10]。王立剑、凤言等(2019)基于社会支持和生计恢复力理论,对社会支持与支出型贫困程度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建议陕西省在取得扶贫成果的同时,加强对支出型贫困的社会支持[11]。涂寒玲、范乔希(2022)认为四川省忽略了人口素质、突发事件、思想观念等因素对贫困的影响,导致无法对支出型贫困的情况提供及时支持[12]。从这些研究来看,现有研究对于不同地区的扶贫成果和问题已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在我国贫困问题逐渐呈现细分趋势下,城市贫困的研究视角并未局限在贫困衡量等标准制定方面,还扩展到了救助执行和分配方面,如李亮(2020)采用的由收入支出、公平性、精神层面形成的三维判定视角[13],张景奇、邱婷婷等(2020)探寻城市贫困集聚效应的空间治理视角[14],万里洋、吴和成等(2022)探究国家到家庭层面城市贫困脆弱性动态演化的多维度视角[15]等。

现阶段国内学者基于政治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视角,对支出型贫困的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已经意识到城市支出型贫困对于完善我国现阶段贫困治理体系的重要性。相关研究成果也在逐步增加,不断向治理关系、帮扶因素等实践性较强的前沿领域延伸,但尚未有学者围绕后疫情时代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变化动态进行探索。对我国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帮扶现状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以及解决方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在现有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分析不同时期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收入支出数据,针对后疫情时期下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问题进行实证研究。

2 辽宁省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现状分析

本研究选取辽宁省城市居民家庭五分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性支出数据进行分析,数据来源为各年《辽宁统计年鉴》。

2.1 城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

如表1,2011-2020年辽宁省城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各组总体呈现逐年递增趋势,仅在2018年中低、中低、中等收入户出现小幅下降。高收入组收入增幅最大,且与中高收入组的数值差距相比其他相邻收入组更显著。

表1 2011-2020年辽宁省各类型家庭收入情况(元)

前四组相邻类型的家庭收入差距在2011-2020年间由5000元逐渐扩大至10000元左右,而高收入家庭与中高收入家庭的差值远高于前四组,且在2018年后两个家庭的差值拉大至40000元左右。2011-2019年辽宁省城镇五种收入类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分别为7.43%、8.88%、9.10%、9.16%、9.37%。疫情发生后,五种收入类型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分别为0.63%、0.36%、2.04%、1.62%、2.23%。对比2011-2019年的增长率,疫情发生后的增长率呈普遍下降状态。中低收入家庭下降幅度最大,低收入家庭下降幅度最小。无论从下降幅度方面还是收入基数方面,疫情期间经济下行压力对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的影响更为严重。这表明对比中高收入家庭,提高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效果不明显。

2.2 城镇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情况

表2显示,各组人均消费性支出呈逐年递增趋势,但2020年五种类型家庭的支出情况均有所下降。其中,前四组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差距不大,高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远高于相邻的中高收入家庭。

表2 2011-2020年辽宁省各类型家庭消费性支出情况(元)

对比不同家庭的人均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低收入家庭支出余额远低于其他四种家庭。如图1所示的主要支出占比,2014-2019年三种刚性支出总体呈平稳状态。而由于受疫情影响,2020年住房支出占比有明显上升,教育支出占比明显下降。这表明在刚性支出方面,中高和高收入家庭的支出弹性较高,而低收入家庭弹性最低,且生活质量最易受到疫情影响,主要影响在于住房和教育两个方面。由于低收入家庭的刚性支出弹性较低,相较于其他家庭,住房和教育两个支出领域互为替代的情况在低收入家庭上更为显著。低收入家庭疫情期间的合理住房和教育需求应得到更多关注。

Features of the perioperative period are indicated in Table 4.

