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道德敬畏感弱化问题研究

2022-03-24 22:00朱金德武文颖
理论探索 2022年5期
关键词:敬畏个体道德

朱金德 武文颖

(大连理工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4)

“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月异、有加无己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1〕177依康德所言,道德敬畏是出于对内心深处道德向往和信仰追求的回应,而自觉对主体行为立法的心灵守护,是出于对人性良知和生命光辉延续的美好憧憬,而自愿限定行为自由边界的道德崇敬。然而,令人感到不安的是,思索网络时代人的生存境况不难发现,技术加持下的视觉延伸,虽为思想的遨游打开了无垠的想象空间,却也遮蔽了道德主体的澄明心境,导致培养个体道德敬畏感的精神土壤已变得异常贫瘠。因此,我们亟需基于网络时代这一背景,审视技术使用消解道德敬畏感的典型表征,明确道德敬畏感弱化会使个体的精神家园遭受何种程度的冲击和伤害,进而探索唤醒个体内心道德敬畏感的可能路径,使道德主体追寻生命意义的脚步,不会忘记返回心灵故乡的道路。

一、网络时代道德敬畏感弱化的典型表征

道德敬畏感弱化起于道德敏感的缺失,发于道德情感的稀释,归于道德意志的消沉,形于道德行为的失范。沿着这一思路,道德敬畏感弱化最终体现在因个体的行为选择漠视了对自身的关切和对他人福祉的考量,故而无法“在自我关切、亲密关怀和人道关怀之间达到某类平衡”〔2〕83。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道德敬畏感弱化的问题虽一直存在,但就网络社会而言,由于技术对生活渗透的不断加深,道德敬畏感弱化的具体表现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一)身份认同危机:一元道德主体认知观的瓦解

一直以来,物理世界的可感、可触和可知等环境特征培养了个体强烈的自我主体意识,“主体同活动对象的客体相反,主体是活动的承担者和执行者”〔3〕483。因此传统意义上关于道德敬畏的讨论,始终围绕着具有独立意识和行动能力的“自然人”展开,此种意义上的“自然人”也被赋予唯一的道德主体地位。网络时代,肉身缺席而意识在场的虚拟实践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人与外物之间的界限,关于道德主体的身份认定也被放置了前提条件,即实我与虚我的分离、主我和客我的背离,造成了道德主体身份的异化。

一方面,网络空间的虚拟实践方式造成了实我与虚我的分离。实我指的是物理世界具有实体存在意义的生命个体本身,虚拟自我则是指被数字化和符号化的人在网络空间获得了数字主体身份。虽然数字主体不具备完全独立的道德主体地位,但这一身份的出现,改变了道德主体就是生命实体的传统认知观念。另一方面,技术的道德化趋势造成了主我和客我的背离。主我是指行为选择听从于自我的道德意志,客我是指行为选择转向服从于技术的“道德指令”。当前虽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网络技术作为工具手段尚无心智,不具备自我意识和理性思考的能力,但因为人的实践活动可以将道德意志赋予技术,即让技术“介入关于主体的道德判断”〔4〕48,使技术获得类道德主体的地位,自我主体则被置于受技术“道德规制”的客体位置,这无疑加剧了道德主体的身份失焦。

道德敬畏感弱化的现实困境之一就体现于此。数字主体的行为被明确要求需要符合道德规范,被道德化的技术也具有了参与道德判断的可能,但二者皆不具备道德敬畏情感生成的能力,生命实体始终是培养道德敬畏感的唯一主体。由此,过往只负责指引生命实体行为听从内心良知的道德敬畏感,在网络时代,还需要去把控虚拟空间数字主体行为的道德尺度、评判技术参与道德决策的规范标准。但问题在于,道德敬畏感不是先天的情感意识,而是个体在后天的切身实践中,通过对既有道德法则的认知、理解和记忆,而逐渐形成崇敬道德的经验性情感。因此,数字主体和技术类道德主体的出现,虽瓦解了传统的一元道德主体认知观,但自身却没有或无法形成系统性的道德敬畏感培养体系,从而表现出对道德的漠视或无知。

