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与防控研究
——以58 起校园欺凌犯罪案件实证分析为视角

2024-01-06 14:02冯瑛琦
警学研究 2023年6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青少年

冯瑛琦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为有效遏制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案(事)件发生,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实施了《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维护校园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优化社会治理的关键一环,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支撑。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是保障校园安全的着力点和落脚点。近年来,校园欺凌和与之有关的犯罪案件屡见报端,如陕西米脂第三中学惨案、著名童星邵一卜跳楼自杀等。校园欺凌之所以屡禁不止,与学校的管理教育体制薄弱、家庭关照监护人引导不周、社会不良文化的诱导息息相关,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法律对欺凌者的制约手段匮乏、惩处力度孱弱。校园欺凌犯罪案件虽然在校园欺凌总体案件中占比不高,但其数量逐年递增,犯罪手段及社会危害性升级,加之互联网信息媒介传播引发欺凌主体群体模仿效应,使得有效防控校园欺凌犯罪迫在眉睫。

一、问题的提出

(一)校园欺凌相关概念梳理

对于“欺凌”(bullying)最早的研究可以追溯到近现代。贝克(Burk)将bullying描述为:“男生及女生间的暴行,参与者有大学生、中学生甚至幼儿园的儿童,手段通常为威胁、伤害或者恐吓,目的是操控他人。”[1]学界对欺凌较完整的定义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罗兰(Roland)将欺凌定义为:欺凌是一个个体或群体针对另一个个体进行的长期的肢体或心理暴力行为,且在欺凌持续时,受害个体无力对暴力行为进行反击。[2]在上述概念的基础上,挪威心理学家奥维斯总结并提出欺凌行为具有三个特征:行为的重复性、意图的伤害性以及力量的非均衡性。

我国对校园欺凌的研究较晚,且存在校园霸凌、学生欺凌、校园暴力等多种概念和说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0条第3款对欺凌做出了定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3]还有诸多学者讨论了校园霸凌、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张文新在《欺凌的界定:文化和发展的视角》一文中提出:“总体上,‘欺凌’一词与西方文化背景中的‘bullying’一词的涵义基本一致;中文语境中,欺凌更强调蓄意伤害性和双方力量的不均衡性特征,不含重复发生性特征。”[4]

笔者认为,校园霸凌与校园欺凌的概念意蕴接近,在采取手段、实施主体、作用环境、引发动机、行为后果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均无本质区别,二者更多表现为修辞与表述上的迥异,因此不必做刻意区分。但校园暴力与二者明显不同,校园暴力是指在教室内外、学校周边、上下学途中、网络上发生的,以及在其他所有与校园环境有关的情境下发生的暴力行为。[5]可见,校园暴力着重强调在校园环境或关系中使用暴力,参与主体不仅有学生还有教师,内容包括身体、心理、情感等方面,与校园欺凌的内涵有明显区别。有关校园欺凌的具体内容和手段,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2021年教育部颁布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该规定对“学生欺凌”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列举式界定,具体如表1。

表1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所涉欺凌的具体内容

综上,本文所指的校园欺凌犯罪,是指与校园欺凌行为紧密相关且已触犯我国刑法、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既包括校园欺凌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进而构成犯罪的案件,也包括因校园欺凌引发的报复性犯罪行为。

(二)我国校园欺凌关涉法律文件的脉络更迭

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等指导文件,均剑指校园欺凌的治理与预防;在此基础上,2017年教育部出台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进一步细化了中小学校园欺凌治理工作;2021年《家庭教育促进法》强调了父母或监护人要对未成年人开展防欺凌教育,同年由教育部颁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校园欺凌的多种表现形式。2022年5月,《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南(中小学)》中提出了防范校园欺凌的具体对策,如设置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机制,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防欺凌教育、欺凌调查,客观认定、及时有效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①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南(中小学)》 的通知,[EB/OL].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3/s5933/202205/t20220505_624875.htm。

有关通知方案指导意见接续出台,多方面关注、重视防范校园欺凌,但上述意见方案更多停留在宏观层面上,更加注重制度构建和原则指导,鲜有治理欺凌不力的具体惩罚措施和微观层面的保障;同时,校园欺凌不单是教育层面的突出问题,而是需多方发力统筹协调的社会问题。

(三)校园欺凌犯罪与青少年犯罪

目前,我国《宪法》中提及过“青少年”这一相对模糊的概念,但缺少“青少年”的明确法律厘定阐述。学界理论研究对青少年犯罪概念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主张狭义说的学者认为,应以刑法为青少年犯罪界定的依据,如邵道生认为:青少年犯罪是指14周岁(含14周岁)至25周岁(含25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反社会行为。[6]本文主张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研究的个体年龄范围介于14~25周岁之间。

本文选取校园欺凌犯罪与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研究视角,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数不胜数,但鲜有从校园欺凌的视角探讨青少年主体的犯罪心理;二是对校园欺凌的关注由来已久,但校园欺凌犯罪的研究却寥寥无几。校园欺凌犯罪是校园欺凌的极端表现形式,实践中诸多欺凌手段残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案件没有“构成”犯罪的原因多数源于主体年龄。虽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却只能选择民事诉讼解决的欺凌案件频发,从这个角度看研究校园欺凌犯罪大有裨益。

在青少年犯罪方面: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青少年犯罪(2017—2020)》②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未成年人犯罪,[EB/OL].http://courtapp.chinacourt.org/fabu-xiangqing-710 52.html。的数据显示,青少年罪犯总数在2017年逐年递增后在2020年回落,青少年刑事罪犯数、不满18周岁青少年罪犯数与18~25周岁青少年罪犯数的发展趋势与罪犯总数趋势相同;2017年至2020年青少年刑事罪犯数占刑事罪犯总数分别为14.5%、17.0%、17.0%、16.1%,见图1。同时,根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年)》中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2017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16周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 189人、4 695人、5 445人、5 259人、8 169人,总体呈上升趋势;尤其在2021年,犯罪嫌疑人人数较2017年增加2 980人,增幅达57.4%(见图2)。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EB/OL].https://view.inews.qq.com/k/2022 0601A06IBJ00?web_channel=wap&openApp=false.

