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对新媒体版权保护的应用价值与完善路径

2023-02-24 07:26张鑫怡
传媒 2023年3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区块

文/张鑫怡

版权作为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复合型知识产权,是创新引领数字经济、加快构建文化强国、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国际话语权的重要基石。据统计,2020年我国版权产业增加值达到7.51万亿元,同比增长2.58%,占GDP比重达到7.39%,其中,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达11847.3亿元,首次突破一万亿元大关,同比增长23.6%,新媒体版权已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重要引擎。5G、元宇宙、VR、NFT、物联网等核心科技的发展,一方面推动了传播方式、内容、形式的变革,另一方面为“公开易取、成本低廉、多元隐匿、实时交互”的版权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也对“长短视频、体育赛事、有声阅读、电商直播、在线教育、网络游戏”等新媒体领域的版权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2021)》显示,“剑网2021”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共删除侵权盗版链接119.7万条,关闭侵权盗版网站、APP1066个,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件1031件,其中刑事案件135件、涉案金额7.11亿元。这些数字充分说明,在我国版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区块链技术因其“去中心化、安全透明、集体维护、扩展灵活、不可篡改、非对称加密、可溯源性、P2P网络应用”等特征,从产生之初就与版权保护发生了天然耦合。区块链最早由中本聪提出,目前已被充分应用于金融、扶贫、文娱、医疗等行业,同时广泛应用于版权保护、付费订阅、甄别虚假新闻、广告精准投放、舆情应急管理等新媒体领域。

一、区块链技术在新媒体版权保护中的应用价值

“区块链+版权”不仅成功破题“确权难、交易难、救济难、取证难”等版权保护的痛点,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和正当利益,更为建构从创作、生产、交易、传播、使用全周期的安全互信、权益明晰、运转高效、分配合理、公开透明的新媒体产业运营机制,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供了技术支撑。

1.哈希函数加密算法建构高效的版权确权机制。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和《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均规定了著作权获取的“自动生成原则”。而为了对抗第三人的“自愿登记原则”,只是公示要件而非权利获取要件,著作权获权和确权的分离性,加剧了侵权的可能性。传统确权登记按照作品类型的不同,费用在100~2000元不等,时间在1~3个月不等(至少需要30个工作日)。不仅耗费大量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而且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中心化过强、透明度和安全性不够,不符合快速、即时、多元、量产、个性化的新媒体业态。

区块链技术中的哈希算法(Secure Hash Algorithm),会将登记作品的名称、作者、时间、类别、格式、权属、权限等信息上链形成各个节点,经过非对称加密运算后加盖“时间戳”,形成不可篡改且一一对应的身份ID(散列值),所有节点对等公开、各自独立、自我监督,平等地接发信息,点对点数据传输分布存储,形成非线性因果关系。区块链的拜占庭容错机制,使所有节点共同维护链上的数据库,某一节点故障不影响系统的运行,外部数据的更新和写入采用不同节点轮换,分别验证形成共识的方法,而非传统DRM中心化系统或单一主体决定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安全性和可靠性。所有登记流程按照既定编程运作,时间成本缩至分秒可谓“注册即确权”,经济成本低至0.4元,实现了“信息去中心化到价值去中心化”的过程。

2.共识算法分布式记账建构安全的版权授权机制。授权是交易的前提,新媒体版权保护中除了故意侵权还有无意侵权行为。互联网中大量作品高速流转、实时交互、受众广泛、获取便捷,加之UGC用户匿名发布、不加盖水印、标识不明等原因,造成了获取授权的困难和无意侵权的发生。例如,“大连阳光医院有限公司与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21)京73民终4478号]”一案中,被告大连阳光医院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肠画短说》视频推送,其主张“在发布之前,已经穷尽了所有方式寻找著作权人,但相似图文过多而未能确认真正著作权人。且推送结尾作出权利来源声明——部分文章、图片来源或改编自互联网及其他平台,如侵犯您的权益或版权请及时联系并第一时间处理。该声明在刊载案涉图案之时即存在。故,主张无侵权故意。”但最终因侵犯独创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安全交易的基石是信任,区块链被称为“信任机器”,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和去信任化技术,使每笔交易摆脱中心平台控制,用户之间可在没有建立信任关系前提下自由交易。其智能合约技术可以在各方主体与版权之间预设暂时、永久或可让渡链接,一旦触发预设条件,系统将自动执行相应合约,分布式记账系统将“合同条款、流转详情”等信息形成节点,各节点间权利义务对等,共识共享、留痕管理,并不受外界干预,也不需要第三方背书,权利人通过个人私钥和链上公钥分别验证,确保数据安全不可篡改。避免了在交易中的信息不透明、流转链冗长而导致授权困难、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完成现实价值与数字资产的锚定,完善新媒体作品版权交易的全链路保护。