(二)工具行为困境:体验生命价值意义过程的弱化

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主体行为可以分为交往行为和工具行为。交往行为是指参与者在共同确定的语境中,以协商的方式对行为计划加以协调。工具行为指的是“行为者主要关注的是要实现一定的目的……有目的地去行动或有目的地放弃行为计划”〔5〕273。显然,工具行为对结果的重视程度大于过程,网络技术对人们生活习惯和交往方式的变革,就其本质而言,正是对个体行为的工具化改造。

理解行为的工具化趋势,需要澄清工具行为的两种样态。其一,就现实空间而言,个体行为的工具属性体现在行为逐渐成为单一的功能性手段,具有工具必要而无实际的价值意义,个体只有在行为受制于现实空间时才短暂脱离网络空间,以确保“生命母体”的正常运转。这导致个体的现实生活时间被无限挤压,生命历程因忽视对外在美好事物的观察,而缺少了对真善美的体验感知。其二,就虚拟空间而言,个体行为的工具属性体现在行为逐渐成为消费信息的多样性手段,目的是为了填充精神的虚无。此处所言的信息消费是指广义上的信息消费,即浏览电子设备界面的一切操作行为。区别于生命有机体补充能量的时间间隔性,“信息香味”的诱惑让人沉醉于品尝信息味道的享受中不能自拔,哪怕短暂的“停止进食”也会让人深感不适,但个体无休止的贪食只经历了信息的消费,却不知道信息于我的意义。

由此可知,工具行为以实现目的为中心,忽略了体验过程;以追求效率为导向,无视了感知历程;以享受人工信息为旨趣,省略了理性思考流程。个体注意力的焦点只是停留在自我浅层需求的满足,有意识的敏锐观察与情感领悟变成了无意识的行为重复。工具行为的目的属性使个体的精神世界淡忘了责任义务的存在,行为活动往往直接过滤掉其自身所附加的责任和义务,只注意到了行为短期利己性的一面,对行为的长期影响以及可能产生的负面后果缺乏必要的敏感意识和周全考虑,从而难以认识到心存道德敬畏、感悟生命历程的价值与意义。例如,当前子女对父母数字反哺责任的逃避、网络言语失责等行为,都是个体陷入工具行为困境后内心缺失责任感和义务感的现实映射。

(三)“技术免疫”的注入:警惕未知危险意识的麻木

警惕未知危险的意识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一种忧患意识,“中国哲学之重道德性是根源于忧患的意识。中国人的忧患意识特别强烈,由此种忧患意识可以产生道德意识”〔6〕12。例如,孟子言“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此处的“生死”不仅指物理意义上生命的持续或终结,同时也强调因为有了忧患意识,个体才能够保持高度警惕之心,谨小慎微而避免自我道德意识的麻木,进而确保生命有机体内外环境的和谐统一。由此观之,怀有忧患意识才能引发“正面的道德意识”,但在网络时代,人们警惕危险的忧患意识已经被无限弱化。

事实上,人类的生存一直都面临着未知危险的考验,只是随着现代文明时代的到来,数以万计的技术发明创造出包括生命支持、安全保护、生活服务在内的各类人工自然的保障,技术似乎作为免疫恐惧的“疫苗”,极大地消减了人类生存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在网络空间上关于应对各类危险的模拟演练,个体在体验时不会因瞬时高强度的视觉刺激而感到惊吓、不会因暴力行为的残忍而感到胆怯、更不会因虚拟生命的终结而感到恐惧,这些都极大地消解了人们对未知危险伤害的顾虑和担忧。但作为“灭恐疫苗”的技术,它只是让人们对危险产生麻木心理,即面对危险时不再感到害怕,却不代表危险不会给人们带来伤害。

