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的正义体系及其法律实现

2022-11-23 12:42
法治社会 2022年3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正义分配

陈 旭 郭 栋

内容提要: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发展的底层逻辑也在悄然置换, 共同富裕开始加快实施。 法律可以助力共同富裕有序平稳地推进, 共同富裕也在生产正义、 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三个层面对法律提出了体系性的价值要求。 生产正义是共同富裕对法律的第一要求, 构成了法律正义的基底价值; 分配正义是共同富裕对法律分配制度提出的中心要求, 构成了法律正义的核心价值; 矫正正义是共同富裕对法律的兜底要求, 构成了对前两种正义内涵的必要保障。 整合上述正义体系, 并通过科学设计将其注入法律的规范构造,再经过法律的有效实施, 才能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制度支撑。

引言

随着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以及绝对贫困的彻底消失, 我国完成了现代化进程中的阶段性目标。但是,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 增速放缓, 我国经济已经正式进入下半场, 发展的底层逻辑也在悄然置换。 在上半场的高速增长时期, “做大增量” 是核心逻辑, 对 “富裕” 的追求是时代主题。 而到了下半场的高质量发展时期, 经济增量愈发困难, 中产阶级群体萎缩、 贫富差距拉大, 社会结构中部凹陷, 当下的人口结构逐渐向高收入与低收入的双峰集聚, 中国有成为“M 型” 社会的风险。①参见[日] 大前研一: 《M 型社会: 中产阶级消失的危机与商机》, 刘锦秀、 江裕真译, 中信出版社2015 年版, 第17-51 页。鉴于此, 中国经济下半场的发展重点势必会指向存量之间的内部转移与结构优化。 追求“共同” 的富裕, 培育中产阶层, 形成“中间大、 两头小” 的橄榄型社会结构成为重要的政策指向。

由此, “共同富裕” 成为时代发展的主线: 到2035 年, 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到本世纪中叶, 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②习近平: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载 《人民日报》 2017 年10 月28 日第1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 (以下简称 《纲要》) 提出将 “坚持共同富裕方针” 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方向指引。 推进共同富裕已经成为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历史坐标。 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而法治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此, 本文将从法律与共同富裕的价值关联、 共同富裕在法律中的规范构造以及法治保障共同富裕的制度路径这三个层面来回答法律如何保障共同富裕的问题。

一、 共同富裕与法律的价值关联

在我国, 共同富裕与法律的价值关联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命题: 第一, 以人民为中心是法律与共同富裕的根本立场; 第二, 正义体系是共同富裕法律实现的价值遵循; 第三, 法律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秩序保障。

(一) 以人民为中心: 法律和共同富裕的根本立场

法律以人民为中心, 共同富裕的主体也是全体人民, 以人民为中心构成了法律与共同富裕之间的主体纽结。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 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 必须坚持为了人民、 依靠人民。”③习近平: 《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 第2 页。人民群众始终是社会主义法律的逻辑起点、 动力之源与价值归宿, 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 以人民为中心既是社会主义理论的价值底色, 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永恒的实践追求, 这种实践追求也在党的历史性文件中不断更新与延展其具体纲领。 党的十九大做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这一重大判断, 明确提出: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全体人民共同富裕。”④参见前引②, 习近平文。以人民为中心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立场, 在由思想向现实的转换中, 衍生出了“美好生活” 的基本面向, 并最终落脚在 “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之上。 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过程中,不断更新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意涵, 将为持续推动共同富裕提供稳固的制度保障。 由此, 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成了嵌入法律与共同富裕之间的价值纽带, 二者统一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社会主义实践中。

(二) 正义体系: 共同富裕法律实现的价值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正义几乎是所有法律体系共同主张或追求的核心价值, 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始基因,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⑤张文显: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中) ——习近平法治思想一般理论》, 载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6 年第3 期。

