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海,王慧如(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
2019 年5 月,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要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1]近年来,由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威胁公共安全,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降低公民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之一。学界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研究也在从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不同的视角逐渐深入,主要集中研究三个方面议题:一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概念和特征。如张继东从犯罪主体弱势性、犯罪动机报复性、犯罪行为攻击性、犯罪性质恐怖性、犯罪影响关注性五个方面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进行阐释,认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指单个行为人为了达到发泄私愤、报复社会、制造影响等目的,以极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运用爆炸、砍杀、放火、枪杀、车撞等暴力手段,以社会或他人为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2]赵建生、周树华认为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是指完全由一个人策划、筹备、实施的极端暴力事件,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往往起源于泄愤,但针对的并不仅限于直接相关人,而是将报复目标泛化进行的无差别伤害。[3]杨辉解则更倾向于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定义为个体恐怖犯罪,认为个体恐怖犯罪是指单个犯罪行为人基于社会、经济或其他个人目的,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重大公私财物,制造社会恐怖或灾难,严重威胁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4]靳高风利用文献调研的方法对2000-2010 年来34 起典型案例的共性和个性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指一个人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残忍的武力手段实施的造成严重伤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的观点。[5]冯卫国从个体、极端、暴力犯罪三个角度阐释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并将其定义为“个别社会成员因为极端化的思维和认知,不能理性面对生活中的矛盾、挫折,在悲观厌世、绝望或泄愤等心理动机支配下,而实施的攻击不特定或多数人,以报复社会的严重暴力行为”。[6]二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犯罪原因和对策研究。如张继东借助社会燃烧理论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生成机理进行研究,并提出消除“燃烧物质”、掌控“助燃剂”、切断“导火索”的防控思路。赵健生、周树华提出社会心理扭曲、社会组织缺位、社会传播示范、社会结构失衡是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沈晓君、吴波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分析犯罪原因,并提出了“转型发展、加强管理、居安思危、提前干预”四类防范对策。[7]贾俊强从“失范、失调、失序”三个角度阐释了犯罪的发生机理,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8]三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领域分布。如靳高风、李易尚注重挖掘校园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征和防控对策。[9]王飞通过对案例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职业领域内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10]刘伟对公共交通领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进行分析。[11]
综上所述,以上的研究成果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但是总体而言,依旧存在些许不足,如缺乏高实践性和易操作性的防控对策,犯因分析逻辑框架较为混乱。据此,作者通过收集整理当前见诸于媒体的典型案例,分析其内在的特点,揭示犯罪生成的机理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对未来的展望。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概念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形成和发展。
