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困境与对策分析

2023-03-12 01:55丁华宇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公安机关诈骗

孟 念,丁华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郑州 450046)

网络诈骗犯罪依托互联网技术在我国井喷式增长。各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从传统的交友诈骗、投资诈骗、刷单诈骗等,到如今的人工智能诈骗、钓鱼网站诈骗,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伴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犯罪也向产业化、团伙化、精准化方向发展。为打击网络诈骗犯罪,我国采取了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并取得良好成效,但公安机关在面对铺天盖地的网络犯罪行为时比较被动,往往是在案发后才开始打击,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此外,犯罪技术的迭代升级、取证困难、管辖权混乱等难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网络犯罪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重要因素,构建高效、顺畅的治理机制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诈骗犯罪现状

近几年,随着网络诈骗犯罪的猖獗,国家不断出台相关治理措施。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通力协作,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取得了初步的成效。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2.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6.1万人,累计挽回损失1876亿元。2021年公安机关侦破网络诈骗案件44.1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9万人,追缴返还人民群众被骗资金120亿元。2022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网络诈骗案件46.4万起,同比上升5%,全国公安机关累计推送预警指令2.4亿条。2023年1-5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网络诈骗”为关键词检索出的裁判文书有510篇。从近几年数据来看,全国公安机关侦破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呈上升趋势,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然而,这些数据同样说明了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依然非常严峻。

2022年,从全国公安机关公布的具体数据来看,关于诈骗类型,刷单返利诈骗发案率最高,占发案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其次分别为网络贷款诈骗、冒充客服诈骗、虚假投资理财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等。其中虚假投资理财诈骗由于涉及大量资金投入,该类犯罪成为损失金额最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占全部损失的三分之一左右。还有许多网民通过点击网站链接上当受骗,通过对这些网站来源的分析发现,诈骗网站URL主要源于美国、我国港澳台地区,占比超过97%。刷单返利、网络婚恋及交友是诈骗的主要手段。关于受害人特征,受害人趋于年轻化,诈骗分子广泛撒网,利用年轻人好趋利、易轻信的心理进行诈骗。近年来,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老年被害人占比逐渐升高。关于性别分布,女性被害人占比略高于男性,为56.48%,男性则为43.52%,且男性更多在网络婚恋、“裸聊”、贷款等情形下受骗,而女性主要在冒充物流客服以及“杀猪盘”等场景下受骗,男女比例呈缩小趋势。关于受骗地区,广东占比最高,达35.38%,其次分别为湖南、河南、湖北、江苏、广西等,占比依次为8.93%、6.29%、5.39%、4.95%、3.90%。受骗区域主要集中于城市地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农村区域发案比例呈上升趋势。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普及,网络信息得以跨时空、跨地域传播,电信网络诈骗套路也紧跟时事、结合热点,让人们措手不及。比如2022年上半年,犯罪分子结合时政热点通过支付宝“集五福”、冰墩墩代购、冒充公检法蹭“唐山烧烤打人”热点、冒充防疫人员进行诈骗,让人防不胜防。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已经使网络成为诈骗的主要载体。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通过网络进行的诈骗活动占比超过80%,传统的电信诈骗也逐渐向互联网靠拢。

由于国家各类各级机关的协同合作,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在国内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与此同时,犯罪分子正开辟国际市场,他们把眼光放到了欧美以及非洲等地区。此外,随着国家打击力度的增强以及公众防范意识的提高,犯罪分子的诈骗窝点也有转移趋势,这些犯罪窝点主要转移至东南亚地区,如老挝、缅甸、泰国、越南等,诈骗窝点的转移也给境内公安机关办案增加了难度。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特征

(一)诈骗精准化

诈骗精准化是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互联网时代下的公民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任何组织或个人都能够轻易获取。加之网络上一些非法行业以牟利为目的对公民信息进行买卖,人们对自我隐私的保护意识又比较弱,使得个人信息更容易暴露于大众视野。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会根据被害人的需求、年龄、职业、收入水平等情况为其“量身定做”诈骗套路。由于信息的准确无误,犯罪分子比较容易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并以此诈骗被害人财产[1]。与此同时,精准式诈骗也催生了一些黑灰色产业链,为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持,这不仅加大了公安机关案件侦办的难度,也加速了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给公民财产和信息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二)诈骗方式多样化

