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同业客户风险管理和应对分析

2023-01-10 00:37周颖达
全国流通经济 2022年31期
关键词:监督管理商业银行银行

周颖达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6)

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主要是指银行本身与其他金融机构借助资金融通的方式实现业务往来,交易对象以基金公司、其他银行、信托等为主。目前,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都会设置专门的同业部门,并且尊重其独立性,只不过在市场经济下行、外界环境不断变化、金融监管形式日渐严峻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要想实现更好发展,必须对其间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精准的识别、管理以及应对。[1]事实证明,在商业银行所面临的诸多风险类型当中,客户风险是其中颇为关键的一类,加强对其的管理和应对分析,十分必要。

一、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概述

1.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历史

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历经了银企合作、非标投资、“同业—理财—委外”三个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各有其特点、各有其优势。

(1)银信合作阶段。这一阶段跨越了世人皆知的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商业银行通过银信合作、同业代付的处理方式,为了满足存贷比的监管要求,降低表内信贷规模,更应与信托等金融机构展开合作,减少自身的信贷资产占比。

(2)非标投资阶段。2012年之后,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正式进入到非标投资阶段,从同一业务开展转化成地方融资平台希望借助渠道获取融资。具体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就是在这一阶段形成的,介于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一种资金融通的手段。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地方融资平台可以借助向其他金融机构寻求资金支持的这样一种方式,通过金融机构将具体的信贷项目买入、包装成为返售产品,此时部分信贷资产在商业银行内部可以被巧妙地隐藏起来[2]。

(3)“同业—理财—委外”阶段。从2015年开始,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发展到“同业—理财—委外”的阶段,此时企业及部门对外融资需求主要体现在实体经济的层面。但是这种发展模式的出现,促使央行所释放出的流动资金并没有完全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要,所以一些低成本的资金在后续就被商业银行进一步包装成同业存单。只不过随着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政策的收紧,这部分业务在进入2016年之后,又呈现出逐渐萎缩的发展态势。

2.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基本类型

为了规避集中风险,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的管理,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当中,明确规定了针对不同业务的风险暴露计算方法,而且内容十分详细。根据要求,所有需要由商业银行自行承担的信用风险以及存在这些风险的授信业务,都会被纳入到风险暴露监督管理框架和体系当中,这也从侧面界定了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六种基本类型,即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业务,表外业务(担保、承诺等),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表内授信业务(贷款、债券投资、存放同业等),信用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其他业务类型[3]。

3.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的重要意义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和壮大有其必然性所在,无论是对于银行本身而言,还是对我国金融事业发展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在寻求资源整合的过程中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发展同业业务,可以突破自身的业务边界,借助银行和证券机构、基金和保险等机构打造全新的合作模式,来实现资源的整合,如此更实现了利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和互补性,拓展金融服务链条,帮助商业银行本身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2)有助于商业银行进一步构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商业银行之间发生的业务竞争,必然需要银行不断加大金融服务力度来予以应对,大力发展同业业务有助于商业银行进一步打造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平台。一方面,商业银行发展同业业务有助于其和不同金融机构展开更为深度的合作,并借助优势互补和彼此借力的方式生成综合性的服务方案。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发展同业业务,能够让银行内部的各个业务板块彼此之间进行互动与融合,进而从渠道、产品以及平台等多个方面进行系统性的资源整合,打造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平台。

(3)能够有效应对金融脱媒及利率市场化给商业银行传统模式造成的冲击。金融脱媒也就是所谓的“金融非中介化”,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意味着银行本身与客户直接对接,不再由“中间方”进行业务衔接的操作模式。不可否认的是,这样一种看似直接明了的业务推进方式,和利率市场化趋势一起,会对银行的传统业务模式造成冲击。只不过发展同业业务,能够有效地应对这样一种冲击。

一方面,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以及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商业银行的负债成本也在不断增高,此时以存款为主营业务的商业银行,其本身的利差确实在逐渐收窄。另一方面,因为金融脱媒促使原本属于银行的优质客户获得了更为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而且因为银行本身对这些客户在价格上并无太多优势,直接影响到同业业务的开展。而且因为商业银行同业资产业务当中的贷款转让净收入、资产证券化净收益等都属于同业业务范畴,收入的增加会对银行存贷利差造成冲击。

