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电商税收征管现状及法律建议

2023-01-10 00:37
全国流通经济 2022年31期
关键词:征管跨境税收

李 杨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四川 自贡 643000)

一、引言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不断加大和沿线国家的贸易往来,在跨境电商领域的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在电商发展步伐加快的同时,网购的人也不断增加,我国和沿线国家的贸易往来步伐也随之加快,加上颁布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使得跨境电商贸易更为便捷,流通效率大幅提升,但也随之出现了各种各样影响经贸活动开展的问题,而税收征管则是其中一个相对凸显的问题。税收是调节市场运作的关键手段,其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价值是毋庸置疑的,但因各国有着不同的制度、管理方式,加之电商具有虚拟化特征,使得跨境电商在税收征管方面始终都是需要攻克的重难点问题[1]。如今“一带一路”的实施已步入繁荣时期,我国和沿线国家在实施跨境电商贸易时在税收方面存在一定争议,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建立和谐的税收体系是必然之趋,也是需迫切开展的工作。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跨境电商与机遇

1.跨境电商的内涵及特征

跨境电商是通过不同关境的交易者借助网络开展国际性交易和结算,继而由跨境物流负责配送的商业性活动。跨境电商这种新型的交易模式,正是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来突破时空限制,其和以往的国际贸易相比有数字化、全球性等众多优势。跨境电商的整个交易过程都是能够随时随地完成的,互联网将各地的信息资源进行整合,所有人都可在自身所在地获取信息资源,了解各种产品,即使买卖双方在不同的国家,也可直接利用网络进行交易,交易效率极高,过程成本也较低[2-3]。加之网络技术不断更新升级,增加了虚拟财产与无形服务,跨境电商领域中的数字化产品已然成为主要的销售对象之一,从现在的发展状况来看,在跨境电商交易中数字化产品所占据的地位必然会不断提高,而在这些新兴产品的加持下,跨境电商在未来必然会获得更好的发展。

2.跨境电商模式

(1)B2B模式

B2B也就是供需双方都是公司,利用互联网提供优质商品给消费者,不仅可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还可引入商户。同时,消费者跨洋购买的商品,需要通过和国际物流公司合作保障其能够顺利收到。该模式不仅可缩减交易成本,交易周期也可大幅缩短。在互联网助力之下,企业获取的信息更为全面,业务范围随之不断扩大,经营成本持续减少,所以某些大宗货物交易更倾向于选择该模式,跨境电商现阶段也主要应用此交易形式[4]。

(2)B2C模式

B2C的交易对象为企业和消费者,此种贸易模式的主体为在线零售,是借助互联网来连接贸易信息、物流、资金,使得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中直接和商家对话,继而更详细地了解商品特性。该模式不仅可随时随地进行交易,也没有中间商,交易效率极高,交易成本也相对较低,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及国际间的贸易交往愈发密切的同时,该模式也不断壮大,在跨境电商中的价值愈发凸显。

(3)C2C模式

C2C的交易对象是个人对个人,由企业提供平台,来自各国消费者在平台中针对某商品或服务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之后即完成交易。该模式下买卖双方才属于交易主体,而平台属于介质,会收取一定的中间费用,但由于交易数额普遍不大且较为随意,导致实践监管难度会相对较大。

3.“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电商的发展机遇

(1)消除贸易壁垒,实现贸易畅通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为发展中国家,而对于跨境贸易各国保持不同的态度,使得贸易的开展加大难度。而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及出台各种外贸政策之后,投资也更为便利,各国间的贸易壁垒不断消除,能够更好地进行自由谈判。同时,出台的这些政策,也使得互联网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价值更好地体现出来,助力传统国际贸易的转型,使得经营与交易模型都更为便捷高效,贸易壁垒逐步消除,贸易的开展也更为畅通。

(2)通关更为便捷,交易效率更高

陆续颁布了“一带一路”的利好政策,使得沿线国家也加大交往密度,各国海关对通关手续进行不断合理简化,使得跨境电商也随之获得一定的发展助力。同时,我国和沿线国家当前也在逐步加大贸易往来力度,针对此现象各国都在积极协调,对通关流程进行尽可能简化,开辟一条绿色通道,使得跨境电商贸易能够在更好的环境下高效开展,对经济的发展也可起到显著的推动效用。

(3)拓宽海外市场,扩大贸易版图

国际贸易形势在近些年愈发严峻,美国针对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贸易制裁,使得我国的跨境贸易中小企业不断压缩生存空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之后,这些企业获得了政策支持,转变自身的发展方式,借助电商平台延伸业务渠道,改变所处的尴尬局面。同时,该倡议的提出也使得全球跨境电商大幅拓宽规模,我国也在互联网平台中销售各种物美价廉的商品,不断延伸海外市场,扩大销售版图[5]。