虽然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对正义的主张与标榜具有普遍性, 但不同法律制度下对正义的具体解释与施行却大有差异。 正如博登海默所说: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 变幻无常、 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⑥[美] E.博登海默: 《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第252 页。其原因有二: 第一, 正义的标准具有阶级性和历史性; 第二,正义的内容具有指向性。 对于第一点, 马克思从唯物史观的视角出发, 指出: “手工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 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 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 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 观念和范畴。”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 卷), 人民出版社2012 年版, 第222 页。因此, 正义的标准是由特定的历史和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 正义概念“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⑧[德] 马克思: 《哥达纲领批判》, 人民出版社2014 年版, 第16 页。对于第二点, 即使在特定的历史与阶级条件下, 基于不同的立场、 视角和方法, 所构建的正义体系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理论锚点, 比如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 矫正正义和回报正义;⑨[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 《尼各马可伦理学》, 廖申白译, 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 第147-154 页。罗尔斯认为制度正义与个人正义是正义的两种类别;⑩[美] 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 何怀宏、 何包钢、 廖申白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版, 第50 页。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成为了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关键界分。⑪[美] 迈克尔·D.贝勒斯: 《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 邓海平译,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 第2 页。正义会根据对象或环境的不同而形态各异, 这就是正义内容的指向性。

在“共同富裕” 中, “富裕” 是指创造财富的行为和过程, 而“共同” 则更侧重于财富的分配,共同富裕本质上是指生产与分配两大体系的不断改革与完善。 由此, 基于共同富裕的内容指向性,相关正义体系的构建必须围绕生产与分配这两大主题展开, 这便涉及一对法哲学上的概念: 生产正义与分配正义。 对于生产正义, 马克思在 《哥达纲领批判》 中指出: “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⑫参见前引⑧, 马克思书, 第365 页。马克思基于唯物史观, 强调生产决定分配, 批判把分配和生产割裂开来的观点, 认为分配不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孤立环节, 对分配问题的分析需要与生产结合起来。 由此, 作为经济体系中相互联系的环节, 生产正义与分配正义构成了共同富裕语境下正义体系的具体形态, 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价值遵循。

在生产正义与分配正义之外, 第三个概念是矫正正义。 矫正正义是维护生产正义和分配正义的最后防线。 矫正正义是生产正义和分配正义的必要保障, 也是法律作用于共同富裕最直接的体现。在《尼各马克伦理学》 中, 亚里士多德将矫正正义描述为: “尽管平等是较多与较少之间的适度, 得与失则在同时既是较多又是较少: 得是在善上过多, 在恶上过少; 失是在恶上过多, 在善上过少。 ……矫正正义也就是得与失之间的适度。”⑬参见前引⑨, 亚里士多德书, 第138 页。也即一方实施了侵害而另一方受到了损害, 应当通过惩罚施害者以及补偿受害者来实现得失的平衡。 矫正正义是当人们的生产资料、 生活资料等合法财产受到侵害时, 诉诸执法和司法手段, 对侵害人施以惩罚, 并要求侵害人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从而让被破坏的正义得到恢复。

目前法学界对共同富裕的理解主要还停留在分配正义层次, 更多关注三次分配的具体展开, 而忽视了生产正义在整个正义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也忽视了矫正正义的保障作用。⑭参见孙佑海: 《论构建和完善促进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系》, 载 《中州学刊》 2022 年第1 期; 何锦前: 《共同富裕导向下税法收入分配规制》, 载 《地方立法研究》 2022 年第2 期。本文主张: 将共同富裕的法律保障建立在由生产正义、 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构成的正义体系的底座上, 才能科学、 完整地阐明共同富裕与法律的关系。

(三) 法律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秩序保障

实现共同富裕是一场全面、 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 但共同富裕不是杀富济贫, 其核心就在于: 法律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秩序保障。 一方面, 共同富裕有助于维护法律秩序。 托克维尔曾谈过“普遍富裕” 和“社会秩序” 的关系: “社会的普遍富裕有利于一切政府的安定, 而特别有利于民主政府的安定, 因为民主政府的安定取决于最大多数人的情绪, 而且主要是取决于最贫困阶层的情绪。”⑮[法] 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 董果良译, 商务印书馆2017 年版, 第356 页。另一方面, 共同富裕的实现也需要法律来提供秩序保障。 沃尔特·沙伊德尔指出: 经济不平等从来不会悄然消失, 而会通过大规模暴力和灾难, 即通过战争、 革命、 瘟疫造成国家崩溃来实现重新洗牌, 从而改变经济不平等的状况。⑯[美] 沃尔特·沙伊德尔: 《不平等社会: 从石器时代到21 世纪, 人类如何应对不平等》, 颜鹏飞等译, 中信出版社2019 年版, 第10-15 页。