图1 青少年刑事罪犯数情况(2017年—2020年)

图2 2017年—2021年受理审查起诉14~16周岁犯罪嫌疑人情况(最高检)

二、校园欺凌犯罪案例实证分析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对象是涉案主体为青少年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及已经判决的校园欺凌犯罪案件,青少年犯罪主体年龄在14周岁至25周岁之间。

(二)样本案例总体情况

1.样本案例来源。本研究样本案例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一是中国裁判文书网;二是主流网络媒体平台,如百度、搜狐等平台报道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校园欺凌犯罪案件;三是笔者亲身参与侦办的校园欺凌案件。

2.筛选条件。截至2022年8月10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①中国裁判文书网,[EB/OL].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217BMTKHNT2W0/index.html?s8=02。平台以校园欺凌为关键词搜索到判决文书共225篇,其中刑事案由8篇、民事案由202篇、行政案由15篇,年份分布如表2。在已判决的涉及校园欺凌案件中,民事案件占比89.7%,案由主要以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纠纷为主,可见民事诉讼是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的主要司法渠道;行政案件处理占比6.7%;刑事案件占比最低,仅为3.6%。多数校园欺凌行为后果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但也存在个别案件社会影响恶劣,因欺凌主体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①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仅能“退而求其次”地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表2 校园欺凌判决文书年份分布表(裁判文书网)(单位:份)

以刑事案由和“校园欺凌”为关键词搜索,共有8起案件,去掉重复案件和非青少年犯罪案件,实有6起。因考虑校园欺凌的表现方式多样,裁判文书中不一定包含“校园欺凌”的字眼,笔者遂扩大搜索范围,以“校园霸凌”“同学打架”“欺负”“侮辱”“围殴”等关键词搜索到122篇文书,其中包括教师为犯罪实施主体的案件35起,无关案件32起,重复案件13起,最终纳入研究范围共42起。以百度、搜狐等主流媒体平台搜集典型校园欺凌犯罪案件8起,笔者侦办案件2起。

3.选取研究样本小结。笔者对上述选取的58起样本案例逐一标记信息,并对涉案主体信息、欺凌手段、欺凌原因、判决结果等元素分别记录并总结归纳。样本案件在数量上具有研究的可行性和价值,但同时存在一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并非实时、全面。一方面是本年度发生的该类案件可能存在上传时间差,另一方面是诸多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基于犯罪记录封存或因其他原因而未公布或简略处理后公布。二是尽管增加了多个检索关键词,通过扩展欺凌的可能手段和方式从而搜索目标案件,但很难囊括校园欺凌的所有形式。三是基于关键词有“围殴”“殴打”等,客观上可能会造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样本案例比重增加。因此,上述两类犯罪在本次研究中的占比没有绝对参考意义。四是基于刑事责任年龄等因素,许多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都完备的案件,却因主体未到责任年龄未能立案或终止侦查,本研究无法收集此部分“暗数”案件进行充分研析。

(三)样本案件的宏观特征考察

1.欺凌主体以男性居多,但女性作案的危害占比高。样本案件中多数涉罪主体为男性。仅有4起案件主犯或团伙头目均为女性,其中2起案件为故意杀人案且均造成被害人死亡,1起抢劫案和1起寻衅滋事案,欺凌者均拍摄了被害人的裸体视频从而造成对方轻微的精神疾病;3起案件均使用严重暴力手段,且以戏谑折磨、耍横立威、追求刺激、精神控制为突出形式,社会危害性和欺凌者的人身危险性可见一斑。以加州留学生霸凌案②加州留学生霸凌案再宣判,第四名主犯被判3年徒刑![EB/OL].https://www.sohu.com/a/105808944_170 104。为例,一群在美读书的中国留学生,在某公园袭击被害人后强行剥去其衣裤,并用高跟鞋等异物殴打被害人、用烟头烫伤被害人的乳头、扇耳光、用剪刀剪去其头发并命令被害人吃下去等等,其手法之残忍令人发指。

2.欺凌主体人数呈露群体性表征为主。对样本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作案人数1人占比23.3%,2人占比11.6%,3人及以上占比65.1%。近三分之二的在校生在实施校园欺凌犯罪前寻找帮手,帮手多数是亲属、同学或同乡,还有甚者不惜重金收买社会闲散人员出头造势助阵,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校园欺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暴力程度。多起样本案件中出现的杀伤性强的凶器,例如砍刀、带刺狼牙棒、三棱刮刀等均来自社会闲散人员携带。

3.欺凌种类及表现类型。根据样本案件中涉及欺凌的不同手段及方式,可将校园欺凌分为肉体欺凌、精神欺凌、关系欺凌三种。肉体欺凌,即通过硬暴力手段,对被害人的身体或肉体进行故意伤害、凌辱、折磨等以达到欺凌的目的;精神欺凌,即通过软暴力手段等有损被害人的人身尊严和人格的方式,主要通过言语谩骂、造谣诽谤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折磨和羞辱。除上述两种常见的欺凌种类外,还有一种隐蔽性较强、常见于女性施害者群体的欺凌方式——关系欺凌。关系欺凌是基于嫉妒、泄愤等原因和目的,以围设小团体,恶意诽谤等方式孤立、排斥、打压被害人,使其缺少归属感和团体关系支持的校园欺凌方式,如孤立排斥特定人、社交敌视等。多数的校园欺凌犯罪案件中软暴力和硬暴力兼而有之,关系欺凌往往也伴随着肉体和精神欺凌。校园欺凌的动机往往与逞强好胜、斗狠立威有关,可分别表现为“逞强好胜型”“寻衅立威型”“控制尊严型”,另有些案件是基于双方过往矛盾没有得到彻底化解或重新激化,可称之为“旧仇未报型”。