具体而言,对危险的麻木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对生存环境危险的麻木。长时间生活在由技术建构的新型监控社会,个体已经习惯了算法、可穿戴设备、摄像头等不同监控方式对自身生活的注视和数据的采集。其次是对独自生存危险的麻木。算法喂养下茧房生存的个体被置于信息孤岛之上,对未有心智的网络产生了情感依赖,却时常忘记和亲近、亲密、亲切的人沟通心灵的困惑与烦恼。最后是对危险行为危害的麻木。网络培养了人们浅层阅读的惰性思维,“单纯信息解码”的状态使个体不断遭受分散精力的感官刺激,大脑无法平静从容地发挥思考问题的功能,这无疑损害了个体的抽象思维和逻辑推理的能力,因此无法准确预判危险行为的后果。总之,忧患意识的减弱必将带来道德意识的减弱,从而使个体难以心生敬德、明德的道德情感。

(四)人心秩序让位:衡量道德限度和范围的天平失衡

在某种意义上,道德敬畏感可以理解为心中的道德秤砣,虽然无形,却似有千斤之重,它是个体道德判断和行为决策的准绳,使人能够权衡轻重利害,把握分寸,自觉作出向善背恶的道德选择并予以实践。而在当下,由于人在一定程度上将记忆、判断、决策等自主行为让渡于技术,居于心间的道德秤砣逐渐失去了原有的份量,故而难以精确把握道德之度,行为不能“掌握火候”,或是越过道德准则、又或不及道德之善。详而论之,行为主体对道德分寸之度的“把握不住”体现在个体对质、量、度把握能力的弱化。

首先是把握质的能力弱化。“质是使事物成为它自身并使该事物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内部规定性。”〔7〕217人们实现对事物质的把握,可以将其放在合适的位置,从而明晰不同质的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网络空间的虚拟实践方式,割裂了客观事物与身体感官之间的亲密联系,个体只是接收已被加工的“同质化二手信息”,因此大脑难以整体反映客观事物的全貌,从而无法确定符合实践需要的事物的质。其次是把握量的能力弱化。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把控量之大小能力的弱化,传统社会人的生存依赖于自身的力量,把握力量大小的分寸感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深谙于心。现代社会人的生存依赖于技术的力量,不论是点击屏幕抑或是敲打键盘,力度的强弱无法得到直观反馈,这成为削弱内心分寸感的重要诱因。另一方面是对把控量之多少能力的弱化。网络空间持续在线的前提是保障电子设备电量和流量的稳定供给,量成为了被技术计算、控制和循环的数值,数值可以直观呈现出某一时段消耗了多少的量,但我们却无法体验消耗的过程。此外,人们评判事物重要性或影响规模的依据,由己身的心中有数转向了对点赞量、浏览量、评论量等具体数值的关注,技术判断取代了主体判断。最后是把握度的能力弱化。网络话语表达的情绪失控、对网络依赖的时间失控等“过度”行为,超越了人们使用网络的合理范围,破坏了虚拟与现实统一的平衡状态。

总之,过于听从技术秩序具有支配性质的安排,使人类逐渐失去了对自身主体性的信心,长此以往,人们的行为将会更加受制于技术,人心秩序也将会被技术秩序所取代,这促逼着个体进入到一种“无感”的状态,难以感知到道德的力量,进而无法准确地把握道德的限度和范围,道德敬畏感也就无从谈起。

(五)心灵信念蒙尘:自我主体道德意志防线的崩溃

道德意志是内心产生道德敬畏感的心灵屏障,个体道德意志的形成是意志向善和道德品性修养结合的结果,“人的意志和人的德性联系起来成为了今天意义上的道德意志”〔8〕。然而,网络环境的嘈杂纷繁动摇了道德意志生成的固有根基,追寻自由的意志与恪守自制的道德二者之间产生了裂痕。这表现在个体在网络空间随波逐流的漂浮,虽享受了无拘无束探索未知世界的精神欢愉,却也迷失了自我意识回归内心世界的道路。因此,自我主体道德意志防线的崩溃,是个体长时间身受网络信息环境浸染的结果,这种潜移默化的浸染对个人道德意志的损害包括四个方面。