为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核心是要建构以生产正义和分配正义为核心的经济秩序与社会形态, 在这一过程中, 法律制度尤为重要。 基本而言, 包括两个维度: 其一是法律规范是生产正义价值内涵的文本表达; 其二是法律运行是三大正义得以实现的秩序保证。

第一, 生产正义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特征, 生产正义的内涵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 一是要大力解放生产力, 发展生产力, 集中精力搞生产, 这是“生产” 的维度; 二是要保证生产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坚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安排, 消灭剥削, 消除两极分化, 这是“正义” 的维度。 生产正义的价值内涵通过法律规范得到正式表达, 例如《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此条规定既宣示了我国生产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也明确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在经济秩序中的基础地位。 因此, 生产正义的价值内涵需要通过法律来获得承认与表达, 也唯有法律最能彰显和界定生产正义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价值序位。

第二, 法律运行过程中, 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所形成的法治秩序是实现分配正义的现实保障。 张文显教授认为, 法的社会价值在于: “建立生产和交换秩序, 使得生产和交换摆脱偶然性和任意性, 取得稳定性和连续性。”⑰张文显: 《法哲学范畴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第199-200 页。法律秩序不仅是一种制度规定或价值宣言, 而且还是一种作用于社会所形成的秩序结果, 是一种制度事实。⑱麦考密克认为制度事实是: “它们是有重要意义的规范的构成物, 而且与此同时, 它们作为社会现实的因素存在。” 参见[英] 麦考密克、 [奥] 魏因贝格尔: 《制度法论》, 周叶谦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第136 页。如果说生产正义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价值前提, 那么,分配正义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关键。 分配正义的现实形态, 离不开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影响, 并最终被囊括在一个包括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等各环节的有序循环的法律运行机制之中。 法律运行的过程, 形塑着分配正义的形态, 并且以其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为分配正义提供秩序保证。

第三, 法律在运行过程中还涉及矫正正义的问题。 如果说生产正义与分配正义的实现要同时靠立法、 执法、 司法和守法组成的完整的法律运行体制, 那么矫正正义的实现则主要靠司法和执法构成的法律实施 (不包括守法)。 实现共同富裕, 围绕分配正义而组建起来的法律规范体系, 必然要涉及法律运行过程中对个体行为的调整。 无论是通过制度反腐罚没官员的违法所得, 还是通过税务执法惩治高收入群体偷漏税, 都是通过司法与执法的手段矫正个体偏离规范轨道的经济行为, 进而达至社会公平。

二、 共同富裕在法律体系中的规范构造

人民、 正义与秩序作为与法律关联的价值节点, 共同构筑起共同富裕的价值内涵。 然而, 价值内涵的真正确立不能仅靠空洞且泛泛的理论构建, 而是必须通过精巧设计的法律文本, 将共同富裕的价值内涵寄寓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规范构造中。 本部分将以宪法为基础, 以法律为框架, 兼顾相关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以此分析共同富裕在法律体系中的规范表达及其一般规律性。

(一) 宪法: 共同富裕的规范基础

首先, 共同富裕的理念变迁体现在我国宪法序言调整与修改的历史进程中。 2018 年宪法第三十二条修正案将“贯彻新发展理念” 写入宪法序言, 而作为新发展理念重要内容的“共享发展” 也开始反映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之上, 以“全民共享、 全面共享、 共建共享与渐进共享” 为框架的共享发展理念意味着我国共同富裕的目标有从“富裕” 向“共同” 转移的趋势。 修改后的宪法序言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与“贯彻新发展理念” 并列为国家目标, 体现着以共享为理念内涵的共同富裕开始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理论与政策指引。

