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系统反腐的演变历程、制度优势及效能优化
——从“一体三不”到“三不一体”

2024-01-15 03:29
廉政文化研究 2023年6期
关键词:一体腐败监督

黄 鑫

(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在中国,解决腐败这个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的顽疾方面,中国共产党一直在不断探索和推进相关政策和措施,不仅有坚决的态度,更有实际行动。[1]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打赢反腐败斗争被视为一项极其紧迫的任务得到高度重视和高效执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管党治党上更加注重系统推进、协同发力、整体效能,在科学研判反腐败斗争发展趋势的基础上,从顶层上系统谋划“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下简称“三不腐”)的制度安排,为新时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根本方向指引。[2]52022 年10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冲锋号。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使严厉惩治、规范权力、教育引导紧密结合、协调联动,不断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效能”[3],为“三不腐”一体推进和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明了科学方向。

“三不腐”作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经历了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下简称“一体三不”)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以下简称“三不一体”)的转变,凝结着对腐败发生机理、共产党执政和党的建设规律以及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深刻把握和洞察。[4]2023 年9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 年)》对推进“三不腐”基本方针作出部署。在理论研究方面,学术界对“三不腐”的形成过程、体制机制、基本原则等进行了初步探讨,然而将“三不一体”作为整体加以研究,还有许多问题亟待理论上作出应答。笔者尝试基于新时代反腐败基本方针的演变历程,探索“三不腐”背后运行的制度优势以及回答如何高质量推进“三不一体”的目标和策略。

一、“三不腐”理念的演变历程及其表现

“三不腐”理念的提出,既体现了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高超智慧和坚定决心,也体现了对建党百年来廉政建设思想的系统提炼和不断完善。“三不腐”基本方针的发展,为新时代建设廉洁政治、廉洁国家、廉洁社会以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引。

(一)“三不腐”形成的实践积淀与理论根基

作为一种科学理论,“三不腐”是在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一理念的源起可以追溯到历届中央领导人在不同时期对反腐败斗争的深刻认识和具体实践,以及对如何有效防腐拒腐的探索形成的宝贵经验和反腐模式。这为习近平总书记系统思考“三不腐”理念奠定了坚实基础。“三不腐”理念注重从系统观念上谋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既承继中国共产党优良传统和制度优势,又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鲜明特色。[2]15-16从时间轴上看,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反腐败斗争经历了从注重某个方面到系统推进的认识及发展过程。从反腐败形式上看,先后经历了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的运动式反腐、重视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反腐、结合信息技术探索的权利反腐和新时代构建“三不一体”的系统反腐四种反腐模式。从认知过程上看,运动式反腐、制度反腐以及权利反腐的阶段性探索为新时代“三不腐”理论构建和实践拓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也成为我们党新时代系统反腐模式提供了不同的“聚焦点”。

中国共产党人的主要代表对反腐败的阶段探索中隐含着“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缩影,其中“不敢腐”是一种由外向内施加影响的过程或状态,主要通过外部的法律与道德、严厉惩罚、透明制度以及职业伦理等让行为主体产生“不敢”的状态或心态;“不能腐”是通过建立透明和规范的制度约束,降低腐败的风险,属于外部具体规则的刚性约束;“不想腐”则是将具体理念、个案中的价值转化为行为主体内在自觉的认同和遵循。具体来说,党的十八大以前,中国共产党不同历史阶段对“三不腐”的认识和探索如下:

毛泽东同志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纯洁性和反腐败意识。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警惕资本主义错误思想侵蚀共产党人的头脑,注重加强党内监督,对腐败行为零容忍,奠定了“不敢腐”的坚实基础。同时,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不想腐”,即以作风建设、道德品质自律为主,以整风等形式强化对广大党员的思想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腐的免疫力。同时通过自下而上的群众性运动(如“三反”“五反”),让人民群众“揭发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把非马克思主义者清除出党”[5]。事实上,这种反腐模式虽然能取得短期效果,但缺乏明确的规范,忽视了腐败产生的具体制度、体制等内因,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可持续性。