4.常见手段及工具。近年来,校园欺凌的方式和手段更加多样化:常见的欺凌行为有肢体暴力,攻击行为,如推搡、打耳光、搜身、拳打脚踢等;在以软暴力为主的精神欺凌中,嘲讽辱骂、拍摄脱衣裸体视频、下跪、戏谑型唱歌①戏谑型唱歌,是指被害人须按照欺凌者的要求,以特定方式、动作、内容表演指定歌曲,达到哗众取宠的效果,一般用于在精神上给被害人施压、折磨、凌辱。在多起校园欺凌案件中,被害人被要求下跪后“声情并茂”地演唱《古惑仔》《征服》等歌曲。、为欺凌者按摩、刷碗和打洗脚水②笔者认为,虽上述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属肉体欺凌,但这一系列行为的最终目的,是欺凌者对被害人实现精神控制使其顺从和臣服,肉体的疼痛和劳累更多是附属结果,因而笔者将其归纳在精神欺凌范畴内。等服务手段屡见不鲜;关系欺凌与肉体、精神欺凌不完全隔绝,往往具有连带属性,很多案件中关系欺凌是肉体、精神欺凌的先兆(详见表3)。使用工具随意性突出,大多为刀、棍、棒类,还有诸多案件在现场随机选用了拖布杆、啤酒瓶、桌椅板凳等。因多数青少年对药物或剧毒药品的专业知识贫乏,使用剧毒等危险物质作为作案工具较为罕见。

表3 样本案件校园欺凌种类、手段、方式、工具情况分布

5.起因大多为日常矛盾摩擦,主体情感因素和自尊意识较为突出。青少年基于其不成熟的认知结构、不稳定的情绪体验和情感表达,缺乏持久意志力等心理特点,较易出现不能控制自己的冲动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多起校园欺凌案件起因与恋爱有关,系一方纠缠引发矛盾或一方认为对方“不忠”;二是犯罪动机随意性凸显,多起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起因仅源于一方出言不逊或“看不顺眼”“心情不爽”等不明确的情绪性因素;三是欺凌者实施欺凌的动机往往是在同伴群体中寻求关注和尊重,为了维护所谓的“面子”而不择手段。

6.绝大多数欺凌者的家庭管理、学校教育存在真空。欺凌者大多来自结构不完整的缺陷家庭,或双亲疏于管教,或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基本有效的引导和监护。例如,样本案件中被告人吴某,两三岁时父母就已离异跟随父亲生活。因其父亲长期吸毒被送往强制戒毒,故自幼寄养在大伯家。后吴某小学辍学,11岁就在外打工,家庭教育严重缺失,社会认知和法律意识十分薄弱。需要引起关注的是,样本案件中部分受欺凌者也存在家庭教育式微监护缺位的问题,很多人长期遭受欺凌不知如何正确应对化解。

7.校园欺凌犯罪与互联网联动与日俱增。随着互联网和智能科技的发展,校园欺凌犯罪活动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及线上APP平台逐步成为主要的工具手段。近七分之一的样本案件是因双方在QQ上发生争执纠纷引起的,表现为“线上吵架线下约架”。国内外的校园欺凌均呈现出网络化趋势——据韩联社报道,韩国教育部提交的“校园暴力与措施现状”资料显示,2015年韩国共发生1 462起校园网络暴力事件,是2012年的1.62倍。此外,有27.7%的韩国青少年都曾遭受过校园网络暴力。①网络欺凌:韩国校园暴力呈网络化 近三成青少年曾遭受其害,[EB/OL].http://world.people.com.cn/n1/2016/0726/c1002-28584211.html。二是网络欺凌会加剧暴力程度。网络暴力更加契合了校园欺凌的隐秘性,其自由性和匿名性,使得校园欺凌不受时间、地点的束缚,还可持续发酵给被害人造成伤害。三是因欺凌者沉迷网络游戏导致缺钱,从而萌生抢劫动机的欺凌犯罪占有相当比例。

8.校园欺凌犯罪频发于义务教育阶段及三校高职②三校高职指的是: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级职业中学。类学校。就教育阶段而言,主体的认知水平和控制力会随年龄增长而提升,欺凌犯罪发生在初、高中的比例远高于大学;同时,校园欺凌犯罪在三校高职类学校频发的原因:一是其生源素质往往参差不齐,二是此类院校多为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学习相处时间长容易衍生摩擦矛盾,加之基本脱离家庭和老师有效监管的时空环境,滋生了引发校园欺凌的土壤。

(四)样本案件的微观数据探析

1.罪名分布。样本案件包含单一犯罪51起,数罪并罚7起。涉及的刑事罪名共有10个,数量大小依次如下:故意伤害罪26起,占比最高为40%;聚众斗殴罪13起,占比20%;抢劫罪10起,占比15.4%;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均有3起,占比均为4.6%;强奸罪、绑架罪、强制猥亵罪均2起,占比均为3.1%;投放危险物质罪1起,占比1.5%。上述10种罪名几乎囊括了所有的严重暴力犯罪,进一步凸显出校园欺凌犯罪案件的暴力特征(详见表4)。

表4 样本案件罪名数量占比分布(单位:起)

2.犯罪动机及具体手段。在犯罪动机方面,近半数的样本案件是基于同学之间口角、矛盾纠纷,占比最高;9起案件表现为逞强立威、耍横斗狠;8起案件因男女恋爱关系处理不当引发矛盾;7起案件动机是缺钱花;7起案件仅因为欺凌者“心情不爽”“看某人不顺眼”等不明情绪因素;6起案件因双方并不熟识,在QQ等线上聊天工具上发生冲突线下约架泄愤;3起案件是因为旧事处理不公而引发的“报仇型”校园暴力事件;因索要保护费型的犯罪动机案件有2起;还有1起案件因欺凌者心血来潮对女性“揩油”猥亵。笔者统计发现,在多起校园欺凌的犯罪案件中,欺凌者交待的犯罪动机复杂多样,甚至在犯罪的不同阶段其动机也随之变化,如维系恋爱感情、积累的情绪压力与不当的形象维护与塑造,但核心原因大多集中于对自尊的需求(详见图3)。

图3 样本案件犯罪动机分布情况

具体手段工具方面:近一半样本案件均提及“拳打脚踢”“殴打”等手段。除此之外,多起案件中欺凌者对被害人搜身、抽耳光、拍裸体视频等。欺凌者一般携带常见刀具类作为作案工具,即使未准备工具,一般也会在现场就地取材(详见表5)。

