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本质规定、内在结构与促进路径

2023-03-22 13:40袁富民
伦理学研究 2023年6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精神生活

袁富民,张 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1](4)。当前学术界对共同富裕的研究关注物质生活共同富裕居多,对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研究相对不足,尤其是对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实质内涵等根本问题尚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因此,本论文将聚焦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社会自由之本质规定,廓清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内在结构,澄清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理论原创性贡献,回应当前一些不规范的表述以及错误的认识,从而为有效地促进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提供学理支撑。

一、社会自由: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本质规定

学术界有人对精神生活的富裕界定提出异议与不解,他们认为富裕不能指称精神生活,因为精神不能用金钱衡量。这看似合理的观点,其实是把精神生活富裕狭义化理解了。有学者从人性论角度强调精神生活主体能动性的首要地位,与此对应,亦有学者从物质与意识的关系角度提出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决定于物质生活共同富裕,强调精神生活的受动性。实际上,这些观点要么片面夸大了精神的作用,要么落入物质意识二元对立的旧唯物主义思维范式。精神与精神生活、精神生活富裕与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两组概念虽相似却有本质区别,不能混淆。因此,我们可以循着精神、精神生活、精神生活富裕、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四个不同层次概念进行分析,以此来确定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本质规定,尤其是以“自由看待富裕”的科学意蕴。

首先,马克思主义理论强调不能混淆精神与精神生活。人是要有点精神的,但精神终究是人的精神,不能脱离现实人的生活谈精神。“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das bewuβte Sein),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2](525)精神虽可以抽象为纯粹主体性存在抑或假定为非理性状态,但精神生活却不能做抽象性封闭式原子化理解,其实质是公共性、整体性、总体性的存在。当然,精神生活的公共性并非要与个体性相对立,相反,公共性的精神生活乃是由现实的诸个体(Wirklichen Individuen)所建构,而诸个体的精神生活亦由公共精神形塑与陶冶。因此,精神生活虽有内在个体性乃至超越性维度,享受某种不关涉他者的思想性“消极自由”,但其实质是人作为社会性个体追问生活总体性意义的积极性自由存在。精神生活自由不是消极的外在阻碍消失,而是与他者互动建构更好“自我”的积极自由。在精神生活中现实的诸个体确立其与他者的意义性共在。毋宁说,精神生活是人在思想文化层面,追寻一种个体性与群体性的辩证统一。

其次,精神生活富裕既不能仅从精神文化角度分析,亦非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改善,其实质是人的生活方式的可能性、自由选择性丰富而不被抽象同一性、偶然性决定。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共同构成现实人的生活,并且是以社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结构性存在。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的结构性却非静态恒定,而是随着社会生产方式变迁而不断互动重构。因此,脱离物质生活谈精神生活富裕就会像早期贫困文化理论将责任推给穷人,认为穷人应该对自己的贫困负责。“理论背后的价值预设多少潜藏着对穷人的歧视或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想。”[3](58)当然,精神生活富裕亦不会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而自发形成,“在现时代,相对富裕的物质生活使得人们从总体上摆脱了物质匮乏,并使多样化的感性生活得以可能,但人们精神生活的丰富性及质量并没有得到提高”[4](55)。与之相反,推动物质生活富裕的资本逻辑既带来传统精神生活的衰萎,又催生出现代精神生活抽象性的“单向度”拜物教意识。精神生活富裕不能以物质财富量化,更不受限于外在物质财富量的多少,而是追求生活意义的丰富且不受限于抽象同一性规定,其实质是自由的实现,即“以自由看待富裕”。

再次,当我们确立了精神生活与精神的概念性差异,以及精神生活富裕的自由规定性本质,那么,以社会自由透视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也就把握了精神生活富裕的“共同”旨归。马克思在讨论精神生活以及自由问题时从来都是与社会生产紧密结合的。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实质是以自由的社会性实现为核心。霍耐特认为黑格尔与马克思共同为“社会自由”概念之父,并认为马克思一生始终坚持某种特定社会自由观点。“他(马克思)始终坚持,个人的反思自由,只有当他通过别人的自我实现而达到他自己的生产性的自我实现的时候,才具有真正的可能性。”[5](84)霍耐特在经验真实性与规范有效性双重维度上重构了社会自由,认为“个体自由只有在一个强调角色义务互补的机制性综合体中才会具有社会经验性和鲜活的现实性,只有以现存社会为结构性前提才能发展一种作为分析的社会理论”[6](117)。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社会自由规定性与中华传统文化中“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具有高度契合性。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社会自由并不探究个体自由的内容或实现形式,而是聚焦精神生活领域的多元统一,从而更好地增益个体与社会共同体。