图1 2011-2020年辽宁省人均医疗、教育、住房支出占比(%)

2.3 城市支出型家庭贫困负担系数情况

根据2011-2020年辽宁省城市家庭分组数据中的各组年人均消费总支出(X)和可支配收入(Y)建立关于辽宁省城市居民家庭支出贫困负担系数(α)的方程[16]。

(1)

通常情况下,由于收入总额大于消费支出总额,支出型贫困负担系数多为负值,系数越小说明对支出型贫困的抵御能力越强。但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社会捐赠、私人资助等支持的情况下,低收入家庭的负担系数或为正值,对于支出型贫困风险的抵御能力较弱。

如图2所示,2011-2019年期间,五种家庭的贫困负担系数较为稳定,2020年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后低、中低、中等、中高、高收入五种收入类型家庭的系数水平均不同幅度的下降,但低收入家庭的系数下降幅度最小,且低收入家庭在2011-2020年期间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家庭贫困负担系数均围绕在0值上下,与中低收入家庭相差值一直处于0.5以上。低收入水平的城市家庭贫困负担能力在近五年没有较大改变,同时因受疫情影响与其他类型家庭系数变化并不一致,脱离了总体贫困负担系数动态趋势。中低收入家庭贫困负担系数维持在-0.5至-1之间,虽然通过扶贫政策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群体的贫困负担能力有所上升,但仍在贫困边缘。这说明辽宁省中低收入家庭面临更大的生活压力。

图2 2011-2020年辽宁省城市支出型家庭贫困负担系数

3 贫困负担系数与刚性支出系数的因果关系分析

3.1 模型构建

由于后疫情时代的到来,目前社会性外部因素的不断介入导致影响居民生活的因素具有较快的变化性特征。为了提高救助策略的针对性,本文以辽宁省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及其现状为基点,采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模型探究现阶段城市贫困负担系数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关系。与以往研究中常用的截面或时间序列数据相比,面板数据除可以扩大数据的自由度并体现更多的数据细节外,还具有减少随机扰动项和降低解释变量之间共线程度的优点。因此选取2011—2020年辽宁省省级数据构建基于城市支出型贫困负担系数的面板数据模型。在假定变量的的滞后阶数都为k的情况下,模型如式(2)和式(3)[17]:

(2)

(3)

3.2 单位根检验和协整分析

3.2.1单位根检验

为了避免伪回归现象的出现并确保面板数据的平稳性,首先基于ADF和LLC检验法对各变量序列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序列平稳性需要建立在两种及以上检验方法达标的基础上,结果如表3所示。Ypov、EDU、MED、HSNG四个序列均存在非平稳现象;而各变量序列的一阶差分量在5%的显著性上全部具有平稳性。因此以上四个序列均为一阶单整序列,可进行协整分析。

3.2.2协整检验

基于单位根检验结果,为了进一步确定各序列的长期均衡性,采用Kao和Pedroni检验法对Ypov与EDU、MED、HSNG之间关系进行协整检验。如表4,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四个变量序列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即城市家庭贫困负担系数与医疗支出系数、教育支出系数、住房支出系数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可以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

表4 协整检验结果

3.3 Granger因果性检验

Granger检验的基本内涵是未来事件不会对当前和过去时间产生因果影响,而过去事件可能对现在和未来产生影响。Granger因果性检验结果见表5。在滞后一期的情况下,原假设“Ypov不是MED的Granger原因”的P值小于0.01,说明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可以拒绝原假设而接受备择假设,因此Ypov是MED的Granger原因。同理,Ypov是EDU的Granger原因,且MED和HSNG是Ypov的Granger原因,其余零假设则由于显著性水平较低而被接受。以上结果表示三种刚性支出均和城市家庭贫困负担系数之间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其中医疗的因果关系最为显著。住房和医疗支出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贫困程度,而贫困负担系数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医疗和教育的支出。

表5 Granger因果关系

4 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文献和贫困负担系数的分析,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总体呈正比例关系,收入越高支出越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支出型贫困负担系数呈反比例关系,收入越高的家庭存在支出型贫困的可能性风险越低,应对支出型贫困的能力越强。而贫困负担能力越低的家庭,承受突发风险的能力就越低,更容易受到疫情对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不仅住房和医疗支出能够影响贫困负担程度,而且教育和医疗支出也受贫困负担系数的影响。作为贫困边缘群体,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是可能存在支出型贫困问题的主要家庭类型,由此,本文根据疫情期间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所呈现的特征提出针对后疫情时期的预防和脱贫策略。

