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的日常生活伦理结构

2023-03-22 13:40
伦理学研究 2023年6期
关键词:权威伦理规范

鲁 芳

一般意义上的结构是指“事物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结合方式”[1](952)。伦理结构不同于道德结构,道德结构是“一种道德体系或道德形态内部各个部分、各个方面、各种活动所固有的相对稳定的联系方式或组织方式”[2](650);伦理结构则是指一定社会道德体系、道德秩序得以形成、维系所依赖的诸要素构成及其组合方式。道德结构是就道德体系内部各构成要素而言,伦理结构是就道德体系所依赖的各要素而言。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日常生活伦理结构界定为:日常生活伦理价值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日常生活伦理秩序得以存在和维系的诸要素的组成方式和总体格局。它有四个基本构成要素:伦理组织、伦理关系、伦理规范、伦理权威。日常生活伦理组织是日常生活的基本组成形式,它决定伦理关系的内容;伦理关系的内容决定人们对它的观念把握,进而影响了伦理规范的基本内容;伦理组织、伦理关系的基本性质和形式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伦理权威的存在形式。人工智能时代,随着日常生活主体、日常活动、日常生活空间等的变化,日常生活伦理结构也必然呈现新的特点。

一、人工智能时代的日常生活伦理组织

当前,日常生活伦理组织以个体家庭为基本单位,其基本趋势是:组织化程度减弱,个体化程度增强。人工智能的出现不仅将持续这一趋势,而且会加剧这一趋势。

1.家庭结构小型化和家庭关系简单化

张之沧认为,人工智能的发展会对传统家庭结构和家庭伦理带来冲击。人工智能在两性关系、婚姻关系中的应用,可能构建出多元的家庭形式、两性关系和人伦系统。智能人父母、智能人保姆可以建立自由平等、亲密活跃的亲子关系。“人机组合家庭”可能使家庭关系重新定义[3](3-14)。对此观点,笔者以为有待商榷。其一,两性关系、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家庭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智能人”是机器,是人造物,纵然人类给予它以伦理关照,它也不是“家庭成员”,也不会有所谓“人机组合家庭”。其二,人工智能在两性关系、亲子关系中的应用凸显的是它的工具性,而不是人性、主体性;它是对两性关系、亲子关系某些特定功能的替代,而不是对配偶、父母子女身份的替代,因此无法替代和改变真实的两性关系和亲子关系。

尽管如此,人工智能体的特定功能性,即它的类人性和替代性,极易导致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家庭关系日趋简单化。“智能人”具有的交流和陪伴功能则可能使单身家庭、丁克家庭数量增加,家庭规模进一步缩小。当“智能人”足够智能,更加具有“类人”性,它不仅可以理解并表达人类的基本情感,与人聊天交流,满足人的情感需要,而且可以综合周围环境条件进行评价判断,作出对方需要的反应,满足人的被照料的需要,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就会遭到冲击。对一些人而言,结婚、生子变得更加不必要,于是更加坚定地选择单身、丁克。因此,人工智能时代,家庭领域中人对人的需要部分转化为人对智能人的需要,必然带来家庭结构向小型化发展。家庭结构的小型化使家庭关系日趋简单化,传统的人伦关系将日渐消失。在这个意义上,张之沧所言的人工智能对传统家庭结构和家庭伦理的冲击是可预见的。

2.日常生活组织化程度降低

日常生活的组织化意味着日常生活主体间基于共同生活和共同目标形成了紧密的联系。人工智能对人的社会性功能的替代、对日常交往对象的替代,以及人工智能与信息控制技术的结合,将会使日常生活主体、日常活动分散化,日常生活组织化程度降低。

首先,从家庭内部而言,家庭角色由智能人承担,家庭成员家庭义务的履行由智能人替代,可能带来家庭关系的缺失和疏离,父辈与子辈之间、夫妻之间失去亲密的情感联系。其次,日常交往的对象被人工智能体替代,甚至人的日常活动由人工智能体完成,人与人之间的日常交往和接触将会减少,这在很大程度上使日常生活走向封闭,不仅增加了日常生活组织化的难度,而且降低了人们对日常生活组织化的需要。再次,人工智能与信息控制技术的结合使日常活动的跨空间性成为可能,活动主体、活动中介、活动本身实现了分离。日常活动的分散化直接对抗着日常生活的组织化。最后,在一般意义上言,家庭结构小型化、家庭关系简单化将进一步加剧日常生活基本组织的“原子”化,家庭的流动性、自由性随之增强,组织化程度随之减弱。