改革开放后,全党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党中央提出“一要坚决、二要持久”和坚持“两手抓”的战略方针,为保证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前提下遏制腐败,作出不搞群众运动、靠改革和制度建设、靠民主和法制的部署。[6]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总结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依靠制度和法治实施反腐败,并逐渐成为全党的共识。这一时期,邓小平同志在坚持“不想腐”的基础上,注重强化“不能腐”的制度建设,提出反腐败“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7]110,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7]379。

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更加重视反腐败和廉政制度建设,把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提出依法治腐、标本兼治的治腐思想。[8]这一时期党中央基于“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9]这一重大论断,先后颁布了《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事实意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重要党纪党规和法律,为“不能腐”和“不想腐”奠定了重要的制度规范依据。

以胡锦涛同志为代表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有些腐败现象仍然突出”[10],“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11]的新论断,并先后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 年工作规划》《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丰富和发展了“不能腐”“不想腐”的规范依据,将制度建设推进到新的高度。

总体上看,历届中央领导人对腐败治理体系建设提出了目标一致又各不相同的侧重路径,这也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的反腐败零容忍、多管齐下的政策,形成了在时间上延展、在空间上周全、在内容上关联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良好生态,为系统反腐模式的构建提供了实践积淀和理论基础。

(二)“三不腐”提出的理念转变与阶段调适

反腐败方针会随着反腐败的形势发展而出现深刻变化。同时,反腐败方针决定反腐败政策决策和行动方向。[12]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及时调整、更新反腐败理念和政策措施,将“三不腐”理念上升为反腐败基本方针,既注重在已有实践基础上的创新和深化,也关照腐败形成的机理和特点。从发生学角度看,“三不腐”理论的形成可以追溯到2004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主政时期提出的“三不为”①所谓“三不为”,是指“不能为”的制度建设、“不敢为”的政治警示、“不想为”的素质教育,努力把反腐倡廉的工作抓实抓细。参见习近平.之江新语[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70.理念,这表明在习近平总书记正式提出“三不腐”理念之前,他早就开始思考和谋划“如何系统治理反腐败这一重大命题”。从认识论角度看,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是随着事物的发展变化而不断作出调整的。因此,“三不腐”的发展会随着反腐败斗争形势变化呈现渐进式的认识和发展过程。归纳起来,新时代“三不腐”理念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不同阶段。

第一阶段:对“三不腐”机制的初步认识。2013 年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3]。2014 年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宗旨意识,使领导干部‘不想腐’;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14]。这一讲话的重要变化是将“不易腐”改为“不想腐”,“不想腐”更加突出反腐败的深层次内因,强调从思想层面消除腐败之念。2014 年10 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15],相较之前,“三不腐”由“倒序”变为“顺序”,此顺序自此被固定下来,明确将“不敢腐”排在首位,作为实现“不能腐”和“不想腐”的前提与基础,这蕴含了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形势和规律的正确把握。2017 年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对现阶段“三不腐”的发展态势作出全新的研判,即“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16]。2018 年1 月、12 月,习近平总书记分别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上进一步阐释构建“三不腐”机制的方略。

第二阶段:对“一体三不”的整体性理解。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进一步系统阐释“三不腐”的内在联系,明确“一体推进”的基本原则、方略,推动“一体三不”迈向新阶段成为新的时代课题。2019 年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一个有机整体”,既不是“三个阶段的划分”,也不是“三个环节的割裂”,而是“深化标本兼治,夯实治本基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17]的全新重大论述,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明确阐释了反腐理念的系统性和策略的一体化,将系统施治、贯通协调的要求贯穿到反腐败斗争全过程。2019 年10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18]。此后,在各类重要文件和法规中,统一采用“一体推进‘三不腐’”这一表述,即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基础是“三不腐”,核心动力是“一体推进”。2020 年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提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19],将“一体三不”上升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和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