从纵向维度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一词的来源进行整理分析可以发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本土化的专业术语,其出现至今仅有10 余年时间。但是就具体案件情况而言,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就已出现过此类犯罪现象。如1980 年北京火车站“10·29 爆炸案”,当时公安机关将此案件定性为反革命破坏案,这一定性无疑带有时代的局限性。反革命破坏罪是指以反革命为目的实施各种破坏活动的行为,而此案件的犯罪人作案动机并非出于反革命的政治目的,而是在工作不顺和感情挫折的双重打击下产生了报复社会的畸形心理,最终导致了8 死89 伤的惨案。后来随我国对犯罪的研究逐步深入,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也逐步趋于合理,但也仅是将其归纳在严重暴力犯罪的范畴之内,并未进行独立的划分和规律总结。直至2008 年7 月1日上海杨佳袭警案发生后,《瞭望》新闻周刊在《“个人极端暴力”逼近》一文中对个人极端暴力做了如下诠释:“完全由一个人策划、筹备、实施”“这些个人极端暴力事件通常都有一个明显特征,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往往起源于私愤,但其报复目标并不仅限于‘利益直接相关人’,而出现报复目标泛化的趋势,进行‘无差别伤害’”。2010 年5 月,中央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防范,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其后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专项行动。[12]由此开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从严重暴力犯罪的范畴中划分出来,被官方文件单独列出,成为犯罪防控的重点领域。
从横向维度对各个国家存在的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类似的犯罪现象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在其他国家也存在类似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现象,即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并非是中国独有的犯罪。在美国,将此类案件称为个人滥杀案件(区别于恐怖分子实施的滥杀案件)。认为“大多数滥杀案件中的杀手没有犯罪记录或者精神病史。他们的年龄通常在35-45 岁,他们相信自己没有机会改变现状。他们的个人生活以他们自己的标准来看是失败的,他们常常遇到过一些灾难或受过严重损失,比如痛失有意义的工作,或者其他一些重要事物。”[13]在日本也存在“无差别杀人”的类似概念,即行为人由于内心不满或报复社会等原因,不选择特定对象对其进行杀害行为的犯罪案件。[14]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案以及杀人手段一般都是有预谋的,只是作案对象随机。典型例子有东京秋叶原交叉路口杀人案件,犯人为25 岁的男性加藤智大,日本高法指出,加藤在不断变换工作的过程中对社会的不满和孤独感逐渐积累,最终因“沉迷网络论坛,遭网上骚扰后发怒”而实施了犯罪。
我国学术界目前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概念尚未有定论。作者基本认同冯卫国教授的观点,即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指个别社会成员因为极端化的思维和认知,不能理性面对生活中的矛盾、挫折,在悲观厌世、绝望或泄愤等心理动机支配下,而实施的攻击不特定多数人,以报复社会的严重暴力行为。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但同时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社会信任危机、社会焦虑加剧以及社会隔阂加深等现实问题给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了冲击。其中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近年来时有发生。回溯见诸于媒体的严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2019 年先后发生了北京市西城区“1·8 宣武师范第一附属小学恶性伤害学生致20 人受伤案”、福建福州“1·14持刀伤人致1 死19 伤案”、甘肃会宁“2·5 持刀伤害村民致8 死7 伤案”、河南焦作“3·27萌萌学前教育幼儿园投毒致1 死23 伤案”、湖南永州“4·3 完全小学持刀伤人致2 死2 伤案”、江西南昌“5·24 持刀伤人致1 人死亡案”、海南文昌“7·17 高压气枪伤人致2 死1 伤案”、湖北恩施“9·2 杀害学生致8 死2 伤案”、云南开远“11·11 幼儿园使用氢氧化钠伤人致54人受伤案”等案件。2020 年先后发生了广西梧州“6·4 保安持刀砍人致39 人受伤案”、福建仙游“6·4 超市内砍杀群众致3 死7 伤案”、贵州安顺“7·7 公交车司机故意驾车坠湖致21死15 伤案”、辽宁开原“12·27 持刀伤人致7死7 伤案”等案件。2021 年先后发生了云南昆明“1·22 中学劫持人质致1 死7 伤案”、广西北流“4·28 幼儿园砍杀致2 死16 伤案”、辽宁大连“5·22 轿车撞人致5 死8 伤案”、江苏南京“5·29 新街口撞人并持刀捅人致8 人受伤案”、安徽安庆“6·5 持刀伤人致6 死14 伤案”、福建莆田“10·10 重大刑事案致2 死3 伤案”等案件。