传统的电信诈骗方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逐渐消失,新型诈骗方法层出不穷,如利用钓鱼网站、冒充客服、电脑入侵、虚假贷款APP、任意号码等方式进行诈骗。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的诈骗手段使被害人更加容易受骗,比如利用虚假贷款APP结合网络科技实施犯罪。此类APP在每个被害人的手机上会呈现不同名称和图标,让人误以为是多个软件,实则是一个软件披上了不同的外衣。APP里面的诈骗手段更是令人眼花缭乱、难以辨别真伪,等被害人反应过来,已经身负巨额贷款。又如犯罪分子通过更改手机号码归属地进行诈骗,把归属地修改到与被害人相同的城市,冒充公检法人员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骗。

(三)犯罪团伙化

电信网络诈骗内部已经形成了犯罪团伙,分工明确,扮演不同角色,发挥不同作用以欺骗受害人。犯罪团伙组织结构严密,互相配合,作案流程严丝合缝且极具迷惑性,并形成了上级领导下级、下级服从上级的分工模式。团伙内部存在诸多具体部门,例如,首要分子负责领导与决策,其他参与人员被分到不同部门,如话务组、培训组、维修组、银行组、洗钱组等。小组相互独立,各个小组人员可能互不相识,甚至分布在不同区域,团伙成员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联系沟通,形成一个庞大的犯罪产业链[2]。彼唱此和的互相配合,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也给公安机关办理案件造成困难。

(四)受害人广泛化、损失扩大化

网络诈骗犯罪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凡是上网的民众,不论其在何时何地都可能成为受害人,犯罪分子可以实施精准诈骗,也可以发布虚假信息广泛式诈骗。电信网络诈骗从台湾省传入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并由沿海地区蔓延到内地,至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发生大量电信诈骗案件。网络诈骗区别于传统诈骗,由于公民财产电子化、虚拟化的特点使得网络诈骗犯罪所涉及的金额空前增长,便捷化的支付方式使得犯罪分子能够通过多种支付方式骗取财产,如2022年江苏“211”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涉案资金高达3亿元。

(五)侦破难度困难化

网络诈骗犯罪利用手机、电脑等通讯设备实施,运用互联网技术修改IP以及利用虚拟号码向受害人发送诈骗短信、钓鱼网站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以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受骗从而交付财物。网络诈骗犯罪过程短、金额大、跨地域性强、涉及人员不特定,加之被害人报案后所提交的证据多为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又具有易修改、易删除等特点。公安机关办案需要广泛调取证据,有时需要跨地区甚至跨国办案,因此公安机关办案困难重重[3]。

三、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困境及成因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困境

1.犯罪手段智能化增加防治难度。网络诈骗的犯罪手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而更加智能化、科技化,传统的诈骗方式多为发短信、打电话等,新型诈骗手段则花样百出。比如犯罪分子通过盗取QQ、微信等社交账号冒充亲友进行诈骗;通过伪基站、伪装银行等金融机构发送欺诈短信;通过搭建购票网站等,诱惑受害人支付购买;还有的犯罪分子制造木马病毒,侵入受害人电脑、手机等通讯设备,获取个人信息后进行精准诈骗。特别是近几年,AI技术逐渐发展成熟,犯罪分子利用AI进行诈骗,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模仿人类行为和语言实施诈骗活动。由于AI技术的智能化、交互性、自主性等特点,能够轻易取得受害人信任。利用AI技术进行的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给公众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随着AI技术的进一步成熟,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可能会更加隐蔽。公安机关面对智能化网络犯罪往往比较被动,这表现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难、基层公安任务繁重、各部门配合机制存在缺憾等,诸多困难往往会使侦查部门办案效率低下,延误最佳破案时机,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2.跨地域犯罪易导致管辖混乱。网络诈骗团伙利用计算机、手机等通讯设备实施诈骗,线上交流犯罪信息,且犯罪窝点分布在多个地区,甚至涉及多国管辖,这就涉及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而“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网络诈骗犯罪涉及的犯罪人比较多,犯罪嫌疑人往往是跨省跨国分布,这就造成了多个地方的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各地公安机关由于没有隶属关系,在办案过程中难以形成合力,存在互相推诿现象,导致办案效率低下。侦破跨国网络犯罪需要与国外公安部门协调沟通,并且需要跨国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与中国签订司法协定,导致国内公安机关不能对国外犯罪人有效行使管辖权。