二、人工智能时代的日常生活伦理关系

日常生活伦理组织中人工智能对人的社会性功能和社会性活动的替代,使原本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现实直接联系转化为以人工智能为中介的间接联系,现实的直接的伦理关系逐渐消隐,被人与物、物与物的关系掩盖。同时,由于人工智能的类人性,日常生活伦理关系也将呈现新格局。

1.现实的日常生活伦理关系走向消隐并被物掩盖

人工智能时代,现实日常生活伦理关系的消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人工智能为中介呈现的日常生活伦理关系;二是以算法呈现的日常生活伦理关系。

当我们以网络、电信为中介与他人联系时,呈现的依然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联系,即信息媒介连通的双方是拥有自主意识的“人”,且联系对象具有很大的确定性。当人工智能介入人的社会性活动,以之为中介呈现的伦理关系则表现为人与物、物与物关系的人与人之间的间接联系,其联系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比如,无人驾驶汽车行驶时表面上是车(物)与他人、车与车的直接联系,然而根本上是程序设计者与车辆使用者、与他人的间接联系。程序设计者将交通规则以他理解的方式,通过数字编程,以技术的手段移植到无人驾驶汽车之中,因此,无人驾驶汽车反映的是程序设计者的意志。汽车行驶活动中人与人的关系隐匿于人与物、物与物的关系之后,且不易被察觉。

以算法呈现的日常生活伦理关系是上述形式的另一种表达,或者说是对其本质的揭示。从日常生活伦理关系的外在呈现形式看,它以人工智能为中介;从其本质看,它是日常生活伦理关系的数字化、智能化,是将日常生活伦理关系按照一定的数学逻辑设计而成的算法。算法构成了人工智能的“大脑”,使它具有了“意志”。弱人工智能阶段,它只能面对简单场景,处理简单问题;强人工智能阶段,它可以面对复杂场景,处理复杂问题。算法的进化、数据处理能力的进化使人工智能可以模仿人类对周围世界作出相应反应,尤其是可以模仿人类进行复杂人际交往,满足人类的情感需要。例如,陪伴机器人、保姆机器人要发挥好“类人”功能,就需要对日常生活伦理关系(夫妻关系、亲子关系、朋友关系等)有充分的理解,正确把握其中蕴含的伦理要求,而这就要求将伦理关系及其伦理要求设计成特定的算法,使之成为人工智能的“意志”。比如未来人类可以将某人的认知、记忆复制到芯片并植入类人智能体,并能代替某人履行照顾义务,此种形态的亲子关系及其承载的伦理内容就呈现为算法。

日常生活伦理关系走向消隐,并不意味着它的消失,而是以不引人注意的方式存在,它被转化为算法,退隐到物的背后——日常生活伦理关系及其实现以一种新的方式呈现出来。

2.人工智能体成为日常生活伦理关系主体

现实生活中伦理关系的主体,应当有自身独特的利益,是利益主体。人工智能体并不天然是日常生活伦理关系的主体。弱人工智能作为“物”,只具有工具的属性,其本身并无所谓的利益,它只是作为他人的利益而存在。因此,对于这种人工智能体(如智能扫地机),人类并不会对它投以伦理的观照,它也不可能成为伦理关系的主体。但是,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人工智能体可能被人类赋予某种利益,从而作为“利益主体”成为日常生活伦理关系的主体。其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点:

其一,人类视类人机器人为特定利益主体的替身,从而将其纳入日常生活伦理关系之中进行考量。类人机器人外形上的“类人”性不仅可以使人对之产生亲近感,而且可以通过定制使之具有亲人的形貌特征,从而成为某种情感依赖、情感寄托。思维上的“类人”性使之可以与人正常交流,满足人的情感需求,如果定制的类人机器人具有特定亲人的记忆、性格、表达习惯等,则极易使人产生身份错觉。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体显然已经不被人们当作普通的“物”来对待了,它承载的象征意义、符号意义使之成为人这一特定利益主体的替身,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伴侣。因此,从人的主观情感出发,存在将人工智能体纳入伦理关系的需要。