第三阶段:从“一体三不”到“三不一体”转变升级。2021 年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20]。这是首次在表述上将“一体三不”转变为“三不一体”。2021 年11 月,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党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21]2022 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重申:“要保持反腐败政治定力,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战略目标。”[22]将“三不一体”由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拓展到战略目标,“三不一体”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得到进一步提升。2022 年10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会议上强调:“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23],为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指明了根本方向[24]。2023 年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更是进一步强调指出:“要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贯通起来,三者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把不敢腐的震慑力、不能腐的约束力、不想腐的感召力结合起来。”[25]“三不一体”是习近平总书记一以贯之的反腐败理论,是对反腐败斗争实践的系统总结,深刻揭示了反腐防腐的基本规律,充分体现了“惩与治”的辩证统一关系。[26]可见,“三不腐”经过不断发展演进,形成了一套科学系统、逻辑严密的反腐倡廉体系,体现出反腐败斗争从“治标”迈向“治本”的逻辑演进。

因此,从第一阶段到第三阶段的不断发展是党中央对“三不腐”以及推进方式的渐进认识和持续深化。“一体三不”到“三不一体”语序上的微妙变化折射出党中央对“三不腐”理论与实践的又一全新认识。二者前后变化的相同之处在于:一是目标一致性,都强调反腐败的综合性和整体性,旨在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保持清正廉洁的党风政风。二是互为前提性,都认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者是内外结合、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强调将“三不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推进,共同形成一体化的反腐败体系。二者前后变化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语序结构(逻辑结构)差异以及侧重点不同。第一种表述中,“一体推进”位于整个概念串的开头,形成了“一体推进+内容”的结构,强调从行为层面(方式和手段)上全过程推进反腐败。第二种表述中,“一体推进”位于整个概念串的结尾,形成了“内容+一体推进”的结构,更强调将“三不腐”三方面的紧密结合且作为一个整体一体推进。二是逻辑层次差异以及实践操作方式不同。第一种表述强调在推进过程中,将各个方面视为一个综合整体同时推进,对三者的融合强调较少,实践操作中可能需要更多的协调和平衡。第二种表述则是将三者融合并作为一个有机的、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突出内在的相互联系和系统推进,实践操作强调建立统一的理念和行动纲领。从“一体三不”到“三不一体”两种表述在理论上存在着微妙的差异,但它们的核心观点都是相同的,即强调反腐败整体性目标的一致性以及手段的统一性,选择使用何种表述取决于强调的重点和所要表达的涵义的差异。从“三不腐”的发展历程来看,从其提出到具体执行都有着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是我们党建立的科学有效的反腐败治理机制,旨在推动反腐败斗争的全面发展,促进廉洁政治和社会风气的持续好转。

(三)“三不腐”由政治话语向法治话语转变

反腐败斗争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趋向于实现制度化和法治化。这种发展路径源于对反腐败斗争本质的深刻认识,强调通过建立稳定而有效的制度框架,以法治的方式对腐败问题进行治理,克服运动式反腐的短期效应以及治标不治本的问题。制度化、法治化能够提供系统性、可预测性、规范性的解决方案,减少主观干预,使反腐败斗争更具持久性、长效性。因此,“三不腐”由政治话语向法治话语转变,是反腐败斗争迈向制度化的必然结果和发展方向,也是认知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政治体制的中轴,通过“党政体制”[27]理论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败的治理逻辑。政治话语向法治话语转变意味着一种理念、政策、决策向着依法依规以及依靠制度规范进行治理的方式转变,这种转变反映出社会发展话语构建的需要和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的进步。“三不腐”作为具有中国特色反腐败模式的独特话语表达,强调廉洁政府、反腐败零容忍的政治目标。随着时间的推移,政治话语则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所支持与实施。因此,将腐败治理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是必然路径。通过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双重“法”的制定实施赋予“三不腐”更强的制度约束力和执行力,使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标准,全方位地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强化监督和惩治,提高反腐败斗争的实效性和持久性。