3.网络犯罪取证困难。目前,网络诈骗犯罪呈团伙化、产业化趋势,团伙成员各司其职,各部门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紧密合作的犯罪链条,加大了公安机关办案难度。首先,由于团伙成员互不认识,公安机关在逮捕少数犯罪人之后,很难获得其他犯罪人的线索,而犯罪团伙的统一领导者往往是幕后人员,极难调查取证。其次,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隐藏真实IP地址、虚拟电话号码,利用网络社交软件或者发信息、打电话、钓鱼网站等方式实施犯罪,公安机关很难掌握犯罪分子真实身份信息。再次,犯罪分子在骗取资金后往往把资金进行拆分汇入多个银行账户,并且这些账户并非犯罪分子用真实身份注册,多为盗用或购买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安机关获取银行账户信息后并不能掌握犯罪人真实信息[4]。最后,网络犯罪留下的证据多为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汇款信息等,这些证据具有不确定性、容易删改、不易保存等特点,增加取证难度。跨境犯罪由于管辖权问题,公安机关难以跨国取证,即便公安机关掌握犯罪分子全部个人信息,也不能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通过劝诫投案、注销其国内户口、限制子女入学等措施增加其归案的可能性。

4.公众防范意识薄弱。造成公众防范意识薄弱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公众个人原因,信息化时代的公民沉溺于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忽视了网络风险,对权威部门发送的防诈短信,制作的防诈视频等不加重视,忽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易轻信犯罪分子以至被骗;二是相关部门宣传不到位,宣传方式多为单向式输出,比如发短信、拉条幅等,形式单一,内容陈旧,难以吸引公众的注意力,甚至有公众当作垃圾短信删除,收效甚微[5]。

5.现行刑事立法难以应对。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犯罪方式,在面对智能、新颖的犯罪方法时,传统刑法并不能被有效适用。网络诈骗犯罪是传统诈骗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产物,传统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随着社会进步及时更新,增加了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难度。在网络诈骗犯罪中,共犯的认定比较困难,传统的共同犯罪各犯罪人具有通谋的意思表示,各犯罪人存在意思联络,而网络诈骗中的犯罪人,成员各司其职、互不认识,对他人实施的犯罪活动并不知情,这导致意思联络难以认定、共同犯罪不成立[6]。

(二)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困境的成因

1.部门联动机制缺憾。网络犯罪的治理靠单个部门难以取得成效,需要多部门联合社会各界通力合作。部门联动包括跨行业合作以及跨区(境)合作,联动缺憾已成为治理网络诈骗犯罪的一大阻碍[7]。在跨行业合作方面,公安机关与银行、通信运营商等机构未形成有效合作机制。在实务中,公安机关需要调查受害人账户信息、资金流向以及冻结资金等,而银行的审批流程复杂、程序繁琐,往往不能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延误办案时机。通信运营商掌握着全国电信用户的IP地址、通讯记录等信息,但在办案过程中时常不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线索,导致公安机关不能准确定位犯罪人,影响办案效率。犯罪分子依靠互联网实施诈骗行为,犯罪窝点分布散乱,公安机关需要跨地区甚至跨国办案,这就涉及多地部门联动问题。在办案过程中,各地公安机关由于管辖权问题存在互相推诿、管辖混乱等现象,只能找共同上级解决,延长办案时间。跨国联动程序更加复杂,甚至需要公安部出面协调,若犯罪发生在没有与我国签订跨国司法协定的国家,案件办理将更加棘手。

2.金融监管存在漏洞。1949年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经历了起步、过渡、发展、完善、变革等阶段。为加强金融监管打击网络犯罪,2018年3月,我国设立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成为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民金融安全的主体。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虽然我国银行监管体制不断优化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监管漏洞:首先,我国金融监管受行政干涉严重,政府长期以来试图通过行政监管规避金融风险,导致银行监管缺乏活跃度,容易产生漏洞,滋生犯罪。其次,监管惩罚力度不足,金融违法成本较低。如河南村镇银行事件,由于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金融事故,然而在案发之后,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也比较轻。最后,我国金融监管人员素质不齐。金融稳定关乎社会稳定,需要专业人员实施,若监管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将导致监管体制难以发挥有效作用[8]。