通过网络检索和资料收集,对上述于2019~2021 年见诸于媒体的19 个典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性别特征。犯罪行为人以男性居多(见表 1)。这符合犯罪的一般规律。
表1 2019~2021 年19 起典型案例中犯罪行为人性别特征
第二,年龄特征。犯罪行为人多为中老年群体,其年龄段主要集中在30~40 岁以及40~50岁,分别占36.8%以及26.3%(见表 2)。
表2 2019~2021 年19 起典型案例中犯罪行为人年龄分布
第三,挫折源特征。经过对典型案例的汇总分析,犯罪行为人挫折源主要是家庭情感纠纷以及社会工作矛盾纠纷(见图 1)。家庭和社会因素是行为人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动机中最关键的影响因素,所以在防治此类犯罪中,一定要注意对家庭矛盾进行有效调解,构建切实可行的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加强对社会工作矛盾纠纷的处理。值得注意的是,精神问题在19 起典型案例的挫折源分析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关于精神病人的管控问题依旧不容忽视。
图1 2019~2021 年19 起典型案例中犯罪作为人挫折源分析
第四,职业特征。犯罪行为人多为低收入的社会底层群体(见图 2)。在19 起典型案例中,无业人员和打工群体占比最大,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三低”“三少”人员,即社会声望低、经济收入低、权力地位低,疏导渠道少、流动机会少、人际交往少。在社会日益激烈的竞争中,此类人员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可获取资源较少等因素而缺乏竞争力,再加上实践中存在的基层治理问题,此类人员的诉求得不到回应,在矛盾日积月累的过程中,最终可能会在某种刺激源的刺激之下引起质变,把矛头指向报复社会。
图2 2019~2021 年19 起典型案例中犯罪行为人职业统计分析
1.犯罪对象具备不特定性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对于行为人来说,被害人只是其渲泄私愤、报复社会所利用的工具,所以无所谓特定不特定的人群,只要能达到行为人渲泄私愤、报复社会的目的,行为人就会去实施犯罪,而为了弥补自身的挫折感以及增加犯罪成功的可能性,行为人往往会选择在公共且人流密集场所针对防备意识较低的不特定人群实施犯罪。但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在特殊情况下也会针对特定人群,例如2021 年上海“6·7 高校教师持刀伤人致1 人死亡案”,表面上看起来行为人姜某是因为工作原因对被害人怀恨已久,从而针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犯罪,应该归属于普通的暴力犯罪的范畴之中,但深究其背后原因,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只能称为其犯罪的导火索,其犯罪的真正原因是在面临失业的巨大挫折之下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心理,遂决定用暴力解决问题,所以,该案件针对的虽然是特定的对象,但依旧可以归属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范畴之中。
2.犯罪前通常有预谋活动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随机性主要体现在犯罪侵害对象的相对不确定性,实际上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前通常会经过长时间的策划、准备作案工具、确定作案手段的犯罪预谋过程,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非常镇定,有条不紊。
3.犯罪场所分布广、范围大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并非集中在同一区域,而是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出现。这说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不是某地区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所孕育出来的犯罪,而是在全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下滋生的严重暴力犯罪。
4.犯罪引起的危害后果严重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行为人往往会选择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犯罪活动,如学校、商业步行街、马路。这种突发性的犯罪行为往往不可预测,从而导致较严重的伤亡后果,引发民众恐慌。同时在信息网络时代,随媒体的普及,此类案件极易满足人们的猎奇心理从而引发较大的社会舆论,甚至导致民众社会安全感下降。
5.犯罪具有传染性[15]