其一,网络信息的消遣性侵蚀了主体耐心和专注的精神属性。网络信息数量的泛滥与信息意义的窄化对比鲜明,个体浏览信息的行为成为了瞬时的冲动消费,这降低了深度阅读发生的可能。同时,即使个体清楚地知道网络上绝大多数信息并没有直接关涉到自身的利益,但找寻信息的意识却一直在线,这使得人们难以长时间保持精神上的专注。其二,网络信息的反智性侵扰了主体包容和共情的社会属性。网络信息的戏谑化倾向明显,同一内容往往被翻版出不计其数的故事情节,诱导着人们迷恋于浅层视觉刺激的瞬间快乐,这固定了个体的看客姿势,从而逐渐失去在阅读的细心领悟中产生情感共鸣的能力。此外,网络信息的加工制作日渐呈现出遮蔽原声的趋势,取而代之的是先天带有立场的背景音乐,这导致个体时常受制于情绪的渲染而非理性的约束。其三,网络信息的预置性限制了个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人们获取信息的原初目的是为了消除周遭环境的不确定性,哪些信息会被提取完全取决于个体的主观需要。现在,信息的筛选机制发生了变化,人们在做出浏览行为之前,算法已经预置好了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个体自由开展认识活动的权利。其四,网络信息的断裂性侵害了个体感觉运动连续和有序的自然属性。网络空间景象的转场突破了时空连续的秩序规则,上一秒还是清晨初光晨曦的温馨景象,下一秒可能已是夕阳落日黄昏的黯然神伤,毫无章法的场景转换使人常常陷入时空错乱的陷阱,喜怒哀乐悲欢离合等不同情感元素反复涌上心头,个体的情绪也随之变得飘忽不定而难以捉摸。概述之,大量繁杂的网络信息超出了人们大脑的分解消化能力,由此引发情绪的焦虑和不安,并带来个人意志消沉的问题。

意志消沉意味着人的德性和人的意志将难以有效统合而走向对立,个体一方面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审判着各种不道德的行为,另一方面又在发表各种不正当的网络言语中宣泄着种种负面情绪,人们心中虽有明确的善恶观念,却在具体的行为活动中往往作出不道德的选择,例如群体极化、网络暴力等现象都有力证明了受网络空间多方力量的裹挟,个体的意志有着严重滑向恶的一面的风险。

二、网络时代道德敬畏感弱化的深层原因

显然,网络环境下个体内心道德敬畏感弱化是多重内外因素合力的结果,受此影响,人们不再关切生命存在的根本意义,也不再追问人生旅程的航向依据,而是逐渐心生迷茫、困惑和虚无。如若对这一现象不加干涉而放任自流,长此以往,道德敬畏感弱化不仅会改变人的心性,也将会降低个体对自身命运的掌控能力。因此,从信息茧房效应、生活步调加速、网络技术异化和数字正义缺失等方面入手,探明道德敬畏感弱化产生的成因,澄清拥抱技术的生活方式和思维习惯如何摧毁了人们的精神家园,显得十分必要而迫切。

(一)信息茧房效应对个体道德敏感的钝化

人们对道德的敬畏起于自身的道德敏感,然而,信息茧房效应正在无限钝化着个体的道德敏感性。信息茧房是指“我们只听我们选择的东西和愉悦我们的东西的通讯领域”〔9〕8,因此身处茧房之中的个体,其认识活动只是局限在狭小的某一范围内,特别是在算法推荐机制的影响下,人们一味地蜷缩在自身的兴趣圈层,忽略了与外在其他事物之间的有机联系,这容易造成个体认知的狭隘和极端。此外,算法所输送的同质化信息在使人的认知神经感到麻木的同时,也降低了人们的反应能力。总之,信息茧房效应对个体认知偏见的强化和反应能力的弱化,使人们失去了面临不同事物进行善恶对错抉择的机会,也就无法在内心形成明辨是非的道德评价机制。具体而言,信息茧房对道德敏感的钝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认知路径的固化使人难以心生包容,相左的观点成为触发茧房生存个体排斥心理的按钮,网络空间攻讦谩骂的事件不一而足,这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处在矛盾冲突的状态,难以在尊重道德价值的基础上共同维护网络社会的和谐。二是个体不再检视自己的行为,同质化的扁平信息挤占了人的自由生存场域,使人无法转身反思走过的道路,故而难以察觉人生航向的偏离,以至于往往产生自我观点、态度和行为等都是完全正确的错觉。三是矛盾思维的无限沉睡,网络空间的信息场景逐渐被算法所架构,人们对于希望获得的信息唾手可得,但这同时也是对自主选择权利的放弃,生活只有接受的算法控制,而没有取舍的道德价值判断。简言之,信息茧房效应所带来的道德敏感钝化,造成了个体道德自觉意识的缺席,人们的生活处在一种自发、失序的不确定性中,这遮蔽了人自身持立所依赖的道德向善的人性光辉,取而代之的是网络同质化信息所带来的持久的精神麻醉。