3.犯罪技术迭代升级。犯罪技术迭代升级给公安侦查和司法认定造成很大困难,如爬虫技术,网络爬虫是按照一定规则自动地获取网络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包括通用爬虫、聚焦爬虫、增量式爬虫等。不同爬虫功能不同,如通用爬虫,爬行对象从一些种子URL扩充到整个Web;聚焦爬虫则可以将目标限定在特定网页,查询该特定网页相关数据资源;增量式爬虫可以对已下载的网页进行增量式更新[9]。爬虫技术可以创造很多重要价值,帮助企业和科研人员搜集海量数据,而犯罪分子也会利用此项技术获取大量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利用爬虫技术实施违法行为往往不留痕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困难。除了网络爬虫之外还有许多其他新型犯罪技术,如“GSM嗅探设备”,该设备可以获取附近一公里内的手机号码以及短信内容,犯罪分子利用相关技术截取被害人手机号码和短信,然后利用手机号码在支付宝、淘宝、京东等APP尝试登录,最后再利用截取技术盗得网站发送至被害人手机上的验证码,顺利登录被害人的账户并获取被害人财产。这些新型网络犯罪技术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智能化,普通公众难以预防,监管部门难以预测,已经成为网络犯罪治理困境的重要原因。

4.专业办案资源不足。专业办案资源不足包括治理主体单一、侦查技术落后、技术人员短缺三个方面。首先,公安机关是办理网络诈骗案件的主要力量,其他部门和机构往往只是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非治理主体,不能有效分担公安机关繁琐的办案任务。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之外的其他部门存在被动参与现象,经常是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之后才参与到案件的侦查中,不能有效发挥预警作用,办案效率低下,甚至存在互相推诿现象,因此亟待丰富治理主体、明确各主体责任。其次,网络技术迭代升级迅速,区块链犯罪、人工智能犯罪、数据犯罪等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面对这些犯罪,公安机关在现场侦查、数据采集、证据应用等方面存在不小困难,当前我国侦查技术未能及时与犯罪技术更新保持同步,与西方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如指纹库、血液数据库未普及,侦查设备陈旧等。最后,我国侦查技术人员不足,目前我国侦查人员大多掌握的是传统侦查技术,缺少对技术侦查的了解与重视,不能有效操作新型侦查设备,在部分经济落后的地区,侦查设施不足、侦查技术人员短缺成为常态。

5.宣传机制不健全。应对网络诈骗犯罪必须建立有效可行的宣传机制,我国宣传方式比较传统和单一,主要是以挂条幅、说教、发短信、制作防诈视频为主,缺少互动性,公众对于这些宣传方式屡见不鲜。在农村地区,留守儿童和老年人居多,智能手机普及程度不高,因此农村地区的防诈宣传力度较弱,这也是导致近年来农村案发占比升高的原因。此外,我国宣传工作的主体以行政部门为主,基层组织在执行上级组织的政策时,存在应付现象,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以行政部门为主的宣传机制存在宣传力度不足、宣传方式单一等问题,丰富宣传主体、增强宣传力度应成为重要抓手。

四、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对策

(一)深化跨部门跨行业合作,综合治理

网络诈骗犯罪需要多部门多主体协同治理,我国现行治理模式以政府为主导,其他部门只是扮演配合角色,未能与政府形成高效联动机制。要形成有效治理模式,必须构建以政府治理为主导,以银行、通信运营商等主动参与为纽带的多元化综合治理体系。