其次, 共同富裕在宪法正文部分的表述。 宪法正文中的共同富裕可以分“共同” 与“富裕” 两个维度进行解读。

第一, “共同” 强调财富分配的公平, 落脚点在于分配正义, 从结构上可以分为政治基础、 所有制形式以及分配方式三个部分。 其宪法文本如下: 第一, 关于政治基础: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二, 关于所有制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三, 关于分配方式: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 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是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的政治基础, 而生产资料公有制又是决定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 这三者环环相扣形成了分配正义得以实现的逻辑链条。 其中, 最关键的部分是生产资料所有制, 因为其“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⑲参见前引⑧, 马克思书, 第369 页。分配关系依附于所有制关系而存在, 而政治制度则为生产与分配提供秩序保障。 “从这个意义上说, 共同富裕表面看是分配问题, 实质是决定分配的所有制问题。”⑳刘长明、 董庆强: 《共同富裕何以可能——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维度的考察》, 载 《当代经济研究》 2021 年第12 期。

第二, “富裕” 强调财富的生产与创造, 落脚点在于效率。 宪法规定: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这说明我国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 能够运用市场机制, 激发一切生产要素充分涌流, 促进社会财富创造, 把蛋糕做大, 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

总结而言, 对照宪法文本, 共同富裕的宪法原则可以被归结为: 坚持社会主义制度;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这也是共同富裕法治保障的最根本遵循。

(二) 法律: 共同富裕的主体框架

数量众多、 种类齐全、 层次各异的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体内容, 也是对共同富裕进行制度化阐释的基本框架。 如果说宪法规定了生产正义的基本原则, 那么, 如何在法律中体现分配正义, 将是解构共同富裕规范构造的关键。

分配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的基础性概念, 分配是为了占有, 也即马克思所说的“通过自己同对象的关系而对对象的占有, 对人的现实的占有”。㉑[德] 马克思: 《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 第85 页。对物质资料的占有是人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正义问题是随分配问题而来的, “正义向来被人们视为判断分配合理性的根本原则”。㉒许银英、 贺汉魂: 《马克思财富分配正义思想的共享精神研究》, 载 《政治经济学研究》 2021 年第4 期。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 构建协调初次分配、 再分配、 三次分配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制度路径, 也是诠释共同富裕规范内涵的逻辑指向。

第一, 关于初次分配。 首先, 以市场经济为核心的初次分配强调效率。 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是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和保护。 因为只有主体拥有所有权, 其分配的来源才能具备合法性。 除了宪法第十三条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国家、 集体、 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就为财产的合法占有提供了法律依据, 解决了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 使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初次分配成为可能。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实行同工同酬。”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规定了工资报酬与劳动者权利保障的具体规则, 这些都是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 最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反垄断法》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技术合同法》 等法律规定了资本、 土地、 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和方式, 使得其他生产要素能够在法律的规制与保护下参与分配, 调动了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 因此, 共同富裕在初次分配中的规范意涵可以概括为: 实行市场经济, 按劳分配为主体, 允许其他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第二, 关于再分配。 以政府为主导的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税收、 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主要手段。 在税收方面, 我国相继制定 《个人所得税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车船税法》 等法律; 十八大之后, 更是围绕消费税、 房地产税、 资源税以及环境保护税等特定税种进行改革, 通过税收对不同企业之间、 企业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货币收入进行调节, 用税制手段推进共同富裕。 在社会保障方面, 除了 《残疾人保障法》 《义务教育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等分散化的社会福利制度外, 我国于2018 年12 月29 日修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救助法》 的制定也纳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基于社会福利、 社会保险以及社会救助这三大制度工具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确立。 在转移支付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对转移支付的概念、 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等做了整体性与原则性的规定, 以此来弥补前两个层次的再分配制度的漏洞,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第三, 关于第三次分配。 第三次分配是厉以宁提出的概念: “在两次收入分配之外, 还存在着第三次分配——基于道德信念而进行的收入分配。”㉓厉以宁: 《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 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 第77 页。十九届四中全会、 十九届五中全会等一系列中央文件对第三次分配都有提及, 例如 《纲要》 提出: “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 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在规范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三次分以道德关系为纽带, 以个人、 团体自愿为原则, 通过社会机制优化资源分配格局, 是我国分配制度的重要补充, 有利于增加实现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㉔参见江亚洲、 郁建兴: 《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作用与机制》, 载 《浙江社会科学》 2021 年第9 期。