最后,社会自由作为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本质规定,为揭示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结构性提供了内在尺度。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社会自由规定性嵌入社会历史性生产活动。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社会自由需要“建立在历史—社会基础上的规范化实践,只有在这种实践中,主体才能够互相实现他们各自的目的,他们才能够在这种共同的经验中实现他们个人的自由”[5](103)。社会自由必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得到实现,而这个自由的基础是建立在社会生产之上的。现实的社会生产活动涵养人的自由,人的自由又通过社会生产活动现实化。正如马克思始终强调的自由人联合体,“每一个个人的自由是单数,但联合体就是复数。因为这个联合体不再是有各种必然束缚的联合体,而是每一个人摆脱了各种必然束缚的自由个性全面发展的自由联合体”[7](71)。社会自由现实化表现为社会结构,由现实的诸个体以社会角色互动展现出来。“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8](470)人作为群体主体在自由中开创历史,在历史中实现自由。

因而,不能将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作为自明概念而不探究其本质规定,相反要深入地揭示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中“共同”的普遍共同性与个别差异性之结构,从而全面地理解当代中国语境下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现实困境及其促进的可能路径。从社会自由的视角进行剖析有利于真正把握其本质规定,真正做到既不超越社会发展阶段而“冒进”,也不落后时代而阻碍社会“前进”。

二、一元与多元: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内在结构

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而平均主义不仅不能实现真正的富裕,反而更会侵蚀富裕的根基之人的自由。以社会自由为本质规定的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其中的“共同”是在精神生活公共性中体现个体差异性的“共同”,是在精神生活富裕基础上强调差异性平等的“共同”。因此,基于社会自由确立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我们能够进一步探究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内在结构。

首先,正视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主体的内在张力结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而作为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主体的人民由现实的诸个体构成。诸个体的精神生活既是个体受到特定精神文化形塑陶冶的过程,也是诸个体进行文化参与,主动建构精神文化认同的过程。与此同时,诸个体的精神生活还表现为不同个体、不同群体之间文化碰撞、文化冲突与文化包容共生的过程。因而,人们在不断反省并创新社会生产生活的同时,也促进了对生活可能性的观念变革,丰富了精神生活。因此,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作为全体人民的精神性社会活动,除了坚持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更要充分认识并平等包容人民内部不同群体精神生活的多元化差异。我们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内部精神生活匮乏及其社会性区隔与蔑视所带来的社会性破坏,避免社会道德滑坡以及社会秩序的紊乱。

其次,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客体内容存在真正的社会意识与虚幻的社会意识之间的张力冲突。复杂多元的社会意识构成人的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客体内容。社会意识能够提供人们思考生活的意义系统与价值坐标。我们要特别重视改革开放40 多年来社会意识全球化的错综复杂性。诸如基于生产方式产生的阶级意识,基于政治单元的民族国家意识,以及基于亚文化传承的各种地方性身份意识,无不形塑并构成人们的精神生活。多元的社会意识既是精神生活富裕的表现,却也对社会系统的稳定构成挑战。在普遍交往的全球化时代,人们精神生活可资利用的思想文化资源既是丰富多样的又是矛盾重重的。因此,精神生活共同富裕要区分精神生活领域真正的社会性意识与虚幻的社会性意识。我们要正视精神文化领域的思想斗争,而不能被精神文化虚假繁荣的抽象同一性蒙蔽,忽视乃至放弃精神生活社会生产的阶级性。诚如,消费主义、民粹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社会思潮盛行泛滥并不能说明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相反,却证明了精神生活的贫乏以及精神生活领域斗争的必要。

再次,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作为社会历史性活动,蕴含着精神文化的历史传承与改革创新。文化“影响着人们的经历与行为,并通过这些经历与行为表达和再生产出来。尽管人物不断变换,它仍能保持其本色,从个人到个人,由上一代到下一代传承下去”[9](83)。文化虽具有相对稳定性与独立性,但文化也在传承与改革创新中随着社会生产与再生产而呈现历史性变迁。因此,社会文化尤其是展现现实诸个体在不同历史时空开创社会自由的优秀文化则作为精神财富不断滋养人类世代。作为历史性存在的人本身,亦深深扎根于源远流长的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在共同富裕的精神生活中理所当然地蕴含着人类一切优秀历史文化,既包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又包含其他域外各个时代的优秀历史文化。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既要善于发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要善于吸收域外人类文明精华,融贯中西以求更好地面向未来。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社会历史性要求正视历史以开创新历史,充分利用优秀历史文化资源,厚植文化认同与历史自信,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中不断创造丰富的精神文化元素,拓宽生活意义世界的可能性空间。