3.分布系统的智能公约建构版权维权的信任机制。分布系统的智能合约会将作品基本信息和“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权限、交易数量”等内容上链,通过既定条款和后续每笔流转详情,从而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分布记账系统中的每一个区块都包含着前一个区块的哈希值,每个节点都记账一份相同副本,因此对任何节点或区块的修改都将被及时发现并介入制止。这不仅提高了证据保存的安全性、真实性、可溯性,而且降低了证据收集难度和维权成本,解决了中心化集体管理的信任危机,省去了复杂的公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明确了区块链的证据力,并相继在北京(天平链)、杭州(司法区块链)、广州(网通法链)的互联网法院应用于取证、认证、质证等环节,实现了“一键维权”。如“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2020)京0491民初36141号]”一案,便是全国首例依托“版权链-天平链协同治理平台”取证、认证的著作权案例,虽然仅作出赔偿900元及合理开支100元的判决,离原告的诉讼主张相差较远,但确实是将区块链的证据力纳入到了常规的司法实践中,对后来的新媒体版权保护有着一定示范性意义。

二、区块链技术在新媒体版权保护中的应用挑战

科技是一把双刃剑,要谨慎使用。区块链技术在给新媒体版权保护的商业运营、网络生态、跨链协同、司法公信带来巨大红利的同时,也引起了法律适用、技术失范、行业同质化竞争等应用挑战。

1.法律滞后导致适用冲突。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区块链技术在新媒体版权保护中会出现如下的适用冲突。首先,智能合约属于法律空白地带,不同于传统民商事合同,突破了双方合意引起因果关系的法律范式。智能合约一旦“上链”便自动执行、不可撤销,是否有损合同双方“修改权、可撤销权、可变更权”的正当性?并最终影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效力。

其次,引起个人专利垄断和公共利益的冲突。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安娜女王法》订立初衷“除了维护作者利益,更通过授予权利有限的时间垄断,最终促进先进文化创造与利用价值的最大化”。我国《著作权法》一方面维护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垄断性和排他性,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共对于先进知识的享有权,通过优秀作品广泛传播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目标,设置了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的规定。而区块链技术的不可逆转、不可篡改且无时间期限限制,强化了个人版权的垄断性,牺牲了社会公共利益,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息传播和社会发展。

再次,虽然国家认可了区块链证据的证明力,但没有统一的司法采信标准,且对“出具可信时间戳的主体资质、取证流程、检测网络环境的清洁性”等要求较高,且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实践中需要法院对该证据从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作出认证,往往只作为辅助证据采信,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降低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技术失范可能导致的安全漏洞。一是作品独创性判断的缺失,无法辨别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的界限。作品的独创性作为保护权利人“额头出汗”的稀缺性知识产权,区块链技术无法对“洗稿”“深链”“融梗”等“实质性相似”的“同质化侵权”行为进行判断。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予以区分,前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区块链技术无法辨别上述界限,只对相似节点作出侵权判断,严重挤压了合理使用空间,无论是出于“教学、学习、研究、报道”等用途,均将禁止或通过付费才可获得,剥夺了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和抗辩权。

二是高度冗余引起的存储空间问题。区块链的安全性使得每个节点在总账中保存原件同时复制生成一个副本的哈希值,系统中每个节点的频繁交易、高速传输、高清存储都将消耗全网的吞吐量,势必加重系统负荷,降低运行效率和读取速度。

三是技术漏洞会引起隐私泄露和财务损失等安全隐患。一方面,权利人在使用秘钥时存在泄露IP地址、个人信息等隐私安全问题,另一方面,虽然从理论上突破区块链的强安全性必须更改51%的节点是十分困难的事情,但是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利用量子计算机等技术攻击区块链漏洞还是存在现实可能性的。例如,2016年,The DAO(以太坊最大众筹项目)被窃取了价值6000万美元以上的以太币。

3.行业同质化竞争并缺乏互信共享机制。一是国内外的区块链应用平台主要集中在头部公司,同质化恶性竞争、系统不兼容并缺乏统一的版权认证标准。国内如人民网的人民版权,百度超级链、阿里蚂蚁区块链、版权家、西安纸贵等公司,国外如Ebookchain、Bitgene、Ujo Music、publica等平台,均把区块链技术广泛应用于知识创作、音乐版权、电子商务等领域。但国内外各平台之间独立运作,在API接口、参考架构、数据格式等方面,缺乏统一标准制定与验证。

二是以“内容为王”的平台,往往只注重形式审查。侵权行为发生后,存在滥用“避风港”规则,利用“通知—删除”而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对于平台大量UGC用户监管不严,没有履行事前审查和应尽的注意义务。

三是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著作权人将作品上传至平台后,便丧失了对于作品的实际控制权,该作品上下链条有价值的服务内容,包括“下载量、付费用户增长量、作品发展空间、读者反馈”等涉及利润分配的数据都掌握在运营商手中,存在信息不对等问题,无法确保收益分配的合理合规。