三、跨境电商的可税性分析

1.可税性

对一个国家来说税收有着极为关键的效用,和民生密切关联,所以要严格规制税收的征管,不仅要将经济可行考虑在内,也需考虑法律层面的合法合理性。对于合理性,就是要将是否会伤税本、个体间均等征税考虑在内;而合法性,就是是否做到公平公正,有无违背法律法律考虑在内。所以,一个对象需征税时,可税性也就存在了,可税性问题得到解决之后,就应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6]。一直以来对征税标准都并未明确定论,但对于可税性的内涵,学界中受到较高认可的观点是一项有收益的行为即就有可税的可能性,而跨境电商属于商业模式,借助跨境货物、资金的流通进行国际间的贸易,继而获得收益,但此种贸易获得的有营利性与公益性两种收益,收益性部分是无需征税的,营利性就应依据相关税收要求进行征税,以达成平衡社会利益的目标。

2.跨境电商税收必要性

一方面,由社会资源配置层面入手分析,税收是一项强制性的要求,也是对资源进行再分配的关键手段。跨境电商是需要进行贸易交往的,其和可税要求相符合,所以纳税是有必然性的。尤其是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我国加大和沿线国家间的贸易往来,每年的进出口规模都有所增长。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可看到,我国的跨境电商在2021年进出口规模比2020年提升了15%,业务范围也在不断延伸,资金持续加大流动量,若是对跨境电商贸易不进行征税,国家会面临税收巨大流失的问题,这对国家的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会造成一定的阻碍。另一方面,由税收公平层面入手分析,跨境电商和传统贸易都是一种经贸活动,自然也都存在可税性,若是只有对传统贸易进行征税,而忽视跨境电商的征税,那必然是不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对国家税收体系的发展也会造成伤害[7]。

四、 “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电商的税收困境

1.税收管辖权存在冲突

对于税收管辖权冲突,其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因税收和一国的主权与利益有着密切关联,通常所说的管辖权冲突都是积极的,也就是各国都有收取税收的权利,这就极易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纳税人权利也会受到侵害。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因综合考量自身的利益,对税收问题有着不同的态度,导致各国的税收管辖冲突由此加剧。此种积极的冲突,实践过程中基本都是由两边共同协商税收问题,但制定此种双边协定会在较大程度上受国家政治与实力的影响,强势的那一方会借助自身优势来让另一方让步,此种解决冲突的方式并不公平。税收管辖权原则,在国际领域中较为常见的为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在传统贸易中,尽管自然人与法人有着不同的征税连接点,但不管标准是住所地或是机构所在地,最后管辖权的界定都有明确的连接点。而跨境电商有着虚拟化特性,使得交易双方对对方的身份无法知晓,要界定连接点有较大的难度,加之互联网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很多人都由线下转移到线上办公,法人是能够脱离实际机构的,使得税收管辖权中以实际机构所在地为准的规则将会失去作用,税务机关若要溯源就显得尤为困难,这不仅会阻碍国家的税收征管,也是在挑战征税主权。同时,对于属地管辖,税收征管主要是依据所得来源地,此处的来源地为物理空间层面的地点,但跨境电商都是虚拟化的活动,有时还会存在一个贸易活动和多个国家相关联的情形,导致无法实施属地管辖权。国际税收协定中,为了不会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一般协调税收管辖是以常设机构为依据,但跨境电商有着虚拟化特性,各营业机构没有固定的地址,难以界定常设机构的地质,导致税收征管也由此受到很大的影响。

2.税收法律客体不明确

税收结构当中,可税对象是最为基础的要素。传统贸易的税法中,针对不同对象设定的税率也有所差异,征收方式也存在一定差别,而跨境电商背景下,传统有形的服务、产品在无形的网络模式下以数字化形式实现跨境传送,导致卖方提供的东西很难进行明确界定,而可税对象和税种也随之加大明确难度,最终给跨境电商的税收征管产生影响,国家在税收层面的利益必然会被损害。例如新闻杂志,其在传统贸易当中的征税类别是实体出版物,而电商贸易中,内容会在网络技术助力下转变成数字化形式,消费者在没有物流环节的情况下,只要在网络中点击购买即可进行阅读、下载[8]。此种新的消费形式,若征税依然是用传统税法,必然会出现要按照商品或是服务来征税的问题,导致征税实践时会面临进退两难的问题。近些年,电商市场不断扩大,我国也专门针对电商领域出台各种制度与法律,且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完善,但是这些法律都是对境内电商进行规制的,对跨境电商的规制都是一些基础的原则性问题,并未真正系统性地建立扶持与监管体系。此外,沿线国家大部分都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或多或少都存在税收法律体制不完善的问题,而跨境电商是不断变化的,即便签订税收优惠政策也需要不断调整,何况是目前的税收征管的登记、处罚等制度都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要发挥这些制度的作用更是难上加难。正是因为制度不完善,执法过于随意,所以跨境电商也难以实现健康的发展。