截至2023 年6 月,有1 部法律和1 部监察法规直接将“三不腐”体制机制写入其中,即2018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和2021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从“三不腐”入“法”①这里的“法”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法概念,新时代,法概念内涵和外延的丰富得益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主要包括:创造性地提出“依规治党”,并将其与“依法治国”一体而论,创造性地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同构成依法执政的“法”。参见王伟国.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规治党理论及其原创性贡献[J].法学研究,2023(3):3-18.数量来看,有学者认为“‘三不腐’一体推进作为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似乎被法学界遗忘”[28],但是相关法律正逐渐增多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等都有明确规定。相对于“三不腐”体制机制写入法律而言,“三不腐”写入党内法规②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依据此规范对“党内法规”作出要求,目前有6 部党内法规将“三不腐”写入其中。的文本数量更多一些。目前共有61 部党内法规制度(包括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将“三不腐”写入其中,其中明确将“三不腐”写入党内法规文本的有6部,分别是《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 年修改)》(见表1),其余则是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

表1 “三不腐”入法入规的情况

从“三不腐”入“法”的内容看,“三不腐”入法入规的文本表述均是原则性的。尽管文本中并未对“三不腐”的基本内涵、体制机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非意味着“三不腐”的重要性和“一体推进”方式仅是一种抽象的存在。相反,这也是源于“一体”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一是在“三不一体”实践中,首要的挑战在于不同组织间的交互对话。[29]不仅要求职能层面具备相同的原则,更是体现价值层面的同质化追求,涉及到广泛的领域和不同组织,在具体的法律和党内法规中很难详细规定其所有细节。二是“三不腐”从实践到理论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大量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检验,将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还需经过多次的循环反复过程。因此,法律法规倾向于通过原则性规定来确立反腐败的基本要求,具体实施则根据具体情况在细则和实施细则中加以规定。这是一种符合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和实践发展的策略,也是“三不腐”由政治话语向法治话语、由柔性制度向刚性制度转化的必经阶段。

二、“三不一体”的制度优势分析:系统治理的视角

“三不一体”制度优势的提炼,既是对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基本经验的总结,又反过来不断强化对反腐败斗争实践的指导。通过整合效应、协同效应和多层次约束,“三不一体”在制度层面体现出强大的制度优势。这一制度优势使党风政风持续保持清正廉洁,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整合效应:党的政治引领是实现“三不一体”的基础前提

党的领导是保持政治清廉的先决条件。“三不一体”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资源、范围、人员较广,贯穿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各个社会组织等,从而形成一个全面有机的系统。这个系统类似于人类的大脑到神经末梢的传导,需要党中央充当核心领导者,地方各级机构等积极响应并具体执行,同时加强内部的协同和整合。通常在社会发展和变革的过程中,一种事物的发展往往需要一种核心力量的引领和推动。这种核心力量一般具有以下特点:历史背景、广泛的社会基础、先进的领导理念或理论、完备的制度保障以及不断取得的发展成就和社会认可。这种核心力量或是一个组织,或是一个集体,或是一个领导机构,其具有统一和协调各方力量、制定发展方向和策略的定力与能力,从而推动事物朝着既定目标发展。党的领导则是“三不一体”的核心力量,是由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性、组织性和纪律性所决定。[30]

1.政治定力优势。首先,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党的领导既是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内在前提,也是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反腐败理念高度契合的基本要求。党的领导能够确保政治意志与人民意志高度统一,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核心能够推动一系列反腐败措施的有力实施,为“三不一体”提供坚实的基础和支撑。其次,党的领导能够确保“三不一体”的核心领导力量和资源整合优势。党的领导具有总揽全局、统筹协调的作用。党中央通过制定反腐败斗争战略、政策和法规,明确反腐败斗争的方针、目标和方向,确保反腐败斗争的整体设计和协调推进,使“三不腐”的理念、原则、制度等在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得到有效的贯彻。最后,党的领导体现了对“三不一体”核心价值的引领和塑造。党通过先进的理论、思想和价值观形塑“政党-国家-社会”系统,为“三不一体”的整体推进提供明确的价值引领。例如,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三不腐”理念成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引导全党全社会形成价值共识。另外,通过在思想政治教育、宣传教育、舆论引导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以“严明的纪律”倡导廉洁自律和树立正确的廉政观,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

2.政治监督优势。党的纪律和组织监督是确保“三不一体”有效推进的重要保障。党内监督必须健全、严格执行,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求贯穿于党员干部的思想意识、日常行为、工作作风等各个方面,确保党员干部在政治立场、思想觉悟、道德修养上始终保持清正廉洁。