四是没有形成协同共治的监督融合机制。虽然《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国家网信办”为区块链工作的监管执法主体,但在多项部门规章和实践中,“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务院新闻办、工信部、文化部、公安部”都具有监管的权限,职能分配不明晰容易造成“九龙治水”的乱象,降低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的精细化水平。

三、完善区块链技术在新媒体版权保护的路径

完善区块链技术在实践中应对挑战的核心就是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推动技术更新、加强行业自律等措施,平衡技术与法律的较量,实现技术突破和转化,构建多元共治的新媒体版权保护机制。

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新媒体版权保护规制。首先,要充分认识区块链技术作为国家创新科技发展的战略意义,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要求,建立完备的区块链应用标准体系,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专业性、合法性、可靠性和关联性。建成司法与金融、公证、征信、专利、仲裁、环保等各行各业互通共享的区块链联盟,便于权属、鉴定、登记、流转等信息的查验,提升司法便利和司法效率。

其次,弥补区块链技术在法律上的缺位,明确智能合约、平台责任等法律效力和规制,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维护公共秩序和合理使用的空间。对符合《著作权法》第24、25、35、42、46条中关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可通过技术将现行法律要求转化为预设编程代码,并结合后置审核的“三步检验法”启动相应的退款程序。

最后,从政策和资金上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社会有序融资,发挥“法律+科技”效能,完善区块链与版权保护的衔接机制,消除信息壁垒,建立一套数据真实、高效流转、计费合理、便于存证、独立审计的底层计算基础设施,提高公共对区块链技术应用价值的法律认可、司法公信和社会兼容。

2.推动技术更新发展,重塑新媒体版权保护新生态。一是多元技术的融合应用。随着区块链4.0时代的到来,要将区块链技术与网络爬虫、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AI、AR(MR)、数字加密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发展,互建“云-边-端”多层架构和信任机制,开展交互式可验证计算、可编程区块链研究,通过对图片、音乐、视频、动漫甚至是网友评论等内容进行全系统的实时监测,自动保存侵权对比证据,有效改善DRM系统,精准打击“洗稿”等“同质化侵权”行为,提高运营效率和资产利用率。

二是构建高效、可靠的区块链底层平台系统。以提升区块链吞吐量、并发接入等关键性能为目标,开展面向不同网络通信和广播协议的动态可扩展区块链架构研究。加强区块链科研平台建设,完备区块链基础理论体系,开展数据边界保护和精准访问控制等技术的研究,提升我国区块链监管能力和网络空间治理能力。

三是改善二进制数据传输的弊端。基于细粒度的数字版权授权、访问、转移技术,实现细粒度权限的可追溯、可验证、可审计和数字资源的高效分配,同时通过量子计算机的量子算法,弥补“数据访问和存储计算中的安全隐私”漏洞,加强权利人“删除、修改、撤销”等合同权利的配套技术和算法研究,为高性能、高安全、强监管、高并发区块链系统的部署提供技术保障。

3.加强行业自律,建构多元共治的新媒体版权保护机制。一是统一行业标准,引导市场健康有序竞争。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基于区块链的内容审核标准体系(2021版)的通知》将区块链的内容审核标准体系分为系统、业务、安全和管理等四大类,共13项标准,包括系统架构、数据格式、内容溯源、安全审计、节点评估等内容规范。但目前上述标准均属于立项状态,还需要总结实践经验从而上升到法规层面,促进版权保护的高质量发展。

二是积极参加国际版权标准构建,倡导国内平台加入DCI标准联盟链,强调“事前注意——事中干预——事后保护”的审查义务,推行注册实名制。通过提交审查登记的身份信息、材料种类、权属证明等内容,细化审查规则,严格全链条的实质审查。避免不法分子利用区块链的匿名性,引发权责关系的不明晰,甚至从事“赌博、洗钱”等不法行为。

三是高端复合型区块链人才队伍的培养。人才是未来竞争的关键,区块链技术涉及计算机、密码学、新闻传播学、信息工程、审计、法学等专业学科。2019年《区块链产业人才岗位能力要求》和2020年《高等学校区块链技术创新行动计划》,从“支持高校建设区块链技术创新研究院,细化3类岗位类别和21个岗位能力要求,鼓励校企联合和产学研相转换”等内容,明确了区块链人才培养目标与考核依据,推动区块链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四是完善公民自治、行业自律、国家管控的多元协同共治机制。在趋同价值理念指导下,打破传统控制和监管的桎梏,明晰各部门管理权限和职责,发挥多边主体的能动性,以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重塑授权合规、确权共识、维权可信、智能分账的新媒体版权保护机制。

四、结语

2019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我们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我们在充分享用区块链技术带来的红利同时,更要积极面对并妥善处理它给法律、技术、行业和社会带来的挑战,从而引导社会思想文化的正向价值传播,为构建网络强国、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多边协同治理、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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