(三) 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共同富裕的规范细化

在宪法和法律之外,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以及包括部门规章、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部门工作文件等规范性文件, 也是解读共同富裕规范体系的重要内容。

首先, 很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都有涉及共同富裕要素的表达, 例如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房产税暂行条例》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等分别规定了劳动要素初次分配、 税收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其次, 在地方性法规方面, 《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提出: “统筹解决地区差距、 城乡差距、 收入差距, 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这表明共同富裕将成为浙江省乡村建设中的重要参考。 最后, 随着共同富裕愈发受到中央政策层面的重视, 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 出台之后, 以共同富裕为主题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也开始涌现。㉕例如 《支持浙江省探索创新打造财政推动共同富裕省域范例的实施方案》 《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 《高质量创建乡村振兴示范省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 (2021—2025 年)》 《关于高质量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 (2021—2025 年)》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金融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 《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 年)》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作用助推共同富裕先行示范浙中板块建设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的决定》 《乐清市推进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标杆建设的实施意见》 等。可以预见的是,关于共同富裕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日后将成为部门或区域法治建设中的重点工程。

三、 法律保障共同富裕的制度进路

共同富裕的规范设计从文本到实践需要一个制度化过程, 即从规则设计到制度目标的实现, 需要经过制度设立、 制度维持与制度扩散的整个过程。㉖参见[美] W.理查德·斯科特: 《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 姚伟、 王黎芳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129-156 页。设计制度所遵循的价值理念是制度存续的起点, 个人对制度规则的遵从与实践是制度功能的终点, 在起点与终点之间, 便是制度化的过程。 法律是实现共同富裕重要的制度因素, 法律制度的基底价值、 法律构造的制度路线以及法律权利的个人实践构成了共同富裕由理论转向现实的制度进路。

(一) 作为共同富裕基底价值的生产正义的制度实现

围绕共同富裕的论述有两个理论锚点: 一是体现生产力标准要求的 “富裕”, 二是体现生产关系性质要求的“共同”。 “生产正义” 是马克思区别于资产阶级正义观的独特理论创造, 反映了社会主义性质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统一的正义原则, 是能够精准反映共同富裕理论内涵的科学词汇,也是共同富裕规范构造所遵循的基底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 生产正义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更具学科特色与制度内涵的具体表达, 以人民为中心是生产正义的价值抽象, 二者是互相嵌套、 互为依托的二元结构。

马克思指出: “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 相一致, 就是正义的。”㉗《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7 卷), 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 第379 页。因此, 马克思的生产正义理论认为: 首先, 正义的性质取决于是否适应生产方式, 这是理解生产正义的前提; 其次, 生产正义要求超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非正义性, 通过无产阶级革命, 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 最终实现生产力的大发展以及人的解放, 这是马克思生产正义的理论原点。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 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及按劳分配, 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是生产正义在实践中不断反思与重构, 逐渐发展出的与时俱进的理论形态, 也是法律制度设计所应当遵循的基底价值与制度路线。

在宏观层面, 为了有效贯彻与执行生产正义的基底价值, 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制度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始终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主体地位, 基于演进主义立场完善宪法解释与相关配套措施, 使宪法能够在坚持生产正义的价值前提下, 适应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结构变革; 二是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将非公有制经济规制在符合社会主义价值的法律框架内, 释放非公有制经济活力; 三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㉘《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 人民出版社2020 年版, 第10 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运用市场杠杆调动各种经济成分以及生产要素潜力, 完善以产权保护、 契约精神、 公平竞争、 科学监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