表5 样本案件校园欺凌具体手段及分布情况(单位:起)

3.危害后果及刑罚。因部分样本判决中未提及伤情结果,仅就样本案件提及伤亡鉴定的统计如下:轻微伤19人,轻伤为42人,重伤15人,死亡6人。①除个别案件,样本中致死案件的动机表现与一般的故意杀人罪不同,前者一般多为过失致人死亡,少数为间接故意,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且能够顺利完成犯罪既遂的情况式微。笔者认为该数据并不能折射出校园欺凌的全貌,诸多欺凌案件以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民诉渠道解决,该类案件造成的死伤情况更加冗杂。除可鉴定的伤情结果外,多数案件均提及了对被害人可鉴定的精神伤害及不同程度的学生群体心理伤害。

在刑罚后果上,样本案件所涉刑罚共有8种(详见表6)。其中,相对不起诉3人,附条件不起诉5人,其中4人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且犯罪情节轻微,还有1人系检方认为犯罪嫌疑人属长期遭受校园欺凌无法排解才采用极端方式进行报复,应给予心理疏导和干预。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有3人,原因分别为精神病(2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判处拘役4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者45人,占比最多;判处3年(含3年)至10年有期徒刑有27人;判处10年(含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有3人;无期徒刑为2人;判处死刑的1人。

表6 样本案件判罚分布情况(单位:人)

4.犯罪主体。一是年龄层次上,低龄化明显。笔者将14周岁至25周岁分成三个阶段,14周岁(含14周岁)至16周岁,这个阶段为限制刑事责任年龄段,有33人;16周岁(含16周岁)至18周岁,有41人;18周岁(含18周岁)至25周岁有19人。②须说明的是,在样本案件中,有2起案件因被告人的孩子在校长期遭受校园欺凌,父亲“替子报仇”引发的犯罪,本案件的被告人已超过25岁,统计时并未计算在内。二是群体性、团伙作案突出。上文已论述,此处不再赘述。三是犯罪主体在被归案后均比较配合,几乎均能如实供述并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自首坦白情况普遍,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较高。

5.欺凌对象特征。从样本数据来看,校园欺凌的对象一般是弱势群体,如性格内向怯懦、胆小怕事,情感支持孱弱、长期脱离监护人有效关注等。但多数案件并未提及被害人的详细性格特征及成长背景,无法做出深入分析。个别案件提及了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一般是将其作为能否减轻被告人处罚的理由。例如在李东燃故意伤害案③李某燃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EB/OL].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 Z0BXSK4/index.html?docId=q5nmPTFTik +TSmlIT2NhDFj2GtU2dSCQ3o6vN2YHPlOTLqkFBEYShZ O3qNaLMqsJxA+Dss+ENFV+6w0qniaT8S82WxDSIPH+fpB7YGkxAtABgtszdxtVGBU joimdvfVM。一案中,被告人李某燃与被害人宁某植发生打斗的原因是宁某植多次向被告人索要保护费,并指使他人用甩棍击打李某燃头部才导致案发。杜红岗故意伤害案④杜红岗、潞城市史回中学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EB/OL].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 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IjKMv9NfIWikiXrYk7dU3utgk9w4LYaDSe/ocJ20ftZ KGb Chm7T4JO3qNaLMqsJxA+Dss+ENFV+6w0qniaT8S82WxDSIPH+fpB7YGkxAtBQnQInSPi+Ak7 73uzekuP/。中,杜红岗恰是为了教训平时欺负他儿子杜某的同学张某。张某常与同学发生冲突,在宿舍爱作威作福并要求杜某给其提供打水、刷碗、按摩、叠被等服务。由此可见,被害人的重复性挑衅、跋扈作为及不当言行也是引起校园欺凌犯罪行为的因素之一。

三、校园欺凌犯罪行为与心理分析

(一)校园欺凌犯罪行为分析

1.欺凌者大多行为张扬,逞强斗狠,以维护自尊为主要依归。在多起样本案件中,欺凌者往往做事冲动,行为莽撞且不计后果,并企图通过造势斗狠维护自尊挽回所谓的“面子”。在孙某强故意伤害案中①孙某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EB/OL].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 BXSK4/index.html?docId=JbFeWClIELXNu2PXYQ2RuPFBiZNMzCiofVQtyb46xb66u0IOlTs7FJO3qN aLMqsJxA+Dss+ENFV+6w0qniaT8S82WxDSIPH+fpB7YGkxAtBPh6cfrkqHMYzq7kFtLTDn。,双方发生斗殴仅因为被害人翁某借用其同学陈某的QQ上网聊天,其间有一个昵称为“蔡蔡”的人发来一条信息:“在吗?”翁某就顺手回说:“在啊,亲爱的”。之后双方沟通发生不快并约定线下“对决”。在约架现场,被告人一度恐吓“这人是我小弟,你要敢动他一下,我就打死你”。在寇某等聚众斗殴案②寇某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EB/OL].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 0BXSK4/index.html?docId=4tKL/k1m5BB99NxcGwq7qgfBevOjloUFM5t7ShuZWIe1/Zz6 kegsMpO3qNa LMqsJxA+Dss+ENFV+6w0qniaT8S82WxDSIPH+fpB7YGkxAtAF89mVBK8pHxNHoEtJ0rzw.中,被告人寇某私下在某职业高中校园内向学生兜售零食、香烟并形成了客观垄断,同校学生邹某琳也想在校内售卖零食,便申请添加寇强为QQ好友并与之商议。寇某在QQ上质问并辱骂邹:“说拿一周就拿一周?你哪(儿)体面”“你信不信,你在(再)说两句,我到你教室来给你两耳屎”。从聊天记录分析,令被告人寇强无法忍受的不是竞争,而是对方无视他的地位和尊严。青少年的高自尊性和行为冲动性是引发犯罪的重要根源,由此可窥见一二。