3.政治动员优势。党的领导保障“三不一体”通过严密的组织体系得以实施。通过政治动员凝聚各级党组织,党的自上而下的组织网络和组织工作能力能够有效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参与反腐败工作,形成强大的整合力,又通过党组织的政治性、组织性、纪律性和集中统一性实现领导力的外显。在反腐败斗争中体现“政治”与“治腐”的“双轨一体”,展现出当代中国治理的特有党政结构,即执政党通过将自身的组织机构、行动逻辑、意识形态、价值导向等深层“基因”根植于国家治理体系,从系统性、整体性、全局性的视角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31]

(二)多层约束:全周期管理是推进“三不一体”的实践路径

“四种形态”是“三不一体”的重要抓手,“三不一体”则是纪检监察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监督执纪中“四种形态”的融贯和协调是确保“三不一体”实践持续延伸的前提。“四种形态”涵盖了教育警醒、惩戒挽救和惩治威慑等功能,共同构建了对腐败行为的全面约束和惩治机制。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创新:精准施策与系统治理相结合。(1)融贯意味着将“四种形态”贯穿于整个反腐败工作的全过程,确保其贯彻执行的连续性和一致性。这就需要在不同阶段、不同环节运用“四种形态”,“四种形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到从重打击腐败,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格局,“四种形态”之间功能互补,提升了反腐败工作的针对性和整体实效,从而形成监督执纪的逻辑闭环。例如,通过开展常态化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等形式,将“红脸出汗”作为常态,形成廉洁从政常态化监督机制。同时,通过对违纪行为进行轻处分、组织调整的处理方式,使大多数违纪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纠正,保持党内纪律的严明性。而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个别案件,采取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甚至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确保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2)协调意味着“四种形态”之间建立协同关系,实现整体推进的实效。不同的形态之间相互关联、相互支持,共同构建起反腐败工作体系。例如,将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等形式与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相互配合,形成预防和处理的衔接;将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与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相互衔接,形成纪律的连续性和严肃性。严重违纪违法立案审查调查形态作为最后的阶段,起到压倒性的震慑作用。通过协调“四种形态”,形成反腐败工作的整体合力。因此,强化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需要融贯于“三不一体”全过程,从而形成监督闭环,同时也需要协调各种形态之间的关系,实现整体推进,真正提高监督执纪的实效,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构建廉洁的政治生态。

2.实践总结:党纪与国法有机衔接协调。(1)党纪与国法有机衔接协调是推进“三不一体”的重要基础。党纪与国法的有机衔接意味着二者之间紧密联系、相互补充。在反腐败工作中,党纪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依据,而国法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制秩序的基石。党纪与国法有机衔接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双重”约束规范体系,从而确保更好地推进“三不腐”。(2)“三不一体”推进需要党纪与国法有机衔接协调。党纪与国法的衔接使党纪的严明性和国法的严肃性相互结合、保持一致,实现对腐败行为的全方位约束与打击。党纪作为党内规范,强化党员干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形成自律机制;而国法作为社会规范,通过法律制裁来惩治腐败行为,发挥法律的震慑力。党纪与国法的协调统一使党员干部在党内和社会两个层面上受到双重的制约与监督,贯通党和国家纪检监察监督体系。此外,党纪与国法相协调,确保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的要求相一致,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形成一体推进的整合力,从而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3)党纪与国法有机衔接协调可以增强推进“三不一体”的影响力。党纪与国法有机衔接可以使党纪和国法相互促进,形成反腐败斗争的强大合力。党纪的严明和国法的严格执行相互支持,可以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提高腐败治理的实效性。

(三)协同效应:治理结构完备是增强“三不一体”的关键环节

“三不腐”是综合治理腐败的三根支柱,覆盖着所有腐败治理的领域和各方面[32],三者之间各担其责、缺一不可,又互为联系且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有着科学的逻辑关系,是治理腐败内因与外因相结合的辩证方法、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系统方略、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长效机制”[33]。“一体推进”是从思路(时空)和举措上阐明“三不腐”中三者的关系。“三不腐”具体实施既要“一体推进”,又要“同向发力”“综合发力”。因此,在推进“三不一体”过程中,“三不腐”不是三者简单的“叠加”,而是系统作用后整体涌现的结果[34],是通过系统治理、协同发力、一体推进的方式集中削减腐败存量、坚决遏制腐败增量、解决从微观到宏观层面出现的各种腐败问题,形成遏制腐败滋生的长效机制。[35]