其二,人类赋予人工智能体“公民”身份,享有“公民”权利,从而使其成为日常生活伦理关系的主体。当前,人工智能具有“公民”身份已经成为事实。2017 年10 月26 日,沙特阿拉伯授予类人机器人索菲亚(Sophia)公民身份。由此,索菲亚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位获得公民身份的人工智能机器人。未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机器人的“类人”特征不断增强,很有可能会有更多的机器人被赋予公民身份。作为“公民”,机器人就应享有公民权,其正当利益就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一旦机器人成为权利主体,其与人类之间就产生了利益关系,因此也就成为日常生活伦理关系的主体。

当人工智能体成为日常生活伦理关系的主体,日常生活领域中的伦理关系格局也就出现了变化,需要进一步明确:人工智能体享有何种权利?人对人工智能体应履行何种道德义务?他们之间如何相处才是善的?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恰恰是建构人工智能时代日常生活伦理秩序的关键所在。例如:对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人身权利”的回答将会决定人能否限制人工智能体的自由、能否打骂人工智能体,怎样维持其“生命”的健康并使之长久。对类似索菲亚这种不仅具有公民身份,而且拥有职业的非人类公民,其劳动权、休息权、获取报酬权如何行使,如何保障?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将随着人工智能体成为日常生活伦理关系的主体而出现,并且亟待人类给予回答。

人工智能的出现,必然会在日常生活领域掀起波澜。面对新的日常生活伦理关系,人类必须明确人工智能体的伦理地位、道德权利,方能形成相应的日常生活伦理规范,构建日常生活伦理新秩序。

三、人工智能时代的日常生活伦理规范

当人工智能体被纳入日常生活伦理关系之中,甚至成为日常生活伦理关系的主体,调节人与人工智能体的关系就有了现实的必要。这在客观上必然催生两类日常生活伦理规范:一是人工智能体应当遵守的日常生活伦理规范,二是人对待人工智能体应当遵守的日常生活伦理规范。

1.人工智能体应当遵守的日常生活伦理规范

人工智能体被制造出来是为了服务人、满足人的需要,它应当符合人们对“善”的追求,遵守人类认同的日常生活伦理规范。早在20 世纪40 年代,美国科幻小说家阿西莫夫就提出了“机器人三定律”,其中第一条原则就是“机器人必须保护人类,不得伤害人类”,这确立了机器人服务人类的基本价值立场。2019 年5 月发布的《人工智能北京共识》规定:“人工智能的研发应服务于人类,符合人类价值观,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应充分尊重人类的隐私、尊严、自由、自主、权利;人工智能不应被用来针对、利用或伤害人类。”人工智能应遵循这一价值原则,遵守人类最基本的道德共识,对人类友善,这是其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前提。

人工智能体遵守日常生活伦理规范是通过算法实现的,它的“道德意识”是人类给定的,它遵守的日常生活伦理规范归根结底就是人遵守的日常生活伦理规范,是人类日常生活伦理规范的算法化。可是,问题在于:算法能否精确地表达日常生活伦理规范?算法是纯粹的逻辑表达,道德在逻辑性之外还有非逻辑性作为补充:一方面,不同的条件下、不同的情境中,同一伦理规范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即使面临一种全新的情境,人也可以凭借道德直觉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另一方面,价值具有层级性,在特定条件下,出于对某一更高价值的维护,违反某一伦理规范不仅不是恶,反而是善。这种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时常发生,它需要伦理主体在不同价值之间进行权衡并快速作出判断和选择,这时人们依据的不是理性的逻辑分析,而是经验、良心建构起来的道德直觉。

于是,上述问题又可以具体化为以下问题:(1)对于在算法引用条件之外出现的新情境,人工智能体能否依据“直觉”作出正确判断和选择?(2)人工智能体能否根据眼前情境,在处于不同层级的价值之间作出正确的取舍,而这将有违某一伦理规范?