例如,2010 年3 月到5 月间各地连续发生一系列震惊全国的袭击校园案件,这也成为2010 年中央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防范,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文件的出台以及严打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专项行动的背景。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具有传染性,通常表现为一定的时间段内犯罪手段类似的案件频发。这也是犯罪学习理论①犯罪学习理论是指人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是通过与他人或环境的互动学习而来的,犯罪是行为人学习与犯罪有关的准则、价值观念和行为的结果。代表人物有:塔尔德和萨瑟兰。在实践中的表现。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部分不良媒体为了博眼球,吸引读者,故意夸大事实,美化犯罪行为人,着重突出其凄惨的经历以引发读者同情,部分潜在的犯罪人容易在这种文章中获得共鸣从而效仿实施犯罪行为。关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新闻报道应当侧重于提供民众不满情绪的排解途径或生活困难等实际问题的疏解渠道,引导民众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实际矛盾和问题,而非着重渲染犯罪行为人的悲惨经历。另一方面是因为信息网络的发达使得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手段容易被泄露从而引起其他犯罪人的模仿。
任何犯罪心理现象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些引起和助长犯罪心理的因素,就是“犯因性因素”。[16]针对当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通过资料收集、整理与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这些犯罪现象所具有的共同特点,进而深究促进其犯罪心理现象产生的多种因素。具体而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因性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犯因性生理学因素
(1)年龄因素。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行为人多处于30~50 岁的年龄段。处于该年龄段的男性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方面,30-50 岁之间的男性一般“上有老,下有小”,承担较为沉重的生存压力,且自身的能力、技能已经定型,无法紧跟时代的变化,其可以熟练掌握的诉求渠道也随之减少。当面临家庭、工作上的挫折时,如果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则更容易产生极端暴力的思想。著名心理学家卡尔·古斯塔夫·荣格提出人格发展论,认为中年人事业有成、家庭和睦,但是由于体力的衰退以及青春的消逝等因素,此时他们往往会有一种空虚感,从而产生心理危机,如果再加上事业、家庭受挫,中年人的心理危机只会愈发严重,最终可能会通过非法手段自我毁灭。另一方面,30~50 岁之间的男性从生理学角度更容易罹患疾病,长时间患病会带来巨额的经济负担,容易将面临疾病的恐惧心理和面临医药费的愤怒心理归咎于社会从而产生报复社会的犯罪动机。而且长期处于病痛的折磨之下还容易使得病患心理逐渐扭曲,最终为了弥补自身患病的虚弱无能感和挫败感,他们就可能会希望通过肆意掌控他人的生命来获得心理上的补偿,进而实施极端暴力行为。
(2)性别因素。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行为人多为男性。从生理因素分析,男性在生理上占据天然优势,力量上的优势、激素分泌的旺盛、体力的强势等因素均决定了男性更容易实施暴力犯罪。从心理因素分析,男性性格中易怒因子更多,相比之下,女性更具备忍耐性,在遭受挫折时往往能抑制住自己的冲动和愤怒情绪,进而容易通过合理途径疏解自己的负面情绪。从社会文化因素分析,中国自古便有“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对男性给予了更多的期望和责任,男性的生存压力更大,更易因为压力不能舒缓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犯因性心理因素
(1)犯因性人格因素。根据弗洛伊德提出的人格结构理论——本我、自我和超我构成了人的完整人格。本我处于人格结构的最底层,是由与生俱来的本能欲望所组成的动力系统,遵循享乐原则;自我处于人格结构的中间层,起到抑制本我,受制于超我的调节作用,是人的理性部分,遵循现实原则;超我处于人格结构的最高层,是道德化的自我,由社会规范、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内化而来,遵循完美原则。在本我、自我和超我中,本我由本能①通常认为,本能是指人类在进化的过程中形成并通过遗传固定下来的不学就会的行为模式和行为倾向。康拉德·洛伦茨提出人有四种本能:饥饿、性欲、攻击性和恐惧。构成,是最容易引发犯罪的结构层级。在健康的人格中,本我、自我和超我之间会形成一种平衡的架构。换言之,具有健康人格的人群会在社会规范与伦理道德的范围之内,有限制地满足本能的冲动。反之,具有异常人格的人群在消极情绪的支配下容易导致本我、自我和超我失衡,由本能组成的本我层级占据上风。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摆脱了社会秩序的制约,回归希望通过本能满足自己需要的状态,而人的本能大多数并不高尚,如果不加以控制,它们就很有可能转化成为犯罪心理,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由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在遭受挫折以后,受消极极端情绪的影响,将自己所遭受挫折的原因归咎于社会,对社会产生敌意,所以行为人在攻击性本能的支配下往往会选择通过极端暴力的手段渲泄私愤、报复社会。