4.新时期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的境遇

同业业务的发展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一种手段和策略,但是在全新时代已经到来的当下,尤其是伴随国内外经济及金融事业发展格局的变动,同业业务本身也面临着一定的影响和冲击。

(1)针对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必须提高警惕。伴随国内市场的逐渐开放,广大金融机构的类型、数量不断增多,同业市场的信用风险集中在存放同业以及与债券相关的投资领域。在这样一种背景和业务发展趋势下,商业银行运行同业业务必须提高警惕,规避风险发生转移。

(2)同业业务的系统性风险得到明显改善。系统性风险会直接影响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所以其必然是在政策、利率等多重因素的引导下连带性产生,具有不可分散的特征。倘若中央银行能够保持货币供给以及传导机制的稳定性,很大程度上能够减少系统性风险出现的概率,而且伴随国家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力度的不断加大,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操作逐渐走向规范,其在整个银行金融体系当中的占比显著下滑,说明其对商业银行产生的干扰和影响以及大幅度减弱,后续即便触发系统性风险,概率也会比较低[4]。

(3)商业银行内部的流动性风险得到缓解。早在2014年以前,国内的一些学者就针对商业银行大肆发展同业业务所有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各执一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部分商业银行将资产和负债进行了期限错配,增加了风险扩散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同业业务的大肆发展,也促使一些不合规范和要求的同业业务涉及金融、货币以及资本等多个金融市场,在层层交错的过程中反而增加了流动性风险爆发的可能性。但是有研究结果表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模的扩大、其本身覆盖范围的不断增加,最初为学者所预估的状况有所缓解,主要表现在这样两个方面:一方面,因为同业业务在商业银行总资产负债当中的占比下滑,必然会引起银行本身对此的重视程度,进而主观上规避流动性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习惯于将规范发展同业业务作为内部调节资源流动性的一种手段,所以部分同业业务会借助资产证券化——这样一种手段,实现从非标向标准的转变。

(4)简单业务反而复杂化,操作风险显著提高。以银行发放信用贷款为例,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只需要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债权债务责任关系,将款项直接发放到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在这个过程中,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多是以银行统一的文本格式,操作过程中出现风险的概率其实并不高。但是,如果银行本身想要将一笔贷款通过“通道业务”转化成投资或者表外资产,那么就需要和多家金融机构签署包括借款合同在内的诸多法律文件,此时作为债务人其本身并没有同银行建立直接的借款业务关系,银行的权益只能通过所谓通道的提供者(也就是所谓的“中介”)来得到间接性的呈现,此时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说,银行对实际债务人的约束力度明显下降。而且在这样一种操作模式下,银行提供的资金并不是直接划入借款人的账户当中,而是需要借助中介进行汇转,如此银行对于贷款资金的控制力度就会因为“渠道”的介入而有所削弱。此时如果业务关系当中涉及更多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银行本身承受风险的程度会继续走高,后续发生损失的程度也难以预估[5]。

(5)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影响。资管新规也就是所谓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大部委联合制定发布的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其已经正式实施。根据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基本特点以及“意见”的内容,具体的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会在这样几个方面遭受影响。

①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模明显减小。同业业务发展之初,因为商业银行为了避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确保自身能够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让同业业务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实现快速发展、急速膨胀。但与此同时,由于国内金融行业需要脱离虚拟走向实业,所以在整体经济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商业银行作为支撑国内金融产业发展的支柱以及关键组成,必然也会成为相关单位监督管理的重要对象,出于安全和规避风险考虑,银行不得不循序渐进地缩小同业业务规模。

②同业理财业务发生改变。根据“意见”的内容以及要求,金融机构在推进资产管理类的产品和服务时,不可以承诺“保本”,为这样一种规定所影响,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必然会受到这样一项规定的影响,对于广大投资者和客户的吸引力大幅度下滑,所以银行必须针对这样一项政策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和应对。一方面,“意见”出台以后,商业银行针对部分存在保本性质的同业产品,将不再进行刚性兑付。另一方面,根据“意见”的要求,不保本的同业理财产品本身存在的稳定高收益的优势也会不复存在[6]。