在中观层面, 推进实现共同富裕要重点在未来的增量上做分配, 因此就要推动高质量发展, 避免进入存量搏杀的局面。 实现共同富裕不能只在分配上做文章, 而是要坚持发展的第一要义, 用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 着力推进普遍富裕与地区平衡、 城乡平衡、 行业平衡。 发展的第一重要性也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2021 年中国人均GDP 约1.26 万美元, 还远远没有达到2万美元这一发达国家的门槛标准。 共同富裕的基础是普遍富裕, 而普遍富裕要以高质量发展为前提, 通过符合生产正义的制度建构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前提。 在实现普遍富裕的进程中, 要着力解决新时代发展的不平衡问题, 尤其重视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发展问题。 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 《乡村振兴促进法》 《农业法》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口帮扶贵州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 中都出现了“共同富裕”的字眼。 下一阶段应该围绕“共同富裕” 的政策方针, 进一步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与施行。

在微观个体层面, 共同富裕的实现要靠每一个人都参与其中并共同奋斗。 共同富裕并不意味着要养懒汉, 中低收入者应当发扬勤劳致富的精神, 拒绝 “躺平”。 新时代要鼓励全体人民为权利而奋斗, 通过共同奋斗实现美好生活, 达到共同富裕。㉙郭栋: 《美好生活的法律保障: 理论逻辑及其展开》, 载 《法学评论》 2021 年第5 期。共同富裕固然是党和国家对全体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 但归根结底, 共同富裕的实现还是要依靠全体人民自己的奋斗, 而不能靠党和政府的帮扶或者他人施舍。 鼓励奋斗意味着否定 “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 共同富裕不能否定竞争、 放弃自由、 抹杀差异。 与平均主义的共同贫困相比, 有差别的共同富裕更加符合正义原则。 因为有差别的富裕可以逐步缩小, 而追求均质的贫困只会永远贫穷。

也就是说, 共同富裕所包含的公平理念更多地体现为机会的公平, 而不是简单的结果公平。 但共同富裕又不能简单地强调机会公平, 也要重视作为中间形态的机会实现的公平。 泰勒提出, 当主体有机会做某事时, 并不意味着其有能力做成某事, 这取决于权利自我实现的能力。㉚Charles Taylor, “What’s Wrong With Negative Liberty”,in Philosophy and the Human Sciences:Philosophical Papers Vol.2,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 pp.211-213.共同富裕在鼓励全体人民为权利而奋斗实现共同富裕的同时也要注重提升权利实现的能力。 因为当人们获得同等的权利时, 由于对资源的转化能力以及所处的条件不同, 会导致权利的实现程度也不同。 阿玛蒂亚·森认为: “贫困基本含义是指最起码的能力的缺失, 即贫困同时也意味着经济谋生手段不足。”㉛[印度] 阿玛蒂亚·森: 《论经济不平等 不平等之再考察》, 王利文、 于占杰译,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年版, 第321 页。从“能力缺失” 的角度去理解贫困问题比从政策角度定义的“满足某种特定物” 或“收入达到某种标准” 要更能接近贫困的本质。 目前, 中国的劳动生产率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 根据中国统计局和美国经济分析局的数据, 我国劳动生产率水平不足美国劳动生产率的10%。㉜王宏广等: 《填平第二经济大国陷阱: 中美差距及走向》, 华夏出版社2018 年版, 第223-225 页。这说明我国劳动力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不高, 这就导致了中国产业工人收入很难提升。 因此, 应该坚定不移地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提升产业工人的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 中国4 亿产业工人权利自我实现能力的提高对于壮大中产阶级规模的意义不容小觑。

(二) 作为共同富裕核心价值的分配正义的制度路线

马克思反对孤立地看待分配问题, 主张分配必须与生产联系起来, 生产决定分配, “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㉝参见前引⑧, 马克思书, 第695 页。分配的形式是生产内涵的延续。 因此, 生产正义决定分配正义, 我国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在共同富裕语境下, 生产正义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底色, 也是经济领域法律制度创设与改革所遵循的基底价值, 分配正义是生产正义具体化的制度路线。 实际上, 对于推进共同富裕, 生产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是价值前提, 而分配制度的实践形态也尤为关键, 因为分配制度直接影响人民的收入水平, 决定着居民收入的社会结构。 分配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既要符合生产正义的社会主义原则, 又要能在实践中遵循以分配正义为标准的制度路线。