同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对象一般并非是导致犯罪行为人直接受挫的人群,而是相对弱小者或没有防范意识的人群,这种现象可以通过“敌意投射”的理论加以解释。“敌意投射”现象,即将敌意指向自己并不敌视的人或物上,对无关的人或物采取攻击行为,间接地发泄敌意。犯罪人实施犯罪,实际上就是因为自身不被社会所容纳或者遭遇了一定的挫折,而采用极端暴力的手段渲泄私愤以报复社会。其侵害对象为相对弱小者或没有防范意识的人群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根据社会心理学中的“踢猫效应”②“踢猫效应”是指对弱于自己或者等级低于自己的对象发泄不满情绪,而产生的连锁反应。,人的不满情绪和糟糕心情,一般会沿着等级和强弱组成的社会关系链条依次传递,由金字塔尖一直扩散到最底层。犯罪行为人会下意识向比自己更弱小的妇女、儿童发泄不满。另一方面,犯罪侵害对象实际上就是犯罪人渲泄私愤,报复社会的手段工具,犯罪行为人借助对犯罪侵害对象的犯罪活动向社会“抗议”,所以犯罪侵害对象具体是谁对犯罪行为人来说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在选择犯罪侵害对象时,犯罪行为人往往会倾向于选择更容易控制的人群或者处于公共场所中没有防备意识的人群,这更有利于他们实施自己的犯罪活动。
(2)犯因性个性特征。第一,缺乏自我调节能力。根据挫折—攻击理论③参见许章润《犯罪学》,挫折——攻击理论主要由多拉尔德、梅尔、米勒等人提出,是最早对攻击行为进行解释的心理学理论之一。,挫折容易引起攻击欲望和攻击行为,从而导致犯罪行为。如果人在遭遇挫折的情况下产生外罚性反应,即把挫折引起的愤怒情绪向外界发泄,对外界的人或物实施语言的或身体的攻击,往往会导致暴力性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行为人在遭受挫折以后不能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任由消极情绪引发的极端心理支配自己的行为,最终很有可能在极端心理的作用下反馈形成外罚性反应,进而产生犯罪心理和进行危害行为。第二,缺乏自我反省能力。自我反省能力是指个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和产生的心理有意识地进行审查和思考的能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人在遭受挫折以后,不会反思自己遭受挫折是否是因为自身不当的行为或心理而引起的,而是一味地将自己遭受挫折的原因归咎于他人和社会,进而对他人和社会产生敌意。
1.犯因性家庭因素
家庭是个人最重要的社会化机构之一。在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挫折源进行分析时,可以发现家庭因素是行为人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动机中最关键的影响因素之一,尤其是破裂家庭和婚姻矛盾这两类家庭因素。
破裂家庭是指由于死亡或者离婚而造成父母一方缺失的家庭。破裂家庭对子女会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第一,缺乏适当的家庭管教。破裂家庭父母一方的缺失会使得子女在产生不良心理或者实施不良行为之后得不到及时的教育。第二,缺乏合适的心理引导。父亲和母亲在家庭生活中经常担任不同的角色,承担引导子女健康心理的不同方面的责任。子女仅和父母一方生活,就代表在家庭生活中缺乏另一方的支持和引导,容易造成心理失衡。第三,缺乏感情发展的条件。子女在儿童时期的感情经历一般是来自于父母,破裂家庭中的子女对一方的感情被剥夺,容易造成感情得不到正常的发展。如果说破裂家庭对儿童时期子女的心理和行为发展起关键作用,那么婚姻矛盾则是成年人消极心理和行为产生的关键。夫妻关系是社会最基本的家庭关系之一,在人的社会交往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夫妻之间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夫妻矛盾可能导致产生不良的心理和行为。
2.犯因性传媒因素
当前为社交媒体时代,媒体对民众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有少部分媒体,为了收获点击量与浏览率,不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持鲜明的否定态度,反而放大犯罪行为人的可怜经历和遭受的挫折,将社会舆论矛头直指制度政策方面,这就容易导致民众对犯罪行为人产生怜悯的心理,甚至会认为犯罪是犯罪行为人迫于无奈之举,将犯罪合理化。另有少部分媒体会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描写,甚至放出犯罪人正在实施犯罪的视频,这些可能会给潜在犯罪者提供很好的犯罪模板。
3.犯因性经济因素
犯因性经济因素是指以经济不平等为核心的犯因性相关因素。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根据宁吉喆在国新办就《中国的全面小康》白皮书有关情况举行的发布会中的发言,我国2020 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①基尼系数是指国际上通用的、用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收入差距的常用指标。基尼系数的实际数值只能介于0—1 之间,基尼系数越小收入分配越平均,基尼系数越大收入分配越不平均。国际上通常把0.4 作为贫富差距的警戒线,大于这一数值容易出现社会动荡。为0.468。虽然近十几年我国基尼系数总体呈波动下降的趋势,但依旧是高于0.4 的“警戒线”。一旦部分人员不能理性地调节自己的心态,就会把自己所经受的挫折归咎于他人和社会,从而衍生出使用暴力手段报复社会的极端心态。