当然,也有少数青少年个体付诸犯罪行为是基于偶发因素或长期经受欺凌的报复性结果。例如在高某投放危险物质案③校园欺凌经典案例分析,[EB/OL].http://www.bjdcfy.com/qita/dxqlsjsdal/2020-11/1348262.html。中,高某因性格内向,长期受到同学欺凌和排挤一直忍气吞声,在同学将其照片“丑化”并在网上发布后,高某忍无可忍,购买了一包5克的毒鼠强投入到班级饮用水的保温桶中。

2.网络助力欺凌行为多元发展,须关注“虚拟世界”的欺凌。近年来,随着网络社交媒体的高速发展,校园欺凌由“线下”流变到“线上”,成为“看不见的暴力”,微博、QQ、微信等聊天APP工具也悄无声息地成为了校园欺凌的“战场”,网络暴力、言语欺凌、网络造谣诽谤以隐蔽性、便捷性、自由性发展为线上欺凌的突出形式。如一款叫作“Kakaotalk”的手机软件是韩国校园网络暴力的最主要载体——据韩国YTN电视台报道④网络欺凌:韩国校园暴力呈网络化——近三成青少年曾遭受其害,[EB/OL].http://world.people.com.cn/n1/2016/0726/c1002-28584211.html。,仁川市一名17岁的女高中生因不堪同学的羞辱和孤立,于凌晨从公寓7层跳楼自杀。该女生跳楼后,其父母发现仍有同学不断向她发送带有羞辱内容的Kakaotalk消息。据韩国《今日亚洲》报道,学生们甚至将Kakaotalk聊天软件称作“Kakaotalk监狱”。

3.主体的反侦查意识逐步增强,犯罪行为的预谋性与随意性并存。一是多数作案人作案前会有所谋划,主要集中在欺凌对象、欺凌手段和作案工具几个方面。二是欺凌过程中,一旦受到团伙成员的怂恿、造势、助威,可能衍生新的欺凌动机、手段及严重后果。如多起案件中欺凌者最初动机是“想搞点钱花”,但将被害人控制后,又萌生了戏谑折磨、猥亵等想法。三是多数主体具有反侦查意识,存在攻击避开人体要害部位、清除现场痕迹、销毁证据及订立攻守同盟等行为。例如在周某、钟某玮故意伤害案①周某、钟某玮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EB/OL].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 FZ0BXSK4/index.html?docId=aLS1qTqiUO3hlgMy1AV0RzSIyjrGsV8pkWF9V/MEw2KU46KJys0+lJO3q NaLMqsJxA+Dss+ENFV+6w0qniaT8S82WxDSIPH+fpB7YGkxAtBtEklXTaa9fXxQGAX3d2oj。中,周某交待:“钟某说他当时捅了那个人一剑,是从背后刺过去的,刺进去二分之一,捅到肺上面,如果是肺出血的话,及时送到医院,应该没什么事。然后钟某就把剑还给我。我看了一下,剑上面还有些血。钟某叫我把剑拿回去洗一下,擦干净上面的指纹。之后我们分别逃离现场,钟某叫我从图书馆那边跑,他自己原路返回。他还叮嘱我不要把晚上的事情告诉任何人,不要想太多,事情总会过去的,还说要我俩之间的聊天记录删掉,留下一些其认为无关紧要的。”二人在看守所期间,还多次通过烟盒、方便面等物品夹带纸条以便沟通口供。

4.欺凌行为具有延续性,具有前科劣迹的欺凌者占有一定比例。在样本案件中,共有7起案件的作案人曾有过被公安机关处理的经历,于年龄限制在14周岁至25周岁且涉嫌校园欺凌刑事犯罪的青少年而言,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可小觑。笔者认为,这与欺凌者的罪错行为没能得到相当性处罚有关。由于欺凌者最初轻微的越轨行为没能及时得到有效矫正,或只受到无关痛痒的口头批评,与后果不甚匹配的处理方式则进一步助长了欺凌者的嚣张气势,使其逐步麻木、不忌惮法律,甚至还会强化其欺凌后内心扭曲的价值感和愉悦感,从而可能升级更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

如笔者参与侦办的一起团伙抢劫案:团伙成员共7人,以李某(女,15周岁)为首。其中4人年龄在12周岁至14周岁,3人年龄在14周岁至16周岁,共3名女性、4名男性。该团伙长期活跃在某中学附近,多次将在校生带离至学校附近僻静处,威胁被害人交出随身财物并向其团伙成员微信转账。经审查,李某在13周岁时就多次为逞强立威参与打架斗殴,均因未到法定年龄没有处理。团伙成员陈某(12周岁,后经批评教育释放)与笔者谈话中曾提及“听说李某有‘坐台’经历,疑似有艾滋病”。李某到案后,既未对刑事法律和办案民警表现出敬畏,也对警方的说服教育反应平淡,甚至在羁押场所仍谋划串供以减轻自身责任,表现出了与年龄不符的老道、成熟与犯罪恶性。客观地说,某些因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而未受到刑罚处罚的“失格”“越轨”青少年,除非经历系统化的科学管教与成长环境的根本改善,否则很难矫正其顽劣的品格和定型的、扭曲的世界观,因此,他们屡次实施欺凌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青少年欺凌主体的犯罪心理分析

1.不成熟的认知结构与冲动性的行为表达。认知是指主体认识和应用信息的过程,大脑对信息的捕捉、理解和判断构建了主体的认知基础。相较成人,青少年对事物的感知往往肤浅、片面,加之其偏原始化的情绪表达,易引发冲动、鲁莽的行为结果,一旦家庭的正向引导角色缺失,可能会加重这种冲动的倾向;同时青少年主体犯罪前大多抗审心理准备粗疏,归案初期发现简单的防御和否认无法奏效,经过教育对自己行为冲动大多均悔过反省,后期认罪伏法率高。如在周某、钟某玮故意杀人案中,钟在与同伙讨论作案过程时表示“就算死了,警察也不会查到我头上,我做得很干净。”“你还不相信我的刀法啊?我的刀法是不见血的。”其认知单纯,盲目相信自己“功夫精湛”并能逃脱公安机关的侦查;钟在看守所情绪不稳定,“在监室有时突然就大哭,有时用嘴巴咬桌子”。