总的来说, 分配正义的制度路线分为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 在理论层面,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 中区分了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阶段划分, 并提出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两种分配正义的理论设计。 首先,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阶段的分配方式: “每一个生产者, 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 从社会领回的, 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 他给予社会的, 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5 卷), 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 第18 页。随后, 当进入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 物质产品极为丰富之时, 就可以实行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 在实践层面, 自改革开放以来, “面对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面对劳动、 资本、 技术、 管理等一切生产要素都通过市场化配置并参与分配的经济现实”,㉟任洲鸿: 《关于实现 “按劳分配” 理论创新的思考》, 载 《经济学家》 2010 年第5 期。马克思经典理论中的按劳分配无法有效解释现实中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配事实, 更无法助力于共同富裕的生产实践。 因此,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条件下, 分配正义的制度路线要求: 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 在保持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生命力的前提下, 构建初次分配、 二次分配、 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系统性分配制度, 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分配正义在实践层面的制度路线具体到法律设计中, 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 要重申以初次分配为主导, 注重收入分配效率。 首先, 要健全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中关于产权保护以及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具体原则,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充分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其次, 当下中国正在面对 “食利时代” 的到来, 食利阶层正在形成, 在此背景下, 通过法律来激励劳动者勤劳致富尤为必要。 在《21 世纪资本论》 中, 皮凯蒂也发现, 西方社会资本回报率远高于劳动回报率以及平均的实际经济增长率, 即劳动回报永远跑不赢资本回报,㊱[法] 托马斯·皮凯蒂: 《21 世纪资本论》, 巴曙松等译, 中信出版社2014 年版, 第203 页。中国目前也开始面临这一境况。 因此, 要改革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关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保障以及反垄断等方面的制度规定, 合理安排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在法律中的价值序位与比例关系, 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防止初次分配中资本的无序扩张。

第二, 要以再分配为关键, 维护社会公平。 加强税收、 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这三大再分配工具的调节力度, 防止收入差距过大。 其中, 尤以税收最为关键。 赛斯和祖克曼认为, 美国财富分配不平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不公正的税收制度, 穷人缴税更多, 而富人则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避税,而且这种税收正义的缺失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 “在避税和无度的税收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大多数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不平等的加剧和税收累进性的下降。”㊲[美] 伊曼纽尔·赛斯、 [美] 加布里埃尔·祖克曼: 《不公正的胜利: 富人如何逃税? 如何让富人纳税?》, 薛贵译, 中信出版社2021 年版, 第10 页。因此, 需要健全有利于优化收入结构的税收体制, 提高直接税比重, 加紧制定与完善《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房产税法》 《遗产税法》 等相关法律。 同时, 要完善全覆盖、 保基本、 多层次、 可持续的社会保障系统, 建立转移支付法律法规与制度体系, 以健全的社会保障与转移支付体系为再分配提供辅助性的制度支撑。

第三, 要以第三次分配为补充, 弘扬以自愿为原则的慈善精神。 在制度构建方面要充分考虑慈善独特的动力机制与价值追求, 要着力建设以《慈善法》 为中心的慈善法律体系, 加快制定社会组织法或非营利组织法, 制定国家层面的志愿服务与慈善募捐等配套法律制度, 提高慈善法律法规与制度体系的系统性、 协调性和科学性。

在第一次分配中, 法律应以赋权为主要机制, 要依靠法律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同时要防止法律被资本裹挟, 要用人本逻辑来压制资本逻辑。 在第二次分配中, 法律应以控权为主要机制,要通过法律控制政府干预超出必要限度, 同时要防止法律被权力驯服, 禁止权力恣意。 在第三次分配中, 法律应以激励为主要机制, 在迈向 “激励型法”㊳丰霏: 《当代中国法律激励的实践样态》, 载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5 年第5 期。的进程中, 重点在于通过法律激励道德自觉, 鼓励善行的自然发生, 同时要防止法律被道德反噬, 禁止道德绑架。