最后,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主体由于处在不同社会空间,其精神生活贫富情况会呈现区域性差异。精神生活共同富裕还存在地方文化保护与移风易俗的张力,这就使得精神生活共同富裕要保护地方优秀文化,尤其是民族地区的优秀文化。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在坚持地方文化保护与文化传承的同时,也要认识到文化再生产过程中那些不利于人的发展的落后文化,并有意识地进行干预革新。当前农村地区人情攀比、高价彩礼、赌博等一系列歪风陋习反映出农民的精神生活较为贫乏。对落后文化的批判在道德上是正确的,然而,我们却不能停留在这种外部反思式的批判。因为生活在这种文化氛围中的农民亦是深受其害,且反抗乏力。精神生活本身具有传承性并形成传统的权威力量,这是伴随某种物质生活生产方式产生的历史惯性。可以说,移风易俗必然伴随着生产方式的变迁。因此,促进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必须坚持地方文化保护与移风易俗相结合,充分发挥精神生活主体的能动性,以生产方式变革为基础进行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对应着人能够走出封闭性原子式个体的消极自由,通过社会物质生产活动而开放自我并建构与他者共在的意义世界。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主体、客体内容与社会时空交错形成了其内在结构。正视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内在结构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分析与解决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中不平衡不充分等结构性问题。

三、引领与批判:促进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结构性向度

促进精神生活共同富裕要求我们以其内在结构为依据。既要看到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生结构,又要看到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内在张力结构。只有以社会自由透视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功能,涵养人们的公共精神,批判错误思潮,才能有效地促进精神生活共同富裕。

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内在结构决定了促进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结构性策略。一方面,促进精神生活共同富裕要以社会自由为核心着眼于制度建设。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所呈现的文化大繁荣大发展需要营造自由包容的制度环境。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建基于精神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而精神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无疑需要奠基于社会自由的制度建设。因此,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制度建设应当坚持包容多元的原则,平等看待并扶持相对弱势文化中的优秀元素,支持鼓励文化创新,尤其关注缩小精神生活贫富差距的制度要求与制度安排。另一方面,精神需要具有群体性、区域性等差异特征,但满足精神需要的社会文化却良莠不齐。因而,满足精神需要的方式既不能过分依靠市场又不能运用行政手段“一刀切”,而应该在制度设计上综合考虑并尽量避免低俗媚俗庸俗的文化呈现,打破精神生活生产不平衡不充分的文化区隔。总之,应运用制度设计的结构化方式破解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结构性问题。

促进精神生活共同富裕要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含着对生活世界的总体性理解,具有对社会生产活动的反思能力,能够引领人们更好地进行社会生产活动。故而,人们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不仅能够更好地认识社会主义物质生产活动,还能够确立自我的精神生活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同样强调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要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马克思也强调“工人必须有时间满足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这些需要的范围和数量由一般的文化状况决定”[1](269)。精神需要是人对生活意义追寻的内在动力,亦可谓是追求精神的认同。因此,在多元化社会思潮背景下,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可从三个方面引领精神生活共同富裕。

其一,加强主流意识形态建设,讲好中国故事,弘扬正能量。在全球化时代,国内外意识形态斗争异常激烈,既要看到国外意识形态渗透,又要看到国内“高级黑低级红”的呼应。要敢于亮剑、善于斗争,将意识形态工作生活化日常化制度化,真正滋润人们的精神生活。“当这些价值观还停留在人们的口头上而没有进入实践领域时,那么这种价值观还只是一种空洞的口号,它还没有获得意义和实质。只有逐渐进入人们的心灵、化为人们的日常行为方式,这种价值观才成为真正的价值观。”[10](20)其二,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地方文化与民族文化,活化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也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坚实根基。”[11](167)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自觉与自信是促进新时代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其三,引领文化创新,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文化传播与文化再生产随着社会科技进步不断创新发展,新文化层出不穷却也良莠不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发展,要立足社会发展规律性,把握社会发展大趋势,建设先进文化,筑牢思想信念之基,推动文化大繁荣大发展。

促进精神生活共同富裕要坚持对错误思潮的斗争与批判。马克思曾无数次教导我们思想文化领域的斗争是与物质生活领域紧密相关的。精神生活建设仅仅着眼于提供公共文化产品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与错误思潮斗争来确立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要批判以人身依附性关系为主导的前资本主义社会精神文化,并与之进行坚决的斗争。“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8](47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两千多年传统社会叠加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遗留的历史文化糟粕时常禁锢人们的思想进而影响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因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与沉渣泛起的落后文化做坚决的斗争,确立人民主体地位不动摇。与此同时,批判以资本逻辑为核心的社会思潮。以资本逻辑为主导的社会发展具有历史合理性,但也深深地妨碍了人的进一步发展,因而必将走进历史扬弃阶段。资本逻辑带来了原子化个体的伦理悖论、拜金主义盛行、日常生活殖民化等人的异化,不仅影响了西方资本主义起源地,还渗透到后发国家。新时代精神生活共同富裕要与资本的抽象统治做斗争,保持精神生活的自主自由。此外,要批判脱离群众的形式主义权力观。在促进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各种具体社会治理过程中,我们要警惕脱离群众替民做主的权力观。如果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没有人民的参与,将严重影响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也会流于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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