(二)生活步调加速对个体道德情感的稀释

道德敬畏植根于个体内心深处的道德情感之中,而在生活步调加速的现代社会,人的道德情感面临着被无限稀释的风险。生活步调加速是指由于“在一定时间单位中行动事件量或体验事件量的增加”〔10〕21,使得人们可以在更少的时间内做更多的事,但同时个体在时间体验上也倍感压力,时常会因时间的匮乏而感到恐慌。展开来讲,生活步调加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注”变得越来越难得。不计其数的数字产品对日常生活的充斥,使原本在经济领域盛行的效率优先理念,也蔓延到个体的生活习惯中来,人们惯于以“多任务并行”的方式与他人进行交流,导致多重分身模式的沟通无法投入足够的情感,由此造成了深度对话可能的缺失,从而无法产生道德情感共鸣。二是“当下”变得越来越短暂。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时空压缩和延伸的特征明显,个体无可避免地会在短时间内“吸入”大量的冗余信息,强迫大脑不停地高负荷运作,导致大脑对信息产生“醉氧反应”。与此同时,扑面而来的碎片化信息所携带的刺激性噪音,鼓励人们对信息的理解仅停留在浅层表面,记忆仅保留在片刻瞬间。因此被加速的网络生活造成了经验与经历的割裂,虚拟与现实的割离,个体无法通过具体的道德实践获得深度的道德情感体验。由此可知,生活步调的加速使个体的精神世界永远处在忙碌的状态,总是希望能够在无休止找寻信息和与更多人交流的过程中实现某种确定性的目的,但却总是处在不确定性的困扰之中,屏幕界面的频繁切换和联系对象的频繁更换虽提升了注意力转移的速度,却也使个体不能以慢生活的节奏丰盈内心的道德情感,而是将自身置于害怕孤独、害怕错过、害怕失去的信息焦虑中,个体由此失去了在特定的某一时段用心感悟生活美好和道德力量的机会,从而无法在内心安静闲暇的沉思状态下积淀滋养道德情感的养分。

(三)网络技术异化对个体道德意识的遮蔽

作为人类长期道德实践的产物,道德意识是个体生发道德敬畏之心的前提和基础,但由于网络技术价值的二重性,导致人的道德意识面临着被网络技术负价值异化的风险。网络技术的负价值包括显性负价值和隐性负价值,一方面,显性负价值产生的原因在于网络服务者在提供技术服务时,应有所为的地方却无所作为。这主要表现在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网络技术设计的底层逻辑是商业思维,特别是在注意力经济时代,最大程度地抢占网民的时间是网络技术设计的主要目标,因此往往忽略了对网民在线时长的限制和提醒,这极大地增加了个体沉迷网络的风险,使其忽略了培养自身的道德意识。此外,网络技术的无所作为还体现在唤醒个体道德意识上的缺失,频繁的技术更新和产品升级偏重于迎合网民的口味和需求,但却很少在增加产品的道德元素上做出努力,例如在各大网络平台上鲜见有引导网民言论和行为向善的温馨提示。另一方面,隐性负价值往往难以轻易察觉,其产生的原因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技术服务时,应无所为的地方却有意作为。这主要表现在网络技术具有突出的隐秘记录和行为规制的特征,首先,在数据成为新型生产要素的背景下,技术背后的利益相关方会持续不断地隐秘收集私人信息,个体成为了被技术攫取数字资源的工具对象,随着身体线索的外化流失,人之为人的理性光辉走向了黯淡。其次,人在网络空间上的任何行为都需要受制于技术的规制和约束,这也在有意无意间抹杀了人向往自由的天性,加深了生命体验过程中的心灵虚无感。因此,网络技术对生活的介入使人们的脑海里逐渐形成了遵守技术指令的规则意识,但却遗忘了彰显生命价值美好的道德意识,并且人在技术的束缚下会逐渐变得冷漠和无思,从而导致生活轨迹发生偏离,个体不再沿着道德意识指引的道路强化自我的道德认同,而只是在网络技术建构的虚拟场域中重复着无意识的同质行为。

