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导师作用发挥的国内外高校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案例探究

2023-04-05 06:01郭正宇闫永帅
科教导刊 2023年3期
关键词:博士生院系申请人

郭正宇,马 亮,闫永帅,王 猛

(电子科技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54)

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是世界上一流大学较为常用的博士生选拔形式[1]。为了克服传统博士生“考试入学制”存在的一些弊端,以北京大学为代表的国内名校自2003 年开始探索以“申请―考核”制方式招生[2]。博士生“申请―考核”招生参与群体主要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校院两级管理人员、博士生导师、申请考生等,其中导师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在博士生招生和培养过程中扮演着关键核心角色。然而在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实践中导师作用发挥也面临一些普遍问题,如导师参与环节、程度有限,“三随机”“双盲”工作机制削弱了导师的作用,或是监督制度不完善导致自主权过大,学术自律不足引发权力滥用等。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作为国外教育发达国家经验的借鉴,其在国外运行过程中导师作用发挥如何?怎样进一步规范和发挥国内导师在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中的作用?这些问题的探究和解决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博士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

1 国外高校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中导师作用发挥的案例

德国被誉为近现代博士生教育的发源地,传统的德国博士生教育是“师徒制”的典范[3]。对于德国高校的教授而言,博士生招生和培养是非常个性化的自主行为。博士生申请者能否获得面试资格,主要由导师根据学习成绩、科研情况、推荐人意见等材料决定。申请者征得导师同意后可向导师所在院系博士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该委员会研究同意即可获得学院的录取通知[4]。学院博士学位委员会具有一定的组织、监督和协调功能,对导师招生自主权有一定的约束,但总体来说是尊重导师意见。由于德国很多高校的博士生招生人数没有限制,因此博士生导师作用在招生中能够充分发挥,受到的制约主要来自本人学术要求、科研项目或经费情况等。

法国的博士生培养因其高水平的学术科研能力而享有盛誉[5],招生程序一般包括三个环节:论文撰写、导师面试和学校考核[6]。首先,导师可以要求申请人撰写论文,初步判断其专业水平、研究能力。其次,导师还会通过面试考察申请人的教育经历、基本素质、研究能力、表达能力、兴趣爱好等。如果申请人通过导师面试,还需要参加由校方代表、相关专业教授组成的评审团考核。学校考核一方面能够防止博士生导师在招生时出现无意偏差,又能够对在招生过程中把关不严的导师给予提醒或警示。总的来说,法国大部分高校的博士生导师在招生中拥有较大的发言权,但自主权也受到院系或学校的监督制约。

美国博士生教育在20 世纪50 年代以后实施规范化和制度化改革,传统的招考权从导师个体转交到校院层面。博士生申请者通常需要选择一项全美通行的标准考试(如GRE 等)并提交有关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经学校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转交相应院系招生委员会[7]。院系招生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考察主要采用“集体负责制”,由专家组根据评审规则共同协商,按照希望录取的顺序排名推荐。在个别情况下学校还可以采用“导师负责制”选拔博士生,即导师获得课题和经费后,根据个人的判断物色博士生人选,由导师全权负责[8]。总体上讲,美国高校的导师作用在集体决策中会受到一定限制,但是招生指标可以根据导师项目或经费情况确定,能够享有一定的灵活操作空间。

日本博士研究生教育自20 世纪中期开始借鉴美国,形成了以学校研究生院为主导,院系(学科)配合的选拔模式。日本大部分高校的院系(学科)一般会按照研究生院的要求制定较为统一的招生程序和规则,并通过面试或笔试进行全面考核;在评判录取阶段,主要由各院系(学科)的专家共同评判并确定录取结果。申请者一般要提前和导师沟通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日本高校的导师在细分的专业领域一般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和话语权。总体看来,虽然日本高校在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中建立了校院两级工作规范,但博士生培养学徒制模式内核依然存在,导师作用能够得到较大发挥。

对比德、法、美、日四国部分高校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情况发现,随着全球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国外高校在考核标准或招生名额等方面给导师保留了一定的自主权,但传统的博士生“师徒制”模式正在逐步规范化、流程化。

2 国内高校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中导师作用发挥的案例

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主要包括个人申请、资格审查、材料评议、综合考核、科学录取等五个环节。由于管理制度、文化传统、办学历史等差异存在,我国高校的博士生招生在资格授权、招生指标、遴选考核等方面导师作用更显保守。通过查阅部分高校博士生招生简章和有关文献资料发现国内高校导师在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中的作用发挥各具特点。