1.注重从系统思维和整体视角,推动“三不一体”的融合与协同。在反腐败工作中,不仅要关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个方面的协同推进,还要关注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支持的关系,使它们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协调、相互促进。首先,在推进“不敢腐”的过程中,注重挖掘“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经验。“不敢腐”是对腐败治理的高压态势,既治标又治本,是“不能腐”和“不想腐”的外在保障。既要通过“突出重点”,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查处力度,又要注重“以案促改”的系统效应,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贯穿到监察监督和审查调查全过程。其次,在推进“不能腐”的过程中,注重挖掘“不敢腐”“不想腐”的有效做法。不能将“不能腐”简单地等同于制度设置,而制度本身并非万能的。“不能腐”通常指反腐败斗争的态度或目标,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要大于“制度”①制度通常是指一种有组织、有调理的规则和体系,用于管理和运作一个组织、社会和国家。好的制度可以为“不能腐”的目标提供有力支持,例如设置独立的监察机构、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规、完善公务员的选拔和考核制度等。制度为防止腐败行为提供屏障,使腐败更难发生和传播。本身。“不能腐”不仅强调制度本身(管理漏洞、制度空隙、责任缺位等)的完善,也强调制度的制定和运行与个人的道德修养、个人责任相结合。只有从内心认同并自觉遵守制度,制度的“高压线”才能真正树立起来。“不想腐”问题研究得彻底与否直接制约着“不能腐”的效果。最后,在推进“不想腐”的过程中,注重挖掘“不敢腐”“不能腐”的经典案例。一方面,要利用发生在身边严重违纪违法干部的典型案例,开展正面典型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另一方面,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时代化。将实践中反复使用的有效的“不想腐”的做法上升为制度层面。以家风为例,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强化家风建设和注重家庭美德的规定。同时,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的处分。此外,再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形成“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制度化、规范化。

2.注重发挥各个环节和各种手段的综合效应,推动“三不一体”的融合与协同。受到“首因效应”的影响,毕“腐败治理”之功于“高压惩治”一役的思想依然存在,并不可避免地导致腐败治理机制、手段以及效果的碎片化。[29]事实上,反腐败工作需要从预防、查处、惩治等多个环节入手,涉及到法律法规、制度机制、监督措施以及教育方式等多种手段。需要将各个环节和手段进行融合与协同,形成强大“同向发力”的综合效应。例如,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融合党内纪检监督和国家监察监督体系,实现监督力量的整合协同,提升了反腐败斗争的总体质效。具体来讲,包括以下两点:(1)共同的价值目标。“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都是针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和目标。它们均体现了党纪和国法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即遵守纪律、廉洁奉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因此,它们具有相同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即营造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政治生态。此外,还在于杜绝“廉而不为”“廉而失效”对国家治理运行产生的负面影响。[36](2)统一的行动措施。“三不腐”需要各个方面的力量相互配合、协同发力。如“三不一体”中涉及党和国家多个部门(如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的协同配合,这些部门和力量应当形成统一“共识”,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共同推动“三不一体”的具体实施。同时,如何通过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强化党的监督和纪律建设,加强制度与法规建设以及加强思想教育和文化引导,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和系统的机构体系,确保党员干部在各个方面同心协力,共同实现“三不一体”的发展目标。

3.注重加强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性和一体化,推动“三不一体”的融合与协同。从发展趋势而言,“三不腐”战略针对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腐败问题与不正之风交织的腐败形式和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目的是实现由腐败到清廉的转变。[37]因此,在“三不一体”中,各个方面的工作应该相互关联、相互配合、协同发力,形成一个紧密衔接、有机连接的整体。通过融合与协同,能够使反腐败工作更加统一、协调,避免各方面的孤立性和割裂性,确保“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个方面相互支撑、相互推动,形成有力推进的整体合力。需要注意的是,“三不一体”推进中需要避免两个误区:一是将“一体推进”视为“同时推进”。二是重视威慑性措施而轻视制度与廉政教育。只有当党员干部“不敢腐”“不能腐”,并且内心“不想腐”时,廉洁从政的意识和行为得以巩固和提升,才能实现“三不腐”的发展目标。同时,这种“同向发力”还能够强化党的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