3.沿线国家税收征管结构与能力具有差异性

沿线各国加强税收领域的合作,是经贸交流稳定开展的基础,这些国家在文化、经济、政治等各方面都存在差异,导致各国也存在税收制度的差异。总之,各国关税税率不断下降,所得税制不断简化,但在税制方面各国间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对于税收种类,经济实力不同的国家征收上也存在差别,实力较强的国家以所得税为主,较弱的国家以商品税为主,这和国家的生产力与贸易发展模式有着密切关系。对于税种数量,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相比,其有更加完善的税收体系,所以也征收较多的税种。对于税率方面,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征收的增值税税率较高,关税较低,而消费税较少征收。对于税收理念,对跨境电商某些国家是大力支持的,所以也免收了部分的税赋,而有些国家站在保护国家利益角度上,仍然依据传统税制来征税跨境电商的税收。可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在税制方面是有显著差异的。此外,沿线各国在税务方面的数字化程度也具有一定的差异,加之各国有着不同的征管能力,现阶段并无完善的税务信息交流平台,导致沿线各国的贸易,特别是跨境电商贸易难以顺畅开展。这些差异性都是给跨境电商发展造成阻碍的重要因素,必须要作为重点的问题进行探讨解决。

五、域外经验借鉴及跨境电商税收征管法律建议

1.域外优秀经验

(1)国际经济组织

世贸组织是经贸往来最重要的协调组织之一,电商的发展前景也是备受认可的,世贸组织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认为税收政策必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境内外需统一对待,不会使得纳税人增加负担,且和现行税收原则尽可能保持一致。这些原则表明了国际上众多国家对电商征税的态度,为今后出台跨境电商征税法律奠定了基础。此外,OECD针对电商征税,也用一系列的报告达成共识,认可了征税环节的必要性,依据来源地的征税管辖,跟上国际税收趋势,并对实施电商税收特殊待遇的行为、新税种的开发进行反对,也就是数字化产品和一般产品应进行合理区别,通过更为高效、简便、公正的方式为跨境电商税收制度的完善提供助力[9]。

(2)欧盟

欧盟是较早开始发展电商的,且发展步伐也相对较快,为使得新生事物能够获得更好地成长,欧盟在电商发展初期就通过免税政策提供助力,但在电商规模日益扩大的同时,为考虑各成员国保持税收利益平衡,维护好市场的公正秩序,欧盟对电商的税收优惠也在逐步收紧,开始征收增值税。欧盟专门针对电商纳税问题,颁布了强制纳税的一站式制度,事实上此类制度的颁布,可使得欧盟成员国获得更多便利,非成员国在和成员国有贸易往来时也可更为便捷地进行税务登记,在欧盟境内销售方可实现一站式申报,申报流程大幅简化,交易效率达到更高,且国际电商也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除此之外,欧盟税务机关每年底都会再次审查本年度登记的电商税收,使得税收监管更为严谨,避免出现电商领域的偷税漏税问题,为相关各方提供最大保障。

(3)日韩

为更好地应对跨境电商迅速发展的态势,并让本国电商可加强和其他国家电商的往来,日本也在针对跨境电商的发展问题制定适合的税收政策,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加大合作力度,避免会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此外,为对电商税收征管加大监督力度,东京市税务局还针对税收稽查工作专门建立一支工作队伍,以对电商交易的税收加强监管与核查。韩国的跨境电商也属于发展状况较好的,在面对不断增加的交易数据,为使得税务机构可减轻负累,交易效率可达到更高,韩国通过自行估税来征管跨境电商的税收,交易各方在专门的平台中进行交易,银行负责提供交易的证明,并做好监督工作,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此种征管方式将交易整个流程清晰展现出来,以便国家更为有效地监管跨境电商的交易。总之,在该领域这两个国家所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所以我国可适当进行借鉴,但不可原本照搬其的做法,毕竟各国间的差异还是固然存在的。