2.低控制度的情绪与脆弱的情感系统。青少年处于身体快速成长期,不断释放的身体激素也促使掌管情绪的神经部分特别活跃,加之大脑中的杏仁核区发育待完善,这是造成青少年情绪不稳定的主要原因。情绪管理需要成熟协调的认知配合,而青少年基于自身简单的知识结构、日渐强化的独立意识、逐步复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人际交往的压力等因素,极易出现心理上的矛盾和无力感,患得患失,继而在价值判断和行为方式的选择上,往往依靠不稳定的情绪情感。同时,该类群体自尊体验深刻,继而在公众场合有需要地隐藏或表现特定的情绪情感,也被称作合理化或文饰现象。对于青少年而言,欺凌或暴力可以换取他人对自己地位的认可、服从与敬畏,从而获得情绪上的满足、支配欲与情感上的价值感。

3.负性情绪的不当宣泄与无处转移。负性情绪的产生本身无可厚非,关键是情绪宣泄的方式、对象。经统计样本案件发现,校园欺凌的滋生与群体间的等级和强弱组成的社会关系链条传递有关,即心理学中的踢猫效应理论。踢猫效应是指对弱于自己或者等级低于自己的对象发泄不满情绪,而产生的连锁反应。①踢猫效应,[EB/OL].https://baike.baidu.com/item/%E8%B8%A2%E7%8C%AB%E6%95%88%E5%BA%94/1293557?fr=aladdin。人的情绪会受到环境以及一些偶然因素的影响,当个体遭遇不良情绪后,潜意识会驱使个体转移或发泄。受到强者情绪攻击的弱者就会去寻找次弱者成为自己情绪的释放对象,这样就会形成一条清晰的负性情绪传递链条,被害人往往是群体关系中承受和消化不良情绪的最底层。

在样本案件中,有5起案件是作案人欲找有矛盾的同学报复,但在现场未发现目标,就对在场的其他人进行报复性殴打或伤害,以寻求情绪发泄和心理平衡。如4·27榆林米脂砍学生事件中,作案人赵泽伟就表现出一种“延迟的暴力型报复”。2018年4月27日18时14分许,在米脂三中校门外,赵泽伟持匕首对放学逆向而行的学生疯狂行凶,连续刺伤21名学生,导致其中9人死亡。经调查,赵泽伟因工作、生活不顺而心生怨恨,自认为系在米脂县第三中学就读时,受同学嘲笑欺负致其心理受挫,遂对初中同学产生报复泄愤恶念。案发当天,赵因未找寻到欺负自己的同学,就将报复目标随机转移。赵自称在校遭遇欺凌时,每次反抗换来的都是欺凌者的围殴;加之其在离校后遭遇的挫折,负性情绪累积后触底反弹成为了“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赵既是校园欺凌的施害者,也是悲哀的受害者。被欺凌者的无助,学校、教师、家庭的集体忽视和缺位,欺凌者的得寸进尺,都为这场暴力性还击做出了惨痛注脚。

4.缺乏持久的意志力。近些年来,青少年无法忍受学习或生活的压力而选择轻生或犯罪的事件时有发生,备受关注的胡某宇事件就是典型。关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心理成因,美国心理学家多拉尔德、米勒等人提出了挫折——攻击理论,即当人趋利避害的动机、行为遭到阻却后,就会感到挫折,从而产生攻击性和侵犯性反应,进而犯罪。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伯克维茨针对上述假设提出了更为全面的看法,即挫折并非直接导致侵犯,挫折只是导致产生侵犯行为的愤怒情绪状态,进而才能引发侵犯行为;同时侵犯行为的发生,还要依赖情境引发侵犯线索的影响。②国内校园暴力的心理学成因研究综述,[EB/OL].https://www.wenmi.com/article/px88yy02ypjs.html。上述理论基础根源于个体薄弱的意志力,加之与高自尊无法匹配的低能力,使得青少年在面对挫折等负性事件或刺激的影响下,易出现侵犯或攻击行为。当然,具体到个体而言,意志力的孱弱与成长环境的过度保护、挫折教育的缺位等不无关联。

四、校园欺凌的犯罪防控对策

对于犯罪成因的理论不尽相同,但社会学犯罪论的代表学者,例如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等,均认为社会外界的各类因素相较于个人因素而言对犯罪的形成影响更大。社会因素指社会中那些可以引起或促使犯罪的社会根源和社会现象,包括家庭因素、法律制度、校园管理和文化传播等。个人因素既包括欺凌者的个体原因,也包含被欺凌者的群体特点。笔者拟从上述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校园欺凌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家庭管理方面

家庭是青少年人格独立发展和社会化能力形成时所处的环境,是影响青少年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核心因素。[7]有关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的研究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影响力最大是赫希在1969年提出的社会控制理论:青少年的违法行为是在社会对个人的限制和束缚减弱或丧失时产生的,主要由四个基本成分来进行限制和束缚,即依恋、奉献、参与和信仰。[8]该理论强调,每个人都有犯罪的本能和犯罪的倾向。人之所以不犯罪,是因为受到了社会的制约。青少年偏差或犯罪行为是个人与社会传统的联系薄弱或破裂的结果,当个人与社会联结变弱时,社会对该成员的约束力量便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可能因此产生。因此社会控制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个体通过社会化而形成的社会联结,作为构成人格的组成部分,个体运用它来应付周遭事务,处理人际关系,家庭则是塑造社会联结的主角。