三、“三不一体”的治理效能提升:治理机制的优化

虽然在“三不一体”整体战略方针的指引下,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目前“三不一体”各个方面的建设进度还存在明显的差异。“不敢腐”的进展和成效较为明显,“不能腐”的建设相对滞后,“不想腐”的思想防线还亟待增强。以“不敢腐”为例,中央和省级层面“不敢腐”的效果较为明显,而市、县两级层面“不敢腐”成效相对较为缓慢,惩治腐败的力度呈现逐级递减的趋势,消除基层腐败存量(“微腐败”“小腐巨贪”现象依然存在),遏制腐败增量还有较大的空间。因此,基于事物发展受到内外因作用哲学观指导,需要内外因共同结合增强“三不一体”的整体策略,以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全面提升和整体飞跃。

(一)明确“三不一体”的顶层设计与分层对接

打破“三不一体”融合壁垒,实现三者间的融合贯通,有利于实现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化。事实上,腐败现象与政治权力是相伴相生的。王岐山同志曾告诫:“政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38]。这就决定了“三不一体”是一项兼具政治性、政策性、系统性的复杂工程,事关反腐败工作成效的整体格局,非零敲碎打、修修补补就能解决,而是要加强顶层设计,同时突出重点,精准打击,从重点和关键环节有效推动反腐败整体工作。

1.顶层设计。尽管“三不一体”纵深推进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顶层设计到分层对接的具体方法和贯彻步骤方面还需进一步提升。加之各地方各单位具体情况存在很大差异,许多实践经验尚未上升为社会共识,理论与实践还未能准确提炼出治理框架和具体策略,因此需要从顶层设计上重新审视。所谓顶层设计,是在整体反腐败战略层面对“三不一体”进行规划和设计。具体包括:(1)目标设定。明确“三不一体”的总体目标,明确将其纳入国家战略、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路线图、规划表。例如,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反腐败与经济增长的正向关系,实现反腐红利。[39](2)政策制定。以实践为导向,将反复适用的成功经验上升到相关政策和法规之中,明确推进“三不腐”的原则、措施和具体要求,确保党和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的一致性和有效性。(3)机制创新。建立健全严密、高效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业务部门在“三不一体”上形成统一的思想认识和协调一致的行动力。

2.分层对接。所谓分层对接,是指将反腐败顶层设计转化为具体行动的过程,在不同层级(纵向)和部门(横向)之间实现协调和配合。具体涉及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等的合作与配合。具体包括:(1)分工配合。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纪委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等的职责,确保各级部门在推进“三不腐”中形成分工配合、协同推进的格局。(2)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避免工作中分割和重复,确保各级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与沟通交流顺畅,提高反腐败工作的协同效率和反应速度。(3)监督评估。建立有效的监督评估机制,对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在“三不一体”中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出改进意见并明确提升方向,确保各级部门按照顶层设计的要求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

(二)优化以纪检监察为主责的协同高效体系

追究公务员行政责任的最好方法,就是构建一套严密的“外部控制”①外部控制在公务员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功能,其最大优点是公务员的行为确立了普遍标准,其缺陷在于法制的普遍性必然不能解决特殊问题,只能解决一般性问题,制度往往意味着对理想性道德责任的放弃。参见刘雪丰.公务员道德责任实现路径探寻[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136.。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兼具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双重职责,纪检监察制度成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和组成部分。“三不一体”为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一是职能融合创新。“三不一体”既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有效地实施党内监督,又要能够对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置,发挥国家监察的基本职能。二是监督对象融合创新。加强对不同监督对象的一体化融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督全覆盖。三是监督手段融合创新。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监督部门、审计机关、执法机关、教育宣传部门等形成紧密协同的合作关系,能够以纪检监察为主责,实现监督资源的整合和优化利用,构建协同高效的监督体系以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凝聚合力,提升监督的全面性、精准性和效率性。四是依据融合创新。核心点是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实现纪法分开和结合的有机统一,从思维到内部运行体系、外部衔接制度的完善。[40]