(三) 作为分配制度必要保障的矫正正义的实现进路

“矫正正义” 是建立在尊重和保护合法的个人财产权基础上的, 通过重点打击非法收入来实现。十九大报告强调要 “鼓励勤劳守法致富,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增加低收入者收入, 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其中 “取缔非法收入” 是矫正正义在共同富裕制度实现中的最直接体现。 “非法收入” 是“合法收入” 的反面, 保护合法收入和取缔非法收入是矫正正义得以实现的相辅相成的制度对照。 “取缔非法收入” 等于“鼓励勤劳守法致富”。 一方面, 非法收入实际上是对社会财富的非法占有甚至掠夺。 在社会财富总量既定的前提下, 非法收入的增加必然意味着合法收入的减少。 另一方面, 更重要的是, 如果非法收入打击不力, 会挫伤全体人民勤劳守法致富的信心和动力。 尤其是对于富商、 明星等高收入的社会精英群体, 其致富手段的合法与否对其他社会群体有很强的示范作用。 上有所行, 下必效之。 基于公平偏好、 榜样力量和学习过程, 在不受干扰(法律约束) 的情况下, 对于违法行为的模仿一旦开始, 便会呈几何级数增长, 迅速蔓延。 这可能就是商鞅意义上的“法之不行, 自上犯之”㊴《史记》 卷六十八 《商君列传》 第八, 中华书局出版社1959 年版, 第231 页。的基本逻辑, 也可以用塔尔德的“权威的示范作用”㊵[法] 加布里埃尔·塔尔德: 《模仿律》, 何道宽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第262-264 页。来解释。 因此, 我们可以说, 惩戒高收入群体非法致富, 就是在鼓励中低收入群体勤劳守法致富。

“矫正正义” 并不需要立法上的特殊规范安排, 通过推进法律充分、 平等地实施即可实现。 充分实施意指违法必究, 不搞机会性执法和司法, 平等实施的侧重点在于不能因人而异、 贫富有别,不能搞选择性执法和司法。 以偷逃税款的惩戒为例, 与西方国家相比, 我国对于高收入群体偷逃税款的惩罚力度远远不够。 由于高收入群体在规避税收法律方面动机强、 空间大、 手段多, 又缺乏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管, 加之事后行政惩戒和刑事打击力度不足, 使得中国的偷逃税款成为演艺明星违法的 “重灾区”。 严格实施税收法律, 使高收入群体和纳税主力军中产阶级一样实实在在地纳税,是共同富裕的题中应有之义。 对于惩治官员的贪腐行为, 其必要性更甚。 《庄子·胠箧》: “彼窃钩者诛, 窃国者为诸侯。” 在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中国, 绝对不能容忍这种荒谬行为发生。 党的十八大以来, 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 但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 在加快推进共同富裕的背景下,必须继续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推动反腐败工作长效化、 法治化、 常态化。

结语

当我们在讨论共同富裕的正义体系及其法律实现时, 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 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更多的是被动地因应共同富裕的国家政策和时代精神, 将其转化为法律价值意义上的正义内容并将实质正义纳入法律规范, 紧接着通过法律的实施推动共同富裕实现。 从这个层面上理解, 法律的主动引领功能稍显逊色。 不过, 法治并不会因为坦承自己的“能与不能” 而蒙羞。 相反, 一味地神话法治, 盲目地推崇形式主义法治观, 可能会使法律成为阻碍共同富裕实现的保守力量。 这对中国的共同富裕的法治之路的启示是: 必须超越形式主义法治观, 透过法律看到其背后所承载的正义价值体系, 并保持法律系统的开放性, 不断地将适合中国国情的、 符合时代精神的正义内容注入法律之中。 在这个意义上, 对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而言, 实质主义法治观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因此,共同富裕不仅是中国提供给世界的一套消除经济不平等的制度样板, 共同富裕的法律保障也蕴含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创新和理论创新的可能。

猜你喜欢
共同富裕正义分配
论中国式共同富裕的基本特征
用正义书写文化自信
企业慈善行为、第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金湖:美丽生金,让共同富裕看得见摸得着
Crying Foul
遗产的分配
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