政府作为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的掌舵者,应充分协调各部门治理工作,调动各部门的治理意愿,政府在其职能范围内应该大力打击黑灰色产业链、利益产业链,铲除网络诈骗犯罪发生发展的基础。银行在综合治理体系中主要负责提供受害人信息、告知资金流向、及时止付资金等工作。但银行在实务中提供相关资料的审批流程繁琐,历时过长,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往往不能第一时间提供相关证据,错失办案时机,为此银行内部必须构建一套高效工作机制,将日常工作审批与公安通知审批区分开来,在公安通知审批情况下应简化审批核准程序以提高公安机关取证效率。由于犯罪分子经常通过虚拟电话、发送诈骗信息、修改网络IP等手段实施犯罪,这就需要通信运营商及时向警方推送犯罪人真实电话和地址,帮助警方发现犯罪窝点,抓捕犯罪人。综合治理还需要社会其他主体的广泛参与,如企业和个人,只有构建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治理体系,网络诈骗犯罪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二)构建跨区跨境合作机制,弱化管辖限制

由于网络犯罪跨地域性强,管辖权混乱已成为阻碍有效治理的重要因素,关于管辖权混乱,主要涉及国内跨区域管辖权争议与国际跨境管辖权行使困难两个方面。

首先,为解决国内跨区域管辖权争议,可以建立网络犯罪侦办专门机构,在多地共同拥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由专门侦办机构负责管辖权协调。由于国内管辖权争议经常出现跨省情况,相应的网络犯罪侦办专门机构也应该分级设置,由县到省分级划分权限,有效解决管辖权混乱问题。

其次,我国近年来不断加强网络犯罪执法的国际合作,例如我国提倡签订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9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中国、俄罗斯等47国共同提出的《打击为犯罪目的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决议,正式开启谈判制定打击网络犯罪全球性公约的进程。我国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定条约的国家较少,欧美大部分发达国家与我国没有签订相关协定,国内公安机关获取犯罪动态、犯罪情报困难。二是国家间实体法相差较大,部分行为在我国被视为犯罪行为,但在国外可能被视为无罪。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必须积极主动开展国际谈判,加快制定国际打击网络犯罪合作公约,制定国际管辖权混乱时的指导原则,确立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的跨国执法合作、司法协助、引渡和追回犯罪资产的基本框架,共享犯罪情报、犯罪证据、犯罪人动态等信息。此外还需要统筹国际法与国内法,致力于制定国际一致的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减少法律冲突,形成统一的国际网络犯罪治理法律体系。

(三)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堵塞管理漏洞

近年来,我国为加强金融监管力度进行了国家机构改革,出台了相关治理政策,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监管制度逐渐完善。由于犯罪技术的快速更新换代,给犯罪分子逃避监管提供了条件。为堵塞监管漏洞,必须提升监管效能,建立金融监管问责机制,对因监管不力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问责,以此增强监管机构的积极性。对涉及网络诈骗犯罪的黑灰色产业依法取缔、改造,对改造后的“黑灰色产业”以及存储大量公民信息数据的行业进行重点监管。监管部门还应未雨绸缪,主动排查网络平台漏洞,对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非银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且要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强化案件风险防控为主线,以科技赋能数字化监管为载体,构建智能化网络监管体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10]。

(四)提升电子取证能力,创新取证技术

网络犯罪的证据大多是电子证据,公安机关存在着调取证据难度大、保存证据风险大等问题。提升电子数据取证能力,需要执法部门与网络监管部门建立有效衔接机制,网监部门派人员参与取证工作。政府还需要加强对取证设备的资金投入,创新取证技术,优化取证设施。提升电子取证能力离不开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目前我国电子取证方面的专业人员较少,技术能力较弱,经常造成取证不全面的问题。为此必须扩大专业队伍,建立专业取证人员培训制度,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取证能力。此外还需要专人专用,取证技术人员只负责调取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不再兼任其他职务,使技术人员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此外,可积极引进国外先进取证设备,学习先进取证经验,邀请国外专家参与我国取证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加强宣传教育,注重社会预防

公众是自身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宣传教育需要丰富宣传主体。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学校等应协同宣传,重点应做到以下几点:创新宣传方式,改变传统的单向式、纯输出式宣传,增加公众互动环节。如举办防诈知识有奖竞猜活动、警察直播与公众连线活动等,让公众切实参与防诈宣传;加强对重点人员宣传,老年人和青年学生是受骗主体,公安机关应当通过讲解诈骗案例、揭示诈骗手段等方式对重点人群进行预防式宣传;线上线下相结合,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公众普及新型诈骗种类、诈骗手段、诈骗特点等,积极动员多方主体如民警、村组干部、学校法制负责人等进行入户、入班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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