4.1 规范辽宁省城市支出型贫困救助标准

研究显示,现行贫困界定标准已经渗透进民众生活的各方面,为我国社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18];但是该标准在政绩需求、经济发展、治理水平、疫情防控等因素的驱动下存在无法适应城市支出型贫困的现象。从各地区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上海等直辖市和广东、江苏、浙江等发达省份已在城市支出型贫困界定标准方面出台了各种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政策,已初见成效[19];而目前辽宁省在该领域的贫困等级和救助范围划分等方面缺乏针对疫情期间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贫困特征的重新界定和执行标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辽宁省应根据后疫情时期的特点和省内各地复产复工的情况探讨不同类型的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致贫原因和现行救助痛点,结合不同地区的地理位置、产业分布和财政状况确定承担能力,制定标准流程和具体措施,建立起符合国家要求的城市支出型贫困救助体系,围绕“预防为主、救助为辅”发挥应对后疫情时期支出型贫困风险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合理诉求。

4.2 健全发展城市公共服务长效机制

数据表明,住房和医疗是城市居民生活需要首要解决的两个方面,无论哪一个方面出现问题都会对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导致其陷入贫困危机。从辽宁省城镇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情况和格兰杰检验结果可以看出,教育和住房支出存在矛盾,且贫困负担系数对医疗支出具有较强的影响,而三者同属于城市家庭的必要支出,都亟需得到合理保障。在支出不变的情况下,住房支出的增多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支出。传统减贫脱贫方案主要是围绕对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补偿开展的,但相较于农村地区,提高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收入水平更为困难。现阶段提高收入对于缓解城市低收入居民在刚性支出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而减少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支出数额和种类更容易控制支出型贫困的发生,因此需要扩大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在城市支出型贫困问题上的支持范围。一方面,降低住房和医疗成本。应根据各地区住房和医疗压力指数提供针对疫情的缓冲型福利住房和医疗减支保障,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需求,降低居民在医疗方面的支出。另一方面,合理分配教育资源。推动城市基础教育均等化发展,降低择校问题对家庭正常生活的影响,并发展多元化教育培养方式,促进职业教育发展,为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提供更多教育选择。

4.3 建立多元化城市家庭贫困风险共担制度

2020年,我国各地区GDP增速明显放缓。进入后疫情时代,我国经济发展受国内区域疫情反复和国际经济低迷等因素的影响,存在较长的修正期[20]。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之一的辽宁,更容易受到经济下行压力增强的影响,其所在城市家庭遭受生活风险和压力的可能性和危险性程度更高使得这些风险压力更加难以预测。同时由于疫情的持续性、突发性、破坏性等特性使辽宁省政府承受了更多财政压力,导致临时救助制度无法很好地应对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多元化需求问题。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商业保险、私营企业在贫困治理方面的能力,实现针对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的风险共担。基于社会可持续发展角度,无论是隐形贫困制度薄弱方面,还是社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承受能力方面,都应受到政府的充分考虑。为应对后疫情时期的城市支出型贫困,需要尽快建立多元化城市家庭贫困风险共担制度。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首先,通过社会调研和商业保险的链接,找到商业保险介入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创新性路径,达到降低该类型贫困在疫情期间发生的机率。其次,应扩大社会组织在城市贫困救助方面的参与面,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组织,使广大社会工作者关注并参与城市贫困家庭的救助工作,帮助其回归到正常生活并形成互助思维,推动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网格化发展。最后,除了商业保险和社会组织,还应充分调动私营企业参与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问题治理的积极性,解决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家庭在疫情期间的就业问题。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支持,建立起多元化城市家庭贫困风险共担制度,降低隐形城市贫困的突发性和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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