2.“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电商的税收完善策略

(1)加强沿线各国税收征管协调对接

在每个国家主权中,税收主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在国际交往中是不可或缺的。新时代下各国间的合作更加紧密,国家间的贸易必然会涉及到税收问题,而税收主权应将各方利益进行综合考虑,保障利益的平衡。我国当前和沿线的54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在跨境贸易税收征管问题解决上发挥显著效用,但由于国家间存在利益差异,加之目前在利益方面欠缺沟通,使得和我国尚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仍有数十个,导致重复征税问题极易产生,跨境电商的监管难度加大,发展也受到一定阻碍。所以,我国应和沿线各国在跨境电商税收利益方面的问题加强沟通,基于平等互惠原则上开展税收协商,促进税收协定范本的逐步形成,实现税收征管的统一化,整个跨境电商的开展也将更为高效。此外,沿线各国还需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借助大数据的优势来共享跨境电商税收信息,使得各国对他国的税收政策有更为深入的了解,继而落实好税务监管工作,并对各国税收制度进行高效对接,对跨境避税的恶劣行为进行全力打击,保障本国税基可保持稳定性[10]。

(2)建立专业化的税收稽核队伍

我国和沿线大多国家当前还还并未建立系统化的跨境电商税收审计体制,税务审查工作是国内审计人员负责兼顾的,而在各国间加大贸易往来力度后,建立一支针对跨境电商的专业化税收稽核队伍是势在必行的。此方面可参考日本的税收征管做法,通过专门设置境外税务审计机构,对存在的征税问题进行有效处理。与此同时,因跨境电商是需要由互联网平台支撑的,交易有明显的数字化特性,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安全漏洞随意篡改交易数据,给税务监管产生影响,稽查人员应具备税务专业能力外,还需有较高的计算机水平,才可在面对各种税收难题时都可巧妙应对,继而更好完成自身工作,为跨境电商的发展保驾护航。总之,B2B与B2C两种模式,基本都是由电商企业负责税务申报的工作,因国家对企业进行相对严格的税务监管,加之近些年非常注重审查企业的合规性,企业的税务登记几乎都可依据相关规定开展,所以监管工作也较为轻松。而C2C模式不同的是,其的买卖双方都并非企业而是个人,因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要让交易者主动纳税相对困难,而和另外两种模式相比此交易模式更加隐蔽,有时交易双方可用通讯软件不经过平台进行交易,使得税务机关更加难以开展监管工作。对于个人经营者不主动纳税申报的问题,国家需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来监控双方的跨境交易,并明确界定交易性质,接着由后台结合不同商品的税率来自动估税,平台会在交易结算时自动代扣,使得主权国家大量流失跨境电商税基的问题得以缓解。

(3)完善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和监管体制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国际贸易方面从资本输入转变成资本输出。尤其是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我国的“走出去”步伐也越来越快,多样化的跨境贸易活动使得区域经济实现了稳步增长。基于此,为使得跨境贸易主体权益可获得更大的保障,使其切实可享受政策优惠,我国应和沿线各国进行多加谈判,根据各国的贸易规模、经济发展实际等设置科学的税收饶让制度,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跨境电商是一种新的贸易模式,其可使得各国加大贸易沟通,实现经济的共同发展,所以对其的发展各国都必须加大支持力度。因此,在跨境电商需征税的态度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建议基于目前的税收优惠之上对优惠范围和品种进行适当扩大,以使得跨境电商的实际发展需求可获得有效满足,如此不仅可使得税基流失的问题得以避免,跨境电商也可获得更好的发展。

此外,互联网也是受法律监管的,在进行互联网交易时不可脱离法律监管。建议对税收方面加强法律层面的监管,针对不同的跨境电商商品或服务建立完善的征税法律标准,并将各法律间加大衔接力度。为使得实践过程中利用隐蔽交易避税的行为出现,还应在进行规制的同时加大处罚力度,也就是对跨境电商偷漏税行为加大惩戒,使得违法成本大大提升,各方也会在有违法念头时进行认真的斟酌,继而将行为扼杀在摇篮中。和沿线国家在法律层面加大合作力度,构建跨境电商的惩戒制度,各国交换税务信息,借助大数据对每一个交易进行精准监管,并在征信体系当中纳入跨境电商偷漏税行为,使得国家能够维持良好的税收秩序,各国的税收制度也可稳步运行。

六、结语

综上所述,“一带一路”背景下,国家对跨境电商的重视度不断提升,通过出台一系列政策提供扶持,使得跨境电商实现快速发展。但是,税收协定不完善、涉税信息共享不到位等问题也随之出现,给跨境电商未来的发展造成阻碍。国家针对这些问题颁布了相应的税收政策,实施这些税收政策之后,跨境电商的发展环境获得有效改善,不断增加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在跨境电商平台中的商品消费价格也在逐步降低,电商企业转变销售模式使成本降低且销售渠道的可靠性不断增强 ,这些都有效促进了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但依旧存在着税收优惠政策区域不协调,国际间的税收协定不完善,缺乏多边税务部门协作机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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