持悲观态度的人认为,人工智能体只能按照人类设定的算法运行,无法形成自主意识,因此也不可能在未知情境下凭借道德直觉作出正确判断和选择。持乐观态度的人认为,人工智能体完全有可能发展出自主意识,基于算法进行具有“创造性”的自主思维,因此在面对未知情境时,人工智能体能够像人一样权衡利弊,综合各种因素作出独立判断和选择,甚至自行创造出新的日常生活伦理规范,构建起人工智能体的日常生活伦理秩序。但无论是何种情形,人工智能体都存在可能的道德风险。

2.人对待人工智能体应当遵守的日常生活伦理规范

人工智能体作为人的创造物与人类使用的工具,原本仅具有工具价值。但是,由于人工智能的“自主性”、移动性、类人性,人类在与人工智能体的交互中容易产生情感依赖,甚至将道德情感投射到人工智能体之上,“形成一种强烈而又单向的情感关系”[4](217)。马提亚斯·舒茨通过研究指出,扫雷机器人、机器狗、扫地机器人都曾引发了人们的情感投射,将机器人人格化[4](217-220)。这恰恰是人工智能体区别于其他机器的特点所在。当人工智能体承载着人们特定的情感寄托,被赋予了特殊的利益,人类在与之交互过程中,就有必要规范自己的言行。具体而言,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即不应当使用人工智能从事损害人类尊严和价值、违反人类伦理道德的事情——这是人类使用人工智能体应当遵守的首要价值原则。无论人们使用的人工智能体是否具有“公民”身份,是否被赋予了特定身份,是否被寄托了情感,人们在使用它时,都应坚持以人为本,以之促进人类利益,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不应因对人工智能体的情感依赖而忽略现实生活中的人,忽略自己,即始终不应将人工智能体的地位置于自己以及他人之上,以“物”来支配“人”。

其次,不伤害,即在一般情况下尊重人工智能体的存在,尊重它所承载的人类的情感,既不伤害人工智能体本身,也不伤害人工智能体所承载的人的情感。不伤害人工智能体本身,就是要爱惜、爱护人工智能体,使其正常发挥功能,为人类服务;对于拥有“公民权”或者被赋予特殊身份因而具有某种“利益”的人工智能体,人们应当给予必要的尊重和善待,因为这种利益恰恰是赋予其“利益”的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可见,不伤害人工智能体归根结底以对人的利益的尊重和维护为前提。

最后,保持合理距离,即对人工智能体的本质以及人与人工智能体的应有关系保持清醒认识,绝不混为一谈。人工智能体虽然进入了人的日常生活,成为人的“日常伴侣”,但它毕竟是由算法支配的“物”而不是“人”。如果以之为“人”,不与之确立合理的边界,不仅可能给人带来安全威胁,而且可能给人带来心理上的隐患。

人工智能时代的日常生活伦理规范必然涵盖对人与对人工智能两个方面的约束,无论哪个方面,都面临着不确定性和新的挑战,需要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而不断进行探索并作出新的调整。

四、人工智能时代的日常生活伦理权威

日常生活伦理权威是日常生活中伦理秩序的维护者、道德选择的示范者、道德冲突的决断者。不同历史时期的日常生活伦理权威有不同形式。弗洛姆将权威分为“公开的权威”与“无名的权威”。前者如“父亲、教师、老板、国王、官员、牧师、上帝、法律、道德良心”,无论它是谁,总是确定的,即“我总是知道有一个权威,知道它是谁,它要求什么,以及,我若顺从或反抗,其后果会是怎样”;后者如“利润、经济需要、市场、常识、舆论,‘集体’所做、所想、所感受到的一切”,它是“不可见的”“异化了的”,“没有什么人,没有什么观念,也没有什么道德律条来要求人们该怎样行事了”,“但是,我们全都做一样的事,一致的程度类似于甚至超过了集权社会的人们”[5](125)。在我国,天地君亲师曾是日常生活伦理权威,市场理性作为“无名的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人们的行为选择,个体化的日常生活则使人们自主选择甚至自行创造伦理权威。人工智能时代,信息化+技术化的日常生活使许多日常生活伦理问题超出了人们的经验范围,单纯“求同”并不能为人们提供合理化的指导,也难以形成合理的日常生活伦理秩序,公开的权威有其存在的必要,只是它将向专业化和团队化的方向转变。

1.日常生活伦理权威走向专业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技术渗入到日常生活之中,日常生活已经高度技术化了。与传统社会日常生活相较,技术化的日常生活中许多伦理问题超越了日常生活经验范畴,涉及诸多技术领域,越来越具有专业性。相应地,日常生活伦理权威也逐渐走向专业化。