在申请报名环节,部分高校或院系要求申请人须取得报考导师推荐或同意:如西安X高校允许导师差额推荐申请人报考,成都D 高校航空航天学院、上海T 高校海洋与地球科学学院等均有要求报考导师必须是博士考生的推荐人,杭州H高校自动化学院要求考生资格由导师审核通过后推荐到学院;与之相反,有高校院系明确要求报考导师不能作为博士考生的推荐人,如北京Q高校的自动化学院。在材料评议环节,有些高校或院系允许报考导师直接参与申请人的材料评审环节:如南京D高校要求报考导师的材料审核成绩占比30%,其余专家组成绩占70%;北京Q 高校的自动化学院导师材料评分比例达50%。在综合考核环节,有的高校允许导师参与专家组面试考核但不评分,而是额外赋予导师30%的审核成绩,如南京N 高校现代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9];有的高校赋予导师组集体决策权,即所有报考导师共同组成考核组,如北京B 大学法学院、成都D 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等;有的高校赋予导师单独考察的权力,如北京B 高校分子医学研究所;还有的高校要求报考导师在综合考核环节实行回避制度,如北京H 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在科学录取环节,有些高校通过拟录取名单产生赋予导师一定的自主权:如西安X高校录取阶段根据考核总成绩等额划定拟录取分数线,导师和上线考生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拟录取,如线上考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被导师有效录取将失去拟录取资格,剩余名额由候选人员按照考核成绩依次递补;还有的高校在录取阶段按报考导师名下申请人的考核成绩排序,从而确保同一报考导师的考生相对公平,如北京Z 大学。

3 思考和建议

我国博士生教育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国外高校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导师作用发挥机制不可照搬。比较国内外高校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案例,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导师作用发挥机制可以从以下环节着手考虑。

3.1 在报名申请环节加强导师作用发挥引导,健全责任落实机制

鼓励导师积极参与博士生招生报考条件、评价标准、考核内容及要求等学术条件制订有益于遴选更加符合培养目标的优质生源。针对业界声誉好、学术造诣高的导师,可以结合当年科研需要、经费条件、生源质量等情况在招生指标方面给予适量调节空间;有条件的院校还可以在学校统一指导下根据导师(或团队)实际情况设置报名条件、招生指标、考核方式等。同时,高校要加强制度保障、完善责任落实机制,比如:建立更加细致、规范的信息公开规则;导师承担更高比例的博士生培养成本;实施更加多元的博士生淘汰分流机制;落实更加科学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3.2 规范导师在材料评议环节的作用发挥,平衡集体和个性需求

由于“申请―考核”制招生不再单独设置统一入学考试,材料评议结果是确定申请人复试资格的重要依据。各学科专业应当统一制订包含客观和主观评价内容的材料评议标准,导师在标准制订中应当扮演核心角色,充分体现其学术自主权。材料评议可采用导师组集体负责制,成绩使用方式和复试入围标准及复试比例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通过以上方式能够在材料评议环节赋予导师考察申请人一贯表现的权力,同时也能有效消除评价标准掌握尺度差异可能带来的不平衡。

3.3 突出导师综合考核环节话语权,建立标准化、模块化考核方式

综合考核是考察申请人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的直接环节,考核结果是确定最终录取名单的主要依据。在考核形式、内容要求、工作流程、评价标准等方面建立标准化、流程化、模块化的考核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院系要以学科专业为单位成立综合考核专家组,报考导师应当作为成员在考核过程中充分表达其意见和观点。在综合考核环节可以考虑适当引入同行或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既能够达到监督的效果,又能够促进考核评价更加全面、科学。为了消除极端值可能引起的偏差,综合考核成绩应当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用平均分计算。通过以上方式既能够保障导师在综合考核环节的话语权,又能够通过集体决策减少个人意见可能带来的偏差,确保综合考核结果的公平性、科学性。

4 结语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我国学历学位教育的最高层次,导师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在博士生招生和培养过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何更好地规范和发挥导师作用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研究,并不断完善的工作。只有充分调动导师群体在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中的主观能动性,同时不断完善指标分配、学术评价、激励和约束等机制,才能做到公平和效益兼顾,更好地为国家遴选和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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