(四)数字正义缺失对个体道德信任的瓦解

人们相互之间的道德信任是个体心怀道德敬畏之心的观念保障,即“在目标互异的个人中间,一种共有的正义观建立起公民友谊的纽带,对正义的普遍欲望限制着对其他目标的追逐”〔11〕3。然而,由于当前尚未形成健全的数字正义保障机制,导致不道德的数据应用事件频繁发生,这加深了人们对未知虚拟空间的不信任感。从表现形式上看,数字信任危机包括人际之间的不信任、群体之间的不信任和对技术使用的不信任。首先,人际之间的不信任主要是由身份的未知性和联系的随机性所引起,个体在网络空间上与陌生他者进行交流时,始终会带有疑虑。与此同时,技术遮蔽身体的另一面是人性的敞开,身份匿名的个体惯于以私人化的情感方式在网络空间生活,私人化意味着所有的行为更加接近本性,从而导致维护公共价值秩序的道德共识失去了原有的效力。其次,群体之间的不信任主要包括不同圈层群体之间、不同年龄群体之间的数字排斥。一方面,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个体会在长期的联络熟悉之中,逐渐形成具有特定文化偏好的交流圈层,并在圈层内部获得情感寄托和实现自我认同。但交流的圈层化趋势也加深了不同群体之间的信任隔阂。另一方面,由于在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上的不同,年轻群体和老年群体之间尚未在网络空间上建立起足够的数字信任,代际数字鸿沟的问题日益突出。此外,尤感担忧的是,屡屡发生的数字诈骗事件多以老年人为目标,也加深了这一群体对网络的不信任感。最后是对技术的不信任,大多数网络平台相关方并未为人们的信息安全提供足够的技术保障,导致隐私泄露事件层出不穷。算法的不透明性和算法歧视所引发的数字资源分配不公和数字权利难以保障等问题,在损害个人正当利益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技术使用的担忧。总之,缺少共有正义观对网络运转秩序的维系,导致不同主体对其他目标的追逐欲望压制了对正义的向往,由此引发的信任危机正在逐步瓦解着人类文明赖以传承的道德根基。

三、网络时代道德敬畏感的重塑路径

道德敬畏感弱化虽然直观表现在不道德的行为上,但人作为社会化的存在,这一问题的产生是多重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鉴于此,修复道德敬畏感弱化的心灵缺口,只有依循多元参与、协同推进、全面合作的治理思路,充分发挥制度保障作用、全面贯彻技术向善理念、深入推进网络道德教育、加快提升网民数字素养,在制度规范行为和道德滋养心灵的双重助力下营造向上向善的浓郁氛围,使自我能够重新找寻到回归精神家园的道路,并以崇高的精神境界作为人生的信念与追求,从而在心性修养和道德自律中推动自身形成敬畏道德的自觉意识,产生崇敬道德的自然情感。

(一)充分发挥制度保障作用,构筑树立道德敬畏观念的体系化防线

网络时代的道德敬畏感弱化具有普遍性、反复性和复杂性的特征,涉及到不同个体、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因此实现对个体道德敬畏感弱化的心灵纠偏,最为重要的就是应加快制度建设,把提升道德敬畏感融入到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之中,从而构筑起体系化的道德防线。总体来看,制度建设包括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公共政策的道德嵌入和社会规范的价值约束。

首先,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方面,一是需要科学立法,针对网民、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三个群体,要厘清法律条文的适用对象,避免出现主体混淆或责任模糊的情况。二是严格执法,依循常态化监测和重点道德问题专项治理相结合的思路,依法依规重点整治网络平台内容乱象、数据滥用、数字诈骗、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切实践行数字正义理念。三是加强普法,普法的目的在于弥补人们相关法律知识的认知空缺,以达到事先预防的目的,因此应积极拓宽普法渠道,创新普法形式,增强广大网民的法治意识,使网络道德权威观念深入人心。