在古代社会,人是连接道德与日常生活的直接纽带,日常生活伦理权威以人为主体,人自身的身份地位以及道德品行是其成为伦理权威的依据。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向日常生活渗透,极大改变了日常生活景观,传统的日常生活伦理权威仅凭生活经验和常识已无力对日常生活中的伦理问题给以解释并给人们以伦理引导。在网络时代,那些善于运用网络充分发挥其影响力、善于借助网络传播和网络影响增强其影响力的人极易被人们奉为日常生活伦理权威。人工智能时代又有所不同,人工智能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使人工智能体成为道德与日常生活连接的新纽带,人工智能体成为现实的“活动者”、道德规范的“践行者”,如前所述,也是日常生活伦理关系的主体。其所涉及的伦理问题也不再仅仅是经验、常识所及,而是关乎算法表达了怎样的道德要求,算法是否准确表达了道德要求。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和解决,显然不是普通人所能作出的。因此,人工智能时代的日常生活伦理权威需要了解人工智能方面的相关知识,这样才能给人们以科学的解释和正确的指引。人工智能体遵循的日常生活伦理规范(算法)由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家设计,可以说,算法设计者极大程度上决定了日常生活的伦理秩序,他在日常生活领域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提升,非常有可能且有条件成为日常生活伦理权威。此外,算法中体现的伦理关怀是设计者道德情操的反映;“善”的人工智能体使其设计者具有更高的道德说服力和信服力,从而在日常生活中享有更高的权威。

2.日常生活伦理权威走向团队化

人工智能时代的日常生活伦理权威应当是复合型人才,既需要有人工智能领域的专业知识,又需要有哲学、伦理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同时也需要具有高度的政治辨别力和敏感性。这样,其设计的算法以及人工智能体才能是“善”的,才能满足国家、社会、人民的需要。通常情况下,它需要两个甚至多个学科方向专业人员的合作,在不断地讨论、试用、修改、完善中实现算法之善,以维护日常生活伦理秩序。因此,“善”的算法不是单个人的创造,而是一个团队的创造。

不仅善的算法是团队的创造,而且对人工智能时代日常生活伦理问题的发现、解释和解决也需要团队的合作。伦理学专家擅于发现和揭示日常生活中的伦理问题,却缺乏解决的能力;人工智能专家具有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却可能缺乏发现和揭示伦理问题的能力。而对于日常生活伦理权威来说,发现伦理问题、作出伦理裁决、进行道德教化是其基本职能,显然,任何个人已经无法独立实现这些职能,日常生活伦理权威走向团队化是一种必然。

结语

人工智能的“类人”性使其在应用于日常生活领域时,更为深入地替代了人的社会功能,替代了家庭成员,潜在地增强了日常生活伦理组织进一步个体化和弱组织化的风险;在人工智能参与的日常生活伦理组织中,日常生活伦理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即人与人直接的现实伦理关系部分地被人与物的关系取代,人工智能体成为日常生活伦理关系的主体,调节人与人工智能体的关系成为日常生活伦理规范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对人工智能体的日常活动进行伦理规范,使其为人服务,增进人的福祉;另一方面,对人对待人工智能体的行为进行伦理规范。然而,由于人工智能的算法本质以及现实伦理关系的消隐,发现人工智能引发的伦理问题,进而对其进行有效伦理治理,已非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个体所能胜任,面对日常生活领域的伦理难题,人们需要专业化和团队化的日常生活伦理权威。

在传统的日常生活结构下,四个要素共同维系着高度组织化的日常生活,构建起稳定且约束力强的日常生活伦理秩序。人工智能时代,日常生活组织化程度弱化、伦理关系隐蔽化、伦理规范算法化、伦理权威专业化和团队化客观上都在分化日常生活,对统一的日常生活伦理秩序的构建带来挑战。在这样一种日常生活伦理结构之下,身处重复性、习惯性的日常生活世界,作为日常生活主体,是乐享人工智能带来的便利而无视人工智能带来的伦理威胁,还是始终保持一份清醒与自觉、主动发现问题、积极要求解决问题,将决定着人之为人的存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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