③非标通道的业务明显受到限制及影响。这种业务一般出现在商业银行想针对个别企业进行放贷的时候,其操作模式为,由基金公司或者证券公司设置资产管理计划,然后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银行通过发行表外理财来提供这一过程所需要的资金。如此银行就可以在规避监管的情况下,直接将款项发放到客户手中。

但是根据“意见”的要求和说明,具有多层嵌套性质的资产管理产品,商业银行需要明确产品的底层资产及最终投资者。如此,商业银行借助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进行非标投资,也会受到制约,虽然“意见”当中也会允许部分嵌套业务的存在,但是会对其本身的合规性提出更高的要求,随着时间的推移,商业银行非标通道业务下行将是不争的事实。

二、商业银行同业客户风险阐释

客户风险可以简单理解为商业银行所不能直接控制的领域、环节,由客户方面主导发生的风险、损失,既然客户是银行业务开展的根基,所以围绕客户所产生的同业业务风险,自然也是商业银行所要极力规避和减少损失的风险类型。如果从客户的角度来进行判断,这类风险可以划分为内部和外部两大类型,其中前者是指因为外部因素变动导致的风险,如行业风险、宏观环境风险等,后者则是指客户本身原因所导致的风险。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剖析,客户风险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周期性特征

客户经营活动永远在既定的国家经济以及政策环境中进行,其属于国民经济整体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客户风险必然也会跟随宏观政策的调整变化、国家经济的循环周期影响,表现出一定的周期性特征。

2.偶发性特征

因为客户具体所处的外部经营环境包含多重因素,客户内部的经营管理机制也十分复杂,所以客户风险本身就是众多不确定因素随机组合出的结果。所以人们根本无法判断客户风险究竟何时何地,以怎样的形式出现,更无法预知其所能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客户风险的出现总是伴随着一定的偶然性。

3.不对称性特征

从针对风险以及损失产生的关注程度来分析,客户和商业银行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毕竟客户可以只关注自身面临的风险和损失,但是银行却不能如此,其需要关注风险一旦出现给其他客户甚至整个社会和金融体系带来的损失。毕竟在全方位经营理念的引导下,商业银行需要从长期合作的视角出发,不断培植和发掘新的客户,并在维护客户正常利益的情况下,持续扩大客户的数量以及业务规模,帮助银行本身获取更为长远的利益[7]。

4.破坏性特征

其主要是指同业业务客户一旦出现风险,不仅客户本身的经济利益会出现损失,银行本身也会承受连带性风险。众多研究表明,在商业银行不断拓展业务版图、丰富金融服务类型的同时,其本身和客户之间的关联性也越来越密切,除却大众所熟知的信贷、存款业务之外,还有可能成为客户落脚投资的选择对象,所以即便是客户也有可能成为银行的“大股东”。

所以在这样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之下,如果客户因为风险出现损失,这种损失和传递给银行带来更为严重的影响和损失,然后连带给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以及金融体系的运行造成干扰与破坏。近年来多起金融风险及事件说明,客户风险的破坏性其实已经超出了人们基于传统银企关系认知。

三、商业银行同业客户风险管理的应对策略

近年来,随着国内金融事业的不断发展,其对各类客户所采取的具体授信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可以说借鉴国际标准、针对国内同业业务的特殊性制定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督管理规定,迫在眉睫、也势在必行。

1.商业银行同业客户风险管理的总体诉求

商业银行同业客户风险管理的总体诉求可以围绕“办法”来划分为两个部分进行研究。

(1)充分发挥“办法”对客户风险管理所起到的作用。2017年1月5日,原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了“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旨在推动商业银行加大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的力度,规避风险集中带来的隐患。事实上不止在国内,国际社会也一直将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视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识别的关键组成部分。巴塞尔委员会在2014年发布的《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就是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提出的统一处理方案和应对要求,而从本土商业银行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来看,诸如《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内容与规范,针对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单一客户贷款等行为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办法”同时规定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督管理要求以及具体的计算方式,更应从银行本身的信息系统、组织架构以及管理制度和体系角度着手,明确具体可以采用的监督管理措施,对于规避和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产生了颇为积极的影响。