在具体的策略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专业性。首先,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责,赋予其更权威的执纪执法权和调查审查权限。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提高其监督执行力和实际效能。其次,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促进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监督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共同参与对重大、典型腐败案件和突出问题的调查与处理。最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意识、专业素养和执纪执法水平。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确保选拔优秀人才担任纪检监察职位,为监督执纪工作提供专业支撑。二是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督“科技+”能力。建立监督信息系统和数据分析平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腐败问题的监测、预警和分析,提升监督的精准性、有效性。三是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督机构加强交流与合作,拓宽监督视野,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监督体系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三)重构以廉洁文化为教育内容的激励机制

仅有制度规定而没有民主和公共价值内化为公职人员个人的价值系统,控制的功效就会事倍功半。因此,公职人员必须具备正确的内在价值系统,才能真正达成遏制腐败的目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大量事实证明,一些领导干部栽跟头,往往不是栽在才干上,而是栽在德行上;不是栽在做事上,而是栽在做人上”[41]。与“不敢腐”“不能腐’相比,“不想腐”是软机制(措施),需要每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自觉形成清正廉洁的理念和道德情操[42],否则就不能对官员的动机和行为产生多大的影响。目前,学术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惩治腐败和以制度预防腐败,针对廉洁教育、廉洁文化建设的研究相对较少。然而,在制度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如果制度更新不及时,制度漏洞也会引发腐败。

因此,构建“不想腐”的机制应当放置于“三不一体”中加以考察。在“三不一体”中“不想腐”是治理腐败的较高目标和境界[43],“三不一体”既要完善思想教育在“不想腐”形成中的作用和功能,又要强化“不敢腐”“不能腐”对于“不想腐”心理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这属于来自外部他律的范畴和效应。从“不想腐”个体自觉心理的形成来看,自律所起的作用更为关键。当前党员干部在实现“不想腐”的目标要求上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比如存在理想信念崩塌、党性修养缺失、腐败亚文化盛行、家风不正以及政治生态被破坏等挑战和难题。[44]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强化思想教育在反腐败斗争中的正向激励作用。廉洁文化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根本性和统领性作用,能够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从自身做起,做到廉洁修身、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奉公。因此,在正向激励中应当强化党员干部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法治观和政绩观。另外,通过廉洁文化宣传,如开展廉洁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对腐败行为的敏感性、警觉性,自觉抵制不良思想和行为的侵蚀。

2.完善“不想腐”的廉洁教育体制机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仁、义、礼、智、信等观念在中华民族的发展中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官本位”、规则意识淡薄等不良文化,民众对腐败现象的容忍度与当前的高压反腐态势和廉洁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不协调。这极大地阻碍了廉洁文化的传播,导致公民从幼小时难以形成廉洁意识和规则意识,弱化了腐败官员的羞耻感、愧疚感,很大程度上刺激官员的腐败动机,腐败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不想腐”的教育对象应当重点从大中小学生、社会公职人员抓起。具体策略如下:(1)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思想教育机制。完善“不想腐”的思想教育机制,需要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教育体系,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包括党校培训、干部轮训、在职培训等都要融入廉洁文化因子。对于大中小学生而言,应当建立大中小学一体化廉洁文化教育体系,在中小学生“双减”的背景下,可以探索将廉洁文化作为一门单独课程开设。通过系统性的理论教育、案例教育、实践教育等方式,全面引导不同群体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廉洁观,增强抵制腐败的思想认同和自我约束能力。(2)强化党员教育和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党内教育活动、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及时纠正党员干部的认识偏差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腐败行为的警示和惩处。(3)注重实践和案例教育。通过真实的案例和实际的经验,让党员干部、大中小学生深刻认识腐败的危害和严重后果。组织开展实地调研、警示教育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党员干部、大中小学生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增强抵制消极腐败的思想意识和实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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