其次,网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嵌入道德关怀,这是由于公共政策“直接影响着公民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判断”〔12〕。为此,面对网络公共领域频繁多发的道德问题,在制定相关治理政策时,应将网民的合法权益诉求及时纳入到公共政策议程之中,妥善协调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持续健全数字风险安全防范体系,积极促进数字资源的合理配置。此外,在政策实施环节,应持续对政策效果进行道德风险评估,确保网络政策在引人向善方面能够始终发挥积极作用。总之,将道德价值内化于网络政策的目的在于增进网民对政策的理解和认同,从而凝聚数字社会的价值共识,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道德期待。

最后,在社会规范的价值约束上,一方面要构建起全方位的监管体系,明确不同网络利益相关方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平台运营的规范化管理,积极建立完善的网络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网络经营主体的运作行为,及时下架、关停违规平台,加大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乱象的治理力度,从而维护网络空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对于个人的网络行为要制定完善的规范标准,在保护网民正当言论自由的同时,设置网络言论的道德红线,重点惩治歧视、暴力等极端言论行为,从而有效规范人们之间的交往和联系。

(二)全面贯彻技术向善理念,提供养成道德敬畏心理机制的价值关怀

相较于制度保障的宏观引导,由技术建构的网络环境则直接影响人们的心理机制,因此贯彻向善理念可以为个体道德敬畏感的培养提供技术层面上的价值关怀。当然,技术本身并无意识,不会做出善恶对错的价值判断,贯彻技术向善理念的主体,应该指向设计技术背后的人。此外,有鉴于当前各大数字平台分属于不同的利益阵营,相互之间激烈的竞争所引发的经济纠纷致使彼此之间的隔阂不断加深,且高筑的技术壁垒导致不同平台所执行的技术标准参差不齐,无法保证网络技术研发的整体质量,因此考量技术向善的前提是各大平台能够摒弃分歧,展开对话协商,按照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定统一的网络技术标准,为在整个网络平台全面贯彻技术向善理念做好铺垫。进言之,在技术设计的具体环节上,平台相关方应充分考虑技术的工具性、程序的正当性、数据的安全性和产品的道德性。首先,技术的工具性是指设计人员应提升自身的道德素养和人文关怀,明确网络技术是为人服务的工具,而不是将人看作是被技术操控的对象,在设计技术时注重维护人类的自主性和尊严,努力避免对个体道德人格产生侵害。其次,程序的正当性是指在开发新的数字产品或升级新的数字服务之前,应在充分权衡利弊的基础上,秉着审慎的态度对网络技术进行道德风险预估,且在技术设计环节应进行科学论证,并在网络技术的后续运行中,能够及时修补道德漏洞。此外,数据的安全性是指平台相关方在收集、存储、传输和使用网民的私人数据时,需要加强信息的安全保护,并在采集之前,明确告知网民采集的数据类别,由此增强平台相关方与网民之间的数字信任。最后,产品的道德性是指产品要具有鲜明的道德特性,内在地蕴含道德价值。为此,在设计网络技术时,应该落实“算法善用”理念,增进网络时代的算法公平和算法正义;加快推进防沉迷系统和模式的开发,引导网民合理分配在线时间;在数字产品的界面设计上,加入道德向善的价值引导元素,鼓励网民善言善行;加大对数字诈骗、不当言论、不法内容的监测打击力度,努力营造风朗气清的网络环境。