首先,对于商业银行本身而言,“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避和防范其有可能面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办法”将为之构建一道天然的屏障,不断提高其金融服务的效果和质量;其次,“办法”拔高了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这样更有助于引导银行专注主业、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心理;再次,“办法”借鉴国际监督管理标准,规定了大额风险暴露监督管理标准,对商业银行加大此方面风险监督管理提出了更为样的要求,本质上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集中风险管理控制水平;最后,“办法”进一步设定了单家银行对集团企业授信的上限,避免以往授信过程中频繁出现的“搭便车”情况,也间接提高小规模企业获得授信的可能性,使银行内部的信贷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配置与规划[8]。

(2)“办法”之外的管理诉求。除却“办法”当中规定的内容外,商业银行同业客户风险管理的诉求还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商业银行需要制定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并及时条件给上级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其次,商业银行需要加大信息建设力度,通过持续性的搜集和数据为善,为大额风险暴露的管控工作提供保障与支持。再次,商业银行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确定风险暴露范畴,并对其进行持续性的监督与跟踪控制。最后,商业银行需要及时完善有关大额风险暴露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个管理部门的权责范围以及业务要求,促使其彼此之间形成相互借鉴、互为约束的运行机制。

2.商业银行同业客户风险管理的落地策略

在国内外众多商业银行所展开的探索与实践当中,集中授信所带来的风险,都是其当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事实上,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确有很多欧美的商业银行,借助表外实体、表内投资来对单家客户实施授信,促使后续一旦出现金融危机,银行会跟随经济下行的趋势,遭受巨大的损失。就国内的具体情形展开分析,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发展速度过快、规模逐渐扩大,对于客户授信的方式也逐渐走向多样化、多元化的趋势,甚至是集中风险也呈现出一些此前从未曾有过的特点。虽然国内现存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法》当中,存在集中风险监督管理的散乱内容,但是距离出台标准的、统一的、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督管理规制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因此,商业银行针对同业客户风险的应对,还有相对漫长的一段路要走。

(1)特设三年过渡期,针对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情况。可以说,在这三年过渡期当中,商业银行可以逐渐扩大客户群体、调整业务模式,分散同业资产。针对具体的同业客户,“办法”已经严格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内容要求,明确指出风险暴露不能超过一级资本的25%。

(2)非同业单一客户。“办法”强调《商业银行法》当中贷款不超过资本10%,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信用风险暴露不能超过一级资本的15%。而考虑到如今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日益多样化,商业银行促成同业业务的方式也不再局限于信贷领域,所以即便实施“办法”,也不会干扰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

(3)非同业关联客户。“办法”规定,风险暴露不能超过资本的20%,因为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客户以及经济依存客户,所以“办法”在此方面的规定会略微宽松。其考虑到传统的授信以贷款为主,但是现阶段客户所能够获取的融资的方法逐渐增多,适当放宽监督管理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

(4)加大客户风险的防范与识别力度,做好资金风险的安全隔离。一旦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出现了期限错配的情况,就会增加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所以加强商业银行各个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风险识别,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发展的稳定性、健康性以及可持续性。

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其需要积极解决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期限错配问题,合理压缩和控制投资期限、尝试将头字段从最初的长期调整为短期,进而满足投资者对于资金流动性方面的诉求。

四、结语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壮大带有一定的必然性,其对于银行本身的发展建设、社会公共金融事业带来一定的益处和帮助,但相应的也会对银行本身的业务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管理等造成影响,在缺乏合理应对措施和风险管理机制的情况下,极有可能给银行本身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出于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商业银行为了更好地消化同业业务,规避这一过程中客户风险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和损失,其更需要积极响应国家现行的各项政策以及制度要求,对内部现有的规定和要求作出必要的完善和修正,如此才能在为客户提供更为积极和全面服务的同时,更好促成与风险管理之间的高度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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