1.优化社会联结,增强家庭与青少年之间的正向黏性。笔者在统计中发现,在已公布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的样本案件中,近九成家庭存在教养不周、管教不严、过度溺爱等问题。例如在熊某故意伤害再审刑事判决书中提到,原审被告人熊某的父亲因犯罪正在监狱服刑,父母已离婚,其还有姐姐、妹妹,母亲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其平时与父母沟通较少,小学辍学,常在外上网,结交闲散人员,平时有偷盗习惯。曾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15日。①因未达法定年龄,不予执行。金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金某某出生在农村,其有3个姐姐,系家中最小的儿子,因此父母对其过分宠溺。被告人初中一年级后辍学,平日行为乖张唯我独尊,没有树立好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其法律意识淡薄,对其触犯法律将给自己、家人、社会所带来的损害认识不足,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英国著名教育家尼尔说过:“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9]上述两个案件中,前者可归类为冷漠型家庭,更多出现在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条件有限,监护人往往忙于生计而忽视子女的教养,或将子女托管给家人照料。这些留守儿童通常性格孤僻,非常渴望被关注,加之缺少家庭正确的道德规范教育,一旦受到不良人员引诱,便极易就范。后者为溺爱型家庭,个体多在家中多子女中排名靠后,以男性为主,行为顽劣,不达目的不罢休。上述两种家庭类型,父母与子女之间基本都缺少有效的沟通、尊重与面对冲突矛盾时的正确引导。优化正向社会联结,引导青少年合理处理人际矛盾,是父母的必修课。道德环境作为家庭环境的核心,其协调性对青少年的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当然夙愿是美好的,劣迹斑斑的成年人自然无法顾及和正确教导子女。对于某些青少年罪错个体,无关痛痒的家庭引导作用往往差强人意,建立监护人监督问责制度势在必行。

2.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监护监督问责制度。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9条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正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9款和第17条第2款也强调了父母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应当制止和管教,但法律并未规定监护人放任管教、消极履行监管责任的制约和惩罚措施。青少年的抚养人因教养失职而承担法律责任,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诸多国家或地区已将监护人的教养失职纳入刑事犯罪进行规制,如我国台湾地区设立了强制性亲职教育制度[10],德国设有“违背监护或教养义务罪”,法国、俄罗斯、瑞士等国家也设立了相关罪名。笔者认为,可效仿上述做法对监护人进行法律问责。毕宪顺教授曾指出:强制性亲职教育符合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逻辑,与国际公约相呼应,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11]可根据罪错青少年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次数、社会危害性、后果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尝试构建以训诫、行政处罚等为基础的监护人问责体系。

在上文提到的李某团伙抢劫案中,笔者到李某家中抓捕时,其母亲正通过某平台直播跳舞。其生父长期在外地打工,继父与母亲均疏于对李某管教。李某母亲被通知到公安机关后,李某在见到母亲第一反应是低头沉默,拒绝眼神交流。其母亲追问抢劫的原因时,李某反问她“你有资格问我吗?”后情绪失控开始哭泣。李某曾多次参与打架斗殴,均因年龄原因未做司法处理而仅是责令其监护人管教,管教的效果可见一斑。笔者认为,李某的家教环境是千千万万个罪错青少年成长的缩影,对于类似的恶性较深、危害性较大的特殊青少年个体,除了批评教育,还需依靠落到实处的强制性监护问责制度,才能尽量克减校园欺凌犯罪频繁复发的隐患。

(二)学校管理方面

1.加强对苗头矛盾的关注。笔者对样本案件总结发现,“旧仇未报”型校园欺凌在不断增加,折射出学校对校园欺凌的苗头关注不够和处理不当,为矛盾爆发升级埋下隐患。多数欺凌行为发生后,校方往往企图息事宁人,秉持“小孩子的事没什么大不了”的原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批评教育是常态处理方式。欺凌者通过一次次不经心的道歉、口头上的悔过,频繁试探家校与欺凌对象容忍的底线,受害者的受辱心理没有得到及时化解,加之旁观群体不经意的戏谑、起外号式的嘲讽也会加重其心理创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欺凌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基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考虑,多会促成涉事双方家长和解并以道歉、批评教育等方式结案;欺凌者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刑事政策下得到了更多的法律优待,但同是未成年人的受欺凌者的权利保障与救济却被忽视或遗忘,这种一味迁就的保护无疑将对受欺凌者及其家庭造成二次伤害。加之校园欺凌的破窗效应①破窗效应是指环境对人的未来行为发展具有强烈的暗示和诱导作用,当窗户玻璃被人打碎而没有立即修补并惩戒破坏者,就有更多的人受到暗示性纵容去打碎更多的玻璃,并将越轨行为升级。,少数受害者可能会不甘长期受辱择机报复,从受害者变成施害方。

2.建立青少年心理支持系统,重点关注特别“孤独”的学生。根据社会控制理论,“完全”的社会联系使人远离事非,“缺陷”的社会联系使人容易犯罪。社会联结主要由四个核心因素构成:即依恋(attachment)、奉献(commitment)、参与(involvement)和信念(belief)。依恋,作为个人对他人或群体的一种感情联系,是社会联结中最重要的因素。学校可积极建立学生心理支持系统,重点关注那些经常独来独往、性格偏内向孤僻、缺少情感支持的学生,一旦他们遭遇重大挫折,可通过从心理支持系统中获取帮助,如向专门的心理辅导老师倾诉内心的不满与愤怒,获得鼓励,疏导自身情绪,从而调节不平衡的心理状态,减少自身的暴力欺凌言行。学校还应当重视受欺凌群体的心理重建,通过在校内设置“心理咨询室”“心理咨询热线”等措施为受欺凌者开辟专门的心理救助渠道,并在欺凌事件发生后主动为受欺凌者安排心理治疗,避免受欺凌者心理负面阴影的扩大。[12]

3.强化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功能。对于长期欺凌他人的青少年而言,单靠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一般化教育很难矫正其行为习惯,他们一般都存在着行为定式和心理症结,须由专门的教育矫正机构纠正其偏差行为。我国目前的矫正机构除了公办工读学校之外,还涌现出一大批民间矫正学校,致力于制订个性化的教育教学、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计划,帮助欺凌者早日达到矫治目标,重归校园。但工读学校招生不再具有强制力后,全国范围内的专门学校都存在着生源捉襟见肘、专职师资缺口大、配套设置差、受关注度微弱等问题,全方位地关注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全链条跟进提升罪错青少年的改造教育水平,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法律方面