(三)深入推进网络道德教育,激活生成道德敬畏情感的动力源泉

相较于制度和技术规则的强制性,道德教育重在引导,启发人们认识到从事道德行为的价值与意义,由此可以在潜移默化的浸润中让人的心灵变得温暖、丰盈和柔软,从而激活个体生成道德敬畏情感的动力源泉,为此,深入推进网络道德教育对个体道德敬畏感的培养也至关重要。整体而言,就实施方式来看,网络道德教育可分为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其一,在社会教育层面上,应动员社区服务团体、志愿组织等公益性群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网络道德教育,通过举办网络道德讲堂,普及网络道德知识;组织开展主题道德实践活动,丰富人们切身的道德体验。此外,特别注意的是,农村地区的网络道德教育同样不容忽视,基层政府应和社会公益组织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通过开展网络道德教育下乡等一系列活动,促进网络道德教育在城乡均衡发展。最后,主流媒体的舆论宣传教育也应该作为社会教育的有益补充,通过弘扬向上向善的道德事迹和道德典型,凝聚社会价值共识,消除不良风气在网络空间的肆意弥漫。其二,开展学校教育的原因在于,作为网民的主要群体,青年及以下的人群大多属于网络原住民,从小生活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之中,缺少道德认识机会和道德实践体会,并且课堂教育具有规模化的优势,能够加快道德知识普及的步伐,因此学校网络道德教育的补位尤为重要。一方面,学校应在做好传统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加入网络道德知识,实现传统德育和网络教育的有机结合。另一方面,知识的灌输和引导只是能够帮助个体形成关于何为道德的认识,而道德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将道德认识转化成道德实践,因此学校的道德教育还应增设实践教育的环节,例如采用情境体验的方式,让学生在沉浸式的道德实践中加深对不道德行为危害的认识,增进对合乎道德行为的敬重和向往。其三,家庭教育也是网络道德教育不可缺失的环节。父母应该以身作则,减少对网络的过度依赖,在言传身教中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关注孩子的网络使用习惯,引导子女将网络作为拓展知识的工具,为孩子的网络健康保驾护航;父母和孩子还应经常沟通,建立温馨和谐的亲密关系,从而在亲情的滋养下为道德敬畏感的培养提供情感保障。

(四)加快提升网民数字素养,牢固培养道德敬畏感的精神根基

道德敬畏感弱化也与个体数字素养欠缺有关,因此网民自身应该积极学习数字知识,自觉培养数字思维,在理解网络空间运转逻辑、明确网络道德实践内在要求和淡化网络技术中介属性的基础上,成为有数字责任感的新时代网络公民。首先,理解网络空间的运转逻辑可以帮助个体增进对虚拟世界虚幻迷象的认知能力,清楚地意识到自身生活意义的赋予来源于现实世界而非虚拟网络,只有合理安排时间,将生活的重心回归到现实生活,在切身的感觉、知觉和情感体验中,才能达到身心协调的和谐状态。现实实践中喜怒哀乐的心情转换是契合自我主观意愿的情绪外化,是被身体经历的、可被内心记录的情感,它区别于虚拟空间里的情绪迎合与渲染,因此储存在大脑皮层的现实情感记忆,可以使个体在目睹他人相似境遇之时“触景生情”,生发尊重与同情他人的情感,由此突破“悲欢并不相通”的隔阂而产生共鸣,从而有效消散网络空间弥漫的偏见情绪,最终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与信任。其次,明确网络道德实践的内在要求是为了区分“真道德”和“伪道德”的不同。当下网络上诸如道德谴责、道德审判以及道德惩罚等舆论狂欢事件层出不穷,个体面对各种不道德的行为甚至合乎道德的行为时,皆会自然而然地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肆意评判,却没有反思己身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因此这只是一种“伪道德”。有鉴于此,人们应该自觉地留下独立省思的时间,反思自我的网络道德实践行为与内心的道德良知是否做到真正的合一,并且个体还应有意识地将内心良知融化于行,在道德实践中深化对道德之善的认识,以此培养内心的道德崇敬感。最后,淡化网络技术的中介属性在于帮助个体树立网络是人的延伸的观念,即在使用网络时,有意识地将其看作是自我身体感官的延伸,从而在理解自我、网络与他者的关系时,超越人机关系的虚假表象而重回人人关系的理性认识,由此被技术所遮蔽的道德意识,也将重新从身份匿名的沉睡状态中苏醒过来,进而重新激发自我的道德敏感意识,促使个体、群体等不同主体之间的网络交流,也能够如线下身体在场一般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规则,自觉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而不会产生将技术作为中间保护屏障而无所顾忌的松懈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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