4.犯因性制度因素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纠纷纷至沓来,但是解决纠纷的渠道较少。少数基层组织对群众的诉求相互推诿,甚至置之不理,群众的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可能会采用比较极端的行为方式维权。
1.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对于社会的低收入人群以及困难人群,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应当给予其相应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救助。相关部门应当紧密联系群众,扎根到群众的生活中去,通过亲自走访调查、鼓励群众提供情况并予以核实等方式,切实了解社会低收入人群以及困难人群的实际生活处境和所面临的最大困难,再针对其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社会救助,如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生活救助等。及时发现并最大限度解决社会低收入人群以及困难人群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可以化解可能因为贫困、被忽视、被边缘化所带来的矛盾,进而提升民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2.建立健全心理疏导机制
当前,民众依旧存在一种谈“心理”色变的现象,一部分民众认为有心理方面的问题是一件难以启齿的事情,所以即使意识到自己可能存在一些心理方面的问题,也选择避而不谈,长此以往,就会导致问题越来越严重,最终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心理疏导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以社区为单位普及心理健康的相关知识,宣传心理疏导的重大作用,组建一支由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员组成的心理疏导队伍,定期开展心理普测活动,及时发现心理普测结果异常的人员。将结果异常的人员分为疏导对象(具有消极负面的情绪,但暂无攻击性)和重点疏导对象(具有消极负面情绪且较为严重,已显露出对外界的攻击性倾向),由具有心理健康方面知识的志愿者对疏导对象进行心理疏导,了解其实际困难,联合社区为其提供生活和精神上的帮助。针对重点疏导对象,应当由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员组成“一对一”疏导小组,深入了解重点疏导人员工作生活情况,探究其消极负面情绪产生的背景原因,然后通过聊天等温和的方式向其传输正能量的观点以及基础的法律常识,使其打开心扉,再有针对性地利用专业知识,消除重点疏导人员的消极负面情绪,同时联合社区为其提供生活和精神上的帮助。在我们对结果异常的人员进行疏导时,一定要注意保护他们的个人隐私。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虽然极具突发性,但并非是不可预防的。因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犯罪行为人在遭受挫折或被社会边缘化以后,不能理性地看待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在极端心理的作用下,出于渲泄私愤,报复社会等目的而实施的犯罪活动。这种挫折和矛盾是一个积累的过程,而非突发事件。所以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往往会有一定的犯罪倾向。因此,相关部门一定要重视有关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预防问题,通过大数据等方式收集情报,深入人民群众之中,了解情况,并及时调节矛盾纠纷,以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1.普及建设社区网格化管理平台
社区网格化管理平台是以居民需求为服务导向,通过数字化的方式,整合社区居民的基础数据,并依托于对基础数据的研判和与社区居民的互动,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区居民的诉求、社会问题以及不稳定因素。犯罪与社区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社区作为居民生活的基本单元,集中体现了民情民意,即使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也作为普通居民生活在社区之中。因此,通过普及建设社区网格化管理平台,在整合梳理社区居民的相关基础信息的同时,发现和掌握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倾向和线索。同时有针对性地对特定人群,如长期失业人员、长期非正常上访人员、家庭突遭重大挫折的人员、吸毒人员、精神病患者、有前科劣迹的人员等进行预防控制和监督管理,必要时要提供相应的心理疏导以及医疗救助。
2.推进“互联网+”在传统侦防体系的运用