1.发挥刑罚惩罚功能,加强特殊预防。从样本案件的统计来看,对于低龄青少年罪错主体的处置措施比较单一且缺乏强制性。其中,行为已构成违法但因年龄原因未处理的案件中,仅有2例被送至救助站和收容站,2例被送至专门学校,其余均由警方批评教育并责令严加监护看管。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对于低龄罪错个体的处遇干瘪无力,并基本处于刑罚规制的“真空”地带,除送至专门工读学校外基本采取了“一放了之”的措施。笔者认为,“惩罚为主教育为辅”的原则应适度参考,不应在所有校园欺凌犯罪案件中都搞“一刀切”,对于犯罪恶性较深、人身危害性较强、屡教不改缺少监管教育条件的,应结合特殊情况,适度突破,着力发挥刑罚的惩罚功用,保障被害人权益。例如在寇某等聚众斗殴案①寇某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EB/OL].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 BXSK4/index.html?docId=4tKL/k1m5BB99NxcGwq7qgfBevOjloUFM5t7ShuZWIe1/Zz6kegsMpO3qNaL MqsJxA+Dss+ENFV+6w0qniaT8S82WxDSIPH+fpB7YGkxAtAF89mVBK8pHxNHoEtJ0rzw.中,法官针对“寇某系在校学生,请求给予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做出了以下分析,值得借鉴:首先,持械聚众斗殴是刑法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加重处罚的情节之一,该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被告人寇强与人争执后即声称“信不信,我来你教室打你”并与人“约架”,反映出其内心所具有的暴力倾向。再次,在进入斗殴现场后,其首先使用石头向对方人员实施打砸,反映出其内心所具有的攻击性和行为的危险性。被告人寇某系在校学生,本应当助其完成学业。但根据被告人在本案中的恶劣程度和具体情节,适用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比对其适用缓刑更能有效对其实施挽救。据此,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设立强制性罪错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可针对未进入专门学校且家庭不具备有效矫正条件的罪错青少年,尝试构建个别化社区矫正制度,并在符合一定条件后针对上述主体强制执行。例如针对家庭教养缺陷、多次违法、行为恶劣的青少年,由专门工作者②专门工作者可在社区街道的工作人员中选拔培养,一般应具备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法学素养或相关经验,可由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中专门负责青少年犯罪工作的相关人员指导培训,专门负责所在辖区社区的罪错青少年矫正。采取科学化的一对一预防和矫正措施。专门工作者可借助司法案例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自我认知、正向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提升个体的心理素养。

3.单设校园欺凌犯罪专门罪名,对危害后果的证据标准应适当宽泛化。国外对校园欺凌的关注和研究较早,且诸多国家在法律中都针对校园欺凌单独设立了罪名,强化防范打击效果。例如美国在防范校园欺凌中强调预防原则,通过构建多元立体化的预防体系来干预校园欺凌,且法律中专门设立了虐待新生罪的规定;新泽西州法律明确规定,在每年的法定“尊重周”这天,学校要为学生们提供适应其年龄的预防骚扰或欺凌指导;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将欺凌预防培训作为教职工的发展考核项。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关注校园欺凌问题,建立了少年关护制度并构建了预防校园欺凌的社会协同相结合的专门立法体系。法国在刑法典中针对校园欺凌行为单设了罪名——戏弄刚入学的新生罪,并区分硬暴力欺凌和软暴力欺凌,对软暴力欺凌适用新罪名加以规制。在刑法强制力的加持下,法国的校园欺凌案件形势得到了迅速遏制,仅在2014—2015年度的校园欺凌案件爆发率就较2007—2008年度而言下降了6.4%。[13]

我国也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设立校园欺凌犯罪专门罪名,同时在校园欺凌的证据审查与采信方面,可适当依据经验结合司法推定。在多起样本案件中,大多数被欺凌者出现了焦虑、厌学、精神恍惚、抑郁等倾向,因此被害人及家属均主张了精神损失费,但几乎均因缺少法律依据及格式化的证据而未得到支持。笔者认为,校园欺凌相较于其他违法犯罪而言,更具有隐秘性、反复性、长期性,其针对的对象又大多是心智并不成熟的个体,长期的欺凌、侮辱势必对其心理和生理都造成或大或小的压力及影响,但这种影响可能很难通过司法鉴定予以量化并最终证据化。诸多案件记载了被害人经历的持续性凌辱细节,如薅头发、下跪叫“爸妈”、扇耳光、拍摄裸体视频等,却并不能达到医学和法律上所要求的“精神疾病”程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过分僵化证据标准,不必过分拘泥于被害方必须提出精神病鉴定等量化证据,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考虑欺凌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客观伤害,量刑时坚持宽严相济。

(四)自我管理方面

1.欺凌者:改善提升自尊与实现自我价值的方式。处于青春期的个体在假想观众(imaginary audience)和个人神话(personal fable)两个观念的驱动下,欺凌者往往期望通过欺凌这种方式获得同辈群体的关注,以此提升自己的自尊与自我价值。[14]青少年受认知能力的限制,难以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体现冲动性。[15]他们往往认为自己的行为时刻被同伴关注和评价,且对自身形象具有理想化的认识,会趋向采取避免自己尴尬和被嘲笑的行为。他们法律意识薄弱侥幸心理突出,容易实施冒险和暴力行为,且对危险过分轻视。因此,应通过社交媒体、学校法制宣传、家庭教养等多种渠道,改变欺凌者认知,引导其通过合理的方式发泄内心的各种消极情绪,以有利社会的方式实现自尊与自我价值。

2.被欺凌者:丰富情感支持,避免言语失律、交往失衡。研究发现,在校园欺凌情境中,被害人自身的某些特征或被害倾向的特殊人格会引起或增强欺凌者的犯意。美国犯罪被害人学研究者斯帕克斯创立并发展了“个人被害因素理论”。该理论指出,有些人和团体之所以重复被害,是因为他们具有被害倾向,即具有许多导致被害的因素。[16]但笔者并不认同在防范校园欺凌中大肆提及“被害人有罪论”。从样本数据上看,除少数案件的被害人在案发前存在挑衅、言语狂放、行为放荡不羁等行为外,大多数案件的被欺凌者性格内向、孤僻、缺少情感支持,不存在事先挑衅及过错。因此,多关注易受群体冷落、缺少情感支持的个体,规范个体语言和交往行为,引导青少年合理表达情绪情感需求,寻求帮助与平等交往不失为保护被欺凌者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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