传统的侦防体系在过去同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的侦防体系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犯罪形势的要求,为了在同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迫切需要构建一种立足于信息时代,以海量数据为基础的新侦防体系。推进“互联网+”在传统侦防体系的运用就是利用互联网优势,对传统侦防体系进行优化升级,使其适应新时代发展的要求。针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引进“互联网+”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架构侦查机关内部各部门以及侦查机关之间的情报沟通的桥梁。当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呈现出犯罪场所分布广、范围大,犯罪行为人较为隐蔽等特点,单靠单一的侦查部门无力解决,所以侦查工作必须打破划定的行政区划界限,利用“互联网+”,在侦查机关各部门之间、各地区之间建立协同作战体系和侦查情报网络。全面收集各地区有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倾向的隐患人员信息、线索并上传至侦查情报网络,实现情报资源共享,方便掌握隐患人员的行动轨迹,做好超前预警工作。二是建设智能犯罪监控预警系统。通过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常发生于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如学校、商业步行街、马路等。将此类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列为治安管理重点场所,建立和完善高清视频监控,并与公安系统联网,设置一键报警装置。建设智能犯罪监控预警系统,将各地区有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倾向的隐患人员的高清人像入库,当隐患人员出现在此公共区域内时,通过人脸扫描及分析,系统会通过公安系统内网自动进行预警。
1.明确基层分工,杜绝相互推诿
当前,基层存在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的现象。这就容易导致基层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民众多方求助无门,遂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针对这种现象,相关部门要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基层分工问题,落实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问题。同时,拓宽解决纠纷的渠道,引导民众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
2.提升基层干部素质
针对当前基层中存在的干部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首先要提高基层干部准入门槛,做到“好中选优”;其次,要定期举办干部交流培训活动,引导干部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理念,鼓励干部贯彻“群众路线”的根本工作方针,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关心人民群众生活,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问题。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具有非常强的传染性。尤其是在信息网络时代,民众通过互联网足不出户便可知天下事。作为民众获取消息的重要介质,部分媒体却已然失去作为新闻工作者的责任和良心,为了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即关键绩效指标,或烘托犯罪行为人的悲惨状况引发同情;或细致描写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具体细节,大肆宣传攻击行为。这种“媒体暴力”,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民众对犯罪的正确判断,更有甚者会模仿媒体所发布的作案细节,成为“下一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人”。所以相关部门对媒体的报道加以一定的限制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对媒体的用词用语进行规范,加强对报道内容的审核,防止恶意炒作。尤其是关于个人极端犯罪案件的报道,首先要让民众了解案件基本事实,消除民众的恐慌情绪;其次一定要注意将报道的重心落在为有需求的民众,如生活困难人群、矛盾人群、就业困难人群等提供合理合法的疏解渠道的角度,而非是落在犯罪行为人犯罪的具体细节方面。
由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极具突发性,因此对民警的要求相比于普通刑事案件会更高。这就要求加强民警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认识以及提高处置能力。当尚未出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时,相关民警一定要注重学习相关的大数据知识,掌握大数据技术,通过信息碰撞等方式,发现矛盾人群并及时予以疏导和化解。当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时,民警首先要坚持救人第一的原则,及时抢救伤员,同时快速进行现场管控,疏散围观群众;其次要及时引导舆论,采用规范的语言发布警情通报,简要通报案件进度,安抚民众的紧张情绪;再次在案件侦查的同时要密切关注网络舆论方向,防止媒体采用不良噱头吸引网民眼球;最后,在案件侦查终结之后,要及时对此次案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如治安隐患、现场处